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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離婚的離婚答辯狀範文

答辯狀2.83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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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離婚的離婚答辯狀範文

  不同意離婚的離婚答辯狀範文1

答辯人:田某某,男,xxx年4月23日出生,漢族,住址:xx市xx區某某花園,聯繫電話:139********

被答辯人:方某,女,xxx年8月1日出生,漢族,住址:xx市xx區某某花園。聯繫電話:155********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離婚糾紛一案,貴院已依法受理。現答辯人就被答辯人的起訴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被答辯人的起訴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法定離婚條件,答辯人不同意與被答辯人離婚。

一、雙方感情尚未破裂,未達到離婚的程度。

(一)雙方經介紹後,經過戀愛,相互瞭解、彼此認可後登記結婚,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礎。婚後經過十多年的婚姻磨合,生活中偶爾因生活瑣事產生一些口角,但夫妻過日子,口角的發生也是在所難免的。俗話說,夫妻“牀頭打架,牀尾合”,不能因爲生活中一兩句的口角就離婚吧?更何況雙方還育有一子,這是雙方愛情的結晶,是夫妻感情的真實見證,怎能說雙方的感情已經破裂了呢?

(二)答辯人因工作在企業,並擔任一定的`職務,因單位工作安排,經常加班、出差,或許有時候顧不上關心妻子,引起妻子的埋怨,但答辯人肩上承擔着家庭的重擔,上有老父母,下有上學的孩子,如此工作也是爲了整個家庭的生計,爲了家人生活的更好,纔不得已犧牲更多的個人時間,多工作,多加班,多出差,多賺錢來養活家庭。以後,答辯人願以後多抽出時間陪陪妻子,願意維持住這個家庭。

(三)因被答辯人長時候不在家居住,丈夫想念妻子,孩子想念媽媽,所以答辯人於2013年10月26日去探望妻子時無意中與妻子鬧出誤會,雖然報了警,但卻是意料之外。答辯人事後也是非常的後悔。

因此,法院不能僅以性格不合就認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不能因此而判決雙方離婚。

二、雙方離婚不利於兒子的成長。

(一)兒子正處於生長髮育期,需雙方的共同照顧與呵護。

雙方婚後生有一子田小某。一個幸福和完整的家庭是孩子健康成長所必可少的條件,良好的家庭環境可以給孩子帶來一個陽光向上的成長心態。更何況兒子現在已十一歲,正是兒童心理成長的關鍵時期,如果離婚,兒子長大後也會使其心靈充滿陰霾,不利於孩子的成長。因此,維持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的婚姻,纔會使這個家庭完整幸福,從根本上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

(二)一旦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兒子判歸答辯人撫養爲宜。

從兒子田小某出生到現在11年的時間,兒子的一切生活與學習都是由答辯人與答辯人的父母負責照顧撫養。

被答辯人工作的收入也全由自己掌握,未用於家庭生活,未盡到做母親的監護職責。如果兒子由其撫養不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

爲了孩子的學習與生活,從有利於孩子成長的角度來衡量也不便由女方撫養。但女方須向其支付必要的生活、教育、治病就醫等費用。

綜上,答辯人認爲被答辯人所提之訴訟請求,既無事實根據又無法律依據。同時又考慮到孩子的健康成長問題,因此請求法院查明事實,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x 年2月1日

  不同意離婚的離婚答辯狀範文2

答辯人:潘××,男,xx年11月18日生,住xx市xx區×××街11號;

被答辯人:湯××,女,xxx年9月4日生,住xx市xx區×××54號504房。

被答辯人訴答辯人離婚糾紛一案,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雙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婚前感情基礎堅固,婚後相濡以沫風雨同路走過35個年頭,夫妻感情深厚,並已共同將兩個兒子撫養成人,答辯人不同意離婚。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於1968年相識戀愛,經過7年的相互瞭解和慎重考慮,兩人於xxx年結婚(事實婚姻),婚後感情很好,答辯人對被答辯人呵護備至,對與被答辯人所生的兩個兒子疼愛有加。這一點,從每個月答辯人都將自己的全部收入交由被答辯人支配可以看出。所有認識答辯人的街坊鄰里和親戚朋友都認爲答辯人和被答辯人是恩愛夫妻的典範。雖然在生活中兩人偶有摩擦,但試問夫妻相處怎麼可能沒有矛盾?牙齒和嘴脣都有碰撞的時候!至於被答辯人提出答辯人有外遇,有嫖娼的行爲,純屬子虛烏有捕風捉影之事!答辯人雖然因爲經營生意得法,事業上平步青雲,收入越來越豐厚,應酬也越來越多,由於陪伴家人的時間少了引起被答辯人強烈不滿。可是答辯人並不像社會上流傳的說法和被答辯人認爲的那樣:“男人有了錢就變化!”,答辯人的一顆心始終在被答辯人身上和在兩個兒子身上,他最在乎的仍然是這個家庭!然而被答辯人全然不念夫妻之情和答辯人的犧牲,由於長期與社會脫節,爲人變得敏感多疑,總是認爲答辯人做了對不起她的事情,經常無理取鬧,答辯人爲了維繫夫妻感情和家庭幸福仍舊一忍再忍!希望故答辯人認爲雙方婚前基礎牢固、婚後感情和睦、兩人的感情還沒有完全破裂、還有和好的可能,答辯人不同意與被答辯人離婚,爲了維護家庭的穩定和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請法庭駁回被答辯人的離婚訴請,並盡全力向被答辯人做調解工作以使其與答辯人和好如初,遵循國家創建和諧社會的辦案原則。

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的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

除被答辯人已經提交的夫妻共同財產的依據,尚有以下夫妻共同房產:

xxx年3月以被答辯人湯××的名義向xx市城市建設開發總公司購買的房產兩套,地址分別是:

1、 xx市xx區×××街×××路×號樓×××房;

2、 xx市xx區×××街×××路×號樓×××房;

以上房產均由被答辯人於xxx年7月5日以¥580,000元的價格轉讓,有進賬單爲證。

三、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的夫妻共同債務的情況;

答辯人名下股票現值¥980,000元,其中¥400,000元是由黃×出借的,屬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債務。

四、子女撫養權歸誰所有的問題。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的兩位兒子均已成年,不存在撫養的問題,故不在本案中要求進行處理。

此致

  xx市荔灣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x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