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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分割上訴狀

上訴狀1.16W

離婚時因對財產分割不服而引起的糾紛不在少數,那麼,今天,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是財產分割上訴狀,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財產分割上訴狀1

上訴人:何xx,男, 出生年月日,某大學計算機系博士後,住xx市xx區西三環北路,電話:***

被上訴人:左xx,女,出生年月日,xx市某設計研究院銷售主管,住xxx市xx區學府路,電話:***

上訴人因離婚糾紛一案,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xxxx)海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要求撤銷xx市xx區人民法院(xxxx)海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第四項,改判對xx市xx區東關南里住房作爲夫妻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

2、要求撤銷xx市xx區人民法院(xxxx)海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第六項,上訴人無需支付任何房屋折價款給被上訴人;

3、一審、二審一切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審判決將xx市xx區東關南里住房(以下簡稱東關南里的房子)認定爲被上訴人個人財產,將xx區xx園住房(以下簡稱xx園的房子)判歸上訴人所有的同時要求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支付十萬元房屋折價款。上訴人認爲,一審判決對這兩套住房的處理不當。

一、東關南里的房子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理應進行依法分割,一審將其認定爲被上訴人的個人財產有誤。理由如下:

1、東關南里房子爲婚後購買,購房款的首付是由現金支付,在被上訴人無法舉證證明該首付是由其父親提供的前提下,應認定首付使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的。

東關南里的房子是xxxx年3月購得的,這個時間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審判決對此表述爲“雙方均認可此房首付是由被上訴人的父親提供的”,可事實上,一審庭審期間上訴人上述事實並沒有認可,而是懷疑被上訴人支付首付的款項中使用了夫妻共同財產,並要求被上訴人提供出房款是由其父親出資的證據,但被上訴人自始至終也沒有拿出相關的證據予以佐證。

2、被上訴人將東關南里的房子進行出租,用租金及其他夫妻共同財產進行還貸。

在此房還貸的問題上一審判決自相矛盾,一方面認爲還貸是由被上訴人的父親提供的,一方面又稱被上訴人使用租金進行還貸。事實上,該房屋的還貸款並非是由上訴人的父親提供,而是由上訴人使用房屋租金及其他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償還的,這部分理應被認定爲夫妻共同還貸。

綜上,上訴人認爲,被上訴人無法舉證證明東關南里房子的首付是由被上訴人的父親提供,其房屋的還貸款是由被上訴人使用房屋租金和其他夫妻共同財產進行支付的,該房屋理應被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法院即便將該房屋判決歸被上訴人所有,也應該要求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房屋折價款。

二、xx園的房子不存在共同還貸,應認定爲上訴人的個人財產,上訴人無需向被上訴人支付任何房屋折價款。

1、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婚姻存續期間實際償還貸款金額28228.77元的事實有誤。

一審判決之所以要求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支付10萬元房屋折價款,根源是認定雙方在xxxx年6月22日至xxxx年8月22日對xx市xx區政府街6號院(新新公寓)住房(以下簡稱新新公寓的房子)還貸28228.77元。上訴人認爲,這一事實認定有誤。因爲被上訴人在這段時間沒有工作,更沒有收入,連自己生活上的開銷還需要上訴人父母來負擔,根本沒有能力償還房貸。至於上訴人,這段時間尚在學校讀書,也沒有償還房貸的能力。事實上,這28228.77元房貸的實際支付人是被上訴人的父母。男女雙方並沒有婚後還貸的事實,新新公寓的房子屬於上訴人父母婚前贈與上訴人的個人財產,與被上訴人毫無關係。

2、xx園的房子爲上訴人的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

既然新新家園的房子是上訴人的個人財產,被上訴人不佔任何份額,那麼此房出售後,用售房款全款購買的xx園的房子自然也屬於完全屬於上訴人一個人。雖然該房屋從購買時的140萬增值到175萬,但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自然增值部分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所以,一審判決認爲該房屋爲雙方共同財產與事實不符。

綜上,不管是xx園的房子還是之前新新家園的房子,雙方在共同生活期間均未共同償還過房貸,一審認定的共同還款部分實際上並不存在。因此一審判決此項有誤,上訴人並不需要向被上訴人償還10萬元房屋折價款。

3、退一步講,即便此28228.77元被認定爲雙方共同還貸,上訴人應向被上訴人支付房屋折價款的數額也遠遠達不到10萬元。

即使此28228.77元被認定爲雙方共同還貸部分,那麼被上訴人分得的部分應爲14114.38元。新新家園的房子購買價爲70萬元,售價199萬元,房屋增值2.84倍;xx園的房子購買價140萬元,現價175萬元,房屋增值1.25倍。則被上訴人應分得的部分應爲14114.38×2.84×1.25=50106.05元,這與一審判決酌定的10萬元相去甚遠。我國法律對房屋婚後共同還貸在離婚時如何補償有明確的規定,一審判決此酌定於法相悖。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的第四、第六項明顯有誤,現上訴至中級人民法院,望依法改判。

此致

  x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財產分割上訴狀2

上訴人:XXX,女,xxxx年3月6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XXXXXXX,

住所地: XX市XX區XX村18號。

聯繫方式:186 XXXXXXXX,

被上訴人:XXX,男,xxxx年2月14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XX市XX區XX村村18號。

聯繫方式:136 XXXXXXXX

上訴人因離婚糾紛一案不服堯都區人民法院(xxxx)臨堯民初第1847號民事判決,現提起訴訟。

訴訟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孩子由上訴人撫養,學費及生活費由被上訴人負擔。

2.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共同財產折價分割,上訴人應得到25000元。

4.請求二審法院依法判決被上訴人賠償精神賠償金50000元,一次性困難補助100000元。

事實與理由

原審法院雖然認定是被上訴人的過錯而導致的離婚,但在財產分割及撫養權等問題上認定事實不清,導致財判決不公。

一、關於共同財產

房子12間,其中北房5間,是被上訴人父親臨終前贈於我們夫婦。南房、大門、西房共7間,是我們結婚後共同所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當小工,父親當大工),其中買鋼筋水泥的錢是由上訴人向姨哥借的2000元,此款於第二年臘月還清。以上12間房子折價約合120000元,因爲還有3個老人在世,所以,上訴人應得其中30000元。

2、電器運輸類:摩托、電視、冰櫃、電扇、洗衣機、手機、影碟機、煤氣竈等共作價10000元,東西歸被上訴人,上訴人應得5000元。

二、孩子應由上訴人撫養,理由如下:

1.上訴人已領取獨生子女證。

2.上訴人已無生育能力。

3.上訴人無再結婚的計劃。上訴人雖然沒有經濟來源,但是可以保障孩子的基本生活。

4.無論是從孩子還是從母親來說,對方都是彼此的心理依靠。

5. 由於從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分居後,孩子一直由奶奶撫養,使孩子的生活和學習沒有給予很好的照顧,這使得孩子的學習成績一落千丈,甚至到了被勸退學的地步。

被上訴人不適合撫養孩子,理由如下:

1. 被上訴人經常不在家,不能給予孩子在生活和學習上的足夠關懷。

2. 被上訴人的不良行爲會直接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甚至有可能使孩子走向犯罪。

綜上所訴,孩子應由上訴人撫養,由被上訴人負擔撫養費和孩子上學期間的學雜費。

四、關於上訴人患病

法院認爲上訴人是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患病,實際上訴人的精神抑鬱症是在第三者插足後患得。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賠償。故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賠償精神賠償金50000元,一次性困難補助100000元。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屈XX

  20XX年XX月X日

相關知識

離婚時對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

(一)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

1、夫妻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資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4)知識產權的收益;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①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②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③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④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⑤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