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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民事答辯狀之離婚財產分割原則

答辯狀2.16W

離婚答辯狀如何寫?離婚時財產如何分割?下面是小編給大家介紹的離婚民事答辯狀之離婚財產分割原則,歡迎閱讀。

離婚民事答辯狀之離婚財產分割原則

離婚財產分割原則

第一、堅持男女平等原則: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不能因爲一方經濟收入較低、沒有經濟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給他(她)財產。

第二、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給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一些財產。

第三、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有過錯,不代表就會“淨身出戶”。

第四:公平原則:離婚時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例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撫養子女的付出,一方離婚後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離異後的換病房等。

第五、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先於法定的原則: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可以多種形式處理雙方財產問題。

溫馨提示:

夫妻雙方打算結束婚姻關係時,就應該馬上考慮離婚財產處理的問題,如果等到離婚訴訟判決後,再申請分割合法所得財產的難度就會大大增大。好聚好散,夫妻雙方和平協商,在離婚前商量好財產處置方案,纔是最理智的做法。

在以往的離婚案件中,財產分割協議中大多會出現三種無用約定,絕大部分夫妻處理共同財產時都會陷入以下誤區,從而影響財產分割的結果:

第一,財產歸子女。實際上,這些財產仍然由父母掌控,從法律上看贈予沒有履行,所以大部分被認定無效。

第二,不動產歸一方但未作產權變更。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爲婚後所有,但實際沒有辦理產權更名手續,同樣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爲。在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

第三、誰提離婚誰無財產。“誰提離婚,誰便淨身出戶”往往會成爲婚內財產協議中的恩愛信諾。實際上,此類約定往往等同於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爲無效。

  離婚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XXXXX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XXXX起訴離婚一案,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被答辯人所述與實不符。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答辯人同意離婚。

1. 被答辯人主張答辯人在家中無事生非,常常人爲製造矛盾和磨擦,導致感情破裂與實不符。實際情況是,被答辯人及家人重男輕女,其家人對答辯人揚言“生男管,生女不管”,在答辯人生下一女孩後,根本沒有準備任何孩子用品(包括奶粉),一切都是答辯人母親準備的,被答辯人和他的家人不聞不問,因爲是女孩,被答辯人家中十分不滿,答辯人還在做月子期間,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置之不理,更談不上照顧日常生活,答辯人無奈,強忍着熬過月子,滿月後沒有辦法爲了照顧孩子才借錢回孃家生活。而不是象被答辯人所說的製造矛盾後不辭而別。

2.答辯人於2009年確曾因感情破裂提起過離婚訴訟,但在訴訟過程中,被答辯人威脅答辯人,如果離婚要傷害答辯人家人等等,答辯人及於被答辯人的強勢威脅,在法官做工作的`前提下,無奈才撤回訴訟,但這並不表明答辯人不同意與被答辯人解除婚姻關係,事實上被答辯人的行爲讓答辯人傷透了心,失望至極,答辯人日日都在盼望能從這個婚姻中解脫出來。

3.被答辯人主張多次前往答辯人孃家看望,與實不符。自答辯人無奈回孃家後,被答辯人只去過一次,且沒有給女兒任何撫養費用,無論從感情上還是金錢上,答辯人都愧對爲人父的責任。

本案中,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無論從性格還是生活上都有很多不同,但答辯人都有思想準備,也在努力去做,爲的就是組成一個家庭不容易,要爲對方多考慮,要爲孩子多考慮,要爲家庭多考慮,所以答辯人在與被答辯人生活中能忍則忍,能讓則讓,爲的就是家庭能夠和諧美好。但被答辯人及其家人的行爲太讓其失望,被答辯人重男輕女,對子女不管不問,不承擔撫養義務,虐待答辯人,威脅答辯人的行爲已徹底傷透了答辯人的心,夫妻感情也確已破裂,答辯人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二、婚生女孩XXX由答辯人撫養,被答辯人按法律規定承擔撫養費用。

爲了孩子的健康成長,答辯人要求撫養女兒。具體理由有三點:第一,孩子從出生一直由答辯人撫養,其已經適應目前的生活方式,被答辯人重男輕女,對孩子不管不問,跟隨其生活不利於孩子的成長。二,孩子現在不滿兩歲,日常生活需要母親照顧,且女孩跟隨母親無論從以後的生活還是生理期教育都對孩子有益。三,被答辯人長期跑業務,根本無暇照顧孩子,孩子跟隨其生活不利用孩子的健康成長。綜上,及於孩子成長考慮,由答辯人撫養更有利於孩子的成長。

被答辯人應支付撫養費用。撫養費義務是一項法定的義務,撫養費用也是法定的費用,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之規定,子女不管跟隨哪方撫養,對方都要承擔撫養費用,據此,依照法律規定被答辯人應支付撫養費用。

三、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雙方結婚後,對家庭房屋進行了翻新加工,依據《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之規定,請求法院依法分割共同財產。

四.被答辯人應支付答辯人生活困難補助費10000元

答辯人結婚後辭去了工作,在家照顧家庭,懷育孩子,不是爲了家庭的幸福生活,答辯人是不可能將來之不易的工作給辭去,答辯人之所以這麼做,是出於對被答辯人的信任,將後半生,甚至是一輩子託付給了自己最親近的人。然世事難料,現在被答辯人起訴要求離婚,答辯人現無住房,經濟條件比較困難,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之規定,被答辯人應支付答辯人生活困難補助費,以便答辯人渡過難關,保護答辯人作爲婦女的合法權益。

綜上,答辯人答辯意見供合議庭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