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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待遇支付風險的調研報告

報告3.01W

隨着社會不斷地進步,報告的用途越來越大,要注意報告在寫作時具有一定的格式。那麼一般報告是怎麼寫的呢?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保險待遇支付風險的調研報告,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保險待遇支付風險的調研報告

目前,失業保險徵收情況要遠好於失業保險支出。而現階段失業保險工作存在的問題和主要矛盾卻集中在失業保險的支付環節上。爲了進一步規範失業保險的發放工作,進一步加強失業保險待遇發放工作的監管力度,20年8月,區就業局成立了失業保險待遇支付專項檢查小組,擬定了工作方案對全區領取失業保險人員領取失業金情況進行了專項檢查,並在檢查的同時進行了相關情況的調研。檢查發現,經辦機構在對失業人員是否享受失業金、失業金的停止、基金支付監管等仍存在着具體問題,企業在參保、繳納失業保險金上還是存在着僥倖心理。本文結合年初審計、本次檢查和工作實際,現就失業保險基金管理提出一點建議。

一、檢查的基本情況

失業保險待遇專項檢查小組對全區8月正在領取失業金人員享受待遇在15個月以上人員中確定出的301名檢查對象,聯合區社保、地稅、工商、鎮街對這301人進行了全面覈查。

(一)參保情況

301人中,有7人是在領取失業金期間以單位形式參加了社會保險中養老保險或者醫療保險(沒有參加失業保險),111人以個人身份參加了養老保險或醫療保險,183人沒有參加任何社會保險,有人正處於靈活就業中,其中謝家灣街道有4名失業人員分別從事保安、傢俱銷售等工作,但所在企業均沒有爲其參保。從統計看,類似此類靈活就業人員佔檢查比例的3.9%左右。

(二)求職情況

就求職願望而言,約71%的人有求職願望,並有明確的工作意願,但由於對工作職位、工作待遇的要求無法達到,現在仍處於失業中;約23%的人有求職要求,但對工作沒有強烈願望,處於可工作和不工作的狀態;約6%的人不願工作,也沒有強烈的求職願望。在檢查中,上述人員均表示就業壓力比較大,自己的求職願望和現實有些差距,領取失業待遇也不是他們的初衷,多數人表示自己正努力找工作。

二、存在的問題

(一)企業方面

目前,企業和職工對參加失業保險的意識較前些年有很大改觀。從實際辦理過程看,企業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企業欠費造成失業人員待遇享受難。現行《重慶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單位及其職工自欠繳之月起一年內清繳了所欠失業保險費與滯納金的,失業人員自清繳次月起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而實際上,失業人員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企業仍舊欠費。致使部分企業職工失業後,經辦機構根本沒辦法爲其辦理失業保險金。

2.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後企業不願承擔送檔等義務。目前,由於一系列原因,企業在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後,不願意履行失業職工送檔義務,致使失業人員超過了申領失業待遇期限;同時有參保單位如僱工不多的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對失業保險金申領所需資料準備不足,失業人員反覆跑路的情況較多,也有造成失業人員無法申領失業待遇情況發生。

3.企業有違規幫助失業人員套取失業金現象。主要表現爲失業人員已在企業就業,企業則透過瞞報失業人員社會保險,不予爲失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以幫助失業人員違規領取失業保險金。

(二)經辦機構方面

1.失業保險資訊系統建設落後。每月失業保險金的.發放由金保系統自動匯出,但享受失業保險金的人員是否靈活就業或者其他,系統無法顯示,經辦機構沒有辦法監控,一定程度上出現了基金監控缺位的現象。

2.缺乏與稅務、工商等其他部門聯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人員是否就業、有否提前退休等情況,缺乏數據對比。現行情況下,無法與稅務、工商等部門資訊共享,缺少強有力的佐證。如20年國家審計署在審計的過程中,發現部分失業人員在享受失業待遇期間有申報個稅的情況,由於沒有與稅務進行資訊共享,則失業經辦機構無法掌控此類情況。

3.靈活就業人員停止享受待遇享受難。現行失業保險條例明確規定失業人員在享受失業待遇期間重新就業的必須停發失業保險金。目前,經辦機構對重新就業人員的認定只能掌握在重新參保(失業保險)的、或者當月不與簽字的情況下停止,對出現的短期靈活就業人員、以個體身份參加養老保險或者醫保的失業人員等情況,失業經辦機構只能認定爲其仍屬失業人員。

4.工作力量薄弱。根據對各區縣的調查,全市均存在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人手缺乏的問題,這就直接或間接造成了失業保險的業務經辦和基金 財務管理 上有交叉現象,在基金的監管,特別是待遇支付上還缺乏一個專門監管的部門。

(三)申領失業待遇的失業人員方面

1.認識不足。對失業保險“是促進失業人員儘快就業”的作用和目的不明確,認爲只要失業了就該領取失業金,是否再就業跟領取失業金沒關係。

2.有故意騙保行爲。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金過程中,有專門爲領取失業金而領取失業金的情況。在瞭解政策的前提下,諸如本身爲自願離職,但有要求企業爲其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建議和對策

(一)用新理念完善失業保險制度

要改變過去“失業保險就是管職工失業以後的事情”的舊觀念,樹立失業保險“預防失業、保就業、促就業”的新理念,把失業保險制度建設重心放在防失業、促就業上,一方面維護企業既得利益,同時要保障失業人員在履行繳費義務後的權益,透過制度的完善,切實減少失業基金的風險點。

(二)加強對失業保險工作的認識

在目前的五項社會保險中,失業保險這一險種往往被忽視甚至忽略。從歷年稽覈和今年審計署的審計情況看,企業在對五個險種的保險費參保上,有明顯的區別。目前,失業保險的參保情況僅僅好於生育保險,與工傷保險基本持平。但市場經濟條件下,失業不但客觀存在,而且是在未能就業的羣體中解決起來最難的問題,這部分人不是年齡偏大,就是沒有一技之長。所以從民生角度考慮,失業保險應引起社會的高度重視,不但要把它放在五大社會保險中頭等的重要位置,而且要放在就業工作的頭等位置,就目前其他就業羣體看,他們都是有依靠的,而未就業羣體失業人員恰是更應引起關注的。

(三)加大失業保險政策的宣傳力度

《失業保險條例》頒佈實施多年,但社會對失業保險的認識和人們對失業保險的熟知遠遠落後於其他險種。主要原因表現爲企事業單位等對失業保險的認同和認可度缺乏,認爲只要給職工發了工資、參加了相應險種就行。目前,很多企業在失業保險認識上不明確,不知道對失業保險企業和職工有什麼樣的權力和義務。如20年來,九龍坡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共出動人力200餘人次,印製發放資料10000餘份,積極配合區裏做社保法和失業保險政策的宣傳,但社會認知效果仍不理想。建議在現有的基礎上,市、區人力社保局在失業保險政策宣傳上給予一定的政策和人力物力支援,制定專門的失業保險宣傳冊和明確專門的宣傳渠道。

(四)加大失業保險稽覈監督和執法力度

人力社保部門應整合內部力量,加大對企業的稽覈力度,對出現少報漏報現象應加大處理力度,對直接責任人和經辦人員應嚴厲的批評教育,必要時可加大處罰力度。目前,失業經辦機構人員少對企業是否嚴格執行參保、有否少報漏報,以及追回失業人員多領冒領失業金情況都存在工作工作不力。對此,需要執法部門特別是勞動監察部門的支援,方可保證失業金的正常徵繳和基金的運轉,保障失業職工權益,切實促進失業保險工作的有效開展。

(五)進一步擴大基金支出範圍

一是在基金繳納費率上進行浮動,對繳納社會保險情況良好的企業,次年繳納可以實行一定比例的降低,從而減小企業的負擔,加速企業的基金的良性循環;二是擴大基金的支出範圍,加強企業補貼。諸如對 培訓 的獎勵、穩崗的補貼等,形成長效機制;對主動吸收接納正在領取失業金人員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三是加強對領取失業金人員就業補貼。對領取失業金人員在領取失業金期間積極就業或主動創業的,由失業基金支付適當獎勵,切實達到促進失業人員積極再就業的目的。四是實行獎勵機制,對繳納社會保險積極,穩定崗位效果突出的企業,實行一定的獎勵,對企業爲社會做出的貢獻進行肯定,有利於提高企業參保的積極性。

(六)成立專門的失業保險基金管理部門

目前,全市多數區縣失業保險基金管理基本都是由就業局失業保險科承擔,這使得失業保險業務和財務在經辦過程中有一定的混淆現象。主要是失業保險在就業範圍內爲單險種,以此形成了失業保險基金的監管責任僅僅根據內控制度的要求,設立了兼職內審部門,這實際上將基金的日常管理和執行監督任務落在了科長和分管領導身上。設專門的失業保險基金監管部門,實現失業保險業務和基金財務的真正分離,確保失業保險基金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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