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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的離婚答辯狀範文

答辯狀3.02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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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的離婚答辯狀範文

  優秀的離婚答辯狀範文1

答辯人:吳××,女,xxx年1月27日出生,漢族,無職業

被答辯人:李××,男,xxx年1月27日出生,漢族,無職業

答辯人就李××訴我離婚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 同意解除與李××的婚姻關係

我與李××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的可能,之前,李××已經起訴過一次離婚,法院判不離後,兩人一直分居至今,因此,同意解除與李××的婚姻關係。

二、 同意女兒由李××撫養

同意女兒李×由李××撫養,但是李××應保證女兒由其親自撫養,不能送交其父母撫養;保證使其接受良好的教育;保證給予足夠的關心與呵護,使其身心都能得到健康的成長與發展,否則我可變更撫養關係

孩子年幼,一直由我照顧和看管,李××對孩子又不管不問,我一直不能參加工作,生活基本上全靠我父母、哥哥及朋友資助,目前我沒有太多的經濟能力支付女兒的撫養費,因此,我只能保證支付女兒每月100元撫養費。

三、 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1、結婚後夫妻共同購置房屋一處,位於××××,面積近80平米,市場價值24萬元,房屋歸李××所有,由李××支付我一半的房款計12萬元。

2、李××自孩子出生後就沒有向家裏交過一分錢,至今已有兩年零七個月的時間,其xxx年前四個月的平均工資爲2167.65元,賈仁應有67197.15元的工資收入,這部分收入應爲夫妻共同財產,我要求分得一半。

3、 銀行存款爲夫妻共同財產,我業已申請法院調取婚後李××在建行××支行的存款,存款數額的一半歸我所有。

4、 其他家庭共同財產(傢俱)約一萬餘元,因房屋歸李××所有,這些財產也歸其所有,由李××支付五千元給我。

四、 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負擔

爲維持生活,我先後兩次借款一萬元,用於家庭生活開支和孩子的'撫養,這些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已爲法院有效判決所確認,應由雙方共同負擔。

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採納。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x年6月4日

  優秀的離婚答辯狀範文2

答辯人:劉xx,女,xxx年6月9日出生,漢族,xx省餘江縣人,無業,住xx。

被答辯人:潘xx,男,xxx年11月6日出生,漢族,xx省餘江縣人,務工,住xx。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訴答辯人離婚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感情較好,答辯人堅決不同意離婚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於xxx年2月5日經人介紹相識,在相識當日,雙方就有一種一見如故、相見恨晚的感覺,彼此都覺得對方就是自己尋找多年的意中人,是可以託付終身的對象,所以纔會決定在第二天就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辦理結婚登記次日,答辯人便在被答辯人家居住,並在一星期後,答辯人便辭去原有不錯的工作,義無反顧地跟隨被答辯人前去被答辯人工作處福建晉江共同生活。在晉江生活期間,雙方均以爲被答辯人懷孕了,爲了不影響胎兒的正常發育,雙方協商先由答辯人回家靜養。回到被答辯人家後,開始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的父母相處的都很好,只是在後來確診答辯人並沒有懷孕,以及在一些事情上因年齡的差異產生不同的認識的情況下,被答辯人父母心裏一直不高興,且經常算命和過陰,一味相信迷信,認爲答辯人不利於他家。但這期間並沒有因此而影響到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的夫妻感情,相反,雙方的感情在與日俱增。xxx年4月23日,被答辯人爲了看望日夜思念的妻子,特意請假回家與答辯人相聚,並且勸解父母不要太急要孫子。因被答辯人無法做通其父母的工作,被答辯人迫於父母的壓力而提出離婚,但被答辯人認爲自己實在對不起答辯人,願意賠償答辯人人民幣3萬元,並出具書面協議及欠條。甚至爲了安慰自己的父母,被答辯人寫信給岳父母,商量能否表面上返還一部分禮錢,但實際上由被答辯人承擔。但因爲雙方感情太深,xxx年5月上旬,答辯人借到上海蔘加朋友的婚禮之機,特意乘飛機趕到晉江與被答辯人相聚。

至於被答辯人在訴狀中訴稱:“答辯人借事對其發火,騙懷孕而要求分居,多次拒絕同房,因打擊被答辯人產生精神焦慮症住院,答辯人沒有去看望。”這些完全與客觀事實相違背,要麼是顛倒黑白、混淆是非,要麼是無中生有、故意捏造。

首先,答辯人對被答辯人溫柔體貼,事事順着被答辯人,處處顧及他的尊嚴。至於答辯人經常鼓勵被答辯人,並希望其進一步加強修養、提高素質,這只是妻子願望丈夫變得更好,又怎麼談得上打擊呢?

其次,當時雙方均以爲答辯人已懷孕,爲了不影響到胎兒,才決定暫時不同房,這是雙方共同決定的,又何來答辯人爲了分居而騙被答辯人之說。更何況在診斷答辯人沒有懷孕後,答辯人總是積極履行一個妻子應盡的義務,說答辯人拒絕同房完全是顛倒黑白。

再次,被答辯人是因爲父母強迫其離婚,而其與答辯人又具有較爲深厚的感情,所以才苦惱萬分,以至認爲自己患有精神焦慮症。xxx年7月份答辯人陪同其到鷹潭市人民醫院及184醫院進行診斷,經診斷,被答辯人一切正常。所以說是因答辯人打擊而產生精神憂慮症,並且對其住院不聞不問,純屬子虛烏有。

綜上,答辯人認爲,雙方夫妻感情根本談不上破裂,所以堅決不同意離婚。

二、答辯人根本就沒有收取任何禮金,也沒有佔有財產,談不上返還彩禮及所佔財產

答辯人本人沒有收取被答辯人家任何彩禮,答辯人父母也只是在答辯人結婚前一日收取見面禮2200元及當日收取了20000彩禮。因爲雙方已經結婚,且共同生活了一年之久,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返還彩禮,既無事實依據,也於法不符。至於結婚以後,雙方的收入依法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根本就談不上誰佔有誰的財產,更何況答辯人根本就沒有從被答辯人的卡中取出28000元。反而是被答辯人的朋友借了答辯人3650元,且答辯人爲被答辯人交納了保險費5000餘元。因此,說答辯人佔有被答辯人財產並要求返還,既與事實不符,也與法律相違背。

三、如果法院判決離婚,被答辯人應履行賠償答辯人3萬元損失的承諾或約定

答辯人: 劉xx

代理律師xx東昇律師事務所 鄒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