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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運營管理方案規定

規定3.01W

第一條 本着順應公司總體發展需求,經充分市場調研,由董事會討論透過,對條件成熟、有良好發展空間的建築市場以及與之相關的產業可設立分公司,分公司運營管理方案

分公司運營管理方案規定

第二條 對已成立的分公司,按承包經營責任制模式,承包人實行競爭上崗,承包週期爲 年,競爭承包人的資格須經董事會討論,董事長批准。

競爭承包人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以公司整體發展爲己任,顧全大局,立足長遠。

2、有較長年限的生產經營經歷,對所競爭的建築市場熟悉,有較高的管理駕奴能力。

3、有相應的經濟實力,保證承包金的按期、足額上繳。

第三條 新成立分公司程序及要求:

1、新成立的.分公司年承包金額不低於 元人民幣。

2、新成立的分公司年入賬收入不低於 元人民幣。

第二節分公司管理

第四條 分公司應結合本單位特點,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體系,加強制度建設,確保經營、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綜合管理、財務管理、隊伍管理等各項工作到位,並將分公司管理體系報公司備案。

第五條 分公司人事管理實行定編、定崗、定薪。由分公司負責人結合分公司實際情況,制定分公司崗位任職資格、待遇、報酬等相關條件,報經公司總經理批准後實施。分公司使用員工一律實行競聘上崗,但同等條件下,分公司員工應優先使用公司已在冊的職工,分公司與所聘用的員工必須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其崗位、職責、工資標準、福利待遇、保險等。

第六條 分公司臨時聘用人員,本着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訂立協議,協議必須明確具體期、崗位、待遇等條款,臨時聘用協議週期原則上不超過一年。

第七條 分公司應大力加強企業思想文化建設,構建和諧、團結、積極進取的良好氛圍,想方設法引進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

第八條 分公司應積極爲員工創造繼續培訓教育的機會,以不斷提高其業務素質和管理能力,規劃方案《分公司運營管理方案》。

第九條 單位公章及合同章、資信材料、介紹信統一到總公司辦公室領用,履行登記手續。

第十條 各分公司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印章、資信材料的使用與保管負直接責任,由分公司負責人明確專人保管與使用,印章、資信材料的使用人必須堅持原則,要有強烈的事業心、責任感,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建立印章、資信材料的使用臺賬,使用情況及時向分公司負責人彙報,嚴禁爲非法活動和違背公司經營方針的材料加蓋公章、出具資信和介紹信。

第十一條 分公司財務管理:各分公司應設立財務科,財務人員配備不得少於兩人。

第十二條 分公司的財務制度、財務行爲必須依據國家法律法規進行,若出現違法違規行爲,其責任由分公司負責人以及財務手續執行人共同承擔,分公司負責人不得強制財務人員執行不符合財務紀律的行爲。

第十三條 分公司必須建立質量管理機構,負責制訂本分公司質量創優計劃,定期檢查在施階段工程質量,有計劃有組織員工進行施工操作水平和質量意識,積極引進新技術、新工藝,鼓勵技術創新。

第十四條 鼓勵分公司工程創優,分公司單獨創優工程所獲得證書,可在各有需求的分公司間有償使用。

第十五條 分公司必須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其成員由負責生產經營及安全生產管理負責人,各工程對、項目部安全管理人員,定期不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指導,明確安全責任,杜絕安全隱患,制定安全管理應急預案等,若發生安全事故的應及時向分公司及上級主管部門彙報。 第十六條 分公司應充分重視經營管理工作,加大經營力度,經營方式靈活機動,把經營工作放到各項工作的重點位置,同時也要對承接的工程項目進行調研、認證,形成書面報告,儘可能規避風險,對投入較大的項目應及時向公司彙報。

第十七條 分公司應加強合同管理工作,簽訂工程合同時,應認真把握,細緻研究,合同條款明確規範。

第十八條 分公司負責人在承包經營期滿時,必須保證跨入新一輪承包期的施工產值不低於自身完成承包經營期三年平均產值的50%。

第十九條 分公司負責人有下列情形的,由總經理提議,董事會研究,可免去其分公司經理職務:

1、分公司負責人不顧公司利益,有與公司發展背道而馳的行爲。

2、承包內不能按時足額上繳承包金的。

3、分公司出現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

4、經營方法不當、經營手段不力致使分公司嚴重虧損。 第十二條 分公司管理人員聘任。解聘由分公司負責人決定,報公司備案。有下列情形的分公司負責人可以直接解聘:

1、不適應所聘崗位要求,造成分公司工作被動。

2、因自身工作不力,造成分公司虧損或產生嚴重的負面影響的。

3、嚴重違背請銷假制度,不請假離開分公司連續一個星期或累計達一個月的。

第二十一條 分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出現質量、安全事故、發生違法經營行爲被相關管理部門處罰時,公司對分公司負責人有權實行追加處罰,被相關管理部門暫停經營資格的,按其年度承包金的1-3倍追加罰款,被相關管理部門吊銷經營資格的,按其年度承包金的10-30倍追加罰款。在實施上述處罰時,公司仍保留進一步追加處罰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