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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慶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參保須知

辦法2.83W

《肇慶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肇府 〔2015〕6號文)(以下簡稱《辦法》)規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實施。與肇慶市原醫療保險政策相比,對此次修改的新《辦法》參保繳費方面提出以下幾點須知:

《肇慶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參保須知

一、要求按月按時繳費,首次參保或中斷繳費後重新繳費的參保人,從繳費成功的次月1日起享受職工醫保待遇。

中斷繳費的要從補繳的次月1日起才能享受醫保待遇,且補繳後對停繳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報銷。

《辦法》第二十八條“首次參保或中斷繳費後重新繳費的參保人,從繳費成功的次月1日起開始享受職工醫保待遇。參保人和用人單位停止繳納職工醫療保險費的,參保人自停止繳費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職工醫保待遇”。

二、職工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其職工醫保實際繳費年限由累計滿8年改變爲累計滿10年。

《辦法》第二十二條“參保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已辦理按月領取職工養老金,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退休後不再繳費,按照規定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一)參加職工醫保的累計繳費年限 (含視同繳費年限)男滿25年,女滿20年;(二)參加本市的'職工醫保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

三、職工累計醫保繳費不符合規定年限的,辦理一次性躉繳職工醫保差額年限的應在領取退休金次月底前完成。

《辦法》第三十條“參保人在辦理按月領取職工養老金後,累計職工醫保繳費不符合規定年限的,應一次性躉繳職工醫保差額年限後才能享受職工醫保待遇。領取退休金次月底前(含次月)躉繳的,從領取退休養老待遇的當月1日起享受退休醫療保險待遇;延遲躉繳的,從躉繳成功的次日起享受退休醫保待遇”。

四、統一參加補充醫療保險,月繳費6元/人。

《辦法》第四十五條“全市參保人統一參加補充醫療保險(含大病醫療保障),資金從參保人個人帳戶統一籌集代繳,具體金額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單獨或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補充醫療保險(含大病醫療保障)待遇水平確定。對因特殊情形無建立個人帳戶的參保人,需由個人或用人單位繳納”。目前我市補充醫療保險繳費標準爲6元/人.月,從醫保個人帳戶扣減;對未建立個人帳戶的,需由個人或用人單位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