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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擔保合同範文錦集8篇

隨着時間的推移,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合同協調着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係。那麼一般合同是怎麼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擔保合同8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推薦】擔保合同範文錦集8篇

擔保合同 篇1

一、 擔保合同的概念

擔保合同是指合同義務人爲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而向債權人提供一定財產擔保的合同。

二、 擔保合同一般應規定的條款

根據我國《擔保法》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方式爲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一)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擔保的方式;

(四)擔保的範圍;

(五)擔保的期間;

(六)雙方認爲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三、 擔保合同的漏洞及欺詐

1. 法律禁止擔保的機構和單位進行擔保。根據《擔保法》下列特殊主體不能進行擔保:

a.國家機關,但經國務院批准爲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b.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爲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c.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及職能部門。

d.銀行等金融機構 。

2. 設定虛假的抵押擔保,使對方簽訂正常情況下不可能簽訂的合同。合同欺詐人利用擔保合同使對方當事人放鬆警惕,簽訂正常情況下不可能簽訂的合同。合同欺詐人往往利用虛假的擔保合同獲取對方當事人的信任,從而獲得利益。

3. 用擔保合同達到偷樑換柱的目的。

欺詐行爲人利用擔保達到’偷樑換柱’的目的,這種欺詐中的主合同的內容是真的,擔保合同提供的財產也是真的,只是合同義務人慾透過抵押擔保合同將抵押的財產真正抵給債權人折抵主合同中的債務。欺詐人雖沒有無償獲得或不平等的獲得他人的財產,但其目的實際是促成抵押財產的流通,事實上形成了對另一方的欺詐。

4. 抵押人在一項財產上設定多個抵押權,重複抵押,使抵押財產的價值遠遠大於被擔保的財產價值從而使擔保落空。

法律規定一項價值較大的財產可以按次序分別設立不同的債務擔保,但設立的抵押其抵押權的價值不能超過抵押財產自身的價值。欺詐人正是利用價值較大的財產可以多次進行抵押,在財產上先後設立多個抵押權並對有關情況進行隱瞞,致使債權人的資產流失,抵押權落空。

5. 欺詐人將無權抵押的財產設抵。

一種情況是設定抵押的主體不合法,提供財產抵押的人並不是財產的所有權人或是對該財產不具有處分權,進行抵押後當財產的真正所有人提出權利要求,虛假抵押將不具有法律效力。另一種情況是,抵押的標的物不符合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爲禁止用於抵押的財產或標的物本身就是法律禁止流通物。

6. 對擔保未履行法定的手續。

我國《擔保法》對以特定物進行擔保的形式要件進行了規定,要求必須履行向法定部門登記的手續,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a.以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由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進行登記;

b.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進行登記;

c.以林木抵押的,由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進行登記;

d.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由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進行登記;

e.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由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登記。

7. 其他合同陷阱

我國《擔保法》中對以保證形式進行擔保的情況作了一些特殊規定,應當注意: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四、 擔保合同漏洞及欺詐的防範

1. 充分注意抵押財產的合法性。

抵押財產應當可以進入民事流轉程序而又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抵押物合法性應從以下方面進行考察,如,抵押物是否爲法律禁止流通物,是否爲根本不能變賣的物品,抵押人是否擁有抵押物的所有權。同時應對擔保人的身份進行考察,防止擔保人不符合法律規定,致使擔保合同無效。

2. 充分注意抵押財產的真實性。

抵押財產應是法律上沒有缺陷,真正爲抵押人所控制及佔有的財產。抵押財產沒有其它法律負擔,在此之前沒有設定過抵押,抵押的價值沒有超過抵押財產自身的價值,抵押財產沒有設定多重抵押。

3. 充分考慮抵押財產的變現能力

對抵押財產要充分考慮其變賣的能力,即使真實合法的財產其變現能力也會因各種原因降低,從而使債權人的利益受到損失。另外應充分考慮到抵押財產不能變現的可能性,以免出現權利人無力接受該項財產又無法變賣的情況。另外對一些價值雖然很高,但專業性很強的設備等財產應特別注意,由於專業性很強這類財產一般很難進行變現,一般不要接受這樣的抵押。

4. 對保證人的資格進行認真考察。

採用保證形式進行擔保的情況,對保證人的資信能力及信譽必須進行認真的考察,同時必須應當注意擔保人是否爲法律限制進行擔保的主體,以免出現因擔保主體不符合法律規定而使擔保無效的情況。

5. 採用抵押擔保時應切實辦好法律規定的手續。

首先進行擔保應當與擔保人訂立擔保合同,合同必須是書面形式。其次,按法律規定應當辦理抵押登記的,應按法律規定到不同的登記部門去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第三,對法律沒有規定辦理抵押登記的,爲防止合同欺詐,可以到當地的公證機關去辦理登記手續。辦理抵押登記的優點在於:登記後,抵押物可以對抗第三人的要求;在辦理登記的審查中可以發現不良苗頭,及時對可能出現的欺詐進行防範。

6. 其他預防手段

在合同簽訂前,應當運用合法的各種調查手段透過不同渠道來覈實擔保財產的真實性、合法性。抵押權人應當要求所接受抵押財產憑證應一律爲原件。對數額較大的不動產要求抵押人提供有關機構所作的資產評估報告

擔保合同 篇2

問題的提起:被譽爲中國首例資訊侵權案的中國經濟資訊社訴中國科學技術資訊研究所侵犯資訊著作權糾紛案,已經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在被告缺席的情況下,作出一審判決。法院判定被告中國科學技術資訊研究所對中國經濟資訊社發佈的新華社資訊構成著作權侵權。法院認定,新華社國內外記者所採寫、編輯和分析加工整理的資訊屬於著作權的保護範圍,原告系新華社所屬的經濟資訊事業經營單位,被新華社授權經營其國內外記者採編的經濟資訊。被告內部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職能部門“科技成果推廣中心”在其資訊服務網站頁面上提供的部分經貿資訊(數據)系新華社版權所有的資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被告對原告所述事實供認不諱,但表示,其所屬資訊服務網站上提供的新華社資訊,是從北京鴻訊資訊諮詢公司購得,在其採購協議書中,鴻訊公司稱擁有其所提供資訊的版權,鴻訊公司轉買新華社資訊與被告無關,因此原告應當起訴鴻訊公司,其不應任何法律責任。

筆者認爲,一審法院作出此判決應基於兩個理由:一是原告爲合法權利人,二是受讓人在購買該知識產權是沒有盡到合理審查的義務。不過令我們深思的是,如何確定受讓人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如何認定受讓人是否盡到合理審查的義務。在沒有查清相關基本事實之前,一審法院作出這樣的判決將會引起一系列的法律糾紛,相關當事人將被迫陷於訟累。

首先,沒有出讓人鴻訊公司參與到本案審理中來,法院無法查清案件基本事實。對於原告提出的證明原告是該項知識產權權利人的證據,作爲本案被告的受讓人自己是無法提供證據來反駁的。既然受讓人無法應訴,所以乾脆不應訴。即使受讓人應訴,其還得請出讓人協助提供證據,但是出讓人憑什麼要幫助受讓人打官司呢?

其次,法院判定受讓人敗訴後,如果受讓人的確是受了冤枉,爲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受讓人將被迫以這份生效的法律判決書和從原告獲取的證據作爲其證據,以採購協議書爲依據起訴出讓人。由此,將導致第二個訴訟產生。不僅如此,該案件受理法院將不得不面對前一份法院判決書作出法律評判。如出讓人舉證證明其的確是合法的權利人,受讓人前一訴訟敗訴的原因在於其舉證不力,在這種情況下,受讓人不得不再次面臨敗訴。

第三.如受讓人在第二個案件中敗訴,說明前一份判決是錯誤的,或者講有新的證據證明前一份判決是錯誤的。如果這種情況出現,受讓人是否還需要利用從出讓人處獲取的新證據,透過司法途徑(審判監督程序或者其他)來糾正前一份司法判決呢?

顯然,出現這樣滑稽現象的原因不僅在於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上應對不力,本質原因是我國缺乏相關法律制度和相關訴訟程序的法律規定。隨着網絡技術和網絡貿易的發展,相關糾紛出現的機率大大增加,如不從法律層面上解決問題,會增加從事網絡交易的成本和風險,筆者認爲,我國應當加強和健全知識產權交易的相關立法,以減少交易的成本和保證交易的安全。而在實體法或在程序法上確立權利瑕疵擔保制度是解決問題的關鍵。

不僅上述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其他有關知識產權交易的合同如著作權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技術祕密轉讓合同等技術轉讓合同的當事人均可能面臨相同的法律地位。即某一受讓人因知識產權許可合同取得了某項知識產權的使用權,受讓人卻遭遇到其他權利人的侵權訴訟,在這種情況下,受讓人應如何應對,法律又如何確定案件相關方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責任。

一.在法律上設立權利瑕疵擔保制度的必要性。

由於我國沒有從實體法和程序法上確立權利瑕疵擔保制度,使得相關案件在訴訟時無法可依,特別是知識產權的受讓人將被迫陷入無所適從的尷尬境地。以本案爲例,原告以該項知識產權的權利人身份起訴該被告(從出讓人處受讓該知識產權)侵權,受讓人以其與出讓人之間的採購協議作爲抗辯。如果說,原告的起訴是依法有據的,那麼從道理上講被告的抗辯理由也是合理的。由於被告的抗辯不直接針對原告的證據,根據合同只能約束合同當事人,不得對抗合同以外的人這一合同法基本原則。法院有權判定被告敗訴,並承擔侵權的民事法律責任。爲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被告只得依據採購協議再去起訴出讓人,這時候,出讓人可能會拿出一系列的證據證明其是合法的權利人,受讓人可能再次敗訴。面臨這樣的法律地位,受讓人怎麼辦?是嚥下該苦果,還是把訴訟進行到底?

一審法院作出上述判決,從法律層面上增加了受讓人在受讓某項知識產權時進行審查的責任。爲了避免類似事件發生,其他商家在準備購買某項知識產權時,不得不把工作作在前頭。受讓方必須要求出讓方提供其爲合法權利人的證明檔案,還得進行相關調查,以查明真正的權利人。不僅如此,從某種層面上講,受讓人即便是盡了合理審查的義務,還是無法辯明真正的權利人,只要受讓人受讓的知識產權侵犯了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法律就推定受讓人沒有盡到合理審查的義務。這樣的法律規定實際是缺乏操作性,而且可能增加社會矛盾的產生。相關交易的成本因此將大大增加,這顯然對整個市場的發展不利。

同時國際上關於涉外買賣合同的相關法律、公約均規定了所有權擔保制度、瑕疵擔保制度,因此,我國當事人應培養瑕疵擔保制度的意識,並形成相關案件的訴訟模式,這有助於避免訟累,促進市場交易健康發展。

二.在現時法律制度下,知識產權的受讓人應在合同中確立瑕疵擔保條款。

爲了儘可能避免出現上述尷尬境地,知識產權的受讓人應當學會利用合同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在面臨相關訴訟時應積極合理使用法律武器。當事人在合同之中確立權利瑕疵擔保條款,透過合同條款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首先在與出讓方簽訂的合同中制訂權利瑕疵擔保條款,該條款應包括三個層次的內容:(1)出讓方承諾,一旦受讓方遭遇其他權利人的侵權訴訟,出讓方應當有義務,以第三人的身份參與訴訟;(2)如果法院最終不同意追加第三人,受讓人應當要求其出讓人以其名義參加訴訟;(3)一旦法院判決受讓方侵權,出讓方應承擔侵權責任,同時應承擔對受讓方的違約責任。其次,一旦碰到侵權訴

擔保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願達成本合同,並鄭重聲明共同遵守。

一、雙方同意,乙方自願將其所有的本協議第二條所述資金帳號內資產交由甲方進行期貨投資理財,期初資產_____________ 元。交易密碼甲乙雙方共享,乙方可以查詢,但不能操作。

二、乙方資金帳戶情況如下(以下簡稱理財帳戶):開戶期貨經營機構:_________期貨公司 (地址: );戶名:_________;資金帳戶:_________。

三、雙方同意委託理財期限爲壹年,自20____年____月____日至20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到期後若雙方無異議,協議自動延續1年。

四、利潤及利潤率定義

1.利潤=(乙方帳戶)期末資產 – 期初資產;

2.利潤率=利潤/期初資產*100%

五、合作權益

1.合作期內,乙方帳戶利潤率爲正時,甲方有權提成利潤部分 30% 作爲分紅,分紅後,乙方帳戶的剩餘資金作爲合作最新的期初資產(雙方透過書面、傳真或者電子郵件確定);

2.分紅方式:合作期內,如果乙方帳戶利潤率爲負,則在下月盈利時彌補後再計算利潤率,只有在扣除上月的虧損之後甲方纔能按約定比例分紅。例如月初乙方帳戶資金爲三十萬,而本月虧損一萬,則下月甲方應把乙方帳戶所虧一萬賺回之後若再有盈餘則甲方纔能提成。

3.合作終止時,如果乙方帳戶利潤率爲正,則甲方有權提成利潤部分 30% 作爲分紅;

4.合作期內,乙方進出資金必須經過甲方確定認可,但資金帳戶最低不能低於期初資產;雙方每月月底分紅一次 ;乙方須在每月月底的週末兩天內把甲方應得利潤分紅打入甲方帳戶。

5.風險承擔方式:.期貨帳戶最終所產生的風險損失由乙方承擔,甲方不承擔風險,但甲方憑藉自身的技術分析能力以及風險控制能力爭取風險最小化利潤最大化。

6. 乙方承諾,上述資產系乙方的自有資產或對該筆資產享有合法的所有權,資金來源及用途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保證該筆資產未設定任何擔保或其他合作,並確保本協議履行期間該理財帳戶的資產的處分完全歸屬於甲方,乙方不得操作帳戶,否則造成的利潤損失乙方要按30%的比例補償給甲方。

7.本協議履行期間除雙方一致同意或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不得提前解除本協議。凡無故單方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需要向對方支付該理財帳戶總資產____%的違約金。

附則:本協議一經簽署便具有法律效力。

六、其他

1.協議期滿,合作終止;雙方可視實際合作情況續約。

2.甲方違反協議,合作終止;

3.乙方違反協議,合作終止;

4.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各一份,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

擔保合同 篇4

債權人(全稱):

保證人(全稱):(1)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

爲了確保____________(下稱債務人)與債權人簽訂的編號爲__________的《特許經營合同》(下稱主合同)的切實履行,保障債權人債權的實現,保證人願意爲債務人依主合同與債權人所形成的債務提供保證。爲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根據我國《擔保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擔保合同保證人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幣種及大寫金額)分別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保證範圍

保證人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複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訴訟費、律師費等債權人實現債權的一切費用。

第三條保證方式

本合同保證方式爲連帶責任保證。

第四條保證期間

1、保證人保證期間爲主合同約定的債務人履行債務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

2、銀行承兌匯票、減免開證保證金、保函項下的保證期間爲債權人墊付款項之日起二年。

3、商業承兌匯票貼現的保證期間爲貼現票據到期之日起二年。

4、債權人與債務人就主合同債務履行期限達成展期協議的,保證人保證期間自展期協議重新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

5、若發生法律、法規規定或主合同約定的事項,導致主合同債務提前到期的,保證人保證期間自主合同債務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第五條保證人承諾

1、提供真實的財務報表及其它相關資料、資訊。

2、債務人未按主合同約定履行債務,保證人自願履行保證責任。

3、保證人不按本合同約定履行保證責任的,債權人有權直接從保證人在債權人處開立的任何帳戶中扣收。

4、發生以下事項時,保證人應於事項發生後5個銀行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

(1)保證人發生隸屬關係變更、高層人事變動、公司章程修改以及組織結構調整等。

(2)保證人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財務狀況惡化或發生重大訴訟、仲裁事件,可能影響其履行本合同項下保證責任的。

(3)保證人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記事項。

5、保證人採取以下行動,應提前15日書面通知債務人並徵得債權人書面同意:

(1)保證人改變資本結構或經營方式。

(2)保證人爲第三人債務提供保證擔保或其主要資產爲自身或第三人債務設定抵押、質押擔保,可能影響其履行本合同項下保證責任的。

6、即使主合同被確認無效,保證人仍對債務人應履行的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條違約責任

本合同生效後,債權人和保證人均應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約定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第七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可由雙方協商解決;若透過訴訟解決的由債權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第八條其他事項

1、保證人已收到並閱知所保證的主合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各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本合同一式___份,雙方各持一份,___份,效力相同。

第十一條提示

債權人已提請保證人對本合同就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並應保證人的要求作了相應的條款說明。簽約各方對本合同含義認識一致。

債權人(蓋章):保證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或授權代理人:

簽約日期:年月日

簽約地點:

擔保合同 篇5

甲方(債權人):

乙方(保證人):

丙方(承租人):

爲了更詳細的'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經雙方當事人共同協商,依據____年___月____日雙方簽訂的借款保證擔保合同,現就相關事項作如下約定:

第一條:本補充協議爲甲方與乙方: 簽署《》(編號:)的補充協議。

第二條:丙方系與乙方: 簽署《 》的承租人,丙方自願參加本補充協議。

第三條;丙方在本補充協議上簽字即視爲同意甲方與乙方達成的相關協議。

第四條:如出現本補充協議所擔保的借款合同中約定的違約事項時,甲方有權要求丙方向甲方直接支付乙丙租賃合同中約定的租金,而且乙方無條件同意甲方直接向租戶代收取租金,直到所有款項還清爲止。

第五條:本補充協議自甲乙丙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六條:本補充協議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甲方: 公章:

乙方: 簽字和手印:

丙方: 公章:

合同簽訂時間:年月日

合同簽訂地:

擔保合同 篇6

因爲前段擔保協議時的疏忽,導致合同無效,甚至要承擔因爲合同無效的賠償責任,那麼無效合同的擔保人在承擔賠償責任後,能不能對於被擔保人享有追償權?

《擔保法》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七條、第七十二條規定了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而當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擔保人不承擔保證責任,而是承擔因締約過失的賠償責任。爲此,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後,是否享有追償權問題,在實踐中,有人認爲,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後,不享有追償權,一是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作爲特別法的《擔保法》對此也未作規定。二是在債務人無任何財產可供執行時,才能執行無效擔保人的賠償責任,此時,何談追償權。

我們認爲,無效擔保合同的擔保人在承擔了賠償責任後,享有追償權。理由是:

一是法律無禁止性規定,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因過錯對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是從維護債權人的角度出發。擔保人因擔保合同無效而承擔了賠償責任,爲維護擔保人的合法權益,也應當享有追償權。

二是債務人無任何財產可供執行時,執行擔保人,無效合同的擔保人承擔責任後,這種追償權不能因債務人無財產而消滅,當債務人將來有財產時,擔保人可依法行使其追償權(也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三是擔保人承擔的責任原本屬於債務人的責任,債務人是終極責任人。

四是從責任性質上,雖然擔保人的責任屬於締約過失責任,擔保人的過錯是決定其在擔保無效時繼續承擔責任的根據,但這種根據只是確定一定的代償責任的根據,擔保人承擔的責任仍有代償責任的性質。

因此,應對無效擔保合同的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追償權予以明確規定。《擔保法解釋》第九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即“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範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

擔保合同 篇7

博士後 與山東大學簽訂了《山東省博士後公寓房屋租賃合同》XX第 號。我認真閱讀了合同,願意做合同擔保人,如 不履行合同義務,我承擔擔保責任。

擔保人:

工作單位:山東大學

擔保人聯繫電話:

年 月 日 (簽字)

擔保合同 篇8

抵押人(以下簡稱甲方):

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方爲擔保乙方對於其所有的債權,將由甲方提供抵押物,爲乙方設定抵押權,並約定條款如下:

一、所擔保的債權:包括本金_________元(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得分次循環動用,但在同一時間,其動用總額以上開金額爲最高限額)及其利息,逾期利息,既違約金以及債務不履行致乙方蒙受損害的賠償。至債權實際金額及各種利息違約金的計算方法以及債務的清償期,另立借據,透支約據、本票、約定書、委任保證合同爲憑,並作爲本合同的附件,各該附件所規定事項的效力與本合同同。

二、抵押物:_________牌_________型汽車_________輛,車輛牌號爲:_________,發動機號爲:_________,車架號爲:_________。上述用於抵押的車輛爲__________________所有。

三、本合同所擔保的債務縱未屆清償期,乙方亦可以隨時通知甲方清償其全部或一部,甲方願即照辦,絕無異議。

四、抵押物於登記後如有粘貼標籤或烙印的必要時,甲方應協助乙方或登記機關辦理。其因此而支出的費用,全部應由甲方負擔。

五、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切實聲明:上述抵押物完全爲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合法所有,並與任何第三人的權利無關。如日後發生任何糾葛致使乙方遭受損害時,縱其事由非可歸責於甲方及擔保物提供人,亦願負連帶賠償責任。

六、本合同存續期間,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保證抵押物佔有人對於抵押物必盡妥善保管的責任所有因抵押物支出的稅費、修理、保養等一切費用,亦與乙方無涉。

七、抵押物的現狀發生變動時,不論其原因如何,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應及時通知乙方。其因抵押物現狀的變動或價值的抵落致不能或不足使本合同第一條開列的全部債權獲得清償時,乙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願負連帶賠償責任。

八、抵押物應按乙方指定置於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號,甲方保證決不擅自遷移。抵押物爲交通工具,經乙方同意得由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其他第三人使用者,一經乙方通知,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應即負責將抵押物停放於指定處所。

九、抵押物應向乙方同意的保險公司投保乙方所指定的保險,並應以乙方爲惟一受益人,保險金額及條件應商得乙方的同意,一切保險費用均由甲方負擔,所有保單及保費收據均交由乙方保管;乙方如爲代爲墊付保費,經通知甲方限期償還,甲方未如限辦理時,乙方得將墊款徑行列入甲方借款金額,依例計金,甲方絕無異議。但乙方並無代爲投保或代墊保費的義務。

十、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乙方得佔有抵押物。

(一)有擔保法所定應占有情事時。

(二)未經乙方允准而抵押物的烙印或粘貼的標籤被損毀時。

(三)未經乙方同意而將抵押物出租時。

(四)因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其他第三人的行爲,致抵押物的價值顯然減少或顯有減少之虞時。

(五)乙方認爲甲方借款運用不當時。

(六)乙方依前5項規定佔有抵押物,甲方或第三人拒絕交付時,乙方得申請法院徑行強制執行。

(七)乙方因佔有抵押物所受的損失及支出的費用,均由甲方負責賠償。抵押物被佔有後所生孳息,乙方佔有權收取,以之抵償收取孳息的費用及甲方債務。

(八)乙方佔有處分抵押物,應依擔保法的有關規定行之。

十一、甲方應覓具經乙方認可的保證人,以爲甲方履行本合同所定一切給付責任的保證。保證人並願以本合同爲證,聲明放棄先訴抗辯權暨民法保證各法條內有關保證人的一切權利。

十二、甲方願接受乙方對於借款用途的監督及對於甲方業務財務的稽覈。乙方因行使監督稽覈之權而需甲方供給任何有關資料時,甲方應即照辦,但乙方並無監督或稽覈的義務。

十三、本合同所訂給付義務,以乙方營業所在地爲履行地。如因本合同所訂事項而涉訟時,不論當時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營業所在地,或其國籍有無變更,均以_________法院爲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四、本合同書所載甲方、乙方、抵押物提供人、連帶保證人均包括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破產管理人或遺產管理人。又甲方、抵押物提供人及連帶保證人等同意本合同乙方代表人變更時,承受其職務之人,即當然爲本合同書權利義務主體的代表人,毋庸爲變更的登記。

十五、除本合同所訂的條款外,凡乙方現在或將業所訂與貸款有關的各項章則以及金融業現在或將來所適用的一切有關章則,甲方均願遵守,決無異議。

十六、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立約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屆期未清償時得延長期限。本合同副本共_________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連帶保證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