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崗員工管理辦法
爲進一步合理配置公司內部人力資源,優化人員結構,提高公司經濟效益,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所稱待崗人員是指由於在公司管理體制改革、機構改革、定編定崗、崗位競聘中未被聘任崗位且不服從安置的人員,由於個人原因未參加崗位競聘的人員,不服從工作調動的人員,以及不服從管理或因考覈不合格被所在單位淘汰的人員,其身份是公司的在冊職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按待崗人員進行管理:
1、殘疾人、精神疾病患者;
2、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者;
3、女職工在國家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者。
三、待崗人員仍由其原所在公司或部門(處室)管理(調至新單位不滿三個月的員工退回原單位管理),並負責提供崗位技能、企業文化、規章制度的培訓。
四、待崗人員在待崗期間不得脫離公司,每天到原所在單位考勤,並服從管理,無條件的完成所在單位安排的各類臨時性工作。出勤情況作爲發放待崗工資的依據,交人力資源處備案。
五、待崗人員的勞動關係、工資關係等仍保留在公司,暫列編余,不參加職稱評定(含考工定級)、職務晉升等。
六、待崗人員自待崗的當月起,執行章丘市最低工資標準(含個人應承擔的五險一金),公司停發其現行標準工資、津貼、補貼等,停止享受所有福利待遇,待崗期間工齡不計算在崗補貼。公司按社保政策爲其辦理保險手續並繳納保險金。
七、待崗期限爲12個月,自待崗人員至原單位登記之日起計算,待崗期滿,公司爲待崗人員提供1-2次上崗機會。
八、對在待崗期間表現較好者,公司可根據用人需求,在其待崗滿半年後,按照不超過50%的比例擇優推薦至缺員崗位。待崗人員被聘用後,有三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內仍執行原待崗待遇;試用期滿合格者,由新單位聘用,同時辦理有關手續,工資待遇實行同崗同酬。試用期滿不合格,新單位不予聘用的,仍爲待崗人員。
九、待崗人員在待崗期間,本人可以申請辦理辭職手續;因病不能參加待崗培訓者,由市級醫院出具有效證明,按公司現行規定辦理病假手續。
十、待崗人員在待崗期間,如原合同期滿,則不再續簽合同,原勞動關係自行解除。
十一、待崗期內,待崗人員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公司經教育無效可與其按解除勞動關係辦理(如:自動離職、解除合同等)。
1、在規定期限內不到公司管理機構報到,則按曠工處理,連續曠工時間超過5天者,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10天者;
2、無正當理由拒絕轉崗或不服從原單位管理者;
3、在外找到新的工作,未告知原單位,未辦理相關手續者;
4、在新的崗位工作中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時間超過5天者,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10天者;
5、無理取鬧嚴重影響公司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者。
十二、待崗期滿,待崗人員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公司可與其按解除勞動關係辦理(如:自動離職、解除合同等)
1、經培訓仍不能勝任工作或無單位接收的;
2、因病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新崗位工作者;
3、不服從安排者。
十三、公司成立待崗管理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人力資源處,主要職能是受理待崗人員的申訴並予以調解,在受理申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
十四、執行本辦法過程中,待崗人員如有爭議,可在發生爭議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公司待崗管理工作協調小組提出申訴,或在發生爭議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章丘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其他有關部門提起申訴。申訴期間不影響本辦法的執行。
十五、本辦法經2015年全體職工代表大會透過,自公佈之日起實施,若以往公司有關檔案規定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爲準。
十六、本辦法由人力資源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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