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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後勤用工風險與對策_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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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社會不斷地進步,需要使用報告的情況越來越多,要注意報告在寫作時具有一定的格式。那麼大家知道標準正式的報告格式嗎?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高校後勤用工風險與對策_調研報告,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高校後勤用工風險與對策_調研報告

勞動合同法生效以後,國家法律和地方性行政法規都加大了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勞動者的法律維權意識也隨着普法宣傳的深入開展而日益增強。高校後勤職工人數衆多,面臨的用工風險日益加大,亟需採取新的應對舉措以妥善規避風險。

一、當前高校後勤用工面臨的主要風險

(一)缺乏獨立承擔用工風險的能力。當前,只有爲數不多的高校後勤實體註冊成爲了獨立法人。絕大數高校後勤都未能從學校行政管理體系中規範分離出來。它們仍然作爲學校的一個部門按照高校的行政管理模式執行。法律主體地位上的從屬性既使高校後勤缺乏獨立承擔用工風險的能力,也使高校承擔着極大的連帶責任。一旦後勤用工出現法律風險,高校將不可避免的要承擔全部法律責任。而後勤作爲用工單位,因主體地位缺失,也無法有效地去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二)工資支付不合法法律要求。

(1)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發放工資。我國於20__年3月1日起施行最低工資標準制度。根據《最低工資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應當在剔除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因此,加班費、津貼、福利待遇等都不能作爲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然而,調研發現,一些高校後勤並沒有按照此要求發放工資。在扣除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加班費、津貼等費用之後,實際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已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2)加班費發放標準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__年1月3日發佈的《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動者日工資爲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小時工資爲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而月計薪天數爲21.75天。根據此規定,若職工月工資爲900元,則日工資爲900÷21.75=41.4元,小時工資爲:41.4÷8=5.2元,工作日加班費爲每小時5.2×1.5=7.8元,休息日加班費爲每小時5.2×2=10.4元,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爲每小時5.2×3=15.6元。如果保潔員每天工作按8小時計算,休息日加班費應爲10.4×8=83.2元,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爲15.6×8=124.8元。然而,實際情況是,無論是休息日加班還是法定節假日加班,很多高校後勤都沒有按照這一標準支付加班費,而是與法律規定的標準相差較遠。一旦出現糾紛,用人單位必然會面臨敗訴的法律風險。

(三)規章制度不健全,導致日常管理無章可循。規章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價值。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用人單位透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爲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此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適用這些條款的前提必須爲該規章制度是經過合法程序制定,已向勞動者公示或者告知,是合法、有效,並對勞動者具有約束力的。然而,實際情況是,我國很多高校後勤部門,都未能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制定較爲完善的規章制度。

(四)聘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工傷風險大。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以後,根據勞動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他們在法律上已不具備勞動者的法律資格,出現用工糾紛後,他們不能依據勞動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對於高校後勤來說,大量聘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從法律角度來說,用工風險大大降低。但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年齡較大,勞動能力已十分有限,在工作中很容易發生工傷事故。由於無法爲他們繳納工傷保險,導致工傷風險無法部分轉移,高校後勤作爲用工部門必須承擔所有風險和責任。一旦發生工傷事故或遭受意外傷害,按照法律規定,高校後勤將不得不承擔高額民事賠償費用。即使繳納了意外傷害保險,一旦出現疾病所致傷害,如腦溢血發作不省人事等,也無法獲得意外傷害保險賠付,疾病所致傷害風險仍然無法轉移。

二、規避當前用工風險的對策

(一)高校後勤註冊成立獨立法人單位,與學校實現規範分離。各高校後勤可以最低註冊資本,成立獨立法人單位,對後勤各部門用工實行統一管理。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以後,高校將不必再承擔連帶責任風險,而高校後勤的自主性和主動性將會大大增強。一旦出現用工風險,高校後勤就可以主動出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二)可透過調整工作時間、實行物業外包、綜合工時用工等措施,降低加班費發放風險。根據勞動法第36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勞動法第39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以及勞動法第44條第2款“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的規定,只要保證勞動者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並且每週至少休息1日或者安排補休(法定節假日除外),就不需要支付加班費。

根據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高校後勤可將一些保潔員等常規工種的工作時間調整爲早上7:00-11:00,下午13:30-16:00,每週工作6天,休息1天,或者是每週工作7天,寒、暑假安排補休(即發基本工資,安排休息)。

對於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工種,高校後勤可以獨立法人名義申請實行綜合工時用工。實行綜合工時用工後,由於工作日加班和休息日加班均不算加班費,這將會節省一大筆加班費。

對於一些夜班傳達員等崗位,可實行物業外包,由資質較高的物業公司負責管理。這樣就可以規避夜班傳達員因工作時間較長而出現的用工風險。

(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應在上崗前進行體檢,上崗後給予繳納意外傷害保險。條件允許情況下,應儘量避免僱傭該類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身體素質較差,工作中很容易遭受意外傷害,或突發疾病。意外傷害風險可透過繳納意外傷害保險予以轉移。經諮詢幾家保險公司後得知,若給退休職工每人每年繳納一定金額保險費,一定數額以下醫療費免賠,一定數額內的醫療費100%賠付,醫療費根據保險費繳費金額設有賠付上限。以某保險公司爲例,一年繳納100元保險費,賠付上限是5000元,若因意外傷害身故或全殘的,另外賠付5萬元,未全殘的,根據傷殘等級比例賠付。但是對於突發疾病所致傷害的風險,保險公司均不予以賠付。由於沒有相應的保險可予以轉移,風險很大。故條件允許情況下,應儘量避免使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尤其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的職工。

(四)加強規章制度建設。高校後勤可以以註冊成立的獨立法人單位作爲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然後召開全體職工代表大會,對制定的規章予以討論透過。規章制度討論透過後,透過員工手冊等形式向勞動者進行公示及告知。規章制度內容應規範、全面、合理、合法,確保其能最大程度發揮降低用工風險的作用。

三、結語

風險與機遇並存。高校後勤在面臨用工風險加大的同時,也爲自身深化用工管理體制改革、加強規章制度建設和法律風險防範提供了難得的機遇。只要我們正確運用法律武器,勞動法律法規同樣也會成爲我們高校後勤的保護傘,保障後勤與學校的正當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