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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的探索與思考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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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個人所得稅自產生之日起,就因其具有聚集財政收入和調節收入分配的兩大基本職能,而受到世界各國的普遍重視。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其主體稅種的地位也逐步顯現與加強。然而個人所得稅稅收流失的普遍和嚴重,卻也干擾着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秩序,影響了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制約着一個國家稅收制度的發展,使得對個人所得稅流失的防範成爲一個世界性的難題。作爲一個個人所得稅歷史不長的發展中國家,我國也同樣面臨個人所得稅稅收流失嚴重的問題。因此,在現階段,對我國個人所得稅稅收流失問題進行研究,進而針對如何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如何治理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流失問題併發揮個人所得稅的強大功能提出了思路和對策。並制定相關政策,顯得極爲迫切和重要。

對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的探索與思考論文

論文關鍵詞: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對策

一、個人所得稅的職能

個人所得稅具有兩大功能:一是籌集財政收入的功能。1994年個人所得稅收入爲72.67億元,2010年己達4837億元,佔全國財政收入比重從1994年的1.3%,上升到2010年的5.8%。個人所得稅己成爲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收入增長最爲迅速的一個稅種,現已成爲國家的第四大財政收入來源,是我國財政收入的一項重要來源。二是對收入分配狀況進行調節的功能。透過稅收槓桿對社會經濟執行進行引導和調整,既要拉開差距,又要防止貧富過分懸殊。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稅收流失的現狀分析

我國個人所得稅是適應改革開放形勢的需要,於1980年9月開徵的,至今己有31個年頭了。經過多年來的不懈努力,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得到不斷改進,其組織稅收收入和收入分配調節的職能都得到越來越充分的體現,在我國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積極作用越來越被社會所認同。但我們同時也應清醒地看到,個人所得稅制度本身還有許多漏洞,導致稅收大量流失,歸其原因,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課稅模式不科學

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採取了分類稅制模式,這樣的分類差別待遇的徵收制度不能較好地體現稅負公平的原則,收入再分配能力有限。因爲它不能全面、真實地反映納稅人的稅負能力,會造成收入來源多而綜合收入高的羣體卻可以透過分解收入、化整爲零等手段達到繳納較少的稅甚至可以不繳稅的目的,導致稅款的嚴重流失,在總體上是難以體現稅收負擔公平原則的。

(二)稅率設計有待優化。

不同來源的個人所得設計高低不同的稅率及檔次,這種規定本身就缺乏令人信服的客觀依據。其負面效應至少表現在兩方面:其一,抑制人們工作的積極性。我國對工薪所得和個體經營所得分別實行45%和35%的最高邊際稅率。顯然形成對職工工薪所得的歧視性待遇和對收入較高的個體經營者和承包、承租者的優惠待遇。其二,增加了稅務徵管難度。繁多的收入分類項目及稅率檔次,客觀上爲納稅人避稅提供機會,不僅會強化納稅人的避稅動機,還加大了稅務人員的工作量,不利於降低徵稅成本和提高工作效率。

(三)費用扣除標準不合理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有定額扣除和定率扣除兩種形式,例如,勞務報酬和稿酬等以每次收入4000元爲界,每次收入低於4000元的扣除費用800元,每次收入高於4000元的扣除20%的費用。這種規定顯得過於簡單,表面上達到了橫向公平,實際上沒有考慮到納稅人的具體情況和經濟總體情況,同樣收入的納稅人,由於年齡、婚姻狀況、贍養負擔等差別,都可能會導致其即使有相同的收入,也可能具有不同的納稅能力,缺乏能夠準確反映費用支出的客觀標準,這就造成了實質稅負不公平的現象

(四)個人實際收入難確定

我國經濟正處於轉型期,收入分配渠道不規範,導致現實生活中個人收入多元化,隱祕化。如企業把個人的一部分收入採用提供消費服務的形式支付就成爲一種比較有效的規避個人所得稅的方法和途徑;又如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除了城鄉個體工商戶外,都不到工商行政部門領取營業執照,也不需要領購發票,從而使稅務機關失去了稅務登記這個基礎,誰應申報納稅、是否己申報納稅等都無法確認。個人收入隱性化既是個人所得稅徵管前提上的難點問題,也是稅收收入在個人所得稅上嚴重流失的漏洞。

(五)相關的配套措施不健全

從我國目前實施情況看,除工資、薪金所得外,其他各項應稅所得基本上還沒有執行代扣代繳制度,這就意味着代扣代繳制度,作爲我國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中的一項非常有效的配套措施並沒有得到認真地貫徹執行,沒有發揮出它應有的作用,高收入者自行申報更多的只能是依靠道德底線,而缺乏像發達國家那樣完善的個稅申報制度及其配套的監控體系,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稅收流失嚴重的局面。

三、治理我國個人所得稅稅收流失的對策

(一)改革我國個人所得稅的課稅模式

我國人口衆多、幅員遼闊、社會經濟發展情況十分複雜,在沒有相應的'現代化徵管手段和公民自覺納稅意識較爲淡薄的情況下,實行綜合稅制難度很大。因此,參照國際上的一般做法,結合我國的情況,目前個人所得稅宜採取綜合分類制,並以綜合爲主,分類爲輔。具體操作採取分項按次(月)預扣預繳,年終綜合申報的辦法。逐步推進,保持一定時期的相對穩定性,隨着條件的逐步成熟,逐漸增加綜合徵稅項目,最終實行完全的綜合稅制。

(二)優化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稅率結構

我國個人所得稅11個項目中,在稅率方面應適當照顧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等勤勞所得,應提高利息、股息、財產租賃所得的稅率,以增大對勤勞致富的激勵,體現個人所得稅的公平原則。另外,依據稅收公平原則和效率原則,結合我國實際國情,設計我國稅率,既要調節高收入階層收入,又要對中、低收入階層不過多徵稅,形成合理的稅率結構,即將個人所得稅稅率檔次降爲3—5檔,以體現市場經濟的公平、簡化與效率原則。這樣也有利於我國個人所得稅制與國際稅制改革同步。

(三)制定合理的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

我國現行稅法對費用扣除的規定過於簡單,沒有考慮納稅人的具體情況,難以體現量能納稅的原則。合理確定基本扣除必須以個人的平均收入和支出水平爲依據,包括對教育、醫療、住房、保險的支出,以及撫養子女和贍養老人的支出等項因素。

(四)掌握我國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的實際收入

目前,稅務機關要想掌握我國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的實際應稅收入,應做到:第一,在全國範圍內普遍採用納稅人永久單一稅號;第二,個人報酬完全工資化、貨幣化,調整和規範職工工資收入結構,將各種渠道發放的、各種形態(實物、有價證券及其他福利)的收入,統一納入工資管理範圍;第三,透過個人的唯一銀行帳戶發放工資;第四,加強現金管理,並在此基礎上,建立以個人身份爲惟一識別標誌的個人基礎資訊及收入徵管資訊系統等等。

(五)建立健全與我國個人所得稅相關的配套措施

目前的國情之下,扣繳義務人應該發揮更好的作用,不僅要出色完成代扣代繳義務,還應該幫助納稅人知曉其收入情況。同時國稅局應該對一些經常給非本單位人員支付大額收入的單位(如出版社給作者付稿酬、有獎機構給獲獎者發獎金、培訓機構給外聘教師支付課酬)進行試點,要求他們在次年年初給獲得收入的納稅人寄送收入憑證,逐步建立健全與我國個人所得稅徵管相關的配套制度和措施。從長遠來看,加強個人所得稅徵管要和金融電子化的發展結合起來,比如實行居民身份證號碼與納稅號碼固定終身化制度,做到“全國統一、一人一號”;全面實行金融資產實名制等。更爲重要的是,稅務機關應當以計算機網絡爲依託,實現徵管網絡化,透過計算機完成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徵收、入庫銷號、資料保管等工作,對個人所得稅徵管的全過程進行全方面的監控,這樣才能把個人所得稅徵管工作建立在科學、可靠的基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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