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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水庫移民政策與實踐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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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水庫移民政策主要分爲搬遷安置政策和後期扶持政策兩大部分,主要的安置模式有:堅持以土爲本,以農爲主,實行集中安置與分散安置相結合,通稱爲大農業模式;以小城鎮安置爲主,加速鄉村城鎮化;成建制地外遷到具備生存與發展條件的地區;混合型安置。

我國水庫移民政策與實踐論文

關鍵詞:水庫移民政策安置模式搬遷

一、我國水庫移民的概況

我國在過去50年的發展中,由於修築大壩而淹沒耕地150多萬hm2,搬遷安置水庫移民1200多萬人(目前已自然繁衍到1700多萬人)。我國的水庫移民工作,可以分爲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1978年以前,共計搬遷安置水庫移民約1000萬人。這一時期水庫移民工作的成績是主要的,保證了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但由於缺乏經驗,對移民安置工作的複雜性認識不足,在一些建設項目中存在着重工程建設、輕移民安置的現象,表現在水庫移民安置規劃單一,使部分水庫移民在搬遷安置後,存在着生產和生活基礎設施不完善等方面的一些遺留問題。我國政府對出現的問題迅速採取後期扶持政策,透過每年安排資金來逐步解決這些遺留問題。目前已經較好地改善了這部分移民的生產和生活環境,提高了他們的生活水平。

第二階段是在1979年後。在這個階段,我國建成了葛洲壩、龍羊峽、烏江渡、隔河巖、水口、五強溪、二灘、東風、桃林口、飛來峽等70多個大中型水庫大壩,長江三峽工程和黃河小浪底工程等大型項目也先後開工,已搬遷安置和即將搬遷的水庫移民約250萬人。其中三峽工程移民將達110多萬人,小浪底工程移民18.16萬人。在此期間,不但工程建設進展順利,而且水庫移民也均得到了妥善的安置。

根據我國的國情,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都設定了水庫移民工作管理機構,對水庫移民的安置工作從研究制定有關政策、編制移民安置規劃,到組織實施以及移民安置後對其進行扶持,發展生產,實行了全過程的管理。特別是實行改革開放以後,由於我國政府認真總結過去幾十年水庫移民工作的經驗和教訓,先後出臺了一系列有關水庫移民安置的政策,實行開發性移民方針,並制定了水庫移民安置條例,從法律上對水庫移民安置規劃、移民補償標準、移民安置方式以及後期扶持等方面作了合理的規定,並認真地組織搞好實施,既保證了水利水電工程的順利建設,又保護了庫區移民的切身利益。

二、我國水庫移民的安置方式

我國水庫移民的安置模式主要有:

模式一:堅持以土爲本,以農爲主,實行集中安置與分散安置相結合,通稱爲大農業模式。這種安置模式適合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不高、商品經濟欠發達、人口密度不大、以農業生產爲主的中西部及中國北方地區。這種大農業安置模式,主要是透過調劑土地、開發荒地、灘塗等手段,爲移民提供一份能夠滿足生存與發展的耕地。如黃河小浪底工程,移民安置採取以土爲本、以農爲主、集中安置與分散安置相結合的安置措施,把移民外遷到工程受益區或經濟相對發達且具有安置容量的地區進行安置,並透過開發黃河溫孟灘及續建後河水庫,創造灌溉條件、改善土地質量,爲移民提供集中連片的土地,保證每個移民擁有一份基本口糧田。具體標準爲:無發展水澆地條件的,人均不少於0.113hm2;有條件發展水澆地的,人均不少於0.08hm2;全部是水澆地的,人均不少於0.053hm2。

河北省桃林口水庫也是採取大農業安置的方式,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向受益的河北省唐山市和秦皇島市分攤移民安置任務,在充分調查論證的基礎上,選擇村集體經濟較好、安置容量寬裕的行政村做爲安置地,並透過抽籤定向的公平方法把移民分散插遷到各受益村。

模式二:以小城鎮安置爲主,加速鄉村城鎮化。這種方式適合於社會經濟發展水平較高、商品經濟較發達、區域人均耕地較少的東南沿海地區。透過開發、建設小城鎮,實行集中安置移民,並大力發展二、三產業,輔以優質、高產、高效農業的生產方式解決城鎮移民的就業問題。如廣東省飛來峽水庫,採用移民集中城鎮安置的方式,利用鄰近香港、澳門的優勢,透過來料加工,興辦玩具廠、刨花廠、皮革製品廠、燈飾加工廠、集市貿易等二、三產業項目,以及發展高效農業等方法來解決移民的就業問題。

模式三:成建制地外遷到具備生存與發展條件的地區。這種模式適合於生存環境惡劣、生產發展條件極差的地區。如福建省水口水電站工程,採取在現有中小城市附近,按原建制集中安置移民的辦法,以城市爲依託,透過招商引資,發展大規模、集約化的高效農業以及興辦食品加工廠、建材廠、保溫材料廠等安置移民。

模式四:混合型安置。這種安置方式主要考慮水庫移民自身條件和安置區的實際情況,分別採取農業、非農業、自謀出路和其他安置方式。如四川省二灘水電站根據經濟欠發達、人多地少的具體省情,採取大部分外遷,少部分後靠進行大農業安置及小部分城鎮安置的混合方式安置移民。

浙江省溫州珊溪水庫,針對庫區經濟落後、生存環境和生產發展條件較差的具體情況,將庫區移民全部外遷到經濟發達地區安置,並對安置區中已進城多年從事

二、三產業的居民實行“農轉非”,以換取他們的土地承包權來安置農村移民,使移民同當地居民一樣,既可以擁有一份土地從事農業,又可以在發達的安置區從事二、三產業。

三、我國的水庫移民政策

我國水庫移民政策,總的目標是根據我國的國情,在修建大壩時儘可能避免或減少移民。在不可避免要搬遷移民時,本着對移民負責到底的精神,做到一切從移民的根本利益出發,以科學的態度按經濟規律辦事;正確處理大壩建設與移民安置的關係,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移民三者的利益關係,依法進行搬遷、安置移民;堅持開發性移民方針,扶持移民發展生產,使移民生產和生活達到或超過原有水平。

我國的水庫移民政策主要分爲搬遷安置政策和後期扶持政策兩大部分。

1.搬遷安置政策

政府負責。將水庫移民工作作爲政府行爲,移民搬遷安置由地方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如長江三峽工程的移民安置工作實行中央統一領導、分省負責、縣爲基礎;黃河小浪底工程移民由水利部宏觀協調、兩省(河南、山西)負責、縣爲基礎。各級政府責任明確,安置移民各負其責。

社會動員和參與協商。國家建設大壩,主要目的是爲了抗禦洪水、減少災害損失,也開發利用了水能資源,爲廣大人民羣衆創造了更好的生存和發展條件。但水庫移民因建大壩而搬遷,確實也遇到很多困難。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透過廣泛的社會宣傳和思想動員工作,向水庫移民講清楚建設大壩的重要作用和意義;同時也要使移民知道,國家透過制訂有關政策對他們實施搬遷安置,將會改善他們的生產條件和生活環境,爲他們創造新的發展機會,使移民正確處理個人與國家利益的關係,從而使移民搬遷工作得到廣大移民的理解和支援。同時,注重移民羣衆的.參與協商,透過有關方式公告徵地補償標準和移民安置方案,並反覆徵求和聽取移民意見

經濟補償。以移民原有財產和經濟活動情況爲基礎,以恢復移民原有生活水平爲目標,按照移民安置規劃對移民進行合理的補償,保證移民搬得出、安得下、能發展。

協調發展。移民安置充分考慮社區重建所必須的社會、資源、環境等要求,以環境容量爲依據,實行集中安置與分散安置相結合的辦法,妥善安置移民,使移民安置區經濟社會與人口、資源、環境協調發展。

優惠待遇。爲妥善安置水庫移民的生產和生活,國家和各級地方政府在其職權範圍內,在有關方面給移民以優惠待遇,如減免房屋建設、宅基地使用、農業生產恢復期的稅負,以及在土地劃撥、糧食供應、電價優惠、優先就業等方面給移民以優惠。例如福建省水口水電站,對水庫移民實施17條優惠政策,累計減收移民各種稅費超過2.7億元。

多方支援。這是指動員社會各種力量幫助移民安置,如有關政府部門、企業等幫助移民搬遷運輸,有關社會組織幫助婦女兒童及殘疾人,各行各業向移民安置區投資辦企業、支援移民發展經濟等活動。例如在三峽工程的移民安置中,中央政府還制定並組織實施了較發達的省、市對口支援三峽庫區各縣(市)的政策。

2.後期扶持政策

後期扶持的政策既體現了我國政府對移民負責到底的精神,也體現了移民分享工程效益的原則。國家在大壩建設過程中對水庫移民實施安置後,再實行後期扶持政策,所需資金從以下幾方面解決:

各級政府的財政撥款。主要是用於改善移民安置區的交通、電力、水利、教育、通信、醫療等公共設施建設和發展生產的投資。

庫區維護基金。1981年由國家財政部等部委頒佈設立,從有關的水力發電站的發電效益中每千瓦時提取1釐錢,主要用於庫區維護和解決移民安置遺留的問題。

庫區建設基金。1986年由國務院決定從該年以前建成的水力發電站效益中每千瓦時提取4釐錢,設立庫區建設基金,主要用於解決1986年以前建成的水庫移民遺留問題和扶持移民發展生產。

後期扶持基金。1996年由國家財政部等部委決定設立,資金來源從水力發電站的效益中提取,提取標準爲每千瓦時最多不超過5釐錢,主要用於扶持1986年以後建成的水庫移民發展生產和解決遺留問題,每人每年扶持250至400元人民幣。

目前,水利部水庫移民開發局正在組織調查研究,制定增加後期扶持投資的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