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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校生關係問題分析及對策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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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校生關係問題分析及對策論文

論文關鍵詞:

高校校生關係問題分析及對策論文

高等學校 校生關係 法律關係

論文摘要:

筆者以構建和諧校生關係爲出發點,探討了依法處理高校與學生之間關係的法律依據、戰略選擇及調整措施。在此基礎上,提出高校主動維護大學生權益的具體途徑,力圖爲高校依法教育管理學生、構建和諧校生關係提供理論依據和實踐參考。

構建高校和諧校園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高校快速、協調、健康發展的必然要求。高校和諧校園應是校園內各羣體利益協調、各種關係和諧共處的校園。構建高校和諧校園是一個系統工程,高校存在並發展的重要目標就是培養社會所需要的大學生,因此,和諧校生關係是和諧高校各種關係中的最重要的組成部分。

 一、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係現狀

在我國計劃經濟體系下,高校是政府的隸屬機構,高校對學生的管理是代表政府進行的,高校與學生之間的關係是完全的管理關係,學生學習的所有費用由政府承擔,就業由學校代表政府進行分配等。隨着高校自主權的逐步落實,高校與學生的關係也逐步向多元化的方向發展。目前,校生關係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管理關係和民事關係。

高校與學生之間的管理關係表現爲:高校對學生的學籍管理權和日常管理權。其中,學籍管理權包括高校對學生的入學與註冊、考覈與成績記載、轉專業與轉學、休學與復學、退學、頒發畢業、結業及學位證書等權利。日常管理權主要指高校透過教育管理人員、教師等具體的教育教學行爲對學生的日常行爲進行管理,如對課堂紀律、宿舍衛生、學生文明舉止等進行管理的權利。

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民事關係表現爲:高校與學生在食宿等後勤服務、使用學校提供的教學生活設施、一般買賣交易等活動中所產生的關係,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關係。此外,學校在日常教育教學管理活動中侵犯學生的人身、財產權益時,學校與學生之間也構成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關係。

因此,高校與學生之間的關係包括管理關係與民事關係兩個方面,由於高校特定的教育目的,高校與學生之間的關係又以管理關係爲主。

在管理關係中,由學籍管理引發的學生狀告學校的糾紛此起彼伏。當前,司法實踐中已多次將高校作爲國家授權行政主體,而將其行使的侵犯學生受教育權的行政行爲納入行政訴訟的範圍,擴展了司法救濟進入學校的可能。但是所佔比例甚少,絕大多數學生狀告高校的行政訴訟案件得不到受理。“現行國家法律對高等教育糾紛案件能否提起行政訴訟缺乏明確規定,加上理論界的不同認識,使得高校教育糾紛案件救濟無門,現實當中高校成了缺乏監督的特殊主體。”雖然如此,學生前赴後繼式的狀告學校的現象仍引起了包括法律界在內的全社會的廣泛關注。

在民事關係中,由於大學生主體意識的加強和學生及其家長的維權意識的提高,以民事糾紛爲主要內容的訴訟也日益增多。其中,由學生傷害事故引發的糾紛尤其值得關注。長期以來,凡是出現學生傷害事故學校無一例外都要承擔法律責任的觀念根深蒂固。因此,在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中,高校往往事倍功半,高校的合法權益也常被侵害。

 二、高校依法處理校生關係的法律依據、困惑及調整措施

(一)依法處理高校與學生之間的管理關係

1.關於高校對學生的學籍管理問題

一方面,從學籍管理規定的'出處看,在2005年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三章“學籍管理”中,明確了學籍管理的事項包括入學與註冊、考覈與成績記載、轉專業與轉學、休學與復學、退學、畢業、結業與肄業等。由此可見,高校對學生的學籍管理是依據教育部制定的部門規章,而教育部規章是我國的法源之一,所以學籍管理是屬於以行政法爲依據的行政執法行爲。另一方面,從高校對學生所行使的學籍管理的內容及與之相關的學生的戶籍、人事檔案、公費醫療等管理權來看,都屬於行政事務範圍。因此,由學籍管理引發的糾紛可以透過行政訴訟途徑解決。

但實際上,《教育法》第42條規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4)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61-64條規定:“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複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學生對複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應當對申訴人的問題給予處理並答覆。”“從處分決定或者複查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或者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上述規定表明,關於學籍管理的糾紛,學生無權提起訴訟,只能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即學籍管理的糾紛被排除在司法審查之外,而司法救濟纔是最終救濟。目前,司法介入基本限於學籍的剝奪、學位的授予等有關學生受教育權方面。這種突破很有限,迫切需要立法保障。因此,筆者主張由學籍管理引發的糾紛應優先考慮透過學生提起申訴,對申訴處理不服可申請行政複議或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來解決。

我們有理由相信,隨着教育法制化的不斷深入,不久的將來,有關高校招生、學歷發放和取消學籍等方面的教育糾紛將被納入行政訴訟的範疇。《最高法醞釀將大學納入行政訴訟高校反對聲重重》一文對此作了精闢的論述:“知名行政法學專家、浙江大學副校長鬍建淼教授警告,在這個問題上要避免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一方面應當告別高校管理不受司法監督之‘自由王國’,另一方面又要拒絕高校訴訟的‘全面開放’。高校行政訴訟只能適用高校之‘純行政性’行爲,不能適用‘純學術性’行爲。這是符合國際規則的。”那麼,長期以來中國高校與學生之間的糾紛必將不再只是教育機構的內部矛盾,而成爲接受司法監督和審查的社會行爲。

2.關於高校對學生的日常管理問題

日常管理是指除了學籍管理之外的不涉及學生重大權益的管理,如制定學生宿舍管理規定、實驗室規定、校園學生言行規範等。高校對學生在日常學習、生活及各類集體活動中的行爲按照學校相關規章制度進行管理,並處理違章學生,學生對此有服從的義務。這種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不受法律調整,是屬於學校自主權的範圍。事實上,這種內部管理關係也不能用法律來調整。一方面,教育有其專業性、複雜性,是司法無法完全介入的;否則,司法成本會非常高。另一方面,這是維護學校的辦學自主權的需要,學校管理學生的行爲屬內部事務,全部納入司法審查不符合教育發展的規律。

《教育法》第42條規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 利:……(4)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因此,學生對學校在日常管理中給予的處分不服只能提起申訴,而不能就此要求司法救濟。當然,學校規章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否則,由此侵犯學生人身、財產權益的,學生可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

高校內部規章制度是學校內部管理規範,是一種自治規則,是法律規範的一種延伸。它的制定必須要根據本校的具體實際,按照合法、可操作、穩定、符合教育規律等原則,及時清理、審查和完善學校原有的各種規章制度,使之統一、規範、系統化。它保證高校的一切教育、教學和管理活動均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不朝令夕改。

(二)依法處理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民事關係

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民事關係,既可能是財產關係又可能是人身關係,主要表現在校園正常運轉中,學校應提供安全的條件,尊重學生的人格尊嚴、健康權、名譽權、肖像權、著作權、隱私權,以及保障學生個人財產權等過程中所發生的民事關係。因此,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民事糾紛的處理分兩個方面:

一方面,高校與學生在食宿等後勤服務、使用學校提供的教學生活設施、一般買賣交易等活動中雙方所產生的關係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關係,由此所產生的民事糾紛可透過三種途徑解決:一是協商,二是非訴訟調解,三是民事訴訟。一旦學校或學生認爲權益受侵害時就可以實施。

另一方面,《教育法》第42條規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據此規定,學生對學校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的行爲可提出申訴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調整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民事關係的過程中,一方面,高校要充分尊重和維護學生的權利,使教育管理合法化;另一方面,高校要堅持原則,嚴格管理,以實現教育目標。對有利於實現教育目標、培養學生成才的合法的具體措施,要勇於堅持。 "

在學校與學生的民事糾紛中,由學生傷害事故引發的糾紛尤其值得關注。

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及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的處理,適用2002年教育部制定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辦法》對學生傷害事故的學校責任作了規定,基本上明確了學校的責任範圍。如依據《辦法》規定,學校在事故中有過錯才承擔責任,這樣一來,以往那種凡是出現學生傷害事故學校無一例外都要承擔法律責任的觀念和做法正逐步得到改善。 學生傷害事故一旦發生後,學校在處理過程中要做到五個“確保”才更有利於事故的解決,也能最大限度地減少對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影響。(1)確保及時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發生後,要及時救治,把傷害後果降到最低限度;要及時處理事故善後。(2)確保依法處理。這是維護當事人各方合法權益的根本保證。對學生傷害事故中的責任認定及承擔、賠償標準、處理方式等,我國的相關法律都有明確的規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出臺更爲事故處理提供了具體的法律依據。(3)確保客觀公正。在依法保護學生合法權益時不能盲目履行法律規定之外的職責。應實事求是地評價學校履行法定職責的情況和學生自身的行爲以及第三人的行爲。(4)確保合理適當。主要是指在賠償問題上,要根據責任認定依法賠償,不能脫離損害後果的實際而給出不切實際的過分賠償。(5)確保人性化處理。主要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學校無賠償責任時,對學生傷害事故的受害方應力所能及地給予適當的人道主義援助,在最大限度上撫慰受害方,以減少事故對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影響。

三、高校應主動依法維護大學生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校生關係

目前,高校在大學生維權方面存在着大量的問題,大學生是高校辦學中的主體,其合法權益能否得到保障是檢驗校生關係是否和諧的重要標誌。

(一)完善學校的規章制度,充分調動大學生的參與意識

學校應及時依法完善學校內部規章制度,保證與學生有關的一切教育、教學和管理活動均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時,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尤其是與學生責、權、利相關制度的制訂和修改,要嚴格透過民主程序,經過學生代表大會討論透過,不能僅根據學校的意志單方面制訂並實施。各項制度在實施前,一定要對學生進行廣泛的宣傳發動。這樣,廣大學生才能充分了解、理解並支援學校相關制度的落實,並逐步養成自覺的行爲和習慣。

 (二)改革高校內部行政管理習氣,提倡教育、管理、服務相結合

很多高校存在着濃郁的行政管理習氣,以管住學生、不出問題、不違反校規校紀爲管理的重要目的。這從總體上講仍是以限制大學生的某些權利爲基礎。高校應樹立服務意識,真正把高校的管理目標落實在維持教學科研和服務正常秩序上來,落實在最大限度地滿足學生接受高等教育提高素質的需要上來,使管理爲學術服務、爲教育服務。

(三)健全學校民主管理制度,發揮大學生維權組織的職能

目前,一些高校共青團和學生會組織雖然開展了一些維權活動,但層次較低,侷限於代表學生向學校反映一些有關學習、管理以及後勤服務等方面的情況,極其有限地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學校共青團、學生會是大學生的維權組織,應很好地發揮其維權職能。高校應實行學生代表大會和學務公開制度,讓學生對高校有關學生的重要決策和管理行爲有知情權、決策參與權、評議權等,增加學生工作的透明度。

 (四)制定《學生申訴處理辦法》,建立“學生校內申訴制度”

依法制定《學生申訴處理辦法》,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健全學生權利保障機制,監督學生管理中的依法治校的落實情況,建立起一套學生在校內的行之有效的申訴制度,切實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同時,沒立“校內法制諮詢服務”機構,爲大學生維權提供法律諮詢和法律幫助等。

 (五)妥善協調教師與學生之間的關係

當前高校教師與學生之間的關係表現在四個方面:倫理道德關係、知識傳授關係、管理關係、契約關係。教育目的的實施主要是透過具體的教育、教學、管理活動來進行的,因此,師生關係主要表現爲知識傳授關係和管理關係。但是,高等教育領域中教育消費觀念的盛行、師生關係的契約化傾向對知識傳授和管理增大了難度。

知識傳授關係中關於師生人際關係由道德來調整,其他涉及教學質量問題可歸於契約關係由民法(包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來調整;管理關係可直接按上文中學校與學生之間的關係來對待,並做出相應處理。因此,高校在日常管理、教育教學活動中,一方面,應建立行之有效的監督機制,減少學校或工作人員對學生侵權的機會;另一方面,要加強法制宣傳教育,使工作人員自覺依法辦事,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筆者認爲目前狀況下,高校應依法處理校生關係,主動維護學生權益,不斷化解與學生有關的各種矛盾,逐步形成和諧校生關係,爲構建和諧校園創造堅實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