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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局完善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通知

通知1.06W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用到通知的地方越來越多,各種類型的通知各有不同的寫法。相信許多人會覺得通知很難寫吧,下面是小編整理的人保局完善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通知,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人保局完善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大中專院校:

爲提高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進一步調動廣大城鎮居民的參保積極性,根據《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要求,經市政府同意,對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部分政策作適當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學生繳費期和個人繳費標準

爲方便學生參保繳費,將城鎮各級各類學校學生(包括托幼機構兒童)改爲按學年參保繳費,繳費期爲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由於年參保學生已繳費至20xx年12月,本年度9月1日至年8月31日,一般學生繳費額調整爲每人20元,低保對象(或重度殘疾人)調整爲每人10元。自年9月1日起,學生個人繳費標準調整爲一般學生每人每年20元,低保對象(或重度殘疾人)調整爲每人每年10元。參保繳費期調整後,有條件的學校,可按學制一次性躉繳學制內全部醫療保險費,繳費標準調整時,躉繳期內的學生繳費標準不作調整。

因繳費期更改而在新統籌區參保仍使用原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手冊號碼的.學生,其尚未報銷的醫療費用在新統籌區報銷。

二、提高居民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

在一個醫療年度內,成年人和老年人最高支付限額由原來的4萬元,調整爲6萬元;未成年人最高支付限額由原來的6萬元,調整爲7.5萬元。

三、完善學生普通門診醫療補助管理

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學生個人繳費總額,爲參保學生建立普通門診醫療補助金,並按規定撥付到學校,由學校統籌管理、共濟使用。普通門診醫療補助金作爲基金只能用於參保學生的門診醫療補助,各學校要單獨設立賬目,做到專款專用,不準挪作他用;對挪作他用的,除追回挪用的補助金外,還要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責任單位、責任人予以處罰。

各學校要加強對普通門診醫療補助金的使用管理,制定嚴格的管理使用辦法,報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備案;要嚴格按照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檔案管理的要求,加強對相關醫療費用單據、憑證的規範管理,並接受審計、財政、監察等部門的審計、監督。

各學校要將普通門診醫療補助金的使用情況,按學期報送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接受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跟蹤管理。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將門診醫療補助金的使用情況納入年度考覈範圍,各學校要積極配合做好考覈工作。

四、加強對學生參保工作的領導

按照市政府統一要求,從今年新學年開始,全市城鎮各級各類學校學生都要整體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部門要加強對學生參保工作的領導和督導。全市城鎮各級各類學校(包括托幼機構)要積極主動組織好學生參保工作,按學籍將學生全部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