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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擔保合同範文集錦八篇

在當今不斷髮展的世界,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它也是實現專業化合作的紐帶。知道嗎,寫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擔保合同8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推薦】擔保合同範文集錦八篇

擔保合同 篇1

納稅擔保合同是稅務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要求納稅擔保人明確擔保責任及其用於擔保的財產,以保證履行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而出具的合同。

納稅擔保合同訂立條件

1.擔保對象

依據《納稅擔保試行辦法》第三條規定:如納稅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適用納稅擔保:

一是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爲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爲,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經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

二是欠繳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三是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而未繳清稅款,需要申請行政複議的;

四是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提供納稅擔保的其他情形。

2.擔保條款

(1)雙方當事人的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開戶行及賬號(2)納稅擔保人自願擔保的意思表示;(3)擔保的金額範圍和擔保期限;(4)擔保方的義務;(5)違約責任;(6)爭議的解決方式;(7)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8)簽約方的簽字蓋章,簽約時間及簽約地點。

納稅擔保合同

被擔保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計算機代碼: 稅務登記號:

納稅擔保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計算機代碼:稅務登記號:

稅務機關: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定本納稅擔保合同。

1、納稅擔保人爲被擔保人提供的納稅擔保範圍是:

2、納稅擔保人爲被擔保人提供的納稅擔保金額爲: 元及應加收的滯納金 元。

3、納稅擔保人爲被擔保人提供擔保的方式爲:

4、依據本納稅擔保合同納稅擔保人爲被擔保人提供的擔保爲連帶責任的擔保。

5、本納稅擔保的期限爲自本納稅擔保合同生效 之日起至年 月日止。

6、納稅擔保人是在註冊的經濟實體,任何改變納稅擔保人本身性質、地位的事件、事項發生或有可能發生時,納稅擔保人保證及時通知稅務機關。

7、納稅擔保人在收到稅務機關出具的要求納稅擔保人履行繳納稅款義務的通知書後,保證按繳納稅款通知書規定的繳納期限及金額主動、一次性向稅務機關繳清全部款項。

8、如果納稅擔保人未能按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及金額繳納,稅務機關有權依照有關規定對納稅擔保人採取稅收保全措施、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9、本納稅擔保是持續性的擔保,只要被擔保人未繳清本納稅擔保合同約定的擔保範圍內全部款項,納稅擔保人就始終承擔本納稅擔保項下的所有連帶責任。稅務機關給予被擔保人的任何延期,都不解除納稅擔保人的連帶責任。

10、若被擔保人出現破產或合併、分立等情況,並不解除納稅擔保人在本納稅擔保合同中的責任。若納稅擔保人出現此情況,其繼承人將受本納稅擔保合同的約束,並繼承本納稅擔保項下的責任。

11、本納稅擔保非經稅務機關同意,爲無條件的不可撤銷的擔保。納稅擔保人與其他任何方面簽定的任何合同、協議均不影響本擔保的有效性。

12、本納稅擔保經被擔保人、納稅擔保人簽字蓋章,並經稅務機關同意(確認)後生效。

被擔保人:納稅擔保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年 月 日

稅務機關: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擔保合同 篇2

一、 擔保合同的概念

擔保合同是指合同義務人爲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而向債權人提供一定財產擔保的合同。

二、 擔保合同一般應規定的條款

根據我國《擔保法》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方式爲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一)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擔保的方式;

(四)擔保的範圍;

(五)擔保的期間;

(六)雙方認爲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三、 擔保合同的漏洞及欺詐

1. 法律禁止擔保的機構和單位進行擔保。根據《擔保法》下列特殊主體不能進行擔保:

a.國家機關,但經國務院批准爲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b.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爲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c.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及職能部門。

d.銀行等金融機構 。

2. 設定虛假的抵押擔保,使對方簽訂正常情況下不可能簽訂的合同。合同欺詐人利用擔保合同使對方當事人放鬆警惕,簽訂正常情況下不可能簽訂的合同。合同欺詐人往往利用虛假的擔保合同獲取對方當事人的信任,從而獲得利益。

3. 用擔保合同達到偷樑換柱的目的。

欺詐行爲人利用擔保達到’偷樑換柱’的目的,這種欺詐中的主合同的內容是真的,擔保合同提供的財產也是真的,只是合同義務人慾透過抵押擔保合同將抵押的財產真正抵給債權人折抵主合同中的債務。欺詐人雖沒有無償獲得或不平等的獲得他人的財產,但其目的實際是促成抵押財產的流通,事實上形成了對另一方的欺詐。

4. 抵押人在一項財產上設定多個抵押權,重複抵押,使抵押財產的價值遠遠大於被擔保的財產價值從而使擔保落空。

法律規定一項價值較大的財產可以按次序分別設立不同的債務擔保,但設立的抵押其抵押權的價值不能超過抵押財產自身的價值。欺詐人正是利用價值較大的財產可以多次進行抵押,在財產上先後設立多個抵押權並對有關情況進行隱瞞,致使債權人的資產流失,抵押權落空。

5. 欺詐人將無權抵押的財產設抵。

一種情況是設定抵押的主體不合法,提供財產抵押的人並不是財產的所有權人或是對該財產不具有處分權,進行抵押後當財產的真正所有人提出權利要求,虛假抵押將不具有法律效力。另一種情況是,抵押的標的物不符合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爲禁止用於抵押的財產或標的物本身就是法律禁止流通物。

6. 對擔保未履行法定的手續。

我國《擔保法》對以特定物進行擔保的形式要件進行了規定,要求必須履行向法定部門登記的手續,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a.以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由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進行登記;

b.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進行登記;

c.以林木抵押的,由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進行登記;

d.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由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進行登記;

e.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由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登記。

7. 其他合同陷阱

我國《擔保法》中對以保證形式進行擔保的情況作了一些特殊規定,應當注意: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四、 擔保合同漏洞及欺詐的防範

1. 充分注意抵押財產的合法性。

抵押財產應當可以進入民事流轉程序而又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抵押物合法性應從以下方面進行考察,如,抵押物是否爲法律禁止流通物,是否爲根本不能變賣的物品,抵押人是否擁有抵押物的所有權。同時應對擔保人的身份進行考察,防止擔保人不符合法律規定,致使擔保合同無效。

2. 充分注意抵押財產的真實性。

抵押財產應是法律上沒有缺陷,真正爲抵押人所控制及佔有的財產。抵押財產沒有其它法律負擔,在此之前沒有設定過抵押,抵押的價值沒有超過抵押財產自身的價值,抵押財產沒有設定多重抵押。

3. 充分考慮抵押財產的變現能力

對抵押財產要充分考慮其變賣的能力,即使真實合法的財產其變現能力也會因各種原因降低,從而使債權人的利益受到損失。另外應充分考慮到抵押財產不能變現的可能性,以免出現權利人無力接受該項財產又無法變賣的情況。另外對一些價值雖然很高,但專業性很強的設備等財產應特別注意,由於專業性很強這類財產一般很難進行變現,一般不要接受這樣的抵押。

4. 對保證人的資格進行認真考察。

採用保證形式進行擔保的情況,對保證人的資信能力及信譽必須進行認真的考察,同時必須應當注意擔保人是否爲法律限制進行擔保的主體,以免出現因擔保主體不符合法律規定而使擔保無效的情況。

5. 採用抵押擔保時應切實辦好法律規定的手續。

首先進行擔保應當與擔保人訂立擔保合同,合同必須是書面形式。其次,按法律規定應當辦理抵押登記的,應按法律規定到不同的登記部門去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第三,對法律沒有規定辦理抵押登記的,爲防止合同欺詐,可以到當地的公證機關去辦理登記手續。辦理抵押登記的優點在於:登記後,抵押物可以對抗第三人的要求;在辦理登記的審查中可以發現不良苗頭,及時對可能出現的欺詐進行防範。

6. 其他預防手段

在合同簽訂前,應當運用合法的各種調查手段透過不同渠道來覈實擔保財產的真實性、合法性。抵押權人應當要求所接受抵押財產憑證應一律爲原件。對數額較大的不動產要求抵押人提供有關機構所作的資產評估報告

擔保合同 篇3

第一條 保證擔保的範圍

1、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債務人應支付的違約金 和損害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 。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_________。

2、合同雙方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3、合同雙方在保證合同中約定的保證責任範圍超過法定的保證責任範圍的,對保證合同的效力沒有影響,但超過法定保證責任範圍的部分沒有強制執行的效力。保證人自願履行的,法律不禁止;保證人在自願履行後又反悔的,不予支援。

第二條 保證擔保方式

1、本合同的保證方式爲:

一般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

2、本合同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人對主合同中的債務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如債務人沒有按主合同約定履行或者沒有全部履行其債務,債權人有權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4、兩個以上保證人對同一債務同時或者分別提供保證時,各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應當認定爲連帶共同保證。

5、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

6、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第三條 保證責任

1、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後兩年止。

2、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4、保證期間,主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協議變更主合同除_________以外的其他內容,應當情趣吧事先取得本合同保證人的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5、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後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6、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爲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

7、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並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8、在本合同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9、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者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或者物的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清償其應當分擔的份額。

10、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物的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或者擔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滅失而沒有代位物的,保證人仍應當按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承擔保證責任。

11、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屆滿後怠於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爲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

第四條 保證人權利義務

1、保證期間,保證人發生機構變更、撤銷或其他足以影響其保證能力的變故,保證人應提前_________天書面通知債權人,本合同項下的全部義務由變更後的機構承擔或由保證人在日之內落實爲債權人所接受的新的保證人。

2、保證期間,保證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負擔能力的擔保。

3、本合同的主合同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5、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6、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7、在本合同保證期間內,保證人如再向他人提供擔保,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並須徵得債權人的同意。

第五條 債權人權利義務

1、保證期間,債權人有權對保證人的資金和財產狀況進行監督,有權要求保證人提供其財務報表等資料,保證人應如實提供。

2、發生下列情況之一,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提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同意提前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人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或者發生其他嚴重違約行爲;

主合同履行期間,債務人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爲能力致使債權人債權落空,或者債務人有違約情形等。

3、在訂立保證合同之前,債權人有權以債務人提供的保證人不具備清償能力爲由拒絕與其簽訂保證合同;但保證合同一經訂立,保證人是否具有清償能力並不影響保證合同的有效性。

第六條 保證人違約責任

1、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違反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的,應向債權人支付被保證的主合同項下金額_________%的違約金,因此給債權人造成經濟損失且違約金數額不足以彌補所受損失的,應賠償債權人的實際經濟損失。對上述違約金、賠償金以及保證人未承擔保證責任的金額、利息和其他費用,債權人有權直接用保證人存款帳戶中的資金予以抵銷。

2、債務人與保證人共同欺騙債權人,訂立主合同和保證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由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七條 保證人在此向債權人作出以下聲明和保證:

1、保證人是依照_________法律正式成立及有效存在的_________,具有獨立法人地位,能夠以其本身名義起訴和應訴及擁有其資產和經營其現在或計劃經營的業務;

2、保證人有充分的法定的權利、權力和權限簽訂本擔保書和履行本保證書下的責任;

3、本保證書在主合同生效時同時生效,即對保證人構成合法、有效和具約束力的義務,可以按其條款付諸實施,並可以隨時在_________法庭執行;

4、保證人在簽署及/或履行本保證書都不會違反或觸犯任何法律或條例、或保證人的章程或成立檔案或違反或觸犯保證人簽訂的任何契約或協議或對保證人本身或其任何資產有約束力的檔案;或超越保證人保證的權限 ,或超越保證人董事會的權限,或導致或迫使在其本身的任何資產上設定任何抵押。

5、保證人沒有拖欠任何應付之其他債務,亦未在保證人已簽下的任何契約、信託契約、協議或其他檔案中發生或因任何事情的發生和存在而構成任何檔案中所定下的違約事件;

6、沒有人正在任何法院、裁判所、仲裁處或政府機關對保證人或其資產提出訴訟,此訴訟將會嚴重影響保證人的財務、業務、資產及其他狀況;

7、除法定的優先債務以外,保證人在本保證書下所承擔的責任爲直接的及無條件的,而其付款責任均在任何時間與其他無抵押的債務享有同等地位;

8、保證人在本保證書籤署之日時並未違反任何有關債務履行的協議,或不履行或違反任何其他協議,該等違約會對保證人有不利影響;

保證人已經向債權人充分和準確地披露了其在本保證書籤約日時存在的全部實際的重要債務;

保證人向債權人提供的最近審定的年度財務報表已經按照_________法律與條件以及公認的常用會計原則編制妥當。上述財務報表連同其所附記錄均真實和清楚地反映了該報表所涉及期間保證人的財務狀況,同時自上述財務報表完成後,保證人的營運、業務、資產、債務或 狀況未發生實際不利變化;

保證人沒有任何未在其最近審定財務報表或其所附記錄未予以披露的任何重要債務或任何重要的未實現的損失或預期的損失;

保證人向債權人提供 關於保證人的一切資料,均在提供資料的當日爲真實的、完全的和準確的;

保證人在本保證書項下的全部應付款項無任何稅項引致的扣減或預扣。

第八條 保證人免責範圍

1、保證合同約定,債權人轉讓其債權,保證責任免除的;

2、保證期間,債務人雖然得到債權人許可,將其債務移轉第三人,但未經保證人同意;

3、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但未經保證人同意 ;

4、在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屆滿,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

5、在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情況下,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免責。

第九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檔案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_________ 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十條 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儘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透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並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於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爲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透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後,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爲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並於本合同簽訂日之後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爲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颱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 、動亂、罷工,政府行爲或法律規定等。

第十二條 合同變更解除

本合同有效期內,合同雙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三條 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牴觸。

第十四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 保證合同效力

1、本合同的效力獨立於被保證的主合同,主合同無效並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2、保證人 的分支機構未經保證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範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本保證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範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保證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保證人承擔民事責任。

3、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爲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4、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證人 :_________債權人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 :_________委託代理人 :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擔保合同 篇4

借款人(全稱):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住所:

電話:

開戶銀行及賬號:

貸款人(名稱或姓名):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住所:

電話: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借款協議(編號_______)、最高額保證合同(編號:),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借款

1、借款金額(人民幣大寫):

2、借款用途:

3、借款期限:自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注:本合同記載的借款金額、發放日期、到期日期與借款憑證記載不一致時,以借款憑證記載爲準。借款憑證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借款利率

(1)借款利率執行固定月利率。

(2)在貸款期限內如遇中國人民銀行基準貸款利率上浮或下調,仍按本合同約定的利率執行。

第二條貸款人權利和義務

1、貸款人有權瞭解借款人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物資庫存和借款使用情況,要求借款人按期提供財務報表等檔案、資料和資訊。

2、借款人出現包括但不限於本合同第三條列示的足以影響借款安全的不利行爲或情形,貸款人有權提前收回借款。

3、借款人歸還的款項不足以清償本合同項下應付數額的,貸款人可以選擇將該款項用於歸還本金、利息、罰息、複利及實現債權所產生的費用。

4、借款人不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影響貸款人債權實現時,貸款人有權向人民銀行、其主管部門或新聞媒體進行公告催收,借款人認可此種公告催收方式。

5、依據本合同約定按期足額向借款人發放借款。

第三條借款人權利和義務

1、有權按照本合同約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2、按時歸還借款本息。如遇特殊情況,借款人不能在借款到期日歸還借款而需展期的,應在借款期限屆滿10日前向貸款人提出書面展期申請,經貸款人同意後,簽訂借款展期協議。

3、按本合同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擠佔、挪用借款。

4、按月向貸款人提供真實、完整、有效的財務報表及貸款人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資訊,並積極配合貸款人對其生產經營、財務活動及本合同項下借款使用情況的檢查。

5、借款人實施承包、租賃、股份制改造、聯營、合併、兼併、分立、合資、資產轉讓、申請停業整頓、申請解散、申請破產以及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之債權債務關係變化或影響貸款人債權實現的行爲,應提前10日書面通知貸款人,並經貸款人同意,同時落實債務清償責任或提前清償債務,否則不得實施上述行爲。

6、借款人發生除前項所述行爲之外對其履行本合同項下還款義務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任何其他情形,如停產、歇業、註銷登記、被吊銷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從事違法活動、涉及重大訴訟或仲裁、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財務狀況惡化等,均應立即書面通知貸款人,並落實貸款人認可的債權保全措施。

7、借款人爲他人債務提供保證或以其財產向第三人抵押、質押,可能影響其償還本合同項下借款能力的,應提前10日書面通知貸款人並徵得貸款人同意。

8、借款人及其投資者不得抽逃資金、轉移資產或擅自轉讓股份,以逃避對貸款人的債務。

9、借款期間借款人發生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經營範圍變更等事項,應當及時書面通知貸款人。

10、本合同項下借款的擔保人出現停產、歇業、註銷登記、被吊銷營業執照、破產以及經營虧損等情形,部分或全部喪失與本借款相應的擔保能力,或者作爲本合同項下借款擔保的抵押物、質押物、質押權利價值減損,借款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貸款人並提供貸款人認可的其他擔保措施,或按貸款人要求提前償還借款。

11、借款人應當承擔與本合同及本合同項下擔保有關的但不限於律師服務、保險、運輸、評估、拍賣、登記、保管、鑑定、公證、訴訟等費用。

12、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約定的還款義務時,貸款人可以單方面憑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借款人自願接受法院的強制執行。

13、借款人委託其他自然人或公司支付貸款人的利息或本金,不視爲債務的轉移。

第四條還款

雙方協商同意採取下列第_______種方式償還貸款本息。

(1)借款期限一個月以內的(含一個月),借款到期一次性歸還所有本金及利息。

(2)借款期限一個月以上的,借款人按月結息,結息日爲每月的______日,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償還所有貸款本金。如借款本金到期日不在結息日,則未付利息應利隨本清。

第五條提前還款

借款人提前還款,需提前3個工作日向貸款人提出書面申請,徵得貸款人同意後,可以提前還款。

注:借貸雙方另有約定的情況除外。

第六條違約責任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期限歸還貸款本金的,貸款人對逾期借款從逾期之日起除按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計收利息外,另按該利息的百分之(大寫)計收違約金。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對違約使用部分從違約使用之日起除按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計收利息外,另按該利息的百分之

3、對借款人貸款期限內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貸款合同利率按(月/季)計收復利,貸款逾期除按貸款合同利率計收復利外,另按欠息的萬分之五/日收取違約金。

4、借款人違反本合同約定的任一條款,貸款人均有權採取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已發放貸款本息或其他資產保全措施。

5、本合同項下借款的任一擔保人違反擔保合同約定義務,貸款人有權對借款人採取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已發放借款或其他資產保全措施。

6、因借款人違約致使貸款人採取訴訟方式實現債權的,借款人應當承擔貸款人爲此支付的律師費、差旅費、取證費、公證費、評估費、拍賣費及其他實現債權的費用。

7、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約定的還款義務時,貸款人可以單方面憑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借款人自願接受法院的強制執行。

第七條借款擔保

本合同項下借款的擔保方式爲,擔保合同另行簽訂。

第八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可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債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的條款仍須履行。

第九條其他事項

第十條提示

貸款人已提請借款人注意對本合同各印就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並應借款人的要求作了相應的條款說明。簽約各方對本合同含義認識一致。

第十一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借貸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雙方當事人、擔保人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貸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簽約日期:月日

簽約地點:

擔保合同 篇5

出質人:____________________(簡稱甲方)

質權人:____________________(簡稱乙方)

根據公司(借款人)與乙方於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簽訂的編號爲:[______________]的《擔保協議書》(以下簡稱擔保書)中第一條第二款之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根據擔保書,爲公司(借款人)向貸款_______幣_______萬元提供擔保,貸款期限爲_______,從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本股權質押反擔保期限爲上述主債務發生代償後之日起_______年。

二、甲方願意以其擁有的佔公司(借款人)______%的股權質押給乙方,作爲反擔保,以償付乙方履行擔保責任後所發生的債務。甲方保證公司(借款人)過半數股東同意甲方以其持有的該公司股權出質,並且甲方向乙方出具與此相關的股東會決議。甲方用作質押的股權,評估價值爲_______幣_______萬元。

三、甲方保證對上述質押的股權擁有完全的、有效的處分權,保證上述股權在此之前未設定抵押權,並免遭第三人追索。

四、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有關財務報表,以及對上述股權的評估等資料。甲方應對其提供的資料的真實性負法律責任。

五、上述股權的所有權證明檔案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個工作日內交付乙方,質押期間由乙方保管,質押期間,甲方不得擅自處置上述質押股權。

六、如公司未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致使乙方承擔了擔保責任。乙方有權以折價、拍賣、變賣等方式處理所質押的股權,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或經雙方協商,由乙方收購上述股權。

七、乙方有權收取上述股權質押的孳息。

八、甲方若以上市公司的股票出質,須在簽訂本協議後,到證券登記機關辦理出質登記,本協議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甲方若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出質,該股份質押應記入公司的股東名冊,本協議自記入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甲方將記載股份質押登記的股東名冊(原件一份)交給乙方。

九、本協議適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及_______市地方法規。如發生糾紛,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_______市法院提起訴訟。

十、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證處留存一份。

十一、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經協商,另籤協議作爲本協議的附件。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或授權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或授權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於_________市

擔保合同 篇6

1:反擔保合同提到的第三方擔保人是誰?除了擔保合同的擔保人,借款人,第三方反擔保人是借款人自己嗎?

1、並不一定是借款人自己,具備擔保能力的人都可以成爲反擔保人:

反擔保是指爲債務人擔保的第三人,爲了保證其追償權的實現,要求債務人提供的擔保。在債務清償期屆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由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第三人即成爲債務人的債權人,第三人對其代債務人清償的債務,有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當第三人行使追償權時,有可能因債務人無力償還而使追償權落空,爲了保證追償權的實現,第三人在爲債務人作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爲其提供擔保,這種債務人反過來又爲擔保人提供的擔保叫反擔保。比如,甲爲債務人乙向債權人丙提供了擔保,同時可以要求乙向甲提供反擔保。在第三人爲債務人向債權人作擔保的情況下,反擔保是保證擔保人利益不受損害的有效方式,反擔保也是擔保活動中普遍使用的方法。

2:第三方反擔保人應以自己的哪些資產作爲擔保抵押呢?比如說他擁有一份才購買到的土地,但是那已經拿那份土地去申請貸款了,那他還能拿那份土地作爲反擔保嗎?如果以後他的貸款出現問題,那麼他用來抵押的貸款的這塊土地在擔保抵押資產上是否有效呢?

2、反擔保人所抵押的財產必須是跟他本人有着切人利益的資產。但是像你問的,如果購買的土地已經申請貸款了,那是不可以申請再抵押的。最好的辦法是,反擔保人提供的抵押財產經過公證處公證,這樣將來你在追償的時候纔可以透過法律途徑追償成功。所以這塊地就算是在私下裏寫明爲抵押財產,但是並沒有法律效力。所以建議最好詢問相關律師和公證處,做一個全面協議。

反擔保合同

合同編號:[ ]反保字第 號

甲方(抵押權人): 新野縣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

乙方(借款人):

乙方願意以其所有的房地產就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簽訂的《保證擔保借款合同》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擔保。甲、乙雙方現就該反擔保事宜,經平等、友好協商,自願達成如下條款,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抵押物事項

乙方提供的抵押物的詳細情況以其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清單爲準。

第二條 抵押物的抵押價值

該抵押物賬面價值爲 元,評估值爲 元。現甲、乙雙方商定抵押物的抵押價值總額爲 元。

第三條 抵押物的清點、登記

3.1本合同簽署前,甲、乙雙方共同清點核查抵押物。抵押期間,該抵押房地產的產權證書等相關資料交由甲方保管。

3.2本合同簽訂後二日內,乙方負責到有關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甲方對此予以協助,由此產生的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在辦妥抵押登記手續之前,甲方有權拒絕爲乙方提供擔保手續。

第四條 抵押反擔保的範圍

4.1上述《保證擔保借款合同》中約定的甲方履行保證義務代乙方償還的全部款項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因此支付的其他費用和損失等;

4.2上述《保證擔保借款合同》中約定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等。

4.3甲方爲實現本合同項下的抵押權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或仲裁費)、保全費、評估費、拍賣費、執行費、律師代理費、調查取證費等。

第五條 乙方的義務

5.1乙方應辦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間的財產保險。財產保險的第一受益人爲甲方,保險單證由甲方代爲保管。

5.2抵押期間,抵押物如發生投保範圍的損失,或因其他原因導致抵押物價值減少,保險賠償金或損害賠償金應作爲抵押財產,由乙方存入甲方指定的帳戶,抵押期間乙方不得動用。

5.3抵押物價值減少時,乙方應在三十日內向甲方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5.4抵押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轉移、贈與、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抵押物,並不得實施降低抵押物價值的任何行爲。

5.5抵押期間,乙方負責抵押物的妥善佔有、保管、並負責維修、保養,保證抵押物完好無損,並隨時接受甲方的檢查。

5.6乙方保證對抵押物享有所有權。

5.7抵押期間,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向甲方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5.8乙方不得隱瞞抵押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設定抵押的任何情況。

第六條 違約責任

6.1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四款約定的,其行爲無效,甲方可要求其按抵押物之抵押價值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

6.2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五款約定,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物毀損的,甲方可要求其恢復原狀或重新提供甲方認可的新的抵押物,並可要求其按抵押物之抵押價值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

6.3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與責任的,其應按抵押價值總額的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並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第七條 抵押權的實現

在甲方履行了代償義務之日起五日內未受乙方清償的,甲方可依照法律規定的形式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後所得的價款仍不足以清償的,甲方有權就不足部分向乙方繼續追償。

第八條 義務和責任的連續性

本合同項下乙方所有義務和責任不因其財力、地位等狀況的改變,或與其他單位簽訂的任何協議、檔案、合同而免除;也不因乙方發生合併、分立等情形或變更法定代表人、承辦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項下各方當事人發生合併、分立、變更等情形的,由變更後的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所列義務和責任。

第九條 通知

9.1甲方對乙方的任何通知只要按照下列乙方地址或傳真發送,發送日即視爲送達乙方日期。

地址:

郵編: 傳真:

9.2乙方上述地址或傳真變更時,應於變更之日起次日內書面通知甲方。

9.3若乙方提供地址、傳真不準確或其變更後未依約通知甲方,致使甲方無法發送傳真或發送信件被退回的,則甲方發送通知之日仍視爲送達丙方日期。

第十條 爭議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執行本合同中產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第十一條 其他

11.1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11.2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11.3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不論主合同或甲方因主合同與他人(包括但不限於乙方及丙方)簽訂的其他反擔保協議有效與否,本合同仍然有效。

重要提示:甲方已提請乙方對本合同各項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並應甲方的要求作了相應的的條款說明,簽約各方對本合同含義認識一致。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本合同項下抵押物共有人意見

年 月 日

附件: 年 月 日,抵押物清單。

擔保合同 篇7

擔保合同的相對獨立性,是指擔保合同儘管屬於從合同,但也具有相對獨立的地位,即擔保合同能夠相對獨立於被擔保的合同債權而發生或者存在。

擔保合同的相對獨立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發生或存在的相對獨立性,即擔保合同也是一種獨立的法律關係。擔保合同的成立,和其他合同的成立一樣,須有當事人的合意,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而發生,與被擔保的合同債權的成立或者發生分屬於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受不同的法律調整。二是效力的相對獨立性,即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擔保合同可以不依附於被擔保的合同債權而單獨發生效力,此時,被擔保的合同債權不成立、無效或者失效,對已經成立的擔保合同的效力不發生影響。此外,擔保合同有自己的成立、生效要件和消滅的原因,而且,擔保合不成立、無效或者消滅,對其所擔保的合同債權不發生影響。

擔保合同從其涵義上來說,是指爲保障債權的實現由當事人在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基礎上設立的合同。

從擔保合同的法律關係構成看,包括主體、客體和內容三要素。

從擔保合同的性質看,擔保合同是從合同。擔保合同的目的和作用在於擔保主債合同的實現,由此可見,若沒有主債合同的存在,就沒有必要設立擔保合同。因此,擔保合同必須以主債權債務合同的設立爲其存在的前提條件,而且與之共始終。

擔保合同效力的認定主要是從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擔保合同的主體、客體和內容是否合法妥當等幾信方面予以考察。

首先,擔保合同是從合同,即依附於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當主合同無效時,擔保合同作爲主合同的從合同自然也無效。若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另有約定(比如約定爲不得撤銷的擔保),則按當事人約定的內容來處理。

其次,擔保合同的主體不合格導致擔保合同無效。如無行爲能力人或限制行爲能力人獨自擔保合同應認定爲無效;;國家禁止爲保證人的單位,如未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事業爲目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未經法人書面授權的法人分支機構、職能部門,違背國家法律規定,訂立保證合同,做爲保證人都應認定爲無效。

第三是擔保合同的客體若是違背國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會利益也應認定爲無效。例如,不能以人身爲標的設立擔保合同;不能以法律明確規定不能作爲抵押物的財產作爲擔保合同的標的;如以土地所有權作爲抵押標的擔保合同無效;擔保的內容如違背法律或有害社會公共秩序應爲無效,如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就砍下債務人的一支胳膊,這樣的擔保合同無效。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其民事責任的承擔應依據當事人各方的過錯程序予以確定,如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都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擔保合同 篇8

擔保合同無效的原因有多種,其中因主合同無效而擔保合同無效的情況很多,但是因擔保合同自身原因無效的也不少。所謂擔保合同自身原因無效的,指擔保合同因欠缺有效要件或者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歸於無效,因欠缺有效要件,如擔保合同中缺少必要的條款,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而沒有辦理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如法律禁止作擔保人的主體違反規定作擔保人、或者以法律禁止用於擔保的財產提供擔保等。在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中可分爲兩種情況:

1、擔保合同的無效是因債務人和擔保人的過錯所致,債權人對擔保合同的無效沒有過錯。

這種情況一般很少見,因爲債權人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應當知道,知道而違反即有過錯。但在債務人、但保人規避法律對債權人隱瞞法律所禁止的情況,債權人在不知真實情況的情形下訂立的無效擔保合同,債權人沒有過錯,過錯在債務人和擔保人,因而應由債務人和擔保人承擔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認爲,這種情況與共同侵權相似,擔保人與債務人對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例如,公司法規定,以公司資產爲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除債權人街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債務人、擔保人應對債權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種情形就屬於債權人無過錯,由擔保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應當說明,如果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擔保人以本公司的資產爲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而接受了該擔保,債權人就有過錯,因而也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不能認定擔保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擔保合同的無效,債權人、擔保人都有過錯。

這種情況比較多見,債權人過錯的多少是確定擔保人承擔責任大小的關鍵。在債權人無過錯的情況下,適用上述規定。在債權人全部過錯的情況下,擔保人不承擔任何責任,例如,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的擔保,保證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在債權人、擔保人都有過錯時,要看雙方過錯大小,根據雙方過錯的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即由債權人和擔保人分擔。對此,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爲,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所謂“不能清償部分”是指債務人在債務到期後清償債權的剩餘部分。判斷“不能清償”應以債務人方便執行的財產是受到執行爲標準,方便執行的財產已經受到執行的,剩餘債務部分即爲不能清償部分。需要說明的是,擔保人承擔的責任只在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以下,二分之一是最高限,擔保人具體承擔多少,以債權人與擔保人的過錯大小進行比較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