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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建立農業科技成果產業化的投融資機制經濟論文

論文2.19W

農業科技成果產業化是農業發展的必然,也是實現農業現代化的客觀要求,農業科技成果產業化的健康發展又有賴於建立良好的相適應的投融資機制。我們認爲,應從下面三個相互聯繫的方面建立農業科技成果產業化的投融資機制。

論建立農業科技成果產業化的投融資機制經濟論文

一、轉變管理職能,健全基礎功能,全面支援農業科技成果產業化

我國現行體制下的農業財政投入主要是國家預算安排的直接和間接用於農業的投入。財政農業投入,一是農業投入的基本部分和中堅力量;二是近年由政府牽頭、財政監督、部門配合實施的農業綜合開發投入,這部分投入目前已形成“國家引導、配套投入、民辦合助、滾動開發”的營運機制。提高財政投入對農業科技成果產業化的促進作用,應在現有投入基礎上實施優化組合,主要措施是提高開發投入的農業科技成果產業化投入含量和強化國家預算支出的眼務功能。

①農業綜合開發已基本確立了農業的產業發展模式,農業科技成果產業化項目可用公開招標、績效分析、竟爭立項的方式決定。對綜合治理難度大,進展慢的地區,綜合開發投入應兼顧治理項目和產業化項目,使其相互促進、共同發展。

②強化預算農業支出對農業科技成果產業化的服務功能,是財政推進農業科技成果產業化的基本任務和基本要求。第一,“支援農村生產支出”要結合農業科技成果項目實行重點投入。按農業科技成果產業化項目編制預算政策,建立健全與之相應的執行制度;第二,強化農業科技支出和事業費支出對成果產業化項目的服務功能。一是統籌安排農業支出,支出項目化,實行成果項目爲基準的“一攬子”管理。二是強化農業事業費的產業化服務功能。以項目管理爲基礎實行年度計劃與項目管理相結合,農口工作與項目掛鉤,視掛鉤與否和實施情況爲條件經費撥款。三是實行項目投入股份化、農口部門投入項目工作量可實行折金入股,收益分享,建立滾動投入機制。

二、拓寬籌資渠道,完善調控功能,建立穩定的農業科技成果產業化投入機制

農業科技成果產業化將主要依靠政府的傳統投入,轉變爲按成果產業項目多層次、資金多渠道、投入多主體的產業農業體系和有市場融資力的經營型農業。據農業部有關調查顯示,我國的農業利潤率已從1978年的5%提高到了90年代初的60%,而工商業平均爲10%和15%,表明農業產業的融資能力已客觀形成。財政應轉變理財觀念,變財政單一投入爲以財政爲先導的融資性複合投入,透過財政資金的科學運作調控其他投入,建立穩定的農業投入機制。目前農業投入主要來自財政、銀行、農戶(家庭開發經營支出)。據《中國統計年鑑》資料計算,近十年在財政、銀行、農戶的農業總投入中,財政平均佔17%,銀行平均佔61%,農戶佔22%,三者總投入平均增長20。6%,其中財政佔7%,銀行佔76%,農戶佔17%。農業投資現狀表明:財政投入量小,較穩定;銀行投入量大,較不穩定;農戶投入居中。以財政投入穩定銀行和農戶投入的措施是:

①根據農業科技成果產業化投入方式的轉變,實現財政投入向基礎投入的歸位。財政投入應注重外部效益顯着的基礎項目,爲銀行和農戶投入創造條件。

②銀行以農業貸款貼息工作爲重點,以財政補貼、擔保、專款支援、信貸優惠、稅收優惠等措施,鼓勵引導集體和農戶採用集資、股份合作、聯營等集約投入方式。

③根據成果產業化項目採取股份制方式,組建以財政牽頭,國家、法人、公衆參股的農業科技企業,使農業科技項目的市場融資功能制度化和規範化。

三、轉變投入觀念,確立引導功能,建立農業高科技的風險投入機制

1。建立農業高科技產業風險投資機制的必要性

(1)農業科技成果產業化巨大風險性的迫切要求。

①時滯風險。據國內外經驗證明,農業科技只有滲透至其他生產資源中才能真正成爲有實際意義的創新。從一個農業科技成果到創造出產品往需幾年、十幾年甚至更長時間。

②自然風險。衆所周知,農業生產受自然條件影響較大,因此有些農業高科技成果能否帶來預期收益還很難說。

③市場風險。一個農業科技成果能否最終實現其自身效益,取決於農業科技成果市場化中各環節各階段各要素的協調配合、健康發展。

④制度風險。政策不完善,缺乏明確具體的可操作性都使農業科技產業化的風險成本大大提高。

⑤社會風險。主要是由成果開發者能力的有限性及成果的需求方——農戶的文化素質差異性造成的。

(2)資金投入短缺已成爲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的主要制約因素之一。

①從資金需求來看,國外基礎研究、開發應用研究(中試)與工業化生產所需要的投資大致爲1∶10∶100,而我國當前僅爲1∶0。7∶10。(林風林等,1996)衆多科技成果由於缺乏急需資金不得不束之高閣,據統計,1996年促進農業發展的技術合同數爲2.83萬項,成交金額爲27。05億元,與1995年相比,成交金額淨增5。95億元,但僅爲總額的9.01%。另外,我國成果轉化率也只有10%—15%,專利技術實施率僅有10%左右,實現產業化的只有約5%。

②從資金的供給看,一方面,資金投入的絕對總量不足。90年代以來,我國全社會研究與開發經費(R&D)增長較快,從1993—1998年,我國R&D投入分別爲169億元,222億元,286億元,327億元,509.2億元,551。1億元,平均增長24.6%,僅相當於主要發達國家平均水平的1/25,韓國的1/3強,同期相比基本上與印度投入水平持平。同時,據統計,1998年國家財政科技撥款額達466.5億元,科技撥款佔國家財政支出的`比重爲4/3%,與上年基本持平。由此可見,財政主導投入格局,在政府財力緊張的情況下長此下去恐怕難以爲繼,急待開闢新的融資渠道。另一方面,相對投入量偏低。我國R&D與GNP的份額一直徘徊在0。7%左右,1994、1996年竟降至0.5%,已低於1988年前的水平,1998年也只有0。69%,離中央提出的“2000年全社會研究與開發經費(R&D)佔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達1。5%”,還有相當距離,成果開發和資本運用也存在“兩張皮”現象。這些都說明了科技成果產業化的融資體系,有賴於健康有效的市場化科技資金投入機制的形成。

(3)風險投資在農業高科技成果產業化

中有着巨大的生命力。總體看來,我國風險投資還太過零星破碎,力度規模也太小太弱。但從風險投資自身的特點和其他國家的成功實踐來看是有着巨大發展前景的:

①風險投資的本質在收益不確定性,能獲得高資本效益的回報,從而也有現實的可行性;

②風險投資參與技術開發、產品設計、中試、生產、銷售,提供技術和市場等方面的生產經營管理服務,有利於降低農業科技成果產業化成本;

③國際經驗證明風險投資對高科技產業的發展和繁榮有極其重要支撐作用。

2、加快建立農業高科技農業風險投資機制的對策

(1)面向市場,構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農業高科技風險投資機制。一是由各級政府牽頭成立農業高科技風險投資公司,對農業高科技項目提供風險資金支援,並對風險資本市場示範引導扶持;二是積極鼓勵各金融機構、全國大中型企業及農業科研單位出資組建股份制農業高科技風險投資公司。此類公司應逐步成爲主流投資形式和主流組織形式。三是創立和發展公開上市流通的農業高科技風險投資基金,透過股權投資,採取公募、私募或中外合資等形式,分散籌資風險和尋求收益最大化。四是組織農業高科技風險投資諮詢管理機構,在有效的激勵機制和監督機制(承諾制等)下,爲國內外投資者進行評估項目的篩選、推薦、評估風險、市場分析、投資回收,並可受投資者委託對項目營運管理。五是在條件合適的情況下逐步建立二板市場或企業股權及基金上市交易櫃檯市場,拓寬發展渠道。六是適當放寬農業高技術企業和風險投資公司股票上市的條件。

(2)健全激勵農業高科技風險投資的動力機制,完善農業高科技風險投入保障體系。一是在國家農業發展計劃中詳細規劃,建立國家農業風險投資管理機構,負責風險投資具體政策的制定和實施。二是補充完善《科技成果轉化法》、《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關於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政策法規,使農業科技風險投資有法可依、有規可循。三是當前應由農業部會同有關金融管理機構制定《農業高科技風險投資管理條例》,保障風險投資主體的正當合法利益,在試行積累試驗後,再着手製定《風險投資法》。四是財稅政策中應增加農業高科技產業發展專項撥款,部分稅收減免,風險損失補償,貸款貼息和專項獎勵,另外,應鼓勵民間和商業金融機構進入農業高科技產業的風險投資項目。五是完善審計、資訊諮詢體系的建設。使風險投資處於社會和投資主體嚴密監督下,同時加強全國農業技術市場體系的聯網建設,完善農業科技數據庫。

(3)優化農業高科技風險資金的投入機制,確保投資的保值增值。一是規範投資主體的投資行爲。對農業高科技風險投資項目應進行嚴格的評審篩選,嚴格投資代款和投資決策,加強評估監督,保證投資的順利回收。二是明確界定各利益主體的產權關係,明確各投資主體的風險責任個人承擔制,農業高科技投資項目的業主負責制。三是加強對農業技術市場資訊系統的網絡化、規模化管理,使農業高科技成果能自由轉讓、買賣、科技入股等。四是農業部應儘快出臺風險投資市場技術經紀人制度,嚴格實施諮詢管理的行業規範和業務考覈,實行農業科技市場的合理有序流動。五是健全風險投資資金的執行體系。對政府投入的風險資本,應關注市場發生的機會收益信號,而不以計劃或行政意志執行,對於社會風險資本加強以盈利爲目的的投資決策和資訊分析,實現各項經濟技術指標。

(4)建立農業高科技風險資金的風險規避機制,保證投資的安全增值。一是建立和完善風險投資機構內在風險防範機制。在投資前,注重市場調查;在投資分析評估時,應深入實地考察,全面評價該項目階段性還款能力和貸款風險,確保信貸資金按時收回。二是提高投資風險化解能力。首先可由政府出資成立國家信用擔保機構,爲農業高科技項目的風險融資提供信用擔保;其次可由政府、大中型企業、科研單位出資成立農業高科技風險補償基金;再次可多方投資形成貸款組合,調整分化資本結構,投資項目組合上實行水平式管理,把某些風險投資的風險分攤轉嫁;最後開拓風險投資的保險項目,在合適條件下可由保險機構直接投資或爲風險投資項目實行聯合保險。三是強化對風險投資監督管理。風險投資應注重全過程管理,定期以檢查報告的形式反饋和上報。同時應幫助建立投資項目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規章制度,保證投資主體利益能真正得到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