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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稅制問題改革管理論文範文

論文2.8W

近10年來,隨着我國社會經濟環境發生很大變化,保險業發展迅速,新情況、新問題大量出現,且加入WTO後,保險業面臨着更大的機遇和挑戰,現行的保險稅制已滯後於目前的社會經濟環境和保險業的現狀。

保險稅制問題改革管理論文範文

一、我國保險稅制的現狀

(一)對保險公司的稅收

現行《稅法》規定中,對保險公司的稅收主要有:營業稅、企業所得稅、隨營業稅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1.營業稅:營業稅的徵收稅基爲保險公司的營業收入,營業收入包括保費收入、分保費收入和追償款收入,稅率從2001年起,每年下調1個百分點,分三年將稅率從8%降低到5%,即2003年1月1日起降至5%。

2.企業所得稅:徵收稅基爲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即承保利潤與營業外利潤之和。稅率:中資保險公司爲33%(應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下的,暫按18%徵收,3萬元以上至10萬元暫按27%徵收),外資保險公司爲中央稅30%,地方稅3%(地方稅的減免權由省一級人民政府行使)。外資保險公司享有的稅收優惠爲(1)在經濟特區開辦或設立機構、場所經營保險業務的,企業所得稅按15%的稅率徵收(2)在經濟特區和經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地區設立保險公司、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外商投資者投入資本或總部撥付營運資金超過1000萬美元,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經申請,稅務機關批准,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3)再投資退稅的優惠,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該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准,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稅款。

3.城市維護建設稅:隨保險公司繳納營業稅而繳納。稅基爲繳納營業稅的稅額,稅率根據所在地區不同分三檔差別稅率,市區爲7%,縣城和鎮爲5%,不在市區、縣城和鎮的爲1%。但該稅種只對中資保險公司徵收,外資保險公司不徵收。

4.教育費附加:隨保險公司繳納營業稅而繳納。稅基爲繳納營業稅的稅額,現行徵收比例爲3%。

(二)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稅收

針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在購買保險時購買保險的支出沒有減免稅的規定,但規定保險賠款免徵個人所得稅。

二、現行稅制存在的問題及對保險業的影響

1.現行稅制對保險業的行業特殊性考慮不足,稅基不合理,稅率較重,增加了保險業的負擔。

(1)保險業不同於其他商業企業,保險公司的營業收入主要爲保費收入,而保險公司的保費收入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收入,而是負債,且負債金額,即承保金額是保費收入的幾百倍或幾千倍,以此爲稅基徵收營業稅,更加重了保險公司的負債。

(2)保險公司營業收入中包含應收保費部分,而由於保險市場主體增多,市場競爭激烈,應收保費,尤其是財產保險公司的應收保費,往往掛帳一段時間後沖銷,而以這根本未見到錢的應收保費作爲營業稅稅基的一部分,明顯不合理。

(3)近年來,保險公司,尤其是壽險公司開發並銷售了投資連接、萬能和分紅險等集保障和投資一身的新險種,新險種的一部分保費收入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賠款或給付,另一部分爲投保人委託保險公司投資理財的本金,而營業稅將這部分本金也作爲徵稅稅基,明顯不符合營業稅的計稅依據。

(4)保險公司開辦的部分險種是爲滿足公衆需要,實現社會穩定的虧本險種,如農業保險。對這種明顯屬於政策性的險種徵收同樣的營業稅和城建教育費附加,明顯加重了保險公司的負擔,打擊保險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積極性。

保險公司的營業稅稅率雖從8%降低到5%,但因保險在我國起步較晚,保險公司,尤其是中資保險公司經營時間短,積累少,底子薄,而保險是我國實施養老改革、醫療改革的有力補充,是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保險對促進改革、保障經濟、穩定社會、造福人民具有重要作用”,所以應屬國家扶持的產業,5%的營業稅率仍高於交通運輸、建築、郵電通信和文化體育業的費率。

2.現行稅制下,中資保險公司比外資保險公司承擔較重的稅負。

企業所得稅,中資保險公司爲33%,外資30%中央稅爲必交,但3%的地方稅,部分省級政府爲了招商引資免除或減低地方稅;其次,對外資保險公司有減免稅收和再投資退稅的規定,而中資公司沒有;且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外資保險公司無須繳納。

隨着我國加入WTO,我國應盡的權力和義務包括給予外資保險公司國民待遇,而現行稅制下,外資的稅收待遇明顯優於中資,這對發展時間短、積累少、底子薄的中資公司,在與經營時間長、資本金雄厚的外資競爭時,無疑是雪上加霜。

3.與其他國家相比,我國現行稅制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稅收減免不足。

與其他發達國家和地區相比,我國稅制在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稅收減免方面還很不足,我國只規定保險賠款,即補償性的`賠款可以免繳個人所得稅,但對投保時支付的保費支出、年金給付、滿期給付和保單紅利均沒有減免稅的規定。

美國對一些購買延期年金支付的保費實行稅收扣減,對保單紅利、保單的現金價值、年金和死亡給付金給予稅收減免。

瑞士自1999年1月1日對保障繳款可減免課稅的最大數額爲5789瑞士法郎,對不屬養老金計劃的自謀職業者,減免數額可達28944瑞士法郎或其所得收入的20%;商業性的兩全壽險保單所得利息免稅。

日本1984年建立了生命保險費和年金保險費的扣除制度,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費也建立了保險費扣除制度,非積累型的保險費支出最高可扣除3000日元,積累型的可扣除15000日元;購買對個人發行的壽險保單所支付的保險費可從應納稅額中扣除最高額爲50000日元。同時死亡收益、生存收益或兩全收益的保單可以減稅。

我國的臺灣《所得稅法》規定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的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

因我國實行計劃生育政策,且人口老齡化的趨勢明顯,同時我國正在進行養老和醫療改革,而保險是經濟轉型過程中的有力支援和穩定器,現行稅制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減免稅的缺乏不利於人民適度安排養老和醫療,增加了養老和醫療的負擔,也不利於社會穩定。

三、改革現行稅制的意見和建議

1.合理明確營業稅的稅基,並降低稅率。

營業稅的稅基中應剔除應收保費、新產品中的本金部分,並將農業保險等政策性險種的保費收入剔除。營業稅稅基合理化,有利於增加保險公司的稅後利潤,增強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和稅源的穩定性,同時對農業保險免稅,有利於提高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的積極性,改變農業保險的縮減趨勢,符合“十六大”提出的“改善農村金融服務”的指導方向。

保險,在經濟轉型時期起着穩定社會的重要作用,而保險,尤其是壽險屬於高層次的消費品,具有高價彈性,即價格升高則人們消費總量減少,價格降低人們的消費總量增加。所以,如降低稅率至3%,保險產品的定價會相對降低,則有利於促進保險產品的銷售,不僅促進保險業加快發展,同時也增加了稅源和稅收總量。

2.統一內外資保險公司的稅制,公平稅賦。

對外資保險公司實行稅收優惠曾起到引進外資,擴大對外開放的積極作用,但隨着我國加入WTO,大量城市逐漸開放,中資公司尤其是國有獨資保險公司正處於股份制改革時期,同時面臨着激烈的競爭,統一內外資保險公司的稅制,有利於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規律,增強中資保險公司的競爭力,同時也增加了國家的稅收總量。

3.增加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減免稅規定。

我國在經濟體制改革、政治體制改革和文化體制改革的過程中,人民的醫療、養老逐步由單位統管轉向社會保障,而社會保障僅僅滿足了生存的基本需要,自我積累和購買商業保險成爲維持生活水平的重要手段,增加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減免稅規定,有利於促進人民自主安排保障,降低對社會保障和國冢的期望與依賴,有助於社會穩定和全面實現小康社會的奮鬥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