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文谷

位置:首頁 > 事務文書 > 調查報告

房屋徵收問題調查報告

一、引言

房屋徵收問題調查報告

近年來,因拆遷引發的社會熱點問題頻發。如何防止和減少拆遷矛盾,已經成爲了全民關注的,構建和諧社會不能迴避的問題。一些地方政府沒有樹立正確的政績觀,盲目擴大拆遷規模;有的城市拆遷補償和安置措施不落實,人爲降低補償安置標準;有的甚至濫用行政權力,違法違規強制拆遷。這些現象不僅嚴重侵害城鎮居民的合法權益,引發不少羣衆上訪,甚至造成了許多“悲劇性”事件的發生,影響社會穩定,也造成一些地區和行業過度投資。尤其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出臺後,改拆遷爲徵收,更是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並且圍繞強制拆遷的話題,形成了各種不同的觀點。拆遷已不僅是法律問題,更是一個複雜的社會問題,我們在現實中應在全社會形成合力解決。

二、老條例背景下的拆遷現狀

(一)、法律層面來說,2001年《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在《物權法》出臺之後,拆遷制度的合法性受到置疑。《物權法》秉承《憲法》的精神,明確宣佈“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4條)”,所以只有政府出面爲了公共利益實施徵收,才能強制性剝奪不動產物權,除此之外,只能透過平等協商的方式取得物權。因此,那些非用於公共利益目的,而強制要求他人放棄物權的行爲就屬於侵害物權的行爲,而且也不可能由商業企業(包括國有企業)出面實施類似於徵收的行爲。特別是政府依《條例》規定直接進行行政強制拆遷時,更引起與被拆遷人的直接對立,常有媒體披露被拆遷人高舉憲法與政府的強遷相抗衡的。比如2007年重慶最牛“釘子戶”的女主人公吳萍,就是透過懸掛國旗、打標語、拿憲法等手段來以示對抗的。

(二)、利益衝突,凸顯拆遷矛盾。

城市房屋拆遷牽扯多方利益,包括有政府、開發商(拆遷人),還有被拆遷人。在社會資源和財富的稀缺性與有限性,以及各拆遷利益主體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共同作用下,矛盾衝突在所難免。

從經濟學上講,每一個“理性人”都是力圖最求利益最大化的人。作爲拆遷方的開發商也好,作爲被拆遷的羣衆更是如此,矛盾的焦點就凸現出來,那麼怎樣在拆遷這場利益博弈中取得勝利,雙方就此展開拉鋸戰,矛盾急劇升級。而在此背景下,本應作爲制度設計用來公平裁決規範拆遷行爲的政府,爲各種利益的驅動加入到拆遷人一方,急功近利,造成對抗升級。

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資訊不對稱、不公開透明。現實中,補償方式和補償標準是由拆遷人單方確定的,而被拆遷人對於拆遷區域如何劃定、危舊房屋認定的標準、評估標準、安置地點等資訊均並不明確,沒有公平、主動的參與權,致使拆遷資訊嚴重不對稱,缺乏公開、透明,被拆遷人認爲難以確保公平、公正,加重了誤解和疑慮。

2、拆遷補償和安置措施不及時到位。現實中,先拆遷後安置現象普遍存在,被拆遷人房屋拆遷後,得不到及時安置,生活受到極大影響。以縣爲例,南部鄉鎮存在2007年拆遷戶產權調換安置房未安置到位的現象。另外,政府主導制定貨幣補償的標準往往比市場上商品房價位低,與羣衆理想價位相去甚遠,被拆遷人牴觸極大。

3、拆遷手段不文明。各種野蠻拆遷、強制拆遷花樣翻新,夜襲常有,威逼時有發生。成都的唐福珍事件,清華博士公開信事件等一系列悲劇事件的產生,社會影響極大,民怨極大,羣衆對政府不信任,進而懷疑法治進程、社會公正,造成了一種偏執的對抗情緒,形成了不合作的社會氛圍。

(三)、非法利益訴求在拆遷中得到滿足。由於拆遷帶來的巨大利益,各種非法利益訴求紛紛涌現。政府在城市管理中的失職,導致違法建設大量滋長,“隔夜樓”、“住該非”等拆遷頑疾如雨後春筍,政府執法的失職、失衡、不公平,將自身拖入矛盾對抗的漩渦。

(四)、政府在社會管理中角色錯位。

長期以來的“土地”財政政策,不正確的政績觀,以及急功近利的工作態度造成政府在社會管理中的角色錯位。不管是商業拆遷抑或公共利益拆遷,政府往往以城市建設需要、國家政策需求、經濟發展訴求等各種理由,衝到同被拆遷羣衆對立的第一線,形成政府只保護開發商利益,而忽視羣衆利益的局面,與民爭利,喪失了政府公平、公正社會管理者的角色,損害了政府公信力。

 (五)、轉型社會中形成的仇官仇富、以及對弱者普遍的同情心理,導致社會在對待拆遷這一關乎普通百姓切身利益的事情上特別敏感,一旦某地出現拆遷矛盾糾紛,羣衆往往想當然的同情“釘子戶”,認爲是政府採取非法手段損害了羣衆利益,而無視事實真相,我們必須看到,並不是每個所謂的“釘子戶”都“釘”的有理,其或多或少存在一些問題,而且現實中也確實存在部分被拆遷有漫天要價、無理取鬧的情況。另外,部分媒體在報道相關拆遷問題時,爲迎合讀者,製造新聞熱點,把問題到歸結到政府一方,或集中報道政府在強拆中的種種不當行爲,報到存在偏向性,影響了社會輿論導向。特別是在網絡時代,一點小事,透過網絡推手、水軍的炒作,產生蝴蝶效應,無限放大,普通事件極易發展成羣體性事件。

 (六)、對法律、執法的不信任,司法機關公信力的缺失。理想中的司法總是給人以公正的嚮往,現實中的司法有時卻出現有所偏向的局面,原因就在於,司法亦非不食人間煙火,必然會受到現實中各種利益主體左右。在強拆中,行政方的主導力量顯然是強勢的,被拆遷的力量則是極不對等的弱勢。這種力量較量的結果是,司法往往會站在行政一邊,站在所謂的代表公共利益的一方。

 (七)、拆遷引發更多的社會問題。從現實中來看,隨着城市化進程的不斷推進,城中村拆遷驟富者會越來越多,因財富來得太容易而且巨大,對不少拆遷富翁的生活和家庭帶來了不少衝擊,因此心理迷亂者並不鮮見,有人開始遊手好閒比奢、賭博,有家庭因財產分配導致矛盾重重,更是引發了一系列案件,如北京被拆遷戶的“滅門案”。(我們現實工作經常出現大量的因拆遷利益分配不均,產生的家庭和社會矛盾),如何幫這一羣體在心理上重新建立起一種合適的生活理念,亟待有關部門引起重視。

三、在新條例實施的大背景下,如何合理解決徵收這一社會問題

20xx年1月21日《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正式頒佈實施,該條例改拆遷爲徵收,從立法上理清了法律概念和關係,明確了政府是徵收補償的主體,並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要求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爲目的,這些都有助於化解長期以來因建設單位作爲拆遷主體所引發的各種社會矛盾,有助於維護社會穩定。其次,界定了公共利益的範圍,從而明確了徵收的前提條件。可以說,公共利益的範圍界定,是一個世界性的難題,也是我國立法長期沒有解決的問題。條例第八條規定了公共利益的範圍,這是一個立法的重大完善。第三,強化了被徵收人的參與。從制定徵收補償方案到徵收程序啓動,以及有關補償標準的確定,條例都要求尊重被徵收人的意願。第四,完善了徵收程序,包括徵收決定的作出程序、補償方案制定程序、強制搬遷程序、爭議解決機制以及救濟程序。第五,制度設計上提高了徵收補償標準,充分維護了被徵收人的利益。

那麼怎樣在新條例實施的大背景下,合理解決徵收這一社會問題呢,我認爲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從政府層面來說,不管拆遷還是徵收,政府都要樹立“羣衆利益至上,一切以羣衆利益爲底線”的觀念,不與民爭利,在徵收工作中把羣衆利益放在首位,讓羣衆得到實惠。這是解決徵收矛盾的根本出路。

2、政府行政過程中一定要貫徹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原則,嚴格依照《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實施徵收工作,全程公開徵收過程,把“徵收放在陽光下”,讓羣衆切實參與進來,充分尊重羣衆意見。強化社會管理,公正廉潔執法,嚴肅查處違法建設、搶搭搶建等違法現象,保障社會公平環境。加大問責力度,杜絕違法、違規拆遷,及徵收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爲,對於違法強拆,做到發現一起嚴厲打擊一起,重塑政府形象。

3、創新社會管理體系,着力解決被拆遷羣衆的就業、養老、住房、醫療等羣衆關注的民生問題,不能爲拆遷而拆遷,一拆了之,不能使羣衆因拆至貧,把徵收工作作爲一個社會管理的系統工程來抓,建立徵收社會保障機制,使羣衆沒有後顧之憂,積極響應徵收,化解矛盾。另外,更要關注由拆遷帶來的新的社會矛盾,用社會管理創新來化解矛盾,注重在被拆遷羣體中探索實行“心理干預”的手段,以推廣健康生活方式爲主,引導羣衆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和公民意識,才能避免出現子女爭奪家產、親情喪失等“人倫、社會悲劇”,已達到合理引導化解糾紛的目的。

強調徵收工作的專業化、精細化,要建立一支精法律、熟業務、善於做羣衆工作的專業化徵收隊伍,保障徵收工作的順利開展。如在徵收過程中多讓羣衆代表參與、多徵求羣衆意見,多做一些貼心的小事情,化解矛盾。

4、充分調動社會力量化解矛盾,用羣衆的力量解決人民內部矛盾,羣衆路線是我國革命、建設、改革的成功法寶,處理新時期徵收矛盾,也必須堅持走羣衆路線,爲此充分調動羣衆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引導羣衆管好自己的事情,處理好矛盾。充分發揮基層調解工作的作用,強化羣衆調解、人民調解,調動一些有文化、有威信、懂政策的老黨員、老幹部、老軍人、老模範參與到政策宣、矛盾化解中來,同行政調解、司法調解形成合力。加強宣傳引導,創新宣傳方式,努力營造一種向上、誠信、公正、透明的徵收環境。充分發揮傳統媒體作用,注重發掘網絡等新媒體的潛力,透過論壇、微博等羣衆易受的新手段,積極轉化社會價值觀,透過開誠佈公的宣傳重新樹立政府在羣衆心中的形象。如市瑤海區的“拆遷圍脖”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5、司法機關要充分發揮審判職能,強化能動司法,紮實推進社會矛盾糾紛化解。首先,要嚴格公平審判,堅持司法獨立原則,充分發揮檢察、審判職能,樹立司法權威性,打消羣衆法律偏袒政府的疑慮。其次,法院大力推進司法調解工作,在對行政行爲合法性進行司法審查的同時,透過與行政機關的溝通協調,以化解糾紛、案結事了爲目的,推進當事人間的平等對話,促成當事人間的自願和解;再次,採取“走出去,請進來”的方法,與行政機關以座談會等形式,加強行政審判與依法行政工作的交流;增強法制意識,優化司法環境。透過《行政案件司法審查報告》(白皮書)、司法建議等形式,通報行政審判中發現的問題,以點帶面,推進依法行政。最後,司法部門要抓住民生的突出問題,加大法律監督,打擊經濟犯罪,嚴辦職務犯罪,特別是嚴懲拆遷領域的職務犯罪。加大法律法規宣傳力,推進普法工作,透過適用法律,來宣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