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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保護刑法規制研究分析論文

論文1.15W

摘要]著作權保護制度在我國法治建設的幾十年中取得了重大進步,制度設計日趨完善,形成了民法、行政法、刑法調整的歸責體系。但是,近年來社會發展中侵犯著作權犯罪出現許多新問題和新情況,加上我國的著作權刑法保護起步較晚,導致司法實踐存在困難,有必要加強著作權保護的刑法規制,本研究針對出現的問題提出了法律層面的措施,以期促進我國知識產權事業的發展。

著作權保護刑法規制研究分析論文

關鍵詞]著作權保護;刑法規制;刑事立法;鄰接權;司法實踐

一、我國現行刑法對於著作權保護的規定及其必要性

著作權是現代社會普遍存在的一項重要權利,對其保護有助於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保障公民合法的智力成果,保護著作權也是促進我國知識產權整體上和諧穩定發展的重要方面。狹義上,著作權是包含財產權和人身權在內作品作者專有的權利;廣義上,著作權是在狹義著作權即財產權和人身權之外衍生的一系列權利[1],我國現行著作權法規定了表演者權、錄音錄像製品權、廣播電視製作者權利等,這些權利的法律稱謂通常是著作鄰接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隨着我國著作權理論的發展,廣義概念被學術界更多的接受,基於此,法理上的著作權保護應當是廣義範圍內的概念。目前,我國的著作權歸責體系中包含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不同責任形式對侵犯著作權的要求不同,總體來說,民事和行政責任相對於刑事責任適用方便,流程簡單,在司法實踐中獲得更多的行使;將侵犯著作權的行爲歸入刑法規制因嚴苛的刑罰性質引起學術界的討論,民事法律關係中的著作權是否被刑法適當保護也是需要學者深思的問題。1990年我國頒佈的《著作權法》沒有關於刑事制裁的規定,主要因爲我國長期以來沒有統一的著作權保護意識,爲了有效的法律實施將這一命題暫時放緩。經過多年的著作權實踐與公民法律意識培養,全國人大設立了“侵犯知識產權罪”,設定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和第二百一十八條,分別規定了侵犯著作權罪和銷售侵權複製品罪[2],標誌着著作權保護正式納入刑法規制。刑法意義上的著作權保護體現出我國對侵犯著作權行爲重拳出擊的態度,也表現出我國保護著作權法律制度建設工作的完善。改革開放以來,人民的文化生活豐富多彩,各式各樣的作品層出不窮,特別是互聯網的飛速發展更是極大地豐富了人們的精神食糧。傳播速度快、範圍廣是當代藝術作品的一大特點,相應的著作權侵權案件也逐漸增多,多樣化的侵權方式使得打擊著作權侵權行爲存在一定困難。因此,從刑法的現實效果來說,建立著作權刑法保護模式是刑法保護社會關係廣泛性的體現,也是刑法保護在嚴厲性方面的體現,針對社會侵犯著作權行爲頻繁性和多樣性的特點,國家強制力的最強幹預與刑法的震懾作用能夠達到預防犯罪、減少侵權行爲發生的目的。

二、我國著作權保護刑事歸責的不足

雖然我國現有著作權保護體系已日臻完善,但是我國的著作權保護起步較晚,存在一些現實判例中不能很好解決的問題。著作權是一種動態的權利,會隨着社會的發展而變化,在經濟文化和科技水平不斷進步的現代社會,侵犯著作權的行爲和形式也出現了新的問題和變化,造成法律的灰色地帶。透過分析我國近年來發生的著作權侵權案件的特點,刑法保護的主要問題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一)立法模式單一且不夠具體

我國法律體系對於著作權的刑法保護模式規定了具體的犯罪行爲種類和刑罰懲罰,刑法的提示性條款沒有犯罪構成要件的具體規定,也無法體現出著作權法對於著作權立法的專業性要求。在立法模式中,雖然單一集中式立法具有穩定、方便適用與學習的優勢,但是當今社會科學技術的發展瞬息萬變,著作權保護也出現許多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如果專門性法律不能承擔時代使命、立法模式不能及時應對新情況,那麼許多著作權侵犯行爲可能逃脫法律的制裁。

(二)規定的犯罪情形不全面

雖然我國《刑法》規定了五種侵犯著作權的犯罪行爲,修改後的《著作權法》增加至八種,但是面對著作權保護的嚴峻形勢仍是杯水車薪,最突出的是現有刑法對於互聯網侵犯著作權犯罪的規定不夠明確。互聯網既是作品傳播的主要途徑也是著作權侵犯比較嚴重的領域[3],互聯網作品保護是亟待解決的問題,需要及時明確應納入刑法的行爲。

(三)缺乏人身權利的保護

著作人身權是著作權中一項重要的權利,因強烈的人身依附性而存在,包括髮表權、署名權、修改權等;作者轉讓作品的經濟權利後人身權利依然存在,受讓者不得擅自行使或更改。當前我國的刑法保護內容多是經濟利益,忽視了人身權利對於著作權的重要性,這與我國改革開放過程中大力發展經濟的時代背景有關;在新的著作權保護環境下,人身權利是經濟權利的重要支撐,需要平衡二者在刑法保護中的地位,更多地重視著作人身權的保護,這一領域目前還是立法空白。

(四)狹義著作權和鄰接權的保護界限模糊

著作權包括廣義和狹義兩種概念,我國刑法是廣義上著作權的概括式立法,沒有明確區分著作權和著作權有關權利,不能明確體現出著作權保護的社會關係種類。鄰接權是作品傳播過程中傳播者表演形成勞動成果的一種權利,1961年透過的《羅馬公約》確立了保護鄰接權條款。近年來,網絡技術的廣泛應用使得保護鄰接權人的利益矛盾日益加深,可以說,侵犯著作權的客體已經從傳統上狹義著作權向鄰接權轉變,這一點應當引起立法者的重視。

(五)違法所得規定的設定不合理

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侵犯著作權罪成立的數額要求“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①,銷售侵權複製品罪是“違法所得數額巨大”②。其一,大量侵權案例中的侵權者雖然有少量的利潤收入,但是對於著作權的侵犯十分巨大,造成的影響也無法彌補,在侵權人大量複製並低價銷售的情況下更是如此[4]。其二,比較同一章中對於商標法的成立標準是銷售金額較大,而非違法所得,能夠更好地把握成罪標準,也有利於司法實踐認定侵權行爲。

三、刑事立法完善著作權保護的建議

爲了適應我國的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完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保障市場經濟的有序執行,現階段著作權的保護力度應在立法層面予以重視,特別是針對新形勢下出現的問題及時立法。爲了完善我國著作權刑法保護的有關規定,本研究認爲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着手。

(一)協調部門法關係,調整立法模式

根據外國先進的立法經驗,著作權的刑法保護主要體現在刑法典和著作權法之間的協調作用。德國和日本的刑法典中並沒有具體的保護規定,只是概括爲原則性或一般性的條文;著作權法是具體規定的細化,最終依據刑法規制懲罰侵犯著作權的違法犯罪行爲。此種立法模式對於我國制定著作權刑法保護有借鑑意義,既可以保證刑法依據其他法律調整社會關係的穩定性,不必頻繁修改,也可以促進著作權法的完善,保持法律的活力,順應社會關係變化及時調整。

(二)及時立法,確保法律涵蓋的犯罪情形

我國的法律規定不能涵蓋目前存在的全部著作權侵犯案件,規定的情形較少也不利於我國加強著作權保護力度,適當拓展著作權犯罪新情況是完善著作權保護的直接方式。立法方式可以採取制定刑法修正案、頒佈司法解釋、修改著作權法等,用以彌補司法實踐的法律空白,如打擊互聯網盜版電影/電視劇等影視作品、非法出租侵權複製品、未經許可將複製品用於非法途徑等都是亟需立法規制的侵權領域。

(三)重視“與著作權有關權利”的.保護

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又稱鄰接權,鄰接權保護是著作權保護的重要一環,但是,現有體系中沒有完全體現出地位,我國現行刑法中涉及鄰接權保護的規定只有侵犯錄音錄像製作者權利的保護,不能滿足鄰接權包含的衆多內容,其他鄰接權利保護的重要性與錄音錄像權利等同。因此,立法中應當刑法規制侵犯表演者權、廣播電視權、出版者權的行爲,平等地保護鄰接權人的利益,維護我國著作權市場的穩定與繁榮。

(四)設立著作人身權保護的規定

著作人身權存在人格權、身份權等依附權利性質,對其保護常見於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目前,我國對著作人身權的歸責由民法或行政法規調整,現階段的侵犯著作權案件中體現出不重視人格權和責任追究不到位等問題,造成原有的歸責體系不能很好地保護著作人身權。根據功利主義刑法立法原則提出的“威懾力不足”原理,即對於某一不當行爲,應當用刑法外的其他法律進行規制,當非刑法責任對現有的情況處理失靈時,才能考慮適用刑法加以規制,用刑罰彌補威懾力的不足[5]。應當肯定民、行責任規制的作用,其中刑法保護的內容應依照審慎原則設定規定,與其他調整方式並行不悖。

(五)建立“非法經營所得”的犯罪構成標準

違法所得與非法經營所得是不同角度成罪定性的設定標準,前者以行爲人在侵權過程中對市場秩序的破壞程度評判是否構成犯罪,後者以行爲人對受侵害人造成的損失判斷是否成罪。對比而言,後者能夠更加直觀地表現出該行爲的社會危害程度、量化該行爲對受害人的損失以便定罪量刑。因爲法律實踐中違法所得金額較小卻給受害人造成較大損失的案例比比皆是,所以及時調整成罪標準非常必要。

四、結語

著作權是知識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我國文化事業的發展繁榮發揮着至關重要的作用。法律的靈魂在於實施,新形勢下著作權保護刑事立法工作應當以司法實踐爲主要依據,針對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及時完善,以保證我國知識產權事業的蓬勃發展。

參考文獻

[1]劉春田.知識產權法[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36.

[2]邸瑛琪.著作權刑法保護的幾個問題[J].鄭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2,(4).

[3]劉葉.網絡著作權刑法保護的完善設計[J].上海政法學院學報,2015,(4).

[4]範豔.論著作權刑法保護的立法完善[D].重慶:西南政法大學,2009.

[5][英]吉米邊沁.立法理論[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11: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