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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暫借款的管理辦法

辦法2.91W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提高公司資金使用效益,減少資金佔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管理範圍

第二條 暫借款是指因特殊用途的臨時性借款,包括:

1. 差旅費借款;

2. 零星購物借款;

3. 其他臨時性借款。

第三章 借款程序和標準

第三條 對因公出差:

1. 需借支差旅費時,應填寫請款單,註明預借金額;

2. 經各級主管審查、審覈、籤批;

3. 到財務部領款;

4. 財務部以請款單爲借款依據、報銷差旅費審覈依據。

第四條 對零星購物借款:

1. 由採購部門作出書面採購計劃;

2. 經各級主管審查、審覈、籤批;

3. 到財務部領款;

4. 財務部以採購請款單爲借款依據。

第五條 一般零星購物借款限額爲 元(如2000元),駕駛員、採購主管可領取定額借款(備用金),定額標準由各部門經理擬訂報總經理批准。

第六條 對個人臨時性借款:

1. 一般不予借給,特殊情況經批准可借給;有借款尚未還清者,一律不準再借。

2. 借款人填寫借款單,註明個人用途。

3. 經各級主管籤批。

4. 到財務部以請款單作爲借款還款依據。

第七條 個人借款一般不超過其2個月工資額,超過時須有公司擔保人。

第八條 暫借款可使用現金、支票或匯票支付,視不同情況和公司財務規定確定。對經常性借款人員,經批准可辦理信用卡。

第九條 暫借款還款、報銷期限:

1. 對出差人員,在返回公司5天內報銷差旅費;

2. 對領用備用支票、匯票結算的採購,使用後5天內報銷;

3. 對領用備用金的部門、個人、定期(不定期)報銷;

4. 對個人借款,最長不超過2個月還款。

第十條 借款人應按規定期限及時報銷或還款。

第四章 監督和處罰

第十一條 借款人應嚴格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它用;否則,應按情節輕重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 財務部門定期、不定期清理暫借款。對逾期未還、未報者,發送報銷催辦單通知當事人;仍未改進者,扣除工資和採取其他措施。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務部解釋、修訂,經總經理批准頒行。

標籤:管理 借款 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