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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管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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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編帶大家瞭解下關於最新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管暫行辦法,希望大家喜歡!

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管暫行辦法

  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管暫行辦法

國家鐵路局

(國鐵工程監〔2014〕6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加強和規範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鐵路局、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地區鐵路監管局)及國家鐵路局工程質量監督中心實施的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 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工作應依法公平公正進行,依法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監管職責

第四條 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實行分級負責、歸口管理,國家鐵路局負責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地區鐵路監管局負責轄區內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工作,工程質量監督中心協助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工作。

第五條 國家鐵路局工程監督管理司負責組織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及歸口管理工作:

1.組織起草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2.組織分析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情況,組織起草國家鐵路局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年度工作計劃和總結;

3.指導、檢查地區鐵路監管局和工程質量監督中心招標投標監督工作;

4.組織開展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抽查,對違法違規行爲提出處理建議;

5.組織調查國家鐵路局受理的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投訴,並提出處理建議;

6.負責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違法違規行爲記錄並按規定在國家鐵路局政府網站公告;

7.管理鐵路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

8.參與其他部委招標投標監管相關工作,協調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管外部相關事宜。

第六條 地區鐵路監管局負責轄區內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工作:

1.負責轄區內鐵路建設工程(包括地區鐵路監管局範圍內建設單位負責的跨地區鐵路監管局的工程)招標投標監督檢查,對違法違規行爲進行處罰;

2.分析轄區內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情況,按照國家鐵路局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年度工作計劃,制定轄區內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3.受理轄區內及國家鐵路局轉來的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投訴並組織調查,對調查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爲進行處罰,調查及處罰情況報國家鐵路局備案;

4.接受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備案,接收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招標人提交的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

5.負責轄區內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違法違規行爲記錄並按規定在國家鐵路局政府網站公告。

第七條 工程質量監督中心協助做好以下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工作:

1.負責國家鐵路局指定的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檢查,對違法違規行爲提出處罰建議;

2.負責國家鐵路局轉來的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投訴調查並提出處罰及處理建議;

3.按照國家鐵路局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年度工作計劃,制定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具體實施方案;

4.建立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違法違規行爲記錄檔案,協助在國家鐵路局政府網站公告國家鐵路局和地區鐵路監管局下達的行政處罰決定;

5.辦理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投訴管理及調查結果備案、統計、分析工作;

6.管理鐵路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

第三章 監督內容

第八條 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採取專項檢查、抽查和投訴調查等方式,以抽查方式爲主。

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檢查可以聯合有關行政監管部門進行,必要時聘請有關專家、邀請建設項目上級管理部門參加。

第九條 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專項檢查是針對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突出問題進行的專門檢查。專項檢查工作由國家鐵路局組織,地區鐵路監管局和工程質量監督中心具體實施。地區鐵路監管局也可在管轄範圍內組織專項檢查。

第十條 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抽查是國家鐵路局、地區鐵路監管局及工程質量監督中心進行的日常檢查工作。

第十一條 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檢查主要檢查以下內容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是否符合國家鐵路局規範鐵路建設市場秩序有關政策措施:

1.招標範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

2.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及公告;

3.資格預審檔案和招標檔案發售;

4.評標委員會(資格預審委員會)組成、專家抽取過程;

5.開標時間、開標地點、開標程序、異議答覆等;

6.中標候選人公示、發放中標通知書、簽訂合同。

第十二條 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檢查時,監督人員應主動出示證件並有權採取以下措施:

1.查閱被檢查單位的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相關檔案和資料;

2.向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等有關單位調查瞭解情況;

3.召開會議聽取相關意見,向有關當事人員詢問了解情況;

4.進入被檢查單位相關場所檢查;

5.發現違法違規行爲,責令改正。

第四章 投訴受理

第十三條 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投訴受理及調查,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等7部委聯合發佈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

第十四條 國家鐵路局、地區鐵路監管局應當向社會公佈負責受理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投訴的機構和聯繫方式。

第十五條 地區鐵路監管局負責受理本轄區內的投訴。國家鐵路局收到的投訴轉相應地區鐵路監管局受理,並由相應地區鐵路監管局按規定通知投訴人;在北京工程交易中心招標的,工程質量監督中心配合調查。國家鐵路局認爲有必要的可直接受理並組織地區鐵路監管局或工程質量監督中心進行調查。

第十六條 投訴人就同一事項同時向國家鐵路局和地區鐵路監管局投訴的,按上述規定受理。

第十七條 國家鐵路局應對擬受理的投訴書、地區鐵路監管局應對收到以及國家鐵路局轉來投訴書的以下內容進行審查:

1.投訴人是否所投訴招標投標活動的參與者,與投訴項目有無利害關係;

2.投訴事項是否具體、具備有效線索或查證條件;

3.投訴人是否署具真實姓名、簽字或有效聯繫方式,以法人名義投訴的,投訴書是否經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4.是否超出規定的'投訴時效;

5.已作出處理決定的,投訴人有無提出新的證據;

6.投訴事項是否已進入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程序。

根據以上審查結果,在收到投訴書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並將不受理決定書面通知投訴人。

第十八條 國家鐵路局受理並由地區鐵路監管局或工程質量監督中心調查的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投訴,由國家鐵路局依據調查結果進行處罰並提出處理意見。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投訴涉及建設項目管理部門的,由國家鐵路局商相關部門處理。

第十九條 國家鐵路局、地區鐵路監管局受理投訴後應按規定程序組織調查;對情況複雜、涉及面廣的重大投訴事項,可以會同有關行政監察部門聯合調查。

第二十條 國家鐵路局、地區鐵路監管局應在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做出處理決定,以電子郵件、傳真或其他書面通知等形式告知投訴人。需要進行檢驗、檢測、鑑定、專家評審的,應按規定程序組織進行,所需時間不計算在30個工作日之內。

第二十一條 國家鐵路局、地區鐵路監管局或工程質量監督中心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及調查,有權要求招標人、投標人、投訴人、被投訴人以及評標委員會成員等有關當事人及檢查涉及的有關企業、單位予以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及情況。

第五章 處罰實施

第二十二條 對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違法違規行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標準,以及國家鐵路局有關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警告;

2.責令改正;

3.罰款;

4.沒收非法所得;

5.取消一定時期參加鐵路建設項目投標、評標資格。

對需要暫停或取消招標代理資格、取消招標執業資格、吊銷營業執照、責令停業整頓、給予行政處分、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國家鐵路局、地區鐵路監管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力。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提出聽證的,國家鐵路局、地區鐵路監管局應組織聽證;當事人提出陳述、申辯的,應對陳述、申辯進行覈實,根據聽證結果和核實情況調整處罰決定。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二十五條 法律法規規章賦予裁量權的,國家鐵路局、地區鐵路監管局應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根據違法違規情節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國家鐵路局、地區鐵路監管局應按規定自違法違規行爲行政處理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國家鐵路局政府網站進行公告。

第二十七條 投訴處理及相關材料、行政處罰及相關材料、招標人提交的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等資料,按照檔案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監督人員應嚴格履行監督職責,不得非法干涉招標投標,對監督檢查過程中涉及的招標投標資訊和投訴資訊等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十九條 監督人員發生失職瀆職行爲的,由紀檢監察部門組織調查處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鐵路局工程監督管理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