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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公民論的論文

論文1.5W

摘 要:生態公民理論是20世紀末環境政治學、環境哲學和環境倫理學研究的一個新興話題。筆者首先簡要介紹了斯廷博根和多布森的生態公民理論,繼而從生態文明視野的角度闡述了生態公民的四個重要特徵:生態公民是具有環境人權意識的公民;生態公民是具有良好美德和責任意識的公民;生態公民是具有世界主義意識的世界公民;生態公民是具有生態意識的公民。

生態公民論的論文

關鍵詞:公民身份;生態公民;生態文明;世界主義

Abstract: Ecological citizenship theory has become a branch of the study of environmental politics, environmentalphilosophy and environmental ethics since the end of 1990s. This paper first introduces the ecological ヽitizenship theories articulated by Bart van Steenbergen and Andrew Dobson, and then expound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four important features of it. The author argues that ecological citizenship is the citizenship with awareness of environmental human rights, virtue and responsibility, cosmopolitism, and ecology.

Key words: citizenship; ecological citizenship;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cosmopolitism

一、公民身份理論的興起

加拿大學者金裏卡和諾曼曾指出,20世紀70年代,政治哲學最重要的話題是社會正義,80年代討論較多的是社羣與社羣成員身份,而90年代政治理論的焦點則是公民和公民身份。[1]英國學者斯廷博根也認爲,公民、公民權利與公民身份問題是20世紀90年代西方學術界的熱點話題,越來越多的社會難題和問題,如貧困、族羣認同、跨國移民、女性問題以及環境問題等,似乎都可以透過公民身份的視角富有成效地加以分析。[2]1西方學術界的這種研究氛圍也蔓延到了環境政治、環境哲學與環境倫理學領域。生態公民問題逐漸成爲這些領域的一個重要話題。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一系列從生態公民理論角度探討環境保護問題的論文和著作相繼發表和出版,成爲環境政治學、環境哲學和環境倫理學領域的重要學術景觀。①

斯廷博根於1994年發表的“邁向全球生態公民身份”是較早探討如何理解生態公民之意涵的重要文獻之一。在該文中,斯廷博根分析了理解生態公民概念的三種模式。

第一種模式是擴展自由主義的公民身份理論。自由主義的公民理論認爲,公民身份問題主要是一個權利享有者資格的問題。根據自由主義公民理論的這一邏輯,我們可以把權利享有者的範圍從當代人擴展到後代人以及動物。例如,美國哲學家湯姆雷根就認爲,動物(至少是高等哺乳動物)和人一樣,也是生命的主體,是內在價值的擁有者,因而,它們和人一樣,也是基本權利(即獲得尊重的權利)的擁有者。把權利擁有者的範圍從當代人擴展到未來後代,這是權利擴展運動的又一個成功範例。但是,把權利擁有者的範圍從人類擴展到動物和非人類存在物,超出了正統的自由主義理論的應用範圍,因而引起了廣泛的爭議。“我們如何能夠以及應該在這方面走多遠,這將仍然是一個複雜的問題。”[2]167

第二種模式是擴展共和主義的公民身份理論。共和主義的公民身份理論認爲,公民身份不僅僅是一個權利和資格問題,同時也是一個關於公民的美德、責任和義務的問題;公民的首要特徵是對共同體的認同、忠誠、責任與義務。根據共和主義的公民身份理論:“生態公民身份意味着這種責任向自然世界的延伸。”[2]167共和主義的生態公民理論強調擴展責任範圍的重要性;它要求人類把自身視爲自然生態系統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並以負責任的態度積極參與自然的進化。

第三種模式是擴展世界主義的公民身份理論。從某種意義上說,世界主義的生態公民身份理論是自由主義公民身份理論與共和主義公民身份理論的綜合,既關注生態公民的權利與責任,更強調生態公民身份的全球維度。斯廷博根認爲,目前主要存在着兩種類型的全球生態公民。第一種是作爲全球改革者的生態公民。這種生態公民強調環境問題的全球維度,承認傳統的民族國家體制的侷限性,並認識到全球合作與聯合國體制對於解決全球環境問題的重要性。因而他們主張改革現有的國際關係,加強並改善聯合國在解決全球事務方面的功能與職能。全球改革者把可持續性和可持續增長作爲中心目標,認爲透過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就能解決全球環境問題。因而,作爲全球改革者的生態公民具有明顯的技術樂觀主義特徵。第二種類型的生態公民是地球公民。如果說全球改革者關注的是對全球環境的管理與控制,那麼,地球公民關注的則是對地球的關懷和關愛。地球公民強調地球作爲養育者、作爲棲息地、作爲生命之根、作爲生活世界的重要性。地球公民是對地球充滿感激之情和責任意識的公民。在斯廷博根看來,擴展權利主體範圍的模式“是否富有成效是值得懷疑的”,而擴展責任範圍的模式似乎是更富有成效的。擴展責任範圍的生態公民模式試圖在參與的基礎上與自然建立一種新型的關係,但是單純的責任擴展模式也是不充分的,只有把以參與爲核心的責任觀念與強調關懷地球的地球公民觀念結合起來,我們才能真正建構起一種“切實可行”的生態公民理論。[2]173

英國學者多布森教授的《公民與環境》是迄今最爲系統地探討生態公民理論的學術專著。該書的“導論”說明了研究生態公民理論的必要性和現實意義。第一章“走向後世界主義”,從全球化的非對稱性影響出發,分析了“對話型世界主義”和“分配型世界主義”的侷限,並指出了走向後世界主義的必要性。第二章“公民身份的三種類型”,分析和說明了自由主義、公民共和主義與後世界主義的公民理論的主要特徵(表1)。第三章“生態公民”,詳細闡述了多布森教授所理解的“後世界主義生態公民理論”的具體內容。第四章“自由社會的環境可持續性”,探討了以可持續發展爲核心的環境價值觀與自由主義的中立性是否相容的問題。第五章“公民、教育與環境”,從自由主義角度爲英國政府把“生態公民教育”納入普通高中必修課程的政策進行了辯護和說明。

多布森所理解的生態公民是後世界主義公民的典範。生態公民理論擁有後世界主義公民理論的所有特徵。首先,它強調責任而非權利,而且,這些責任不是互惠性的。因而生態公民理論所理解的責任與自由主義公民理論和公民共和主義公民理論所理解的責任迥然有別。後兩者所理解的責任主要是以契約爲基礎的互惠性的責任。其次,生態公民理論認爲,不論是在公共生活領域還是在私人生活領域,人們都應遵循某些公共的道德規範,因爲人們在私人領域的行爲(如家庭的消費模式與個人的生活習慣)會對公共領域產生影響。自由主義與公民共和主義的公民理論則認爲,公共的道德規範只適用於公共領域,不適用於私人領域。再次,生態公民理論認爲,美德是公民身份的核心構成要素。自由主義的公民理論只要求公民遵守法律,認爲美德對於自由社會來說是可有可無的東西。公民共和主義的公民理論雖然強調美德的重要性,但它所理解的美德主要是古希臘人所理解的美德,例如勇敢、正直、節制、對政治共同體的忠誠等。這些美德與軍事活動有一定的聯繫,具有明顯的陽剛特徵;更爲重要的是,這些美德主要是公共領域的美德。生態公民理論所理解的美德(如公正、關懷、同情等)既包括公共領域的美德也包括私人領域的美德;這些美德是陰柔性的,與軍事活動無關。最後,自由主義與公民共和主義的公民理論所理解的公民主要是特定政治共同體的成員,生態公民理論所理解的公民則是超越了國家界限的所有人。由於其他的生態公民與我們自己並不一定生活在同一個政治共同體中,因而生態公民是由陌生人組成的公民。作爲生態公民,“我們不僅對彼此是陌生的,而且對彼此的生活地點以及生活年代都是陌生的”[3]106。因此,生態公民是世界公民。

《公民與環境》一書的另一獨特之處是,根據“生態足印”(ecological footprint)概念來理解生態公民之責任和義務的具體內容。生態足印指的是我們在滿足自己的物質需求時所消耗的生態空間(ecological space)。生態空間既包括我們所消耗的物質產品的數量,也包括需要用來吸收廢物的自然空間的數量。我們可以根據可持續發展的目標和平等分配的原則來確定每一個人或共同體可以合法享有的生態空間的總量。每一個人都有權利擁有足夠的、與他人同等的生態空間。多布森認爲,從全球範圍的角度看,生態空間的分配是不平等的;人們留下的生態足印也是有差別的,因而,生態公民所負有的生態義務也是有差別的。“只有這樣一些人才負有生態公民的義務,他們以這樣一種方式佔有了生態空間,以致妨礙或損害了現在和未來的其他人追求他們的重要目標的能力。”[3]120由於一個人留下的生態足印會影響到其國界之外的其他人和未來的人們,因而,一個人對其他國家的人和未來的人都負有道德義務。多布森指出,生態公民的義務不是對稱的。“如果我的生態空間超過了可持續的規模,那麼,我的義務就是減少我的生態空間。要求某個在生態空間方面處於赤字狀態的人也相應地減少他的生態空間,這是荒謬的。”[9]120-121同樣,生態公民的義務也不是無限的。“生態公民之負有生態公民的義務,乃是由於生態空間的不公平分配。一旦這種不公平的分配得到校正,生態公民的義務也就停止了。”[10]121要具體地測算和平等地分配每一個人可以合法地擁有生態空間的數量,雖然具有一

定的操作難度,但是生態空間的概念確實爲我們確定生態公民的生態義務提供了一個客觀的科學┍曜肌*

二、生態文明視野中的生態公民

生態文明是一種正在生成和發展的文明範式。它是繼工業文明之後,人類文明發展的又一個進階階段。生態文明最重要的特徵是強調人與自然的和諧。生態文明的經濟模式是生態經濟,這種經濟把人類的經濟系統視爲生態系統的一部分,而不是強行把生態系統納入人類的經濟系統。生態文明的政治結構以普遍人權和全球正義爲基礎,強調人類整體利益和基本需要之滿足的優先性,倡導全球治理和世界主義取向。在生態文明時代,科學技術不再是人類征服自然的工具,而是修復生態系統、實現人與自然協調發展的助手。生態文明的有機自然世界觀突顯作爲整體之自然的內在價值,強調自然是文明的基礎;生態文明的倫理體系突現關懷、責任與和諧的價值,倡導理性消費和綠色生活方式。

這種全新範式的文明不會自發地出現。它的出現離不開那些具有強烈責任感和生態文明意識的現代公民的`自覺追求。具有生態文明意識且積極致力於生態文明之建設的現代公民就是生態公民。生態公民是建設生態文明的主體基礎。只有我們社會中的大多數人都在自己的公民意識中加入生態公民的新元素,並在器物(技藝)、制度和觀念層面系統地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生態文明最終才能由理想變成現實。

作爲生態文明的主體,生態公民具有四個顯著特徵。

第一,生態公民是具有環境人權意識的公民。強調個人權利的優先性和國家對於個人權利的保護是現代公民意識的本質特徵。擁有公民身份即意味着擁有了獲得某些基本權利的資格。權利不僅爲作爲個體的公民提供了自主的空間,還爲作爲權利主體的個人提供了一道保護性的道德屏障,使得個人能夠免於他人或國家的干涉或傷害。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是現代國家的基本職能及其合法性基礎。由於現代社會的每一個人都是基本權利的合法擁有者,因而,公民的基本權利又被稱爲普遍人權。人權的範圍是逐步擴展的。第一代人權以政治權利爲主體,包括生命權、自由權、財產權和安全權等;第二代權利以社會、經濟和文化權利爲主體,包括福利權、工作權和教育權等;第三代權利以集體權利爲主體,包括生存權、發展權、和平權與環境權等。根據對人權擴展歷程的這一理解,環境人權是第三代人權的重要內容。

環境人權是20世紀70年代隨着生態環境的惡化日益威脅着人類的健康和生存質量而逐漸被人們所認可的一項新的權利。1970年,在日本東京舉行的“公害問題國際座談會”發表的《東京宣言》,首次建議把“人人享有不損害其健康和福利之環境的權利”作爲一種基本人權在法律體系中確定下來。1972年,聯合國第一次人類環境會議透過的《人類環境宣言》明確指出:“人類有權在一種能夠過有尊嚴的和福利的生活環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次年,歐洲人權會議制定的《歐洲自然資源人權草案》也將環境權作爲新的人權加以確立。1987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委員會提交的《環境保護與可持續發展的法律原則》再次確認:“全人類對能滿足其健康和福利的環境擁有基本的權利。”20世紀90年代後期以來,隨着環境意識在全球範圍的普遍覺醒,環境人權已經成爲一項得到絕大多數人認可的道德共識,並逐漸被落實到有關環境保護的國際法以及許多國家的憲法和法律中。

作爲一項全新的權利,環境人權主要由實質性的環境人權與程序性的環境人權構成。實質性的環境人權主要包含兩項合理訴求:一是每個人都有權利獲得能夠滿足其基本需要的環境善物(如清潔的空氣和飲用水、有利於身心健康的居住環境等),二是每個人都有權利不遭受危害其生存和基本健康的環境惡物(環境污染、環境風險等)的傷害。程序性的環境人權主要由環境知情權(即知曉環境狀況的權利)和環境參與權(即參與環境保護的權利)兩個部分組成。明確認可並積極保護自己和他人的這些環境人權,是生態公民的首要特徵。

第二,生態公民是具有良好美德和責任意識的公民。生態公民不是隻知向他人和國家要求權利的消極公民,也是主動承擔並履行相關義務的積極公民。《人類環境宣言》在肯定人類對滿足其基本需求的環境擁有權利的同時,也明確指出,人類“負有保護和改善這一代和將來的世世代代的環境的莊嚴責任”。從形式上看,生態公民負有的特定義務有三類:一是遵守已經確立的環境法規,二是推動政府制定的相關環境法規,三是在公共生活與私人生活中主動實踐生態文明的各項規範。從其性質上看,生態公民負有的義務具有非契約性(不基於公民之間的利益博弈)、非相互性(對後代的義務不以後代的回報爲前提)、差異性(那些對環境損害較大的人負有較多的義務)等特徵。

生態公民還是具有良好美德的公民。現代社會的環境危機與公民個人的行爲密不可分。單個地看,公民的許多行爲(如高消費)既不違法也不會對環境構成傷害。但是,這些看似無害的行爲累積在一起,卻導致了資源的枯竭和環境的污染。公民如何約束自己的這類行爲,主要取決於公民自身的道德修養。公共領域與私人領域的分離是現代社會的重要特徵。但是,公民在私人領域的生活方式卻會對生態環境產生影響。公民的消費方式對商家是否選擇資源節約型的生產方式有着重要導向作用。因此,對環境保護來說,公民的消費美德以及私人領域的其他美德(如節儉)都是至關重要的。此外,政府的環保措施是有限的,環保法規的制定也比較滯後。在這種情況下,公民需要採取主動行爲,積極參與環保事業。這種參與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以志願者的身份積極參與各種民間環保活動,二是推動政府加快環保立法。無論採取哪種方式,都離不開美德的支撐。

在創建生態文明的過程中,現代公民不僅需要具備傳統公民理論所倡導的守法、寬容、正直、相互尊重、獨立、勇敢等“消極美德”,還需具備現代公民理論所倡導的正義感、關懷、同情、團結、忠誠、節儉、自省等“積極美德”。生態公民的這些美德是生態文明的制度體系得以創建的前提,也是這些制度體系得以良性執行的潤滑劑。公民如果不能養成與生態文明相適應的美德,生態文明即使能夠建立起來也難以長久地保持下去。

第三,生態公民是具有世界主義意識的世界公民。現代社會的環境問題大都具有全球性質。環境問題的根源具有全球性。許多國家(特別是弱小的發展中國家)的環境問題都是由不公正的國際政治經濟秩序引起的。發達國家的消費取向和外交政策往往對發展中國家的環境狀況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環境污染沒有國界。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可能單獨依靠自己的力量來應對全球環境惡化所帶來的挑戰。沒有其他國家的配合與協作,單個國家的環保努力不是勞而無功就是事倍功半。因此,全球環境問題的解決必須採取全球治理的形式。

全球治理的實現需要以全球意識的覺醒爲前提。全球意識的核心是世界主義。世界主義是一種強調每一個人的平等價值、突現對每一個人的義務的價值觀念。世界主義反對狹隘的民族主義,強調人類之間的團結、平等和相互關心,突現對全人類的認同和世界公民身份的重要性。西方傳統的人類共同體觀念,中國傳統的大同理想,都是世界主義理念的不同表現形態。(注: 具體參見趙汀陽的《“天下體系”:帝國與世界制度》(《世界哲學》2003年第5期)和赫爾德的《世界主義:觀念、現實與不足》(赫爾得、麥克格魯編的《治理全球化:權力、權威與全球治理》,曹榮湘等譯,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年出版)。) 20世紀後半葉以來,隨着人權運動的深入發展,強調每一個人都擁有不可替代的平等的道德價值,強調平等地關心和尊重每一個人,強調優先滿足基本需要,逐漸成爲全球政治和倫理文化的基本價值取向。國家邊界在法律和道德上的重要性開始受到全球公民身份的挑戰。國家或民族的界限不再是權利和責任的邊界。

在世界主義看來,不管我們生活在哪個國家,基於我們共同的人性,我們都屬於同一個人類共同體。成爲這個或那個政治共同體的成員,這只是由出生的時間和地點所決定的偶然事實;作爲人類的一員而存在,這纔是一個更爲基本和更爲重要的事實。在確定人的價值和尊嚴時,國家界限並無決定性的道德意義。作爲整體的人類才應當是我們認同的首要對象。[4]因此,世界主義強調個人之世界公民身份的重要性,強調人類成員之間的價值共享、相互尊重、普遍義務、彼此關心和團結互助的重要性。它要求我們把所有的人都當作自己負有義務的同胞來看待,並承擔起作爲世界公民所具有的促進人類整體福利的責任。

生態公民清醒地意識到環境問題的全球性以及生態文明建設的全球維度。他們不再把國家或民族的邊界視爲權利和責任的邊界,而是在世界主義理念的引導下積極地參與全球範圍的環境保護。世界主義反對狹隘的民族主義,強調人類之間的團結、平等和相互關心,突現對全人類的認同和世界公民身份的重要性,倡導全球民主與全球正義。具有世界主義理念的生態公民不僅關心本國的環境保護和生態文明建設,而且積極地關心和維護其他國家之公民的環境人權,自覺地履行自己作爲世界公民的義務和責任,一方面積極推動本國政府參與全球範圍的環境保護,一方面直接參與各種全球環境NGO(非政府組織)的環保活動,致力於全球公民社會的建設。

全球環境保護運動是全球公民社會建設的一股重要推動力量。我們正在經歷的全球化進程是一個不平衡、不對稱的進程。政治的全球化往往落後於經濟的全球化。資本的全球化給全球環境造成的破壞尚未得到全球政治的有效控制。在這種情況下,加強全球公民社會的建設將有效地彌補全球政治的不足,並對跨國公司不關心全球環境的行爲構成有效的約束。全球消費者手中的貨幣是引導跨國公司最重要的“選票”。強大的全球環境NGO是推動和引導各國政府以及跨國公司積極參與全球環境保護的重要博弈力量。因此,具有世界主義理念之生態公民在全球市場和全球政治博弈中的選擇和承諾將是全球生態文明建設成功與否的關鍵因素。

第四,生態公民是具有生態意識的公民。健全的生態意識是準確的生態科學知識和正確的生態價值觀的統一。生態科學知識是生態意識的科學基礎,生態價值觀是生態意識的靈魂。只有樹立了正確的生態價值觀,人們纔會有足夠的道德動力去採取行動,自覺地把生態科學知識應用於生態文明建設。生態價值觀是現代環境保護運動的重要發動機和牽引器。

整體思維和尊重自然是現代生態意識的兩個重要特徵。整體思維要求人們從整體主義世界觀的角度來理解環境問題的複雜性。環境問題不是單純的技術問題,不能依賴單純的技術路徑。環境問題的解決離不開政治和經濟的制度創新,更需要人們的價值觀和生活方式的相應變革。環境問題也不是單純的環境破壞問題,它與貧困問題、和平問題、發展問題等密不可分。環境問題與其他社會問題構成了複雜的“問題羣”。對於這些問題羣,必須採取綜合的治理措施。環境保護所涉及的也不僅僅是人與自然關係的調整,也涉及當代人之間以及當代人與後代人之間關係的調整。只有同時調整好這三種關係,環境問題才能從根本上得到解決。整體主義世界觀還要求我們充分意識到,生態系統是一個有機整體,它的各部分之間保持着複雜的有機聯繫。人類對生態系統之整體性、變化性與複雜性的認識和了解是有限的。因此,人類在干預自然生態系統時,必須要遵循審慎和風險最小化的原則,要爲後代人的選擇留下足夠的安全空間。

尊重自然是現代生態意識的重要內容,也是生態文明的重要價值理念。自然是人類文明的根基。脫離自然的文明是沒有前途的文明。人類依賴自然提供的空氣、水、土壤和各種動植物資源而生存。現代科技雖然改變了人類對自然的直接依賴程度,但人類的生存離不開自然生態系統的支撐這一基本前提並沒有改變。神奇而美麗的自然還能撫慰人類創傷的心靈,提升人類的精神境界,滿足人類的求知慾望。對於這樣一個養育了人類的自然,現代公民應懷有感激和讚美之情。

尊重自然的基本要求是尊重並維護自然的完整、穩定與美麗。尊重自然的前提是認可人與自然的平等地位,既不對自然頂禮膜拜,也不把自然視爲人類的臣民和征服對象,而是把自然當作人類的合作伙伴。尊重自然的理念與環境人權並不矛盾。人們對之享有權利的對象不是自然本身,而是自然的部分構成要素以及自然提供的部分“生態服務”。作爲整體的自然不是任何人的財產,不屬於任何人。因此,對環境人權的強調並不意味着人類是自然的所有者。相反,人類只有尊重自然,保護了自然的完整、穩定和美麗,環境人權才能最終得到實現。

總之,具有上述特徵的生態公民是生態文明的建設主體,是生態文明的制度體系得以建立並正常運轉的前提條件。在建設生態文明的過程中,我們必須要把生態公民的培養當作一項重要的戰略任務來加以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