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魚我所欲也的寫作手法

孟子在《魚我所欲也》一文中曾說:“生,亦我所欲也,義,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捨生而取義者也。”,其中的寫作手法目的是引導我們來思考“取”與“舍”的問題。讓我們明白義的重要性,以下便是小編整理的《魚我所欲也》中的寫作手法,供大家學習和參考。

《魚我所欲也》原文

魚,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jiān),舍魚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義,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jiān),捨生而取義者也。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於生者,故不爲(wéi)苟(gǒu)得也;死亦我所惡(wù),所惡(wù)有甚於死者,故患有所不闢(bì)也。如使人之所欲莫甚於生,則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使人之所惡(wù)莫甚於死者,則凡可以闢(bì)患者何不爲(wéi)也?由是則生而有不用也,由是則可以避(bì)患而有不爲(wéi)也。是故所欲有甚於生者,所惡(wù)有甚於死者。非獨賢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賢者能勿喪耳。

一簞(dān)食(shí),一豆羹(gēng),得之則生,弗(fú)得則死。呼爾而與之,行道之人弗受;蹴(cù)爾而與之,乞人不屑(xiè)也。

萬鍾則不辯禮義而受之,萬鍾於我何加焉!爲(wèi)宮室之美,妻妾(qiè)之奉,所識窮乏者得(dé)我歟(yú)?鄉(xiàng)爲(wèi)身死而不受,今爲(wèi)宮室之美爲(wéi)之;鄉爲身死而不受,今爲妻妾(qiè)之奉爲(wéi)之;鄉爲身死而不受,今爲(wèi)所識窮乏(fá)者得(dé)我而爲(wéi)之;是亦不可以已乎?此之謂(wèi)失其本心。

《魚我所欲也》寫作手法

第一段包括兩層,從“魚,我所欲也”到“故患有所不避也”是第一層。這一層的開頭兩句:“魚,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魚而取熊掌者也。”只是作爲一個比喻,藉以說明“我”“捨生取義”的果敢,只具有使文章生動形象,鮮明可感,富於氣勢的修辭效果(孟文的特色之一),完全沒有使論點得以證明的論據作用。因爲人能“舍魚而取熊掌”並不能證明人就能“捨生取義”。所以,如果把上述兩句換成“果敢地”三字放在“捨生取義”四字的前面作狀語,是不影響文章的思想內容和結構的。可見,這一層的'重心全在後面的幾句話中。後面幾句中的“捨生取義”、“不爲苟同”、“患有所不避”是同一個意思,即不貪生怕死。這些都是作爲事實論據的,分別放在第一個分論點我“所欲有甚於生,所惡有甚於死”的前後,進行迴環論證,即從事實得出結論,再用事實證明它(孟文常用的方法)。所以這一層不是用“舍魚而取熊掌”爲論據證明“捨生取義”。而是用“捨生取義”,(即“不避患”、“不苟得”)爲論據證明:“我”有“所欲有甚於生,所惡有甚於死”的“本心”。

從“如使人之所欲”到“賢者能勿喪耳”是第二層,首先用“如使人之所欲莫甚於生,則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兩個假設反問句所蘊含的普遍事實,從反面證明第二個分論點:人們具有“所欲有甚於生,所惡有甚於死”的本心。接着又用兩個肯定句:“由是則生而有不用”;“由是則可以避患而有不爲”從正面論證分論點。然後順承上文的事實論證,正反論證和酣暢的行文氣勢,概括性地提出了中心論點:“所欲有甚於生者,所惡有甚於死者,非獨賢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賢者能勿喪耳”。(體現了孟文的辯論色彩),可謂水到渠成,順當明快。

概括上面兩層可知:第一段是用“我”“人”的行爲作事實論據,透過推究原因論證了中心論點。

承接第一段,文章的第二、第三段又用具體的事實進一步論證中心論點,使論證更加嚴密有力。第二段(從“一簞食”到“乞人不屑也”)舉出“呼爾而與之,行道之人弗受;蹴爾而與之,乞人不屑也”的事實證明飢者照樣有人的“本心”:“所欲有甚有於生,所惡有甚於死”。第三段用反問排比句式,透過把“向爲身死而不受”與“今爲宮室之美而爲之;……今爲妻妾之奉而爲之……今爲所識窮乏者得(德)我而爲之”作比較,深刻地提示了“萬鐘不辨禮義而受之”是失去了“本心”的行爲,從而證明了他們也是有“本心”的,只是已經喪失罷了。“是亦不可以已乎!”是在中心論點得以充分論證後提出的一句號召,增強了文章的現實批判性。

透過分析《魚》文的結構和材料可以得出一個結論:《魚》文是用“我”“人”“行道之人”“乞人”“萬鐘不辨禮義而受之”“者”的行爲作論據,透過推究原因,然後概括提示出中心論點的。

從《魚》文的出處看,《魚》是《孟子》一書中第六篇《告子》中的第十章。《孟子》全書對人性的看法是人所共知的性善論。第六篇《告子》更是系統地,全面地,集中地闡明瞭人性善的哲學觀:其中第二章指出:“人性之向善也,猶水之就下也。”第六章又集中地指出:“惻隱之心,人皆有之;羞惡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緊接着第八章又以牛山上本來有繁茂的樹木爲喻,說明人皆有“性善”的“本心”,在有些人身上看不到善的行爲,不是因爲他們沒有“善”的“本心”,只是因爲它像牛山上的樹木那樣被砍伐殆盡了。正是這樣,第十章《孟》與以上諸章在思想內容上一脈相承,論證了人皆有“所欲有甚於生,所惡有甚於死”的“本心”。恰如朱熹在《孟子集註》中所指出的:“此章言善羞惡之心,人皆有之。”只有這樣確認人皆有“本心”爲《孟》文的中心論點,才能和《告子》全篇乃至《孟子》全書的思想內容相吻合,纔有利於正確理解孟子“王道仁政”思想的哲學根源,纔有利於把握孟文的藝術風格,纔有利於把它作爲論說文的範文進行教學。


標籤:寫作 所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