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文谷

位置:首頁 > 行政公文 > 報告

資產評估準則-評估報告

報告2.75W

隨着個人素質的提升,報告使用的次數愈發增長,報告具有語言陳述性的特點。一聽到寫報告就拖延症懶癌齊復發?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資產評估準則-評估報告,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資產評估準則-評估報告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規範註冊資產評估師編制和出具評估報告行爲,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資產評估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資產評估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評估報告,是指註冊資產評估師根據資產評估準則的要求,在履行必要評估程序後,對評估對象在評估基準日特定目的下的價值發表的、由其所在評估機構出具的書面專業意見

第三條 註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資產評估業務,編制和出具評估報告,應當遵守本準則。

第四條 註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與價值估算相關的其他業務,出具價值分析報告或者其他專業意見,可以參照本準則。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條 註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清晰、準確地陳述評估報告內容,不得使用誤導性的表述。

第六條 註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評估報告中提供必要資訊,使評估報告使用者能夠合理理解評估結論。

第七條 註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資產評估業務,可以根據評估對象的複雜程度、委託方要求,合理確定評估報告的詳略程度。

第八條 註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資產評估業務,評估程序受到限制且無法排除,經與委託方協商後仍需出具評估報告的,應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評估程序受限情況及其對評估結論的影響,並明確評估報告的使用限制。

第九條 評估報告應當由兩名以上註冊資產評估師簽字蓋章,並由評估機構蓋章。有限責任公司制評估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夥制評估機構負責該評估業務的合夥人應當在評估報告上簽字。

根據中評協[20xx]230號第九條修改爲:“評估報告應當由兩名以上(含兩名)註冊資產評估師簽字蓋章,並由評估機構加蓋公章。有限責任公司制評估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夥制評估機構負責該評估業務的合夥人應當在評估報告上簽字。

“有限責任公司制評估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權首席評估師或者其他持有註冊資產評估師證書的副總經理以上管理人員在評估報告上簽字。

“有限責任公司制評估機構可以授權分支機構以分支機構名義出具除證券期貨相關評估業務外的評估報告,加蓋分支機構公章。評估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權分支機構負責人在以分支機構名義出具的評估報告上簽字。”

第十條 評估報告應當使用中文撰寫。需要同時出具外文評估報告的,以中文評估報告爲準。

評估報告一般以人民幣爲計量幣種,使用其他幣種計量的,應當註明該幣種與人民幣的匯率。

第十一條 評估報告應當明確評估報告的使用有效期。通常,只有當評估基準日與經濟行爲實現日相距不超過一年時,纔可以使用評估報告。

第三章 評估報告的內容

第十二條 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標題及文號;

(二)聲明

(三)摘要;

(四)正文;

(五)附件。

第十三條 評估報告的聲明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註冊資產評估師恪守獨立、客觀和公正的原則,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的規定,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提醒評估報告使用者關注評估報告特別事項說明和使用限制;

(三)其他需要聲明的內容。

第十四條 評估報告摘要應當提供評估業務的主要資訊及評估結論。

第十五條 評估報告正文應當包括:

(一)委託方、產權持有者和委託方以外的其他評估報告使用者;

(二)評估目的;

(三)評估對象和評估範圍;

(四)價值類型及其定義;

(五)評估基準日;

(六)評估依據;

(七)評估方法;

(八)評估程序實施過程和情況;

()評估假設;

(十)評估結論;

(十一)特別事項說明;

(十二)評估報告使用限制說明;

(十三)評估報告日;

(十四)註冊資產評估師簽字蓋章、評估機構蓋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合夥人簽字。

根據中評協[20xx]230號第十五條第(十四)項修改爲:“註冊資產評估師簽字蓋章,評估機構或者經授權的分支機構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代表簽字,合夥人簽字。”

第十六條 評估報告使用者包括委託方、業務約定書中約定的其他評估報告使用者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評估報告使用者。

第十七條 評估報告載明的評估目的應當惟一,表述應當明確、清晰。

第十八條 評估報告中應當載明評估對象和評估範圍,並具體描述評估對象的基本情況,通常包括法律權屬狀況、經濟狀況和物理狀況。

第十九條 評估報告應當明確價值類型及其定義,並說明選擇價值類型的理由。

第二十條 評估報告應當載明評估基準日,並與業務約定書約定的評估基準日保持一致。評估報告應當說明選取評估基準日時重點考慮的因素。評估基準日可以是現在時點,也可以是過去或者將來的時點。

第二十一條 評估報告應當說明評估遵循的法律依據、準則依據、權屬依據及取價依據等。

第二十二條 評估報告應當說明所選用的評估方法及其理由。

第二十三條 評估報告應當說明評估程序實施過程中現場調查、資料收集與分析、評定估算等主要內容。

第二十四條 評估報告應當披露評估假設及其對評估結論的影響。

第二十五條 註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評估報告中以文字和數字形式清晰說明評估結論。

通常評估結論應當是確定的數值。經與委託方溝通,評估結論可以使用區間值表達。

第二十六條 評估報告的'特別事項說明通常包括下列內容:

(一)產權瑕疵;

(二)未決事項、法律糾紛等不確定因素;

(三)重大期後事項;

(四)在不違背資產評估準則基本要求的情況下,採用的不同於資產評估準則規定的程序和方法。

註冊資產評估師應當說明特別事項可能對評估結論產生的影響,並重點提示評估報告使用者予以關注。

第二十七條 評估報告的使用限制說明通常包括下列內容:

(一)評估報告只能用於評估報告載明的評估目的和用途;

(二)評估報告只能由評估報告載明的評估報告使用者使用;

(三)未徵得出具評估報告的評估機構同意,評估報告的內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於公開媒體,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當事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四)評估報告的使用有效期;

(五)因評估程序受限造成的評估報告的使用限制。

第二十八條 評估報告載明的評估報告日通常爲註冊資產評估師形成最終專業意見的日期。

第二十九條 評估報告附件通常包括:

(一)評估對象所涉及的主要權屬證明資料;

(二)委託方和相關當事方的承諾函;

(三)評估機構及簽字註冊資產評估師資質、資格證明檔案;

(四)評估對象涉及的資產清單或資產彙總表。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準則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國資產評估協會關於印發《資產評估準則——評估報告》等7項資產評估準則的通知,中評協[20xx]189號,20xx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