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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徵收評估報告鑑定

報告2.01W

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報告鑑定若干規定有哪些具體內容?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報告鑑定若干規定對於房屋徵收評估作了哪些相關規定?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報告鑑定若干規定有什麼新的內容?

房屋徵收評估報告鑑定

關於印發《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報告鑑定若干規定》的通知

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報告鑑定若干規定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爲更好地維護房屋徵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規範房屋徵收評估報告鑑定工作,保障鑑定質量,根據《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報告及複覈結果的鑑定適用本規定。

前款所稱的房屋徵收評估報告包括: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範圍內,單獨出具的徵收房屋評估報告、成片徵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及分戶評估報告、其他補償評估報告等。

第三條 (鑑定程序)

上海市房地產估價師協會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受理鑑定申請後,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及時組成專家組並組織專家進行實地查勘、調查、鑑定。

鑑定工作應當在受理後的10日內完成。

第四條 (鑑定申請)

申請人應當向專家委員會提交鑑定申請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專家委員會應當根據鑑定工作的實際需要,明確鑑定申請材料,並在上海市房地產估價師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網站向社會公開。

第五條 (鑑定受理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家委員會應當受理鑑定申請:

(一)房屋徵收當事人(指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和房屋徵收部門,下同)對房屋徵收評估報告有異議,經複覈評估,對複覈結果仍有異議,自收到複覈結果之日起10日內申請鑑定的.;

(二)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採用標準價調整法評估的房屋整體評估報告的評估結果有異議申請鑑定的;

(三)房屋徵收部門在報請區縣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前,經徵詢,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對房屋徵收評估報告或者複覈結果有異議,房屋徵收部門申請鑑定的;

(四)區縣政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前,未經專家委員會鑑定的房屋徵收評估報告或者複覈結果,房屋徵收部門申請鑑定的;

(五)已申請過鑑定但因故終止的房屋徵收評估報告或者複覈結果,法院因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審理需要委託鑑定的。

第六條 (鑑定不予受理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家委員會可以不予受理鑑定申請:

(一)鑑定申請人不能提交相關材料或者補正後仍不齊全的;

(二)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收到房屋徵收評估報告後,未經複覈評估,直接向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的,或者在收到複覈結果之日起10日後申請鑑定的;

(三)房屋徵收部門在報請區縣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前,經徵詢,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對房屋徵收評估報告或者複覈結果未明確表示有異議申請鑑定的;

(四)房屋徵收評估報告或者複覈結果已經專家委員會鑑定,申請人就同一房屋徵收評估報告或者複覈結果再次申請鑑定的;

(五)不屬於專家委員會鑑定職責範圍的。

第七條 (鑑定受理)

專家委員會應當在收齊鑑定申請材料後3日內作出受理鑑定或不予受理鑑定的決定。其中,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不予受理的,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原因。

第八條 (實地查勘)

專家委員會應當在實地查勘3日前,書面告知申請人實地查勘的具體時間

實地查勘時,專家應當佩戴實地查勘證件,協會工作人員應當攜帶工作證件。專家組應當填寫相應的實地查勘記錄表單,如實記錄入戶情況、查勘情況等,並簽字。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派員陪同專家組進行實地查勘,並邀請無利害關係的第三人一起參加,由第三人在相應的實地查勘記錄表單上簽字,證明專家的入戶情況。

第九條 (專家鑑定)

專家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範、標準,獨立審覈,出具書面鑑定意見

專家鑑定時,應當對申請鑑定的房屋徵收評估報告或者複覈結果,從評估程序、評估依據、評估假設、評估技術路線、評估方法選用、參數選取、評估結果確定方式等評估技術問題進行審覈,對房屋徵收評估報告或者複覈結果的合法性、規範性、合理性等提出意見。

對於參照評估、已滅失房屋等房屋徵收評估報告或者複覈結果,專家可以根據被徵收房屋的證據保全資料或者公房所有人保管的有關檔案資料,或者參照被徵收房屋同區域、同建築類型房屋的有關資料,進行鑑定。

第十條 (鑑定結果)

專家委員會應當根據專家組的合議結果出具鑑定結果。房屋徵收評估報告或者複覈結果合法、規範、合理的,專家委員會應當維持;房屋徵收評估報告或者複覈結果存在不合法或者不規範或者不合理的,專家委員會應當將鑑定結果同時抄送出具房屋徵收評估報告或者複覈結果的房地產估價機構(以下簡稱估價機構),估價機構應當改正,重新出具房屋徵收評估報告,並在報告中予以說明。

第十一條 (配合協助)

估價機構應當配合鑑定工作的開展,及時提供相關材料,並根據專家委員會的要求,就鑑定涉及的評估相關事項進行說明。

申請人應當協助專家開展鑑定工作,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並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保證鑑定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十二條 (終止鑑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家委員會可以終止鑑定,出具終止鑑定通知書並說明原因:

(一)房屋徵收當事人拒絕專家實地查勘的,或者專家實地查勘無法正常進行的;

(二)估價對象的房屋實際用途與規定用途不一致或者建築類型不明確的;

(三)發生不可預見情況,鑑定工作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有效期)

本通知自2014年10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