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文谷

位置:首頁 > 實用範文 > 論文

行政法本科畢業論文

論文1.79W

行政法學理論基礎是揭示行政法本質和規律的,在行政法學理論體系中具有基礎性質和地位的理論,是明確行政法價值與功能的關鍵。下面是行政法本科畢業論文,歡迎參考閱讀!

行政法本科畢業論文

行政法本科畢業論文1

《 簡論行政強制法的實踐難題與因應之道 》

摘要 :行政強制是行政法上的一項基本的制度,作爲一種手段它在行政管理過程中被廣泛使用。然而,理論上對此問題的研究較爲混亂,制度實踐也表現出諸多困擾和衝突。爲應對這種現實,2011年6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在歷經12年四次審議後,由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透過,並於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此法的出臺彌補了以前行政強制制度的散、亂、軟的問題,但在實踐中如何做到盡善盡美仍然是亟待解決的問題。

關鍵詞 :行政強制 實踐難題 因應之道

《行政強制法》出臺以前,我國已經初步形成一套自成體系的行政強制法律制度,但是在行政強制領域中還存在着許多亟需解決的現實問題。歷時12年,我國的行政強制法終於出臺,這部法律肩負着規範行政權力和維護行政相對人利益的雙重責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支架性法律,其出臺是我國行政法治建設歷程中的又一個里程碑。其以完備的邏輯結構緊扣行政強制的各個方面,兼顧了從實體到程序、從總則到分則、從行政機關實施到法院實施行政強制等特點,並始終將人文精神貫穿其中。但是,該法自實施以來仍然面臨着一些難題亟需加以完善。

一、行政強制法的實踐難題

我國《行政強制法》在實踐中遇到的難題主要體現在一下方面:

(一)行政強制原則籠統抽象,實踐中無法具體實施

《行政強制法》明確規定,或者雖沒有明確規定但在和整個條文中呈現出來的原則有六項,具體爲:平衡原則、比例原則、行政強制法定原則、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原則、正當程序原則和救濟原則。其中,第五條所確立的比例原則是我國第一次在行政立法中明確確立的原則。比例原則,要求在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上,應在其所追求的目的與所採取的手段進行平衡,採取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設定和實施行政強制。此原則源於德國19世紀的警察法學,現在是德國等大陸法系國家以及歐共體法中一項重要的一般行政法原則和憲法原則。廣義的比例原則的內容包括必要性、適當性和比例性的要求,這些要求都是具有不確定的彈性要求。比例原則的核心內容是“最小損害”原則。這一原則在實踐中可操作性不強,在具體的行政強制實踐中,往往是以公益爲名,對個人正當權益過分忽視,一種普遍的觀念認爲,目的的正當性當然可以證成手段的正當性。行政強制執行手段帶有強制性,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之間在行政強制執行手段下是被服從與服從的關係。爲了儘快實現行政目的,行政機關往往以各種理由運用強制手段提高效率,對於非強制手段會很少適用。所以,這一原則在實踐中如何操作是一個很重要的難題。

(二)落實限制“委託執行”困難重重

《行政強制法》第十七條規定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託,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這條顯然是針對多年以來社會上由非行政機關或者不具備資質的人員行使行政強制的“亂象”而制定的,本條禁止了“委託執法”及公務員執法,有利於肅清行政強制中的混亂現象。但是,法律規定禁止其他人員執法和實施強制,而實踐中其他人員執法現象不但沒有減少反而還有擴大增加的趨勢。究其原因:一是基層執法力量不足,基層執法編制不夠,執法任務又很重,因此導致很多執法主要靠其他人員去完成。二是執法重心沒有下移到基層,很多執法編制和執法人員都浮在中層和高層,或者是執法貴族化傾向,有執法資格的人員不執法,沒有執法資格的人員滿大街執法。這就是我們基層執法的部分現狀。此條過於絕對的表述造成了立法上的尷尬:有些強制執行是行政機關的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無法親自實施的,就會導致行政強制的軟弱無力。

(三)人民法院執行能力面臨挑戰

《行政強制法》第十三條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學者認爲,由行政機關自行實施行政強制執行,即由行政機關自己執行自己做出的行政決定,背離基本的正當程序原則。所以,加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可以說是在程序上又爲行政強制執行多了一道審查程序,從理論上來看,這有一定的益處。但是,行政強制執行權畢竟是行政權,執行的內容是行政決定,目的是實現行政職能。行政強制執行往往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也包括專業性很強的行政強制執行活動。從法院的系統來看,一般由執行庭負責執行,由行政庭負責審查。由於人力和物力的缺乏,往往由行政庭來擔任執行庭的部分執行任務,這就必然導致在審查過程中的馬虎。另外,行政主體容易形成惰性。我國行政主體自行強制執行的前提是必須要有法律的授權。如果行政主體沒有法律的授權,那麼它必須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可能爲了免責或怕麻煩,有可能將本來可以自行執行的事項統統申請人民法院執行,這不但不能充分發揮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職能,而且增加了人民法院的負擔。反之,屬於法院的執行事項,本應立即執行,法院故意不執行或拖延時間,會降低行政效率損害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最後,人民法院對行政主體提出的申請執行案件,只能進行形式審查,同時由於案件數量的巨大,人民法院作出錯誤執行裁決並強制執行的情況難以避免。在此,違法的行政強制執行並不是行政機關做出的,行政機關不會因此承擔責任,要求法院承擔責任,若法院出現司法腐敗,相對人的維權途徑就更加困難。

二、實踐中運用行政強制法的因應之道

鑑於行政強制法在實踐中遇到的問題,我們可以在以下方面進一步完善。

第一,貫徹以人爲本的執法理念,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現代法治國家是建立在以人爲本、對人的基本權利的保障基礎上的。行政強制原則籠統抽象,運用行政強制過程中應樹立以人爲本的理念,對弱勢羣體應有包容態度。首先,行政強制原則不可避免的涉及到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間的矛盾和衝突,當二者發生衝突時如何解決?傳統的觀念認爲公共利益高於私人利益,私人利益要向公共利益讓路,在實踐中我們應該具體分析,必須動態的考量相關利益,做到公私利益兼顧。其次,運用行政強制原則時應樹立服務意識。服務是政府的存在基礎,在民主政體下,政府只是手段,是達成公民福祉的工具,而非目的。政府的地位決定了它不能剝奪公民的自爲的權利,不能以強制手段爲政府自己提供擴張權利的機會。當然樹立服務意識,也不是一味的要求行政機關遷就公民,在對相對人的合法權利給予適當的考慮後,也要適時的運用強制手段,以維護行政權威。再次,強制手段要體現人性化。手段的人性化並不是只講人情,不講法治,而是在以人爲本理念的支撐下,在法治的大前提下,進行執法手段的更新,更多的關切相對人的現實,真正把相對人當人看。

第二,適當進行擴大解釋,維護行政權威。針對《行政強制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有些強制執行是行政機關的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無法親自實施的,就會導致行政強制的軟弱無力的現象,我們認爲可以在實踐中適當的進行擴大解釋。所謂擴大解釋,即對法律條文有關詞句的含義作出擴展,使其比字面通常理解的含義更廣泛、更豐富,當然,這種法律解釋不能違背立法原意。第十七條的立法原意是如果可以透過委託來獲得行政強制措施權,則意味着不需要依據“法律、法規”,只需要依據“行政決定”就可以獲得一種對公民人身權和重要財產權產生直接影響的權力,這顯然有違行政法治的精神,也不符合行政強制法定原則。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現實生活中執法空白也是大大存在的,如果將職能進行重新配置會對部門之間的權力和利益產生重大影響,這將是一個長期的部門之間相互博弈的過程。爲了維護行政的權威,有必要對第17條進行擴大解釋,以應對執法空白。同時,必須真正解決執法重心下移問題,解決執法重心下移的體制和制度配套問題。還要提高執法裝備的技術化、資訊化程度,減少對執法人員數量的過分依靠。

第三,合理配置行政強制執行權,加強監督。不同的國家機關的權力應該是獨立的,各國家機關之間是相互監督相互協調的關係,將不同國家機關的職能混淆起來會造成混亂。《行政強制法》第十三條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此條執行不當,會造成強制執行權的混論,損害公民的合法權益。這裏的關鍵問題在於法律設定的標準問題,綜合以上分析,我們認爲,應當把握以下兩個標準:其一,涉及重大公益、行政行爲內容須及時實現的,授權特定的行政機關。如稅務機關的強制劃撥權等。其二,專業性和技術性較強的,授權特定的行政機關。如專利管理機關的強制許可、外匯管理機關的強制收兌等。而專業性和技術性不強、各行政機關普遍需要的,如強制拍賣、強制扣繳、強制劃撥等,則不宜普遍授權,原則上應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關於代履行和執行罰這種在性質上較溫和,不易造成相對人權益的損害的間接強制執行方法可以適當由行政機關執行,以減輕人民法院的負擔。同時,我們也要加大對行政強制執行的監督,加強權力機關、司法機關、人民羣衆與新聞媒體的監督,並加強各機關自身的內部監督。關於人民法院審查方式上應以形式審查爲一般原則,以實質審查爲例外。

三、結語

重視保障公民權利的《行政強制法》的頒佈僅僅是行政強制行爲走向法治化的開端,爲保證該法有效執行,充分發揮其推進法治建設的重要功能,除依賴於自身的完備性外,還依賴於與其他行政法律的有效銜接,各級行政機關的有效執行,清理與本法不相符的滯後內容,以及全社會的法律素養。我們相信,此法的實施將是完善我國法治體系的有益探索。

行政法本科畢業論文2

《 簡論行政程序法目標模式之選擇 》

摘要 :行政程序法目標模式的選擇體現了立法的價值取向,並確定了立法的基本架構。因此,目標模式是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先決問題,選擇什麼樣的目標模式對行政程序法的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目前,法學界對行政程序法應具備目標模式並未達成共識,因此,對行政程序法目標模式的研究將有利於推動我國行政程序法的制定。本文從比較法的視角對現代西方國家分別以美國和奧地利爲典型代表兩大目標模式——控權模式和服務模式進行闡述,從中比較和借鑑,再結合我國法律體系建設進程並提出在轉型期的中國大陸的行政程序法宜選擇控權模式、維權模式和服務模式並重模式作爲其目標模式,希望本文對中國大陸行政程序法的法典化有所裨益。

關鍵詞 :目標模式 控權模式 維權模式 服務模式

隨着法學領域研究的不斷深入,“模式”分析方法被引入來對程序法的體例、目標進行整體研究。在行政程序法中,學者們提出的目標模式是對未來我國立法行爲模式和內容模式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從當今世界各國來看,各國程序法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立法目的,一是限制行政權力的擴張;二是加強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三是與行政實體法緊密聯繫,圍繞實體法的管理和服務功能展開,形成了行政程序法三大目標模式:控權模式、維權模式和服務模式,我國行政程序法的目標模式側重於三種模式的結合,更注重對行政權力行使的控制,公民權利的保護與服務社會的功能。

一、行政程序法目標模式之概述

(一)何謂目標模式

所謂模式(model,pattern)是指“事先或者將要確定的某一事務的樣式或者特徵。”例如專利法規定的發明樣本,產品或者項目的風格或樣式。行政程序法中所說的目標模式特指一個國家的立法機關從本國的法律傳統、法律文化、公民的法律意識等各種因素考慮,從本國的實際出發,繼承本國優秀的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的同時,吸收別國先進的對發展本國法律具有進步作用的各種法制因素而形成的相對穩定的對行政程序法具有指導作用的一種模式,這種模式體現了行政程序法的設計、價值、功能等多方面的指向,並與立法目的緊密聯繫。

(二)研究並選擇目標模式的重要意義

研究行政程序法的目標模式,對於完善和發展我國行政程序法具有重要的作用,對控制行政權力,維護人民利益、服務社會、完善依法行政程序具有重要的意義,對推動我國依法行政具有進步的意義。

特定的目標模式體現了特定行政程序法的價值取向,決定了其基本架構、基本原則以及由此所產生的各種規則和制度。它對行政程序法的構架、體例產生巨大的影響,甚至更深層次地影響到行政程序法的理念、法律精神和制度,它的確定性往往也會影響到人們對法的認識程度、開放程度、思維定勢。

二、目標模式之釐清——基於比較法視角下的認識

目標模式是研究行政程序法衆多熱點問題中的一個。我國法學界有關行政程序法目標模式概括起來大致有以下幾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把目標模式分爲控制模式、效率模式和權利模式三種。控制模式是指統治者爲了維護其統治,要求下級行政機關不得違反自己統治意志的模式,體現強大的強制性。效率模式是指以效率爲中心,服務於效率的模式。權利模式主要體現爲維權,保障權利。

第二種觀點把目標模式分爲保權模式、控權模式和效率模式三種。保權模式主要指在行政程序中,最大限度地保障行政相對人在行政程序中所享有的權利的一種模式。控權模式主要是控制行政機關行政權力的擴張,保證依法行政的一種模式。效率模式主要是基於管理和服務的效能而產生,強調高效。

第三種觀點把目標模式分爲公正模式和效率模式兩種。公正模式主要強調對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的監督,防上偏私,效率模式指以效率爲中心,服務於效率的模式。

第四種觀點將行政程序法目標模式與行政程序法價值模式放一起探討。提出行政程序法目標模式分爲維護模式和保護模式,與此相應行政程序法的價值模式可以分爲民主模式和效率模式。

分析以上各種觀點,各個學者都是站在本國的立場和自身研究的方向去闡述這一問題,從行政程序法所要求的目標上去看,各種觀點都有自身的合理性、適用性。但都存在着劃分標準不明確和劃分概念不周延的不足。本人特別指出,行政程序法的目標模式應歸結控權模式、維權模式和服務模式三位一體的目標模式。在當今各國,由於受民族傳統、法律傳統、人文傳統、法律意識、法律心理、法律文化、、經濟發展、民主發展、社會制度以及地域的影響,各國的行政程序立法目標模式不完全相同或完全不相同。但各國都在一定程度上遵循控權和服務的模式。而這一模式則是將兩者都放在同一或基本同一的高度和位置,都給以共同重視,並以此爲出發點,在實踐中視具體情況而允許其在不同歷史時期、不同的歷史條件能有一定程度的側重點。或者說,並重模式作爲一種目標模式其實是一個呈現出動態側重點的相容模式,是站在一定的制高點上,起着統攝、引領和指導作用的模式。

爲了說明這一問題,我將從比較法的視角對現代西方國家(分別以美國和奧地利爲典型代表)兩大目標模式——控權模式和服務模式的實踐情況進行闡述和分析,指出不同國家於目標模式之不同選擇是歷史的選擇,是規律性和必然性的統一。

(一)行政程序法之目標模式——控權模式(以美國爲例)

《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簡稱APA)於1946年6月11日公佈施行,作爲行政程序法控權模式的典型代表。美國行政程序立法之所以選擇了控制行政權力,側重於保護公民的權利的控權模式,主要是受以下幾個方面的因素所制約:第一,注重程序價值觀的法律傳統的內在要求。將程序的公正作爲行政行爲公正、公開、民主的保障手段,提高對行政權力的監督。第二,滿足行政權力運作的現實需要。立法目的的最終確定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公衆對行政權力運作的現實需要。第三,受行政法觀念的影響。美國將行政法視爲“控制行政權力的法”,控權理念使美國更注重防止限制行政權力濫用,保障公民權益。第四,受社會價值觀念的影響。美國強調個人的權利,強調個人主義,人權意識和觀念很強。此外還有其他因素影響和制約着目標模式的選擇,但這些因素的合力皆偏向了控權模式,同時進一步強化了對社會的服務。

(二)行政程序法之目標模式——服務模式(以奧地利爲例)

奧地利是行政程序立法較爲發達的國家之一,其行政程序法在行政法中享有很高的.地位,早在1925年6月,奧地利國會就透過了《行政執行法》、《行政處罰法》、《普通行政程序法》、和《行政程序法施行法》。這4部法律奠定了奧地利行政程序法的服務模式。奧地利目標模式之選擇,亦由其諸多因素來共同影響和決定的。比如說有以下方面:第一,程序價值觀的影響。奧地利屬於傳統的大陸法系國家,歷來很重視實體法而輕視程序法,把實體法應用於管理社會、服務社會之中,而程序法被視爲實體法實現其目標和介值的工具,具有從屬性。常更多關注於結果、實體上的正義實現,努力追求效率的提高。第二,以行政行爲爲核心,將行政法視爲行政權力執行規則的行政法觀念的影響。第三,在社會價值觀念方面,大陸法系國家傾向於傳統的集體主義思想,習慣於依照一些事先已經擬製好的規則行事。總之,奧地利選擇服務模式與該國所存在的各種因素有關。

三、我國行政程序法目標模式之選擇——控權模式、維權模式和服務模式並重

我國行政程序法目標模式選擇上,應力求從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出發,一是考慮行政機關權力執行的有效控制,防止權力無限擴張;二是考慮行政程序的完備;三是考慮人民的權利得到保護;四是兼顧國家利益的實現,最終實現社會和諧這一目標奮進,因而我國行政程序法科學的目標模式應是控權模式、維權模式和服務模式並重,突出對行政權力的控制、人民權利的維護、對社會經濟發展的服務,三者之間不能顧此失彼,應並重發展,科學發展,科學立法。

在我國《行政處罰法》、《行政訴訟法》都從不同的角度上體現控權模式、維權模式和服務模式並重的行政程序法目標模式,這在我國是有現實的土壤基礎的,且理論上是確實可行的。

控權模式、維權模式和服務模式並重的行政程序法目標模式是我國行政程序法發展的必然,這一模式和我國的發展有着不可分割的聯繫。中國改革開放三十年,在廣泛而深刻的意義上促成了中國這個社會的轉型,是一個新的起點,從社會現代化的角度看,中國屬於後發現代化國家,與許多已經完成現代化的發達國家相比,在各個方面皆有“趕超”的特點。在法治和法律體系的建設方面也不例外。

可見,中國的法律體系是具有一定規模和優越性的,但也指出未來實質意義的法律體系的建設之路是漫長而艱辛的。於是,在今後將要制定的行政程序法更需要有一種高瞻遠矚。在目標模式的確立上,某種意義上可以說控權模式、維權模式和服務模式並重是我們目前境遇下的理想殿堂,但又是我們未來努力的方向和趨勢。畢竟在中國當下,人民法律意識的提高、民主政治化的發展,並重模式成爲我國行政程序法目標模式的必然選擇。一方面由於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人民的科學文化水平有所提高,生活質量也有所提高,人民對民主立法、科學立法的要求日增不減,人民要求有序的政治參與、要求政務公開、民主監督呈現上升趨勢,依法行政,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更應該落到實處,這就要求我們更科學地運用法律的手段控制行政權力的擴張。

另一方面,我國現正處於社會主義改革開放時期,是各種社會矛盾突發和高發的時期,人民處於弱勢狀態,因此對人民權利的維護必不可少。最後,我國改革就是爲了發展,發展就需要一個強有力的政府作爲支撐,作政策指導,作法律導向,這就離不開政府的服務,因此,總的來說控權模式、維權模式和服務模式並重行政程序法目標模式顯得更爲符合中國轉型時期的立法的訴求,也更符合我國在新形勢下深入貫徹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全面推進依法行政,進一步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必然選擇。

四、結語

在我國,控權模式、維權模式和服務模式並重的這一模式看起來具有一定的理想性,但對於處於轉型時期的中國而言,行政機關權力的控制、人民權利的維護、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服務是現實的,不容我們否認,隨着我國社會的發展,在某一時期可能會有不同的目標選擇、價值選擇,因而在這一併重模式中偏重一某一種模式是有可能的,但這三者之間的關係並不會因此而完全脫節,這要求立法者自身具備較高水準的辯證的理性的思考力,在立法的過程中,不僅要着眼於現在,注重現實,更要明查將來,把這三者有機結合起來,推動我國行政程序法目標模式科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