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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起訴狀 如何提起民間借貸訴訟

起訴狀2.96W

民間借貸起訴狀如何寫?如何提起民間借貸訴訟?那麼,下面就隨本站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民間借貸起訴狀

原告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住xx市xx區某某村某號。TEL:

被告劉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市民,住xx市經濟開發區某某社區。 TEL:

被告李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市民,住址同上,二被告系夫妻關係。 TEL:

訴訟請求

一、請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償還借款108000元及利息(自xxx年11月10日起計算至履行完畢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現計算至xxx年5月9日,利息爲 元)。

二.一切涉訴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

xxx年2月6日,被告因急用錢向我借款150000元整,口頭約定利息爲月息2分,截止xxx年10月25日,被告將利息全部結清,並又償還了22000元本金,並重新爲我書寫保證書一份,該保證書載明:借款本金128000元,xxx年11月10日前全部還清。後經我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分兩次共償還本金20000元。之後,被告一直以無款爲由不再償還。爲此,特訴至貴院,望依法支援我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賈某某 xxx年5月23日

如何提起民間借貸訴訟?

一、原告提起訴訟

(一)考慮清楚是訴還是不訴

追討的手段可以分爲訴訟和非訴兩大類,除了訴訟還有其他的追討手段可以採用,而訴訟手段程序長、成本高,還存在很多的不確定性。訴訟的首要目的是收回欠款,所以不能意氣用事,首先要分析費用和利益,要分析借款人是否僅爲習慣性拖欠,但最終還是會支付?要了解借款人是否只拖欠咱們一家,要在分析借款人的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的基礎上衡量利弊得失決定是否提起訴訟。

就大的原則,律師建議,當出現逾期後,先要進行分析,能透過非訴手段要回來的錢,儘量別透過訴訟手段,但需要透過訴訟手段時也別猶豫,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實踐中,可按照先非訴,後訴訟的順序進行追討,但如出現以下兩種情況一般需要儘量啓動訴訟程序:一是債務人還款意願已經惡化,有可能惡意轉移資產;二是債務人除了欠我們錢之外,還有其他債權人。

(二)原告起訴的條件

當你下定決心起訴後,起訴還需要符合相應的條件,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起訴的基本條件包括四個: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必須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以上四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如果債權人的起訴不符合上述四個條件,法院不會受理。對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新借貸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

(三)起訴前要對糾紛進行法律分析並確定原告和被告

民間借貸糾紛爲典型的合同糾紛,其基本的法律關係爲民間借貸+擔保,因此債權人在起訴前要對相應法律關係進行梳理並對相應合同法律效力進行判斷,並根據具體的分析確定案件的原告和被告。就這個問題,民間借貸的債權人一般是原告,這個容易確定,比較難確定的是被告。實踐中我們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向債權人借款的,如果該借款用於借款人夫妻的共同生活,也有被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的可能,實踐中如果自然借款人來向我們借款,即便只有一方,在起訴時也儘量把其配偶作爲共同被告起訴,不要遺漏被告;

2、在存在擔保的情況下,建議除對借款人起訴外,也將相應保證人、抵押人、質押人作爲共同被告起訴,不要遺漏被告。(實踐中原告也可以有所選擇,但這個問題相對比較複雜,本文不做討論)

(四)確定管轄法院

原告與被告確定之後,還需要確定向哪一家法院起訴?案件在哪個法院審理是個很關鍵的問題。

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23條),民間借貸糾紛作爲合同糾紛也適用該規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條規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對於合同履行地的確定,按照最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爲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爲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爲地爲合同履行地。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