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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離婚訴訟答辯狀範文

答辯狀2.06W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2016離婚訴訟答辯狀範文,供大家閱讀參考。

2016離婚訴訟答辯狀範文

  2016離婚訴訟答辯狀範文1

答辯人(被告):林XX,女,19XX年XX月X日出生,漢族,住南寧市白沙大道XXX號江南XX苑XXX10棟X單元XXX號房。

就原告朱XX訴被告離婚糾紛一案,被告特作以下答辯:

一、被告同意與原告離婚。

原告爲達到離婚的目的,在《民事起訴狀》中指責被告,稱被告“性格偏執,脾氣古怪,難以相處……”等等理由,被告不予同意。婚姻是男女雙方的事,不是一方的事,原告光說別人,不講自己,可以捫心自問一下自己的表現如何。既然原告向法院起訴離婚,被告亦無意與其維持婚姻關係,故,被告同意與原告離婚。

二、婚生女兒朱XX由被告攜帶撫養,原告每月支付其生活費810元,教育費和醫療費憑有效票據由原告與被告各負擔一半,至女兒年滿18週歲止。

被告堅決要求擁有女兒朱XX的攜帶撫養權,女兒朱XX也必須由被告攜帶撫養。其他的事情被告可以和原告協商,但在女兒朱XX的攜帶撫養權這個問題上,被告不能協商。

1、女兒朱XX於xxx2年2月7日出生,至今未滿兩週歲。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條“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之規定,女兒朱XX應由被告攜帶撫養,隨被告生活。

2、被告原畢業於廣西幼兒師範學校,系幼兒教育專業,教育女兒朱XX正好合適。況且,朱XX是女孩,隨被告生活甚是方便。與被告相比,原告沒有任何理由攜帶撫養女兒朱XX。

3、原告及其母親重男輕女,不應由原告攜帶撫養女兒朱XX。因生育的是女孩,被告在坐月子期間便已體會到原告及其母親的封建意識,女兒朱XX不能由原告攜帶撫養。

4、原告每月的工資爲2700元,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第二款“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等法律之規定,被告認爲,原告每月應支付女兒朱XX生活費810元,教育費和醫療費憑有效票據由原告與被告各負擔一半,至女兒年滿18週歲止。

三、夫妻共同財產,由原告與被告均分。

四、原告支付被告生活困難幫助費10000元。

被告生下女兒朱XX七個月後,便開始上班,但由於女兒尚小,並且不願跟隨別人,被告只得親自照看女兒,因此斷斷續續的工作最後也不得不中止。由於被告離婚時生活困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之規定,原告應支付被告生活困難幫助費10000元。

五、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此致

  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

  被告:

  年 月 日

  2016離婚訴訟答辯狀範文2

答辯人:佘XX,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

答辯請求:

一、同意解除與原告王XX的婚姻關係。

二、請求判令婚生子佘XX由答辯人撫養,原告每月支付答辯人600元撫養費。

三、如法院判決孩子由原告撫養,那麼答辯人可以承擔的撫養費爲每月600元至孩子成年,原告訴求的撫養費1500元數額過高,超過答辯人的經濟負擔能力。

四、共有房產爲答辯人與原告王XX婚前購置,因答辯人的出資比例佔主要部分,請求判令答辯人應占70%產權。

五、請求判令涉案房屋屋內的傢俬、家電全部歸答辯人所有。

因原告王XX訴答辯人離婚一案,案號爲(xxx0)X民一初字第XXX號,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與原告王XX的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的可能,同意解除與原告王XX的婚姻關係。

(一)、答辯人與王XX雖自願結婚,但婚後性格不合,共同生活期間又未能做到互諒互助,致使夫妻感情日益淡薄,產生矛盾,現原告堅持要求離婚,答辯人表示同意。

(二)、原告在訴狀中稱答辯人“拋妻棄子”,對家庭不負責任,又“惡言辱罵”、“毆打、傷害”原告及“與他人有不正當的.男女關係”的事實與實際情況不符。

實際上,答辯人從xxx8年12月開始,便患有精神障礙,就診於中山大學附屬第三醫院,治療期間答辯人的病情一直處於不穩定狀態,精神也容易受外界刺激,且由於生活所需,答辯人一直未接受住院治療,本來身患疾病是需要家人的關心與體諒,但原告不僅沒能從生活及精神上給予幫助,反而經常責怪答辯人,併爲一些家庭瑣事與答辯人爭吵,不斷地刺激答辯人,以致答辯人的病情一直未有好轉,精神壓力也不斷增大;同時,因答辯人經常出差,雙方缺少溝通,原告便多加猜疑,並對答辯人施加種種限制,因此,原告所述的事實與實際情況不符。

二、婚生子佘XX由答辯人撫養,原告每月支付答辯人600元撫養費。

本案中,原告稱將來的經濟收入不穩定,自身無經濟能力撫養小孩,考慮到原告由於工作原因無法與小孩共同生活,而答辯人目前有固定收入,工作較穩定,答辯人父母也願協助撫養小孩,因此,請法院判令婚生子佘XX由答辯人撫養。

三、如法院判決孩子由原告撫養,那麼答辯人可以承擔的撫養費爲每月600元至孩子成年,原告訴求的撫養費1500元數額過高,超過答辯人的經濟負擔能力,理由爲:

(一)、孩子尚年幼,一直在湛江市與原告的父母共同生活,從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來看,小孩每月的撫養費在1500元顯然過高,也與小孩目前的實際花銷不符,並且孩子的撫養費是雙方均應承擔的義務,原告不應將撫養的義務全部推給答辯人。

(二)、答辯人目前也沒有太多的經濟能力支付兒子的撫養費。

答辯人自xxx8年12月開始至今,每月所支付的醫療費約在xxx0元左右,而答辯人現每月的固定的工資收入約在2600元(考覈工資是不固定的),答辯人除了日常的生活支出外,因小孩在湛江生活,答辯人仍需支付每次行使探望權的長途費用,因此,支付兒子600元的撫養費已超出答辯人的經濟能力範圍,請法庭慎重考慮答辯人自身的負擔能力。

四、原告要求將婚前共有房產歸原告所有並不得向其追討房款沒有法律依據。

本案涉案房產系答辯人與王XX以兩人名義在婚前購買取得,並且已經國家房地產權利登記部門登記確認,屬於共有房產,由於該房產在購置時,答辯人的出資佔主要部分,且房產的內部裝修費用均由答辯人承擔,因此,在共有關係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應根據法律有關規定,按雙方的出資比例分割,現原告將訴求的房產歸其所有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五、涉案房屋屋內的傢俬、家電全部應歸答辯人所有。

本案涉案房屋屋內的全部傢俬、家電,均由答辯人婚前購買,該財產應屬於答辯人婚前個人財產,根據法律有關規定,該財產應歸答辯人個人財產,因此,請求法院判令該財產歸答辯人所有。

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採納。

此致

  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

  xxx0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