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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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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待遇如何呢?下面請看小編給大家整理的關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單位繳費

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目前企業繳費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確定,少數省、自治區、直轄市離退休人數較多,養老保險負擔較重,確實需要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的,需要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的批准。

個人繳費

(1)繳費基數與比例

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帳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爲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帳戶。其中,繳費工資,也稱爲繳費工資基數,一般爲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本人上月工資收入爲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月平均工資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不包括用人單位承擔或者支付給員工的社會保險費、勞動保護費、福利費、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時支付的一次性補償以及計劃生育費用等其他不屬於工資的費用。

(2)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的計算

月儲存額=本人月繳費工資*8%

本人月平均工資低於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的,按照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爲繳費基數。本人月平均工資高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的,按照當地職工的月平均工資的300%作爲繳費基數。

 領取條件

1、本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辦理了退休手續;

2、所在單位和個人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

3、個人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

(注:養老保險若出現繳費中斷現象,可延續繳費或者一次性繳費至15年,均可享受養老保險的相關待遇)

 享受的待遇

A、按月領取按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直至死亡。

B 、享受基本養老金的正常調整待遇。

C、對企業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

D 、死亡待遇:

(1)喪葬費:按上年度全省社平工資的3個月計發(此爲退休人員,離休人員爲5000元);

(2)一次性撫卹費:按上年度全省社平工資的10個月計發(此爲退休人員,離休人員爲本人工資的20個月);

(3)符合供養條件的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按月發放,直至供養直系親屬死亡。

(注:死亡待遇各省規定各不相同,詳細待遇情況請諮詢當地社保局爲準)

這次計發辦法改革,是以參保繳費年限爲基礎,以計發基數、計發比例和計發月數調整爲重點,以建立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爲出發點,以保障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爲目標,採取“新人新制度、老人老辦法、中人逐步過渡”的方式來設計的。

新人新制度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實施後參加工作的參保人員屬於“新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退休後將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待遇水平與繳費年限的長短、繳費基數的高低、退休時間的早晚直接掛鉤。他們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

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爲基,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準爲個人帳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以60歲退休、繳費35年爲例,基本養老金替代率爲59.2%(其中基礎養老金35%,個人帳戶養老金24.2%)。

中人逐步過渡

國發〔1997〕26號檔案實施前參加工作、《決定》實施後退休的參保人員屬於“中人”。由於他們以前個人帳戶的積累很少,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後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鑑於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的關鍵是解決好“中人”的過渡問題,爲保證改革的順利推進,《決定》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待遇水平合理銜接、新老政策平穩過渡等原則,在認真測算的基礎上,制定具體的過渡辦法。在過渡期實行特殊的過渡政策,按照新計發辦法,養老金減少的不減發,增加的逐步增加。

老人老辦法

本決定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參保人員屬於“老人”,他們仍然按照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同時隨基本養老金調整而增加養老保險待遇。

以下三位年齡、收入不同,假設工資不變,且繳納比例係數都爲1,且個人帳戶無利息的情況,都在60歲退休的人爲例,他們每個人退休後每個月可以從社保中領取的養老金金額如下:

1,25歲,月收入2000元

基礎養老金:2362(2004年北京社平工資)×35×1%=827元,個人帳戶養老金:2000×8%=160(一個月個人上繳社保養老費用),160×12=1920(一年上繳社保養老費用)

1920×35=67200(從現在至退休,35年個人所繳納的全部社保養老費用,也就是個人帳戶累計餘額),67200÷120=560(退休後,每月領取的個人帳戶養老金數額),827(基礎養老金)+560(個人帳戶養老金)=1387(退休後每月領取養老金數額),也就是說,在目前情況下,李退休後,每月可以領取養老金爲1387元。

用李退休後的養老金除以其現在每月的工資,得到的數字稱作“替代率”,也就是退休時和在職時的收入比。

1387÷2000=69.4%

也就是說,按照目前情況,李退休時領取的養老金,相對於在職時工資的替代率爲69.4%。

在上面的計算中,其實有很多是變量,如個人月收入、社平工資,以及20%、8%等,都有可能根據個人自身變化和國家政策的調整而改變,所以最後計算出的李退休後每月領取1387元養老金,可能在35年後,會有很大變化。但是替代率變化不會很大,不同人計算出的不同替代率,基本可以反映其在退休時領取的養老金,能替代多少現在的收入。

2,30歲,月收入4000元

基礎養老金:2362×30×1%=709元

個人帳戶養老金:4000×8%=320元(一個月個人上繳社保養老費用),320×12=3840元(一年上繳社保養老費用),3840×30=115200元(從現在至退休,30年個人所繳納的全部社保養老費用。也就是個人帳戶累計餘額),115200÷120=960元(退休後,每月領取的個人帳戶養老金數額),709+960=1669元(退休後每月領取養老金數額),1669÷4000=41.7%(替代率)

3,35歲,月收入10000元

基礎養老金:2362×25×1%=591元

個人帳戶養老金:10000×8%=800元(一個月個人上繳社保養老費用),800×12=9600元(一年上繳社保養老費用),9600×25=240000元(從現在至退休,25年個人所繳納的全部社保養老費用。也就是個人帳戶累計餘額),240000÷120=2000元(退休後,每月領取的個人帳戶養老金數額),591+2000=2591元(退休後每月領取養老金數額),2591÷10000=25.91%(替代率)

■繳費三十年養老金可達在職收入六成

從上面的計算,不難看出,收入越高,替代率越低;也就是說,在職時收入越高的人,退休後“錢不夠花”的感覺會越強烈。有意思的是,與很多30來歲就開始擔心“老了會活成什麼樣,生活品質會下降多少”的人相比,有些“月光族”、“啃老族”對未來卻挺坦然:“等我老了,退休了,花銷自然就沒有了,拿着養老金夠活的了。”

專家卻有着不同的看法。對外經貿大學韓老師認爲,很多“月光族”已經養成了大手大腳花錢的習慣,而這個習慣是很難因爲收入突然降低而改變。而且目前的“月光族”一般收入還不算少,一旦支出大幅度減少,他們的生活會有很大變化。不僅是對於“月光族”,對於絕大多數靠工資生活的人,特別是收入較高的,社會保險只能起到基本的保障作用,很難繼續保證在職時的生活水準。

從2006年1月1日起,養老金個人帳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爲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帳戶。以職工繳費年限35年退休爲例,改革前基本養老金的目標替代率是58.5%,改革後目標替代率將達到59.2%。也就是說,我們退休時領取的養老金,可以達到在職時收入的六成。那麼,對於那些追求生活品質的人來說,缺口的四成,就需要或是豐厚的存款,或是能夠保本生錢的`投資。

相關辦法: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

第一條 爲切實保障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人力資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動,保證參保人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跨省)流動並在城鎮就業時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順暢轉移接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包括農民工。已經按國家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第三條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由原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應隨同轉移到新參保地。參保人員達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其在各地的參保繳費年限合併計算,個人帳戶儲存額(含本息,下同)累計計算;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並辦理退保手續;其中出國定居和到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定居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時,按下列方法計算轉移資金:

(一)個人帳戶儲存額:1998年1月1日之前按個人繳費累計本息計算轉移,1998年1月1日後按計入個人帳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

(二)統籌基金(單位繳費):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爲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第五條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參保人員返回戶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就業參保的,戶籍所在地的相關社保經辦機構應爲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二)參保人員未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由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爲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但對男性年滿50週歲和女性年滿40週歲的,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帳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參保人員再次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帳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

(三)參保人員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調動,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受以上年齡規定限制,應在調入地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

第六條 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下列規定確定其待遇領取地:

(一)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四)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七條 參保人員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後,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按照《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的規定,以本人各年度繳費工資、繳費年限和待遇領取地對應的各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其基本養老金。

 第八條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按下列程序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

(一)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二)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覈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資訊;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三)原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四)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第九條 農民工中斷就業或返鄉沒有繼續繳費的,由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保留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儲存其全部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帳戶,個人帳戶儲存額繼續按規定計息。農民工返回城鎮就業並繼續參保繳費的,無論其回到原參保地就業還是到其他城鎮就業,均按前述規定累計計算其繳費年限,合併計算其個人帳戶儲存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與城鎮職工同樣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農民工不再返回城鎮就業的,其在城鎮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帳戶全部有效,並根據農民工的實際情況,或在其達到規定領取條件時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農民工在城鎮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在農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銜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條 建立全國縣級以上社保經辦機構聯繫方式資訊庫,並向社會公佈,方便參保人員查詢參保繳費情況,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加快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資訊查詢服務系統,發行全國通用的社會保障卡,爲參保人員查詢參保繳費資訊提供便捷有效的技術服務。

第十一條 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相關政策與本辦法規定不符的,以本辦法規定爲準。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由各省級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制定,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繳費年限,除另有特殊規定外,均包括視同繳費年限。

第十三條 本辦法從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