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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不同意離婚答辯狀範文

答辯狀2.94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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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不同意離婚答辯狀範文

  2016不同意離婚答辯狀範文1

答辯人:楊XX,女,漢族,xx1x月x5日生,xx省xx縣人,教師,住xx省xx縣XX鎮XX街XXX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聯繫電話xxxxxxxxx。

被答辯人:高XX,男,漢族,xx年4月21日生,xx省xx縣人,教師,住xx省xx縣XX鎮XX街XXX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聯繫電話xxxxxxxxxx。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高XX提起離婚訴訟一案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1、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感情尚未徹底破裂,不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被答辯人訴稱的離婚理由純屬捏造杜撰的不實之詞,完全不成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感情尚未徹底破裂,不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於xxx年相識,後經四年的自由交往確立戀愛關係,xxx3年1x月23日雙方登記結婚,隨後辦理了婚宴,被答辯人入贅至答辯人家,婚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相敬如賓,雙方夫妻感情一直較爲融洽,並於xxxx年xx月1x日生育兒子高XX。

結婚後,我們一起加入到我父親經營的“XXXX經營部”,齊心協力地進行經營活動,生意做得紅紅火火,日子也過得紅紅火火,一家五口人其樂融融。xxxx年,用一家人積攢的錢,我們還購買了25x多平方米的房產,處於信任,在我父親的主張下,該房產所有人登記爲答辯人楊XX,被答辯人作爲共有人。

(二)被答辯人訴稱的離婚理由純屬捏造杜撰的不實之詞,完全不成立。主要列舉以下幾點:

1、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雙方認識的形式和認識時間,說明雙方缺乏感情基礎,是昧着良心杜撰的謊言。

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所述雙方xxx3年經媒人介紹認識,當年1x月結婚,與事實不符。

事實情況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於1xxx年認識並逐漸熟悉,被答辯人從此開始主動追求答辯人,雙方經過四年多的戀愛,逐漸建立起深厚、真摯的感情,於xxx3年1x月23日登記結婚。經過婚前四年的充分認識、瞭解後才結婚,感情基礎牢固,婚後夫妻感情較好,婚後夫妻感情較好,答辯人的父母、弟弟把答辯人當作自己親人一樣看待,相處和睦。所以,根本不存被答辯人所說的“婚前缺乏感情基礎,婚後沒有建立起感情”的情況,被答辯人所述與事實嚴重不符。

2、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雙方自xxx年5月以來分居達二年的情節,是徹頭徹尾的謊言,無任何事實依據。

事實情況是:答辯人、被答辯人、小孩以及兩位老人一家五口人一直其樂融融地生活在一起,我們夫妻也從來沒有出現分居的情況。僅僅是xxxx年x月,我生孩子前面一段時間,被答辯人無緣無故離家出走了2x多天,至今我也不知道他去了哪裏。

3、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xxx年3月被告(答辯人)提出離婚”,與事實嚴重不符。

實際情況是:xxx年3月,被答辯人突然向我提出離婚,我開始以爲他開玩笑。後來,他用短信再次向我提出協議離婚,我父母得知情況後,當晚來做我們的工作。第二天,被答辯人說,爲了孩子不離婚了,以後好好過日子。

4、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xxx年5月12日,被告夥同孃家一家人來毆打我”,純屬無中生有。

5、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xxx年5月13日,被告等人私自關閉經營部,轉移了經營部的現金、檔案資料”,屬於典型的惡人先告狀,意圖混淆視聽。

實際情況是:自xxx年2月起,我父親感到自己年事已高,決定將“祥雲縣八達摩托車經營部”完全交給我們經營,由於我屬於事業單位人員,無法擔任法定代表人,於是我父親將該經營部法人代表變更爲被答辯人,生意上的資金往來也完全交給被答辯人打理,我父母協助守鋪子,我本人繼續上班。

xxx1年1月開始,我們發現被答辯人做事變得神神祕祕,經常躲着打電話,而且不斷有債主登門要債,經營部資金短缺,連鋪面租金也無法繳付。

我們全家都感到非常奇怪,據統計,自xxx3年2月被答辯人接手“XXXX經營部”經營以來,我們的銷售利潤應該在3xx萬左右,何以會困難至此?後來經過調查才發現,原來被答辯人逐漸沉迷於賭博,嗜賭如命,加之在外肆意揮霍,我們全家辛辛苦苦的經營所得已經大量流失。一方面是有據可查的3x1萬多元的利潤,一方面是債主來了一撥又一撥,經營部裏沒有任何現金,連xxx年的鋪面租金都是我去借錢繳付。被答辯人把大量的資金弄得不知去向,我爲了維持經營活動和店面聲譽,在被答辯人的欺騙下和他一起四處向朋友借錢替他還債。他反而惡人先告狀,編造事實,意圖混淆視聽。

x、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被告爲準備離婚,惡意轉移隱匿財產”,是荒唐的自欺欺人的說法。本案由被答辯人編造事實起訴離婚,答辯人爲了孩子一直忍辱負重,不願意輕易拆散完整的家庭,何來準備離婚之說,這是典型的血口噴人、賊喊捉賊。

上述情況充分證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感情較好,不符合感情確已破裂准予離婚的法定條件。爲維護家庭的和睦關係,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長,請求法院判決不準離婚。

二、答辯人堅決不同意離婚,故對子女撫養問題及共同財產、共同債務問題不作任何答辯。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爲: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感情並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餘地,答辯人不同意離婚,懇請法庭能給雙方一個緩衝的過程,給原本幸福的婚姻一個挽救的機會。被答辯人杜撰離婚藉口,編造歪曲事實後訴至法院,其訴訟請求違反了我國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違反了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此呈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x年x5月1x日

  2016不同意離婚答辯狀範文2

答辯人:趙XX,女,漢族,xxx年1x月x5日生,xx省大理市人,住xx省大理市下關鎮XX村委會二社xx號,身份證號爲xxxxxxxxxx,聯繫電話xxxxxxxxxxxxx。

被答辯人:李XX,男,白族,xxx年1x月2x日生,xx省大理市人,住xx省大理市下關鎮XX村委會二社xx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聯繫電話xxxxxxxxxxx。

李XX提起離婚訴訟一案,貴院已依法受理。現答辯人就被答辯人的起訴提出答辯意見。答辯人認爲,雙方感情並沒有完全破裂,被答辯人提出的離婚理由未達到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法定離婚條件,答辯人不同意離婚。理由如下:

一、雙方感情尚未破裂,未達到應該離婚的法定條件。

(一)雙方具有良好的婚姻基礎。

答辯人與被答辯均系再婚, xxxx年1x月經人介紹認識,於xxxx年12月xx日在xx省大理市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答辯人帶着與前夫生育的兒子到被答辯人家共同生活。婚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相敬如賓,雙方夫妻感情一直較爲融洽。

結婚後,我們一起齊心協力地經營家庭,被答辯人的兒女各自在香格里拉務工生活,答辯人之子與答辯人及被答辯人共同生活。兩人經過充分考慮家庭的特殊性,商議生活的所有開支按AA制均攤,在以後的生活過程中彼此之間都覺得性格、工作、生活方式等都非常滿意後,可以包容對方的家庭成員(包括接納對方的孩子,而且被答辯人還親口承諾要把房子和土地平分一半給答辯人的兒子,並將他視爲己出),全部談妥後方才登記結婚。

(二)被答辯人訴稱的離婚理由純屬捏造杜撰的`不實之詞,完全不成立。

主要列舉以下幾點:

1、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與答辯人相互不瞭解,倉促結婚,婚後感情不好是昧着良心杜撰的謊言,與事實不符。

事實情況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恩愛,相互關心,體貼有加,被答辯人生病都是答辯人竭力照顧護理。爲了讓被答辯人勞動致富,答辯人出資元買了一輛哈飛路寶,後因被答辯人到中甸去開餐館,爲了支援被答辯人的事業,答辯人把哈飛路寶變賣投資給被答辯人去開餐館。由於兩人婚前相互瞭解,婚後兩人感情基礎牢固,夫妻感情較好,一直過着男耕女織的生活,所以根本不存被答辯人所說的“相互不瞭解,倉促結婚”的情況,被答辯人所述與事實嚴重不符,是被答辯人昧着良心的謊話。

2、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信仰,愛好,經濟開支等發生問題的說法完全沒有事實依據,是胡言亂語一派,是顛倒黑白的謊言,是對答辯人的誣告。

事實情況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因婚前就商議好經濟AA制,包括家庭的所有開支,在幾年的生活過程中從未爲了經濟開支發生過任何矛盾。因各自的生活圈子完全不同,工作場所不同,故雙方同意互不干涉各自的生活方式,所以從未因什麼信仰、愛好發生過任何口角。答辯人爲了珍惜自己人生的第二次婚姻,不願意讓這個好不容易組建的家庭走到破碎,一直苦苦的維持着生活。

3、被答辯人在民事訴狀中所述從xxxx年11月起雙方分居,互不履行夫妻義務不屬實。

事實恰恰相反,因爲原告經常在中甸與大理的家兩點來往,屬於正常生活規律,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感情甚篤,xxx3年2月份原告生病,在附屬醫院住院手術,都是被告和原告的兒女們一起竭力照顧護理康復的。

(三)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一直維持着和諧的夫妻生活。被答辯人所述婚後未能建立夫妻感情不屬實。

事實上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恩愛,相互關心,體貼有加,原告生病都是被告竭力照顧護理。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感情較好,一直維持着和諧的夫妻生活,雖然結婚後偶爾因生活瑣事產生一些口角,但夫妻過日子,口角的發生也是在所難免的。俗話說,夫妻“牀頭打架,牀尾合”,不能因爲生活中一兩句的口角就離婚吧?雙方共同經營的家庭旅館,是夫妻感情的真實見證,怎能說雙方的感情已經破裂了呢?

(四)被答辯人提出離婚的真正原因其部分親戚的慫恿。

被答辯人被其侄兒楊XX和李XX唆使 ,因其侄兒楊XX和李XX家不具備停車條件,所以原被告離婚後他們可以買車而且停到原告家中,還可以拉遊客到原告家住宿。由於被答辯人被楊XX和李XX唆使,一時糊塗方纔起訴離婚。

答辯人認爲,這些親戚之間的利益關係對於婚姻家庭而言,只是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完全可以透過協調和溝通進行解決,不必要走到離婚的地步。

二、雙方均系再婚,對婚姻的認識更加深刻,更應好好的珍惜這段感情,維繫再次獲得的婚姻。

雙方都是經歷過一次婚姻的人,再婚組成一個家庭不容易。經歷了第一次婚姻之後,不管是男方還是女方,都應當樹立更加牢固的夫妻生活。雙方能夠走到一起,就證明雙方更明白婚姻生活的重要性。被答辯人堅持離婚,其理由也無非是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他所述的一些理由,只不過是被答辯人一方不負責任的託詞。夫妻一起生活就是要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共同擔起一個家的責任,雙方應該堅守自己的第二次婚姻,共同維繫這份感情。

俗話說:“三起三落過到老”。夫妻在某段時間內、某些事情上出現分歧是難免的,但爲了雙方的長遠與根本利益,應該互相諒解,求同存異,共創美好人生。本案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鬧離婚僅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鍋碗瓢勺交響曲中的一個小插曲,是幾乎每對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檻”,答辯人相信,只要雙方加強溝通,互諒互讓,一定能夠維護這個本來不該解體的家庭。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爲被答辯人所提之訴訟請求,既無事實根據又無法律依據,其隨意杜撰離婚藉口、編造歪曲事實後形成的訴訟請求,違反了基本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遠未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定情形。答辯人堅信,雙方感情並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餘地,懇請法庭能給雙方一個緩衝的過程,給原本幸福的婚姻一個挽救的機會。故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判決不準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離婚。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趙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