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文谷

位置:首頁 > 事務文書 > 借款合同

企業借款合同

現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人們運用到合同的場合不斷增多,合同是企業發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那麼常見的合同書是什麼樣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企業借款合同,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企業借款合同

企業借款合同1

出借人(甲方):

身份證號碼:

住所地:

手機:

借款人(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所地:

手機:

保證人(丙方):

法定代表人:營業執照號碼:

公司地址:

聯繫電話:

保證人(丁方):

法定代表人:組織機構代碼證號:

公司地址:

公司電話:

開戶行及帳戶:

保證人(戊方):

法定代表人:組織機構代碼證號:

公司地址:

聯繫電話:

開戶行及帳戶:

鑑於乙方因使用資金需要,欲在本合同期限內向甲方不定期不定額借款,甲方同意向乙方分次出借借款,保證人丙方、丁方、戊方自願爲對乙方向甲方借款行爲提供最高額連帶保證責任。在本最高額保證協議期間和額度內,一致同意不再逐筆辦理保證擔保手續。爲此,依據《合同法》、《擔保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戊方五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合同條款:

第一條 定義

最高額保證,是指甲方與保證人丙方、丁方、戊方之間就乙方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多筆債務,確定一個最高額度,由保證人丙方、丁方、戊方在此最高額度內對乙方履行債務向甲方提供保證。該最高額度是指乙方在甲方處的各項債務的總餘額。

第二條 被保證的主債權借款期限和借款最高餘額

2.1.保證人丙方、丁方、戊方自願爲甲方與乙方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月__日期間因乙方向甲方的借款而形成的一系列債權,其最高借款餘額爲人民幣貳仟萬元整(小寫¥20000000元)。

2.2.在前述合同期間內,在甲方資金量許可的範圍內,乙方隨時可以向甲方借款,丙方、丁方、戊方承諾對乙方向甲方的借款行爲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2.3.在前述合同期間內,每次乙方向甲方的借款時,除非單次借款時特別約定,否則每次借款的借款期限最短爲一天,最長爲三個月,單次借款未約定借款期限的,以10天爲借款期限。

2.4.在上述約定期限和最高額度內,甲方與乙方所簽訂的一系列合同、協議及其他法律檔案(包括但不限於欠條、對帳函、銀行轉賬(包括網上銀行轉帳〉憑證、乙方本人出具的收條或收款確認書、乙方指定人(身份證號碼:)所出具的收條或收款確認書等均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借款金額及用途

3.1.1.甲、乙、丙、丁、戊各方一致確認:乙方每次向甲方借款時,雙方有單獨簽訂協議或乙方出具收條和收款確認書(包括乙方授權的人員簽訂的協議或出具的收條和收款確認書)的,借款金額以乙方本人(或乙方指定的人員)出具的收據或收款確認書爲準;借款期限以協議書、收條或收款確認書爲準。乙方均予以確認並按收條的約定履行還款義務,丙方、丁方、戊方同意擔保。

3.1.2甲、乙、丙、丁、戊各方一致確認:乙方每次向甲方借款時,甲乙(含乙方指定的)雙方未單獨簽訂協議或未出具收條和收款確認書的,借款金額以甲方當次的銀行轉賬(含網上銀行轉賬)憑據爲準。借款期限按第二條第2.3.條執行,乙方均予以確認並以甲方當次的銀行轉賬金額履行還款義務,丙方、丁方、戊方同意擔保。

3.2.乙方確認,本合同項下甲方每次的出借款匯入以下指定帳戶

戶名:,賬號:,開戶行:。

3.3.借款時,甲方將款項匯入乙方上述指定的帳戶,視爲款項借出,款項匯出當日視爲借款日。

3.4.乙方保證按照本合同向甲方的借款均合法使用。

第四條借款利率:

4.1.本合同項下乙方的借款利率按照如下方式計算:

4.1.1.乙方每次向甲方借款時,雙方有單獨簽訂協議或乙方出具收條和收款確認書(包括乙方授權的人員簽訂的協議或出具的收條和收款確認書)的,利率以協議書或收條、收款確認書爲準。

4.1.2.乙方每次向甲方借款時,雙方未單獨簽訂協議或乙方未出具收條、收款確認書的,利率爲日利率爲%。

第五條 保證方式

5.1.保證人丙方、丁方、戊方提供的保證爲連帶責任保證。只要單筆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乙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全部履行其債務,甲方即有權直接要求保證人丙方、丁方、戊方承擔保證責任。

5.2.當乙方未按本合同約定履行其債務時,無論甲方對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甲方均有權直接要求丙方、丁方、戊方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條 保證期間

6.1.保證期間爲單筆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

6.2.若發生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的事項,甲方宣佈債務提前到期的,保證期間至債務提前到期之日起兩年止。

第七條 保證範圍

保證範圍包括本同項下的債務借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和爲實現債權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代理費、差旅費、調查取證費、評估費、拍賣費、稅費等)。

第八條 保證人聲明與保證

8.1.保證人丙方、丁方、戊方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具有簽訂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須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爲能力,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8.2.保證人丙方、丁方、戊方自願爲乙方提供擔保,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實的。

8.3.保證人丙方、丁方、戊方爲簽訂本合同,已經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經全體股東會一致透過同意爲乙方提供最高額連帶責任保證。

第九條 保證人的權利與義務

9.1.丙方、丁方、戊方應向甲方提供真實有效的能夠證明其合法身份的法律檔案。

9.2.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保證人丙方、丁方、戊方變更法定代表人、住所、名稱、電話、傳真,應於變更後一週內書面通知甲方。

9.3.除非本合同另有約定,對於丙方、丁方、戊方爲履行保證責任而向甲方支付的任何款項按下列順序清償:

(1)實現債權之費用;

(2)損害賠償金;

(3)違約金;

(4)主債權之逾期罰息;

(5)主債權之利息;

(6)主債權之本金。

第十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0.1.甲方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債權轉讓第三人時,應在債權轉讓合同簽訂後十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甲方、丙方、丁方、戊方。

10.2.甲方與乙方在保證期間內簽訂的借款合同時無須再通知丙方、丁方、戊方。

10.3.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均有權宣佈所有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全部到期並直接要求保證人丙方、丁方、戊方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10.3.1.本合同項下任一筆債務履行期限屆滿而甲方未受清償的;

10.3.2按本合同約定單筆借款提前到期的。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1.1.本合同生效後,甲方和丙方、丁方、戊方均應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11.2.保證人丙方、丁方、戊方在本合同第六條中所作聲明與保證爲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誤解,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11.3.如因保證人丙方、丁方、戊方未取得本合同擔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權等原因造成成本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的,丙方、丁方、戊方應在保證範圍內賠償甲方全部損失。

11.4.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約定歸還本金的.乙方除按本合同約定償還借款本金外,還應按逾期未還金額每日0.075%向甲方支付利息,直至乙方還清全部借款之日止。

11.5.因乙方逾期還款造成甲方實現債權的費用由乙方承擔,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代理費、差旅費、調查取證費、評估費、拍賣費等一切實現債權的費用。

第十二條 特別約定

12.1.甲、乙、丙、丁、戊各方均認可乙方特別授權(身份證號碼)代表乙方行使乙方本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的下列行爲,甲、乙、丙、丁、戊各方均認可:

12.1.1.代表乙方在借款協議書籤字。

12.1.2.代表乙方向甲方出具收條、收款確認書。

12.1.3.代表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各種文書籤字。

12.2.甲、乙、丙、丁、戊各方均認可:甲方的每次出借款除了可以透過銀行轉賬支付給乙方外,部分出借款(萬元以內)可以以現金的方式向乙方支付。乙方及其特別授權人向甲方出具的現金收條視爲已經支付該款項。

12.3.本條款視爲乙方對的特別授權。

第十三條其他事項:

13.1.乙方提早還款需提前5日告知甲方,借款利息按實際用款時間計算。

13.2.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可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3.3.因本協議發生的爭議由人民法院管轄。

13.4.本協議一式五份,各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授權代表:授權代表:

保證人(丙方):保證人(丁方):

授權代表:授權代表:

保證人(戊方):保證人:

授權代表:授權代表:

合同簽訂地點:合同簽訂日期:

企業借款合同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訂定以下借款合同:

一、甲方因經營活動需要,向乙方借款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____________),乙方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將該筆款項匯入甲方或者其指定帳戶,由甲方向乙方出具收到借款的確認書。

二、借款期限爲______ 年,從甲方出具上述確認書之日起計;利率以五年期銀行貸款利率計,即爲每年______%;如遇國家調整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則雙方之間的借款利率亦作相應的調整;

借款期滿之次日,本金隨同所有的利息一次性歸還給乙方;

上述本息若逾期支付,則以每日千分之一的比例計算違約金。

三、爲上述條款的履行,甲方以其在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下稱__________公司)的所有股份(佔____________公司註冊資本的 _____%)向乙方提供質押擔保,並由甲方於借款收款確認書日簽署之日負責落實辦理將上述股份出質事項記載於___________公司的股東名冊,由__________公司向乙方出具上述登記完成的確認書。

四、雙方確認,如果甲方與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結束,則本合同於該結束之日同時解除,此等情況下甲方應於該解除之日起的______________日內歸還所有借款本息。

五、如因本合同發生爭議的,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乙方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決。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一份,其餘部分用於質押登記等;對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相同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企業借款合同3

借款人(下簡稱甲方):

法人代表:

貸款人(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甲方是一家註冊資本_____萬元的有限責任公司,因生產經營項目的實施臨時需要資金,乙方有閒置資金。爲此,甲、乙雙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爲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經充分協商一致簽訂本借款合同,並保證共同遵守執行。

一、借款金額:¥_________元(大寫:人民幣肆拾伍萬元整)。

二、借款期限:從 ____ 年 _月 日至____年 月 日止,借款期限爲 年。借款到期後如雙方無異議,則本借款合同自動延期 年。

三、借款利率及計收方法:

四、借款用途:本借款限於用於甲方生產經營項目,必須專款專用,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五、借款償還:

1、如甲方不能按期還款,最遲在借款到期前十五天應向乙方提出延期申請,屆時乙方可在雙方協商的基礎上決定是否延期。

2、如乙方臨時需要收回借款,應提前十五天向甲方提出還款申請,借款利息按實際借款天數計算利息。

六、違約和違約處理:

(一)下列情況均屬甲方違約:

1、甲方未能按合同計劃用款和還本付息。

2、未經乙方同意改變借款用途或挪作他用。

3、甲方違反本合同其他條款事項。

(二)根據違約情況,乙方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1、對違約部分貸款加收最高不超過 罰息。

2、採取必要法律手段直至依法索償應付未付借款本息及費用。

七、合同生效: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共貳份,雙方各執壹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雙方進一步商定補充條款。

借款人(甲方):(蓋章) 貸款人(乙方):

甲方代表簽字: 乙方簽字: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企業借款合同4

隨着市場經濟的不斷髮展,企業對金融服務的需求不斷增大。然而,普通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無法及時、有效地從金融機構獲取貸款的現實狀況,進一步加劇了企業間借款活動的發生。由於法律檔案的相關規定較爲模糊,司法實踐中對企業間借款合同效力的認定態度不一,企業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只有肯定企業間爲生產經營需要而簽訂的借款合同的效力,才能更有利於促進市場經濟的不斷髮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司題的解釋(一)》第四條明確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後,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爲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爲依據。”

然而,我國現行法律及行政法規中並沒有關於禁止企業間借款行爲的明確規定。只是在1996年8月1日起施行的《貸款通則》第七十三條中規定企業之間擅自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出借方按違規收入進行罰款並予以取締。其他關於企業間借貸合同無效的規定則多散見於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司題的解答》、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司題的批覆》及1996年《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對企業借貸司題的答覆》、《銀行管理暫行條例》等檔案中。當時,之所以禁止非金融企業間的借貸行爲,理由是企業間借款合同與國家的法律和政策相悖,“企業間的借貸活動,不僅不能繁榮我國的市場經濟,相反會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干擾國家信貸政策、計劃的貫徹執行,削弱國家對投資規模的監控,造成經濟秩序的紊亂。”①但是該理由所依據的《銀行管理暫行條例》早已於20xx年被依法廢止。

現行法律規範不僅沒有關於企業間借貸行爲的禁止性規定.還在部分法律及司法解釋中間接對企業間爲生產經營需要所進行的借款行爲給予了保護。

企業借款合同5

一、企業間借款合同的涵義

企業間借款是指無金融經營權的兩個企業之間互相拆借資金的民事行爲。資金拆借作爲專門金融業務術語,是指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之間在經營過程中相互調劑寸頭資金的信用活動,是一種臨時調劑性借貸業務,是短寸頭的向多寸頭的銀行或金融機構拆借資金。

本文中所指企業間拆借資金,只是借用了金融學“資金拆借”這一術語,實際仍是借款合同的涵義,其內容是非金融機構的企業之間,透過書面的或口頭的協議,由一方企業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借給另一方企業使用,另一方企業在約定期限屆滿後歸還本金,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爲。企業間借款可能存在多種形式,包括直接訂立借款合同,形式聯營或投資而實質進行的資金借貸等。

關於企業間借款合同的性質,學界一種意見認爲屬於廣義範圍的民間借貸行爲,另一種意見認爲既不屬於有金融機構參與的借貸,也不歸類於民間借貸,而應當屬於一種獨立性質的'借貸。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主要理由是企業間借貸存在着與 自然 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很多不同的特點,民間借貸並不能與其完全並論;其次,將借款合同分爲有金融機構參加的和無金融機構參加的兩種,也僅是學理上的分類,並無法律上的確定性;再次,考察相應的法律依據, 目前 還沒有關於企業間借款合同的法律規定。

二、企業間借款合同的效力

1996年 中國 人民銀行頒佈的《貸款通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覈准登記。”第六十一條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 農村 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司法解釋中所指的“有關金融法規”,實際就是指《貸款通則》。基於上述規定,長期以來,司法實務中對企業間借款合同是一概否定其效力的,即認爲企業間借款合同非法,應歸於無效。

1999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合同法》對合同無效的情形又是如何規定的呢?《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具備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由於企業間借款合同屬於合同行爲,因此認定合同是否有效,應當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予以認定。

企業借款合同6

借款人: (下簡稱甲方)

法人代表:

貸款人: (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甲方因擴大生產經營活動,向乙方借款,經雙方友好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並共同遵守執行。

一、借款金額: 元(大寫:人民幣 佰 拾 萬元整)。

二、借款期限:從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止,借款期限爲 月。借款到期後如雙方無異議,則本借款合同可順延,順延期限另行約定。

三、借款利息爲 零 利息形式。

四、借款用途:本借款限於流動資金借款,用於公司經營活動,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五、借款償還:

1、如甲方不能按期還款,最遲在借款到期前十五天應向乙方提出延期申請,屆時乙方可在雙方協商的基礎上決定是否延期。

2、如乙方臨時需要收回借款,應提前十五天向甲方提出還款申請。

六、違約和違約處理:

1、甲方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貨款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2、甲方使用借款造成損失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有關單位對

直接責任人應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七、合同生效: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共貳份,雙方各執壹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雙方進一步商定補充條款。

借款人(甲方):(蓋章) 貸款人(乙方):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企業借款合同7

貸款方:(以下簡稱甲方)

借款方:(以下簡稱乙方)

保證方:

借款方爲進行生產(或經營活動),向貸款方申請借款,並聘請作爲保證人,

貸款方業已審查批准,經三方(或雙方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貸款種類

第二條 借款用途

第三條 借款金額人民幣(大寫)元整。

第四條 借款利率借款利息爲千分之,利隨本情,如遇國家調整利率,按新規定計算。

第五條 借款和還款期限

1、借款時間共年零個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借款分期如下:

貸款期限 貸款時間貸款金額

第一期 年月底前 元

第二期 年月底前 元

第三期 年月底前 元

2、還款分期如下:

歸還期限 還款時間 還款金額 還款時的利率

第一期 年月底前 元

第二期 年月底前 元

第三期 年月底前 元

第六條 還款資金來源及還款方式

1、還款資金來源:

2、還款方式:

第七條 保證條款

1、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歸還貸款方的貸款,貸款方有權處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數歸還貸款的,抵押品由貸款方退還給借款方。

2、借款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

3、借款方必須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還本付息。

4、借款方有義務接受貸款方的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瞭解借款方的計劃執行、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借款方應提供有關的計劃、統計、財務會計報表及資料。

5、需要有保證人擔保時,保證人履行連帶責任後,有向借貸方追償的權利,借貸方有義務對保證人進行償還。

6、由於經營管理不善而關閉、破產,確實無法履行合同的,在處理財產時,除了按國家規定用於人員工資和必要的維護費用時,應優先償還貸款。由於上級主管部門決定關、停、並、轉或撤消工程建設等設施,或者由於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經向貸款方申請,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並免除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一、借款方的違約責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的部分,按銀行規定的利率加收罰息。情節嚴重的,在一定時期內,銀行可以停止發放新貸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還借款,貸款方有權追回借款,並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借款方提前還款的,應按規定加減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損失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貸款方應追回貸款本息,有關單位對直接責任人應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貸款方的違約責任

1、貸款方未按期提供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應與加收借款方的罰息計算相同。

2、銀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員,因失職行爲造成貸款損失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應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應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其他

本合同非因《借款合同條例》規定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情況發生,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依照《借款合同條例》要求變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時,應及時採用書面形式通知其他當事人,並達成書面協議。本合同變更或解除之後,借款方已佔用的借款和應付的利息,仍應按本合同的規定償付。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合同雙方當事人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貸款方、借款方、保證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報送等有關單位(如經公證或鑑證,應送公證或鑑證機關)各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企業借款合同8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經平等協商簽訂此合同。

第一條根據________(項目計劃批准機關及文號)批准借款方(項目名稱及主要內容)________項目,總投資________萬元,其中自籌____萬元,其他____萬元,向貸款單位申請(貸款種類)____貸款____萬元。

第二條貸款方根據借款方以下借款用途同意貸款____萬元。貸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貸款方按照各項貸款辦法規定的利率檔次、計算時間,向借款方計收利息。

借款用途:購置設備____臺(大)____萬元;________土建________平方米____萬元;其他______________萬元;

第三條貸款方保證在覈準的貸款額度內,根據貸款合同約定的期限,及時供應資金,如因本身責任,不能按時提供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遲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違約金由貸款方按本項貸款利率檔次加付____%

第四條借款方保證按照如下期限歸還本金:____年____月____萬元、____年____月萬元、____年____月____萬元、____年____月____萬元、____年____月____萬元、____年____月____萬元。

第五條借款方還本付息的資金來源,雙方同意按有關規定用下列資金還款:

1.貸款項目投產後新增加的所得稅前的利潤____萬元,

2.貸款項目投產後新增加的稅金____萬元,

3.自有資金(包括更新改造資金、新產品試製費和生產發展基金)____________萬元。

4.新增固定資產折舊________________萬元,

5.貸款項目交主管部門的費用________萬元,

6.其他資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萬元。

第六條貸款方有權監督借款方按照批准的項目實施計劃、設計方案和合同規定使用借款,未經貸款方同意,借款方不得隨意變更項目內容和借款用途,否則貸款方有權收回或停止借款,並對挪用的貸款部分加收利息____%.

第七條如借款方不能按期歸還借款,由保證人或擔保單位承擔償還本息的責任。

第八條本合同經借款方、貸款方、保證方簽章後生效。

第九條本合同正本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方(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方(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證人(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企業借款合同9

一、合同無效的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具備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如適用上述第五十二條第(五)款認定企業間借款合同無效,必須是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但是在司法實踐中被直接適用的依據,即《貸款通則》在性質上屬於行政規章,而不屬於行政法規。從現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規中並不能推定企業間借款合同屬於無效合同。而作爲實踐中認定企業間借款合同無效的直接依據《貸款通則》在性質上屬於部門規章,建議在立法上對此作出調整。

二、企業間借款合同無效該怎麼辦

從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看,對借款合同被確認無效後,應依據維護金融秩序原則、過錯責任原則及公平原則等原則處理。根據以上原則,企業之間借貸關係被確認無效後,對涉及的借貸本金、利息及損失可作如下處理:

對借貸本金的處理:借貸本金作爲無效借貸合同的標的物,必須全額返還給出借方,而不適用損害賠償予以替代。

對借款利息和損失的處理:在借貸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對合同中約定的利息和利潤一般不予保護。

在實踐中,對無效借款合同項下的利息的處理一直都是沿用最高人民法院《聯營糾紛解答》的規定,即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處以相當於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罰款。

企業借款合同10

甲方(借款公司)

乙方(出借人)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就借款事宜,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出借給甲方人民幣(大寫)___萬元整,於____年__月__日前交付甲方。

二、借款利息:——%.

三、借款期限:三年。

四、還款日期和方式:按30%比例從甲方每月勞動報酬中扣還,直至全部還清本息爲目。

五、違約責任:

六、爭議解決方式:雙方協商解決,解決不成,同意提交公司所在地區人民法院裁決。

六、本合同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合同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合同簽訂日期:

企業借款合同11

應計徵印花稅的借款合同的範圍包括: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單據作爲合同使用的,也應按合同貼花,借款合同的計稅金額爲借款金額。

企業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在企業所得稅方面,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扣除。

在印花稅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88]11號)中所規定的借款合同,是指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並按借款金額的萬分之零點五貼花。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作爲《經濟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中所規定的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包括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由於《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銀髮[1996]173號)第六十一條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因此,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而作爲徵收印花稅的借款合同雖然概念適用上也遵從《經濟合同法》的規定,但是根據國務院令[1988]11號文的規定,其徵稅範圍爲,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這裏的銀行是指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 [1991]55號)的規定,我國的其他金融組織是指除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以外,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領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書的單位。需要注意的是,金融企業與銀行企業的區別,金融企業包括銀行金融企業和非銀行金融企業,銀行金融企業是指國家專業銀行、區域性銀行、股份制銀行、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以及其他綜合性銀行。

可以說,印花稅徵收範圍內的借款合同基本上遵從於《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銀髮[1996]173號)中的界定,也就是說對貸款方作出了限制性規定,即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覈准登記。

由此可知,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簽訂的借款合同,不屬於印花稅的徵稅範疇,不繳納印花稅。

此外,需要說明的是,納稅人在從事經濟活動的過程中,對經濟活動的實質課稅與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問題應正確予以理解與運用,國家對貸款業務是作出了限制及禁入性規定,但對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款業務,就營業稅而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1995]156號)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爲,均應視爲發生貸款行爲,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而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又作出了“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扣除”的規定。

綜上所述,從稅收層面上來說,印花稅徵收範圍內的借款合同是一種狹義上的借款合同,而並非經濟合同法所界定的廣義上的借款合同。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爲效力的批覆》(法釋[1999]第3號)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兩者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卻不屬於印花稅的徵收範圍。

標籤:企業 合同 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