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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建管公司工程項目臨時工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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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總則

電力建管公司工程項目臨時工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爲了加強公司工程項目技術經濟臨時用工人員的管理,根據《勞動法》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僅適用於公司工程項目技術經濟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臨聘人員。

第二部分 聘用程序

第三條 公司各工程項目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用人部門),因工作需要,需臨時聘用技術經濟管理人員的,應提出書面申請(申請表格見附表一),經公司辦公室審查合格後,報總經理審批。

第四條 新進臨聘人員原則上試用三個月,試用期滿並考覈合格後,方可正式聘用。

第五條 辦理聘用手續時,新進人員應向公司辦公室提交以下資料:

1、《應聘申請表》(見附表二)

2、身份證、職稱證等各類有效證件或證明資料。

3、提供近一個月內市級及以上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

第三部分 臨聘崗位設定及上崗條件

第六條 工程指揮部(項目部)原則上設定的臨聘崗位有:工程指揮長、工程副指揮長(項目經理)、進階管理專責、中級管理專責、初級管理專責。

第七條 臨聘崗位上崗條件。

1、工程指揮長:應具有大學學歷或進階專業技術職稱;具有國家一級項目經理資格證書或全國註冊監理工程師、全國造價工程師崗位證書;具有從事施工、設計、監理或建設管理工作累計10年及以上經驗;具有高度事業心和敬業精神;身體健康。

2、工程副指揮長(項目經理):應具有大學學歷或進階專業技術職稱;具有國家一級項目經理資格證書或全國註冊監理工程師、全國造價工程師崗位證書;具有從事施工、設計、監理或建設管理工作累計10年及以上經驗;具有高度事業心和敬業精神;身體健康。

3、進階管理專責:應具有大學學歷或進階專業技術職稱;具有國家二級項目經理資格證書或省級註冊監理工程師、省級造價工程師崗位證書;具有從事施工、設計、監理或建設管理工作累計8年以上經驗;具有高度事業心和敬業精神;身體健康。

4、中級管理專責:應具有大專學歷或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具有國家二級項目經理資格證書或省級註冊監理工程師、省級造價工程師崗位證書;具有從事施工、設計、監理或建設管理工作累計3年以上經驗;具有高度事業心和敬業精神;身體健康。

第八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聘用:

1、觸犯國家法律法規者;

2、品行惡劣,被原單位開除者;

3、患有精神病或傳染病者;

4、體格檢查經本公司認定不適合者。

第四部分 臨聘人員待遇標準

第九條 根據國家有關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對臨聘人員待遇劃分爲兩類:一類是《臨時聘用離退休人員試用期和轉正期待遇標準》(見附表三);一類是《臨時聘用非離退休人員試用期和轉正期待遇標準》(見附表四)。

第十條 公司應爲臨聘人員提供勞動保護和創造勞動條件,同時爲臨聘人員每人每月發放現金30元的勞保費。

第十一條 公司每月按臨聘離退休人員基本聘金和崗位津貼兩項之和的7.5%發給其醫療包乾費。若臨聘離退休人員因非工作原因受到的各類傷害(含生病、傷殘、死亡)責任自負,並且所發生的治療、住院等一切費用均由臨聘離退休人員本人自理。

第十二條 臨聘離退休人員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執行國家工傷認定規定標準,下同),按責任劃分,由責任方承擔對應的法律、經濟等一切責任。公司爲臨聘離退休人員辦理人身傷害保險,用於公司支付臨聘離退休人員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並由公司承擔責任部分的一切經濟費用。對由公司承擔責任部分,臨聘離退休人員辦理和報銷一切經濟費用的程序是:先由臨聘離退休人員到其原社會保險關係渠道辦理和報銷;不足部分由公司用爲其辦理相關保險的保險賠付金支付;仍不足的,由公司承擔。

第十三條 公司依據國家有關社會保障規定,爲臨聘非離退休人員建立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五大社會保險。公司臨聘的非離退休人員應依法繳納上述各類保險費,並積極配合辦理有關就業登記和保險手續,以確保其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 臨聘人員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而不能在崗的,不享受合同中公司應支付的勞務費、各種津補貼,公司只能按成都市公佈的最低生活費保障標準發給其不超過三個月的生活費。

第十五條 臨聘非離退休人員醫療、工傷等一切保險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部分 臨聘人員職責要求

第十六條 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七條 執行國家基本建設的各項方針、政策、法規和有關規程、規範。

第十八條 盡忠職守,服從公司和工程項目組織的`指揮和管理,以高度事業心和責任感樹立公司良好的形象,維護公司的利益。

第十九條 遵守公司和工程現場勞動紀律和工作紀律,保守公司機密。

第二十條 在合同期間不能從事第二職業。

第六部分 臨聘人員的考覈

第二十一條 對臨聘人員的考覈分爲試用期考覈、季度考覈和合同期滿考覈(《考覈表》見附表五)。

第二十二條 試用期考覈。臨聘人員在試用期間由用人部門負責考覈,並由用人部門和臨聘人員填寫《考覈表》,報公司總經理審批,以決定是否正式聘用。

第二十三條 季度考覈。用人部門應按季對臨聘人員(含試用和正式聘用)考覈,考覈內容應包括其工作能力、工作業績、工作作風、勞動紀律和健康狀況等,以此作爲臨聘人員月勞務費、各項津補貼發放和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 合同期滿考覈。臨聘人員合同到期,用人部門應對其全面考覈,並形成書面意見報公司辦公室,以此作爲續聘的依據。

第七部分 勞務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第二十五條 在勞務合同有效期內,經公司和臨聘人員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的相關內容或者解除勞務合同。

第二十六條 臨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務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