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文谷

位置:首頁 > 實用範文 > 論文

刑法事實認識錯誤研究論文

論文8.77K

事實認識錯誤理論之於刑法研究有非常重大的意義,但是刑法中的事實錯誤問題始終是我國刑事立法上的空白點。本文介紹關於事實認識錯誤的學說,借鑑國外理論研究成果,提出我國刑法中事實錯誤的立法建議。

刑法事實認識錯誤研究論文

一、概述

(一)事實認識錯誤定義分析

當人行爲人對所認識的事實與現實真實情況出現偏離時,或者在理解方面出現了偏差即可視爲事實錯誤認識。從法律角度來看此類錯誤與個體的刑事責任存在着一定的聯繫並對其會產生直接的影響作用,因此在實際處理過程中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對其進行處理。假設事實認識錯誤處在犯罪構成要件事實錯誤認識範疇內則必然會對行爲人的刑事責任帶來影響;反之當這些責任落於犯罪構成要件之外時則不會對刑事責任產生影響。

(二)事實認識錯誤特性分析

1.客觀特性分析。在對事實認識錯誤進行判定時或者對個體刑事違法行爲進行判定時,需要先對其行爲社會意義進行確認。然後根據此行爲對犯罪構成要件進行評價,因此此評價就成爲了刑法範疇的評價,但需要注意的是這種評價與違法性本身存在着一定的差異並滲透到行爲的各個層次方面。舉例來說某行爲人A刺殺了B,從社會意義角度來看該行爲即爲殺人行爲,若從構件角度對其進行剖析時並以刑法的方向對該行爲進行考量即可視爲“故意殺人”,而事實認識錯誤就出現在以上過程。而事實認識錯誤的客觀內容就是指行爲人在實施“故意殺人”的時候,是否存在認識錯誤,若存在所殺非所欲殺時但其中又並未包含行爲人對其行爲在法律上做出某些評價的認識錯誤。正是基於以上原因就必須將法律認識錯誤與事實認識錯誤區別開。在部分西方國家法律認識錯誤又被稱作“禁止錯誤”,也就是說當行爲人並未對自身的犯罪行爲有準確的認知。所以在事實認識錯誤特性分析的工程中若能夠把握住其客觀特性便能可以清晰地分辨出事實認識錯誤與法律認識錯誤。

2.主觀特性分析。出現事實認識錯誤不僅僅體現了客觀性特點同時也受到了部分主觀特性的影響。認識錯誤是在行爲人存有認識的前提下導致的錯誤,這事實上是認識錯誤出現的一個必要條件,當然這種錯誤也存在其固定範圍即需要以行爲人犯罪故意的認識範圍作爲限制。換句話說行爲人需要結合危害結果來進行相應的預見性分析,這樣才能保證可對行爲人進行有效的責任評判。以假想防衛爲例,若以事實認識錯誤的主觀特徵去對其進行評價,則可以很容易看出假想防衛行爲人誤以爲自己遭受不法侵害等而採取了防衛行爲,那麼就體現出了主觀認識存在的偏差,但同時也說明了假想防衛並不在事實認識錯誤的範疇之內。另外事實認識錯誤事實上是以多種形態所體現的,這就免不了會出現過失犯罪與故意犯罪交叉重疊的問題,而從刑法角度來看上述情形其實構成了一種良性交叉。

3.事實認識錯誤形式分析。在本研究中將事實認識錯誤主要歸爲以下幾類:(1)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該類別錯誤主要是出現在個體進行故意犯罪時,在這個過程中並未脫離於同一犯罪構成要件的認識錯誤的範疇之內。儘管行爲人的主觀認識與客觀結果產生了一定的差異性,但即便如此上述兩者依舊屬於相同名所要求的犯罪構成之內的情形當中,其主要形態又包括了對象錯誤,打擊錯誤以及因果關係錯誤。(2)抽象事實認識錯誤。抽象事實認識錯誤主要是人在進行故意犯罪的過程中出現的錯誤認識,其主要形態又包括了對象錯誤以及打擊錯誤。對象錯誤是由於行爲人對犯罪對象產生錯誤認知導致,基於這種錯誤認知會使得行爲人的犯罪意向與實際結果所對應的犯罪變成不同類型的犯罪構成。打擊錯誤則是出現在行爲人對侵害對象採取犯罪行爲時,但受到某些因素干擾或影響導致其他對象受到影響從而產生了另一類犯罪。

二、國內學說

我國學者對於事實認識錯誤進行了研究,並對事實認識錯誤的處理原則形成了以下幾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法定符合說。如陳興良認爲法定符合說將故意的內容限定在構成要件之內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應按照法定符合說判斷事實錯誤是否阻卻故意:凡同屬一個犯罪構成要件的,不是認識錯誤,不阻卻故意;凡不同屬一個構成要件的,屬於認識錯誤,阻卻故意。張小虎教授認爲法定符合說將行爲人主觀預見事實與客觀發生事實的符合性限定在相同性質的構成要件之內,較爲合理地確定了事實錯誤的範圍,使犯罪故意的成立靈活中有原則,抽象中有具體,因而主張法定符合說。

第二種觀點主客觀相統一原則處理。如劉明祥認爲應以犯罪構成爲根據的主觀相統一原則作爲處理事實錯誤的基本原則,是否屬於事實認識錯誤關鍵是看現實發生的事實是否超出了行爲人主觀認識的範圍:如超出,則表明主客觀不統一,對現實發生的事實阻卻故意,如未超出,則表明主觀相統一,對現實發生的事實成立故意。 張明楷教授認爲:“不能僅根據行爲人的故意內容或僅根據行爲的客觀事實認定犯罪,而應在故意內容與客觀行爲相統一的範圍內認定犯罪。”

三、國外理論研究 如何處理事實認識錯誤

據以判斷主觀認識與客觀實際是否符合的標準是什麼?國外刑法理論存在着具體符合說、抽象符合說和法定符合說的爭論。

(一)具體符合說

主張犯罪故意的成立,必須是行爲人主觀預見的構成事實與客觀發生的構成事實完全具體地一致。如不一致,則屬於事實錯誤。按該意見,行爲人主觀預見事實與客觀發生事實只要不能達到完全具體的一致便阻卻故意,不當地縮小了故意的成立範圍。如在對象錯誤場合,行爲人誤把甲當作乙而予以殺害,是甲或是乙在法律上的區分並不重要,重要的'是甲或乙的生命權在刑法的法益保護上是平等的。具體符合說認爲這種同一構成要件內的對象錯誤也阻卻故意不當地擴張了犯罪故意的阻卻,顯然不妥。 (二)抽象符合說

主張犯罪故意的成立,無須行爲人主觀預見的構成事實與客觀發生的構成事實完全具體地一致,而是抽象地相符合即可。如不一致,即使是發生在不同質的構成要件之間,也不屬於事實錯誤,對發生的結果不一定阻卻故意的成立。按該觀點,行爲人主觀預見的事實與客觀發生的事實只要抽象地一致便成立故意,無論對象錯誤還是打擊錯誤,對於客觀發生的事實均不阻卻故意,卻不當地擴大了故意犯罪的成立範圍。抽象符合說放棄主觀認識與客觀事實的具體符合代之以抽象符合,片面地強調主觀惡性與客觀危害之間的因果關係,完全不看認識事實與發生事實是否具有相同的法律性質和法律特徵,無視甚至否定犯罪構成對於決定行爲構成犯罪的意義 。抽象符合說無視構成要件的定型意義 ,必然不當縮小犯罪故意的阻卻,是不科學的。

(三)法定符合說

主張犯罪故意的成立,只須是行爲人主觀預見的構成事實與客觀發生的構成事實法定性質一致,即在構成要件範圍內一致即可。如不相一致,在錯誤發生於同一構成要件內的具體事實錯誤場合,只要發生在相同質的構成要件(同一標準的法益)之內,就不屬於事實錯誤,對發生的結果不阻卻故意;在錯誤發生於不同構成要件間的抽象事實錯誤場合,原則上阻卻故意,按照想像競合犯的原則處理,但當主觀認識事實與客觀發生事實在構成要件上重合時,在重合的限度內成立故意的既遂。在事實認識錯誤的處理上,該觀點必然堅持主觀預見的事實與客觀發生的事實只要在構成要件上相一致,便成立故意。法定符合說對於實際發生的犯罪事實便成立故意,合理地界定了故意的成立範圍,因而是科學的。

四、立法建議

以當前我國法律現狀來看刑法並未對事實錯誤做出明確規定,由此導致了相同案件在定量刑罰時出現了一定的差異,這也體現了立法在某些地方出現了真空地帶。這種情況下就使得出現了大量量刑不平等的情況。因此對於刑法當中的錯誤立法就需要進行更爲全面的完善,而首當其衝的問題便是將相關法理基礎整合統一化。

(一)對於具體事實認識錯誤的處斷

在進行對象錯誤處斷過程中若出現對象錯誤例如行爲人想殺害A,但卻將B認作A殺害或者行爲人對想對C進行盜竊但最終實施對象卻誤認爲D,以上行爲應該不會對行爲人以及故意殺人或盜竊罪的既遂產生影響。在解決此類問題過程中首先應該對法益區分以及法益位階表現出一如既往的堅持,並對現實侵害法益的性質進行區分,判斷它是否處於專屬性人身法益的範疇當中,或者是落於普通法益當中。假設是處於專屬性人身法益的範疇當中需要對行爲人實施具體行爲時的主觀心態進行透徹分析。在這個過程中專屬人身法益承載了極大的保護義務。假設落於普通法益當中則需要視實際情況進行判定並將其評定爲盜竊罪既遂。

在進行打擊錯誤處斷過程中需要對法益區分理念和位階理念進行準確的判斷,在具體案發過程中行透過對行爲人存在的遇見可能性來對個人犯罪意向進行評判另外還包括了其本人對注意義務的履行程度,將這種認定結果與行爲人原本具有的犯罪故意構成一種想象競合,根據想象競合的處斷原則進行統一化的論處。

在對因果關係錯誤的處斷中對於行爲人誤認爲其行爲已經造成了預期的結果,但在現實中已經出現的情況應將其視爲行爲人故意犯罪未遂。假定情形與結果加重犯相符就需要按照對應結果採取加重犯處分。若並不屬於加重犯的範疇內就需要對重結果當中行爲人所持的主觀心理進行判斷,並對相關法益性質進行區別,對重結果論以間接故意或者過失的責任,並同行爲人故意所造成的輕結果觸犯的罪名按照想象競合犯論處。

(二)我國應該採取的立法形式

當前對於事實錯誤立法相關部分無法對其進行逐個列取並且其存在形式也十分混亂,即便是出現常規性列舉也只能用概括性的方式對其進行評定,最爲常見的形式以採取便捷定案的方式,而實施方向即爲規定它直接起到的益處或優勢。在常見的案例當中透過降低自由裁量來充分發揮司法的實際效果。

標籤:論文 刑法 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