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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的刑法研究論文

論文2.75W

摘要:民間借貸在我國由來已久,如今更是走進了尋常百姓的生活之中,到目前爲止已經是熱門話題。民間借貸雖然是來自於民間的自發形成的融資方式,但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正規金融機構的不足之處,爲很多中小企業的發展,解決了很多問題。但在實際上,民間借貸在我國並沒有合法的地位,處於犯罪和無罪的中間地帶。所以說,如何正確引導民間借貸,避免其走上犯罪道路,進一步擴大其對經濟發展的推動作用,是當前我國需要首先考慮的問題,本文首先分析了民間借貸與刑法之間的關係,然後爲以後我國制定民間借貸法律提供相關建議。

民間借貸的刑法研究論文

關鍵詞:民間借貸;刑法;融資

我國對民間借貸的管制一向嚴格,導致人們在提起民間借貸的時候,都會說成是非法的洗錢活動,甚至是聯想成爲刑法中規定的非法集資和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等犯罪行爲。在現代日常生活中,民間借貸由於融資便捷、參與人數比較多等優點,很容易會成爲不法分子用來違法犯罪的工具,但是從實際來說,民間借貸和洗錢還是存在本質上的區別的,更不能把民間借貸說成是非法活動,造成人們對民間借貸的錯誤看法,主要是由於我國目前並沒有形成完善的法律體系和金融體系造成的,從而導致人們對民間借貸的看法十分混亂。本文透過研究民間借貸與刑罰的相關問題,爲刑法中對民間借貸的判定提出改善建議。

一、民間借貸的特徵

(一)參與主體衆多,資金來源廣泛

民間借貸的資金來源廣泛,基本上擁有閒散資金的企業和個人都可以提供民間借貸服務,如個人、企業、個體戶等。資金的來源也各不相同,不僅包括居民的私人儲蓄、企業的資金積累,還包括那些來歷不明的資金和銀行借貸的資金等。在所有的資金來源之中,更多的是巨門和企業的私有財產。此外,還能體現出出借方在金融市場找到不到合適的投資產品,所以就會將大量資金投入民間借貸志宏,進行資金調劑。

(二)隱蔽性和地域性

隱蔽性主要指的是民間借貸在當前還不屬於合法的融資手段,因此並不能得到法律的承認,只能私下進行,並且不受金融當局的監管,所以具有隱蔽性特點。此外,透過對我國民間借貸的地域分佈的分析,由於民間借貸主要依靠道德約束,所以分佈情況主要受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傳統文化和居民投資意識的影響,呈現塊狀分佈。浙江溫州歷史以來,民間借貸就一直存在,因此,在當地,民間借貸流傳比較廣泛,廣東地區,由於私營經濟和個體經濟盛行,所以民間借貸也普遍流行。相對來說,我國的中西部地區,非公有制經濟發展還在起步階段,人們對於投資理財還不是很理解,所以少數地區存在民間借貸現象,但並不是家家戶戶都會出現這種行爲。

(三)信用基礎的特殊性

中小企業存在着貸款難的問題,這是由於在銀行他們的信用度爲零,民間借貸則完全不用擔憂這些問題,通常來說,它只是存在與特定的區域內部,借款雙方由於血緣、地緣和商緣等關係,都建立起了絕對的信任,借款人和出借人對彼此都很瞭解,在資訊瞭解程度上都是相等的,由於各種各樣的關係,才形成了借貸雙方。如果其中一人違約,那麼在這個地區的資訊網中,違約人會失去信用,並且從此以後,會永遠失去向人借貸的機會。這種無形的道德約束力,促使借貸雙方不會輕易違約,充分保障了民間借貸的信用度。

二、民間借貸的刑法問題

(一)對直接融資的規制過於狹窄

在當前的刑罰制裁體系之中,對於非法融資行爲成爲打擊不目標,主要是由於其不具備直接融資可以直接接待資金的特點。相對來說,比起間接融資方式,直接融資可以跳過金融中介,直接進行交易,而且交易過程中的融資規模、途徑和資金走向都會避過國家的監控,從某種意義上來說,給國家的宏觀調控帶來極大的阻礙。國家還沒有明確承認民間融資的合法地位,在法律體系中也沒有關於民間借貸的相關說明,因此國家的公權力就無法保障投資人的合法權益。投資人爲了維護自己的利益,往往會選擇採取一些過激的、非法的手段追回資金,甚至有時候會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這也是民間融資的`一大弊端。

(二)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用於合法經營行爲的性質模糊

《刑法》並沒有明確界定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的目的,即吸收存款後資金的走向無論用於何地都屬於犯罪行爲。具體來說,當中小企業的發展遭遇瓶頸期,無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只能透過聚集社會資金來維持企業的生產和發展。當前我國對中小企業的發展是支援和鼓勵的,尤其是當前社會對與民間融資行爲也比較支援,那麼對於那些企業私自吸收公衆款項,用於自身合法經營的行爲,如何判定是當前需要考慮的重要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刑法不能縱容違法犯罪行爲,但是又不能完全否定,所以,在這方面,我們要更多地考慮刑法的判定準則。

(三)未能建立均衡有序的刑罰梯度

刑法有三個基本原則,其中一個就是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主要用於判斷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刑罰必須是在罪責刑相適應的情況下才能使用,這也是社會正義性和公平性的體現。反之,罪行相同的時候,但是判定的罪名不一樣,處罰的程度也會有所不同嗎?這樣一來,人們勢必會對法律的公平性產生懷疑。要想體現罪責刑的統一,就要建立一個完善的合理的刑罰制裁體系。對於不同的犯罪行爲,處罰方式也要量刑而定,可以建立一個專門的犯罪羣,來統一犯罪性質。根據罪責刑適應原則,要求在同一羣衆刑罰的程度要保持一致,並且量刑要合理和公平。但是在實際判定中很難保持遵循這一原則,比如說非法的民間借貸行爲,在判決上三種罪名就有不同的處罰方式。我們都知道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有兩個量刑範圍,一個是3年,另一個是3年到10年;擅自發行股票、公司和企業債券罪只有一個5年有期徒刑的量刑;集資詐騙罪的量刑幅度是4個。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對於吸收公衆存款達到20萬以上的情況判定爲犯罪行爲,但是如果發行債券的話,達到犯罪標準是50萬元。這樣一來,在20萬元-50萬元之間就出現了空白地帶,特別是在當前一個資訊高度發達的時代,在處理民間借貸的案件中,總會引起廣大人民權重的廣泛關注,人們會對案情積極討論覈對法律空白地帶的該度恐慌,最典型的案例就是吳英案。既要遵循法律,又不能罔顧民意,給我國的法制建設敲響了警鐘。

三、完善民間借貸行爲刑事法律規制的建議

(一)以刑法的謙抑性爲指導思想

刑法的謙抑性指的是在利用刑法處理案件時要注意考慮到按照規定來處理案件範圍和判刑程度,也就是說,判定行爲是否違法,儘量用法律來衡量,能判定是違法行爲,就儘量不要攀成犯罪;特別是對那些可以利用制裁來處罰的犯罪行爲,儘量避免量刑過重的現象。從宏觀上來說,刑法的謙抑性指導者犯罪和懲罰手段的進行。首先,建設刑法時要首先考慮到經濟目標。在利用刑法處理案件時,要儘量投入最小的成本和經濟來達到最佳的管治效果,也就是說在刑法的設定缺乏效率和效益的情況下,可以撤銷處罰。其次,刑法是我國法律體系中處罰措施最嚴重的法律,因此在其他法律手段無效的時候,才能投入使用,具有明顯的限制性和最後性特點。即在制裁違法行爲的時候,優先選擇制裁力弱的法律手段,在最後實在無法解決的情況下才會考慮刑法。刑法具有優先的功能,在實際運用過程中要注意充分結合其他法律手段雙管齊下。

(二)明確民間借貸行爲與非法融資活動的界限

目前,我國的法律制度還不完善,對民間借貸的監管也不到位,所以,在民間借貸過程中出現的違法行爲屬於法律的空白地帶,因此出現了許多非法融資打着民間借貸的旗號從事違法行爲。此外,由於民間借貸在某種程度上類似於非法融資行爲,所以司法機關在定罪的時候要根據具體情況酌情判決,這樣一來,就出現了同案不同罪的現象,嚴重削弱了司法的權威性和公平性。所以,爲了嚴厲打擊民間借貸中的違法犯罪行爲,就要將民間借貸和非法融資劃清界限。合理定位民間借貸,劃清民間借貸和非法融資行爲之間的界限。讓民間借貸行爲可以得到金融機關的認可,並能夠得到法律的保護和承認。近幾年來,我國政府不斷嘗試對金融領域作出改革,希望讓民間借貸走向光明,納入監管體系,《貸款通則》在2010年2月修訂出臺之後,對信貸市場列舉了明確的規定,要求信貸市場劃清層次,引導民間借貸走向正確的發展道路,併爲其發展營造良好氛圍。從國家角度來說,正式承認了民間借貸的合法地位,並利用宏觀調控,正確引導民間借貸的發展方向。在這個前提下,儘快出臺關於民間借貸的法律規範,改善當前法律法規在民間借貸上的不足之處,並能夠在以後對於民間借貸的判斷做到合理有效。

(三)合理設定民間借貸涉罪後的量刑梯度

民間借貸包含的犯罪行爲主要有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和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非法經營罪以及集資詐騙罪。除了集資詐騙罪,其他四項罪在量刑上都有差異。透過實際研究顯示,沒有出現非法佔有目的的融資行爲有擅自發行股票債券、非法吸收公衆存款和非法經營這三種,但是對社會造成的危害大同小異,唯一的區別就是融資手段的差異。根據罪責刑適應原則的規定,可以將非法吸收公衆存款和非法經營罪的刑法適當降低,最好是接近於擅自發行股票和債券罪的量刑範圍,或者適當降低量刑跨度,將5年到10年的刑期改爲3年之內。

(四)保持高壓態勢,遏制犯罪勢頭

隨着社會的發展、民間金融機構的興起以及國家對民間借貸領域逐步放開的態勢,民間借貸的發展會在將來一段時間內呈現井噴的情況,隨之而來的集資詐騙的犯罪也會出現更新更隱蔽的犯罪手段。可以預測得到,假借投資各類高新技術產業的集資詐騙的犯罪將會成爲今後相當長一段時間內經偵部門所要直面的工作重點。因此,偵查部門應認真梳理,組織專門力量,實施“專案偵查”爲主的工作模式,把打擊重點放在案值巨大、損失嚴重、影響惡劣的集資詐騙大案要案上,特別是對上級交辦的重特大案件要堅決排除干擾,全力偵破,始終保持嚴打的高壓態勢。對具有重大犯罪嫌疑、涉及人數衆多、有經營價值的案件要強化專案經營意識,主動打擊、精確打擊。對集資詐騙案件多發區域,要適時開展專項打擊和重點整治活動,努力遏制犯罪勢頭,給犯罪分子以震懾、給社會以展示、給百姓以答案,最大限度的追繳贓款贓物,爲人民羣衆挽回經濟損失。這樣做也可以給那些想嘗試民間借貸的企業更多的顧慮,並在試水民間借貸後能夠自覺規範自身的行動。

民間借貸雖然是來自與民間的自發形成的融資方式,但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正規金融機構的不足之處,爲很多中小企業的發展,解決了很多問題。但在實際上,民間借貸在我國並沒有合法的地位,處於犯罪和無罪的中間地帶。我國對民間借貸的管制一向嚴格,導致人們在提起民間借貸的時候,都會說成是非法的洗錢活動,甚至是聯想成爲刑法中規定的非法集資和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等犯罪行爲。本文透過研究民間借貸與刑罰的相關問題,爲刑法中對民間借貸的判定提出改善建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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