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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離婚答辯狀

答辯狀1.6W

不離婚答辯狀1

答辯人:趙XX,女,漢族,xxx年10月05日生,xx省xx市人,住xx省xx市下關鎮XX村委會二社76號,身份證號爲xxxxxxxxxxx,聯繫電話xxxxxx。

不離婚答辯狀

被答辯人:李XX,男,白族,xxx年10月28日生,xx省xx市人,住xx省xx市下關鎮XX村委會二社76號,身份證號xxxxxxxx,聯繫電話xxxxxxxx。

李XX提起離婚訴訟一案,貴院已依法受理。現答辯人就被答辯人的起訴提出答辯意見。答辯人認爲,雙方感情並沒有完全破裂,被答辯人提出的離婚理由未達到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法定離婚條件,答辯人不同意離婚。理由如下:

一、雙方感情尚未破裂,未達到應該離婚的法定條件。

(一)雙方具有良好的婚姻基礎。

答辯人與被答辯均系再婚, xxxx年10月經人介紹認識,於xxxx年12月07日在xx省xx市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答辯人帶着與前夫生育的兒子到被答辯人家共同生活。婚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相敬如賓,雙方夫妻感情一直較爲融洽。

結婚後,我們一起齊心協力地經營家庭,被答辯人的兒女各自在香格里拉務工生活,答辯人之子與答辯人及被答辯人共同生活。兩人經過充分考慮家庭的特殊性,商議生活的所有開支按AA制均攤,在以後的生活過程中彼此之間都覺得性格、工作、生活方式等都非常滿意後,可以包容對方的家庭成員(包括接納對方的孩子,而且被答辯人還親口承諾要把房子和土地平分一半給答辯人的兒子,並將他視爲己出),全部談妥後方才登記結婚。

(二)被答辯人訴稱的離婚理由純屬捏造杜撰的不實之詞,完全不成立。

主要列舉以下幾點:

1、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與答辯人相互不瞭解,倉促結婚,婚後感情不好是昧着良心杜撰的謊言,與事實不符。

事實情況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恩愛,相互關心,體貼有加,被答辯人生病都是答辯人竭力照顧護理。爲了讓被答辯人勞動致富,答辯人出資26000.00元買了一輛哈飛路寶,後因被答辯人到中甸去開餐館,爲了支援被答辯人的事業,答辯人把哈飛路寶變賣投資給被答辯人去開餐館。由於兩人婚前相互瞭解,婚後兩人感情基礎牢固,夫妻感情較好,一直過着男耕女織的生活,所以根本不存被答辯人所說的“相互不瞭解,倉促結婚”的情況,被答辯人所述與事實嚴重不符,是被答辯人昧着良心的謊話。

2、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信仰,愛好,經濟開支等發生問題的說法完全沒有事實依據,是胡言亂語一派,是顛倒黑白的謊言,是對答辯人的誣告。

事實情況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因婚前就商議好經濟AA制,包括家庭的所有開支,在幾年的生活過程中從未爲了經濟開支發生過任何矛盾。因各自的`生活圈子完全不同,工作場所不同,故雙方同意互不干涉各自的生活方式,所以從未因什麼信仰、愛好發生過任何口角。答辯人爲了珍惜自己人生的第二次婚姻,不願意讓這個好不容易組建的家庭走到破碎,一直苦苦的維持着生活。

3、被答辯人在民事訴狀中所述從xxxx年11月起雙方分居,互不履行夫妻義務不屬實。

事實恰恰相反,因爲原告經常在中甸與xx的家兩點來往,屬於正常生活規律,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感情甚篤,xxxx年2月份原告生病,在附屬醫院住院手術,都是被告和原告的兒女們一起竭力照顧護理康復的。

(三)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一直維持着和諧的夫妻生活。被答辯人所述婚後未能建立夫妻感情不屬實。

事實上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恩愛,相互關心,體貼有加,原告生病都是被告竭力照顧護理。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感情較好,一直維持着和諧的夫妻生活,雖然結婚後偶爾因生活瑣事產生一些口角,但夫妻過日子,口角的發生也是在所難免的。俗話說,夫妻“牀頭打架,牀尾合”,不能因爲生活中一兩句的口角就離婚吧?雙方共同經營的家庭旅館,是夫妻感情的真實見證,怎能說雙方的感情已經破裂了呢?

(四)被答辯人提出離婚的真正原因其部分親戚的慫恿。

被答辯人被其侄兒楊XX和李XX唆使 ,因其侄兒楊XX和李XX家不具備停車條件,所以原被告離婚後他們可以買車而且停到原告家中,還可以拉遊客到原告家住宿。由於被答辯人被楊XX和李XX唆使,一時糊塗方纔起訴離婚。

答辯人認爲,這些親戚之間的利益關係對於婚姻家庭而言,只是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完全可以透過協調和溝通進行解決,不必要走到離婚的地步。

二、雙方均系再婚,對婚姻的認識更加深刻,更應好好的珍惜這段感情,維繫再次獲得的婚姻。

雙方都是經歷過一次婚姻的人,再婚組成一個家庭不容易。經歷了第一次婚姻之後,不管是男方還是女方,都應當樹立更加牢固的夫妻生活。雙方能夠走到一起,就證明雙方更明白婚姻生活的重要性。被答辯人堅持離婚,其理由也無非是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他所述的一些理由,只不過是被答辯人一方不負責任的託詞。夫妻一起生活就是要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共同擔起一個家的責任,雙方應該堅守自己的第二次婚姻,共同維繫這份感情。

俗話說:“三起三落過到老”。夫妻在某段時間內、某些事情上出現分歧是難免的,但爲了雙方的長遠與根本利益,應該互相諒解,求同存異,共創美好人生。本案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鬧離婚僅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鍋碗瓢勺交響曲中的一個小插曲,是幾乎每對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檻”,答辯人相信,只要雙方加強溝通,互諒互讓,一定能夠維護這個本來不該解體的家庭。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爲被答辯人所提之訴訟請求,既無事實根據又無法律依據,其隨意杜撰離婚藉口、編造歪曲事實後形成的訴訟請求,違反了基本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遠未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定情形。答辯人堅信,雙方感情並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餘地,懇請法庭能給雙方一個緩衝的過程,給原本幸福的婚姻一個挽救的機會。故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判決不準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離婚。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趙XX

  xxxx年03月22日

不離婚答辯狀2

答辯人:**,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

就##訴答辯人離婚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答辯人不同意離婚,懇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根據本案的法律事實,夫妻雙方不存在感情破裂的情形,不具備《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理由是:

1.本案原告與答辯人於xxxx年在深圳認識並確立戀愛關係,經過一年多的相互瞭解,彼此接納了對方,xxxx年農曆正月十二,答辯人按照福建老家當地的習俗舉辦婚宴,將原告迎娶進門,xxxx年4月5日兩人登記結婚。婚前漫長的相識相愛過程,使得兩人建立了牢固的婚姻基礎,原告提出“雙方未進行充分的瞭解就匆促結合,共同生活期間矛盾不斷”不符合事實。

2.原告在訴狀中提出“原、被告性格不合,沒有共同語言,加之被告脾氣暴躁,對原告極不信任,經常無端猜疑原告,致使夫妻感情日漸淡薄,現已經到了無法共居的地步”,對此說法答辯人不同意。原告與答辯人覺得彼此合適纔會結婚,雙方婚後一直關係不錯,xxxx年8月兒子出生後,一家人更是其樂融融,令旁人羨慕。xxxx年夫妻二人來到長沙後,雖然由於生意上不太順利,雙方偶爾發生口角,但都是一些雞毛蒜皮的小矛盾,是很多家庭都存在的現象。

3.自從今年7月原告不顧答辯人的反對到酒店上班之後,開始與一些男性朋友聊天時語氣曖昧,甚至夜未歸宿(以前從未有過),面對答辯人的詢問言辭閃爍。答辯人並非無端猜疑原告,原告爲人單純,現在的社會各種誘惑很多,答辯人對原告某些言行舉止的方式提出善意的批評,也完全是爲了家庭幸福着想。原告爲了達到離婚的目的故意在語言上誇大了雙方的分歧和矛盾,憑心而論,答辯人和原告一起走過8年,有苦有樂,互相扶持,感情一直都還不錯,不應該隨隨便便就談離婚。

4.原告起訴離婚後,答辯人曾幾次去岳父岳母家看小孩,每次都會呆上兩三個小時。因爲原告上班的地方離答辯人住處很近,答辯人也常常去她上班的地方找她,原告雖然有時態度惡劣,但有時態度也很好,並且曾說過即使離了婚以後還是可能復婚。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爲,原告起訴離婚,有明顯的意氣用事的成分,也與這兩年家庭經濟條件較差有一定的關係。雖然原告提出離婚,但雙方遠未達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不管是從珍惜夫妻感情的角度還是從愛護孩子的角度,答辯人都堅決不同意與原告離婚。溫格·朱利的《幸福婚姻法則》中有這樣一句話:“在這個世界上,即使是最幸福的婚姻,一生中也會有兩百次離婚的念頭和五十次掐死對方的想法。”懇請法院綜合考慮本案事實與情節,駁回原告的起訴,維護我們這個本就不該解體的家庭。

二、本着澄清事實的目的講一下原告訴狀中其他不符合實際情況的地方。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兒子自出生以後並非一直隨原告居住在外婆家。xxxx年小孩出生後到xxxx年回長沙之前都是一家三口在一起,父子的感情至今一直很好。xxxx年回長沙後,原告執意要把孩子放在外婆家,答辯人一直是不同意的。在這種情況下,原告每月要去孃家8、9天,小孩週末不上課的時候就回父母的住處,來回跑很不方便,對小孩上學和門面生意都有影響。

2.原告稱:“原告一直未參與經營(油漆生意),故這筆借款應全部由被告個人償還。”對此答辯人不同意。答辯人夫婦回長沙後,由於行業經驗不足,加上起步資金比較緊張,希望夫妻兩人能同心協力,共同把門面經營好。原告與答辯人屬於共同經營,是“夫妻店”,原告對生意的開展、借貸等情況都是清楚的。退一步說,答辯人做油漆生意是爲了家庭共同生活,即使原告未實際參與經營,這筆借款也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而非答辯人個人債務。當然,答辯人目前生意已見起色,作爲一個丈夫和孩子的父親,無論如何,答辯人會擔起家庭的責任,透過自己的努力去還清借款,不斷充實家庭經濟基礎,希望原告能給答辯人一些時間。

3.答辯人夫妻共同債務共有28萬元。答辯人夫妻在這幾年做生意的過程中,陸續向銀行和雙方的親戚朋友借了28萬元用於週轉,這些借款原告都知道,起訴後還一度承認過,只是鑑於親友的關係,當時很多借款都沒有寫借條。包括原告起訴狀中提到的10萬元,有2萬沒有寫借條,另外8萬是在起訴前原告讓答辯人補寫的。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答辯人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請,判決不準離婚。

此致

  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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