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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的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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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農業科技股份制與股份合作制的探討

農業科技的論文

摘要:本文論述了農業科技股份制與股份合作制的涵義,並進一步提出了促進農業發展的對策。

關鍵詞:農業,科技,股份制

一、有選擇地實行農業科技股份制與股份合作制的可能性

股份制是一種財產的組織形式,是由若干不同的所有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共同出資組成,出資人的收益按其出資比例進行分配的企業組織形式。股份合作制是兼股份制和合作制兩種特徵的新型企業組織形式。目前,各類股份制與股份合作制以財產清晰爲前提,以商品性和盈利性爲主要目的,因此,實行股份制與股份合作制是有條件的。對於科技部門來講,原則上是隻有那些直接爲社會生活和經濟活動服務、完全產業化的科技活動纔可適當引人股份制機制,原因是隻有這樣的活動才能滿足股份制與股份合作制要求的上述條件。具體來說,科技成果轉化活動、軟科學服務活動和爲經濟建設提供專項研究的活動,適宜採用股份制方法,而經費半靠國家財政投人半靠商品化取得、盈利不能保證股息等於社會平均利潤的科技活動則不宜採用。經濟收人持續穩定增長並達到經濟自立的開發性農業科研機構和民辦農業科研機構的改造,以企業化、產業化爲主體的新興農業科研機構的籌建,農業新技術企業的創辦和農業科技成果企業化、產業化的轉化活動,可有選擇地引人股份制與股份合作制;而屬於體制改革“穩住一頭”的部分農業科技領域不宜引人股份制與股份合作制。而且,由於農業科技工作一般具有極強的社會性和公益性,並以第一產業爲主要研究對象,大多數農業科研機構仍需要國家在經費上的扶持與資助,爲此在農業科技領域引入股份制與股份合作制是有條件的、局部的。

從農業科技體制改革過程及未來的發展趨勢看,探討農業科技股份制與股份合作制具有重要意義。我們認爲有選擇地實行農業科技股份制與股份合作制的可能性主要表現在:

(一)農業科研範圍已從以單二種養殖業等第一產業爲主要對象拓展到新農藥、專用肥、畜(蠶)藥及疫苗製劑、植物生產調節劑等農用工業,特別近幾年來農村產後加工業迅速崛起,把農業科研工作推向第二產業的研究;隨着農村經濟發展,又提出了鄉鎮規劃、環境保護、資訊服務、政策法規諮詢等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項目,農業技術成果的推廣和開發工作不斷加強,爲農業服務的`科技第三產業正在形成。這裏以二、三產業爲主要研究對象的農業科技工作容易形成商品化、產業化。

(二)隨着農業科技體制改革的深化,要求開發性農業科研機構以市場爲導向,促進農業技術成果商品化、產業化,並在科技活動中謀求經濟利益,逐步走向經濟自主。

(三)隨着農業生產和農村經濟發展,科技與經濟的結合越來越緊密。農技部門的改革已走在農業科研單位的前面,部分縣(市)已把農業局改爲農業服務公司,農技服務從無償走上了有償,加上農業技術成果的商品化、產業化己成爲科技長人生產的重要方式。爲此,有必要引人新機制,促進農業技術成果轉化爲生產力,爲經濟建設服務。

(四)執行“穩住一頭,放開一片”方針後,從農業科研隊伍中分流出來的人員可以以自己的經驗、知識和技能作爲勞動人股,有利於股份合作制的形成與開展。

二、在農業科技系統中引入股份制與股份合作制的意義

(一)有利於籌集並使用資金。農業科技發展所需資金量較大,單靠國家一個投資渠道已有相當困難,採用股份制與股份合作制,有利於緩解資金問題。進一步講,股份制與股份合作制不僅是籌資的渠道,而且把籌資與投資合二爲一,有助於減少中間環節,合理分配和使用資金。這有利於改變農業科技發展資金使用土存在的各種無效性、重複性、滯後性和社會不急需研究的項目佔用資金等問題。

(二)有利於引進新的經營機制。有選擇地引入以贏利爲目的的股份制一與股份合作制,有利於引進新的經營機制,能更有效地促進科技力量的重新配置。爲解決農業科研與生產脫節問題提供了新機制。股份制與股份合作制既能明確有形資產的產權,又能確保無形資產等知識產權的價值,使農業科技成果在進人生產領域中能夠得到合理的保護,既維護科研系統的切身利益,又促進科技成果的商品化、產業化,同時,股份制與股份合作制還有利於科技合作的國際化。總之,股份制與股份合作制能夠促進農業科技與生產之間、科技與經濟之間建立起新型的技術經濟體系。

(三)股份合作制這種新型的企業組織形式爲農業科研單位改革提供了一個新模式。因爲股份合作制是兼股份制與合作制兩種特徵的資金與勞動相結合的新型組織形式,農業科技人員有着豐富的經驗和知識積累,在我國農業科技人員嚴重缺乏的情況下,從農業科研單位分流出來的科技人員轉人農業生產領域中,進行技術承包,以技術(主要是科技人員所掌握的知識)人股形式,參與資金與勞動的結合,形成股份合作制的合作方式這不失爲開發性農業科研單位改革的方向之一,它既利於農業科研單位的人才分流和成果增值,壯大農業科研單位的經濟實力,又能滿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對科技人員的需求,促進農業生產的發展和農村社會的進步。

三、在條件較成熟的開發性農業科研機構及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引入股份制與股份合作制,應考慮和解決的問題

(一)思想認識問題。股份制與股份合作制是我國80年代才逐步發展起來的,還是一種新生事物,但股份制在世界範圍內已有粼洲)多年的歷史,它是利用股份公司的形式籌集資金的一種經營機制,是企業財產的一種組織形式,不是特定的所有制,不存在特定的社會屬性。而農業科技系統中普遍表現爲思想比較保守,依賴性過強,對新事物的吸收能力較弱。在條件較成熟的農業科研系統及部門引人股份制與股份合作制必須加強和統一人們對它的認識。

(二)人才結構問題。農業科技系統中的一個薄弱環節是缺乏經營型人才,這卞要是幾十年來的僵化體制所造成的,爲此,農業科技系統中必須強化經營型人才的引進和培養,_爲深化改革創造條件。

(三)國家股權的設定問題。農業科技工作很難完全脫離國家的資助,這就涉及到國家股權的設定。由於國家對農業科技的投人渠道較複雜,有必要研究國家股權設定等問題。

(四)農業科技知識產權的保護問題。國家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中,對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很少,在許多領域根本就不受國家的保護;農業科研單位和科技人員對知識產權保護的認識也很不足。爲此,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問題將成爲農業科技殷份制與股份合作制的一大障礙,對深人農業科技體制改革相當不利。需進一步研究解決。

標籤:論文 農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