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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制改革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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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兩套稅制違反國民待遇原則,不符合世貿規則和國際通行做法。

企業所得稅制改革論文

國民待遇又稱無差別待遇,是世界貿易組織最基本的原則,其實質是非歧視原則。它一方面要求在同等條件下,外商所享受的稅收待遇不低於本國居民;另一方面外商也不能要求享受任何高於本國國民的稅收待遇。從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稅收非國民待遇和超國民待遇同時並存。一方面外資企業享受了許多國內企業不能享受的稅收待遇;另一方面,由於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沒有統一,外資企業在享受稅收優惠待遇的同時,也存在一些非國民待遇,適用於內資企業的某些稅收優惠,如福利性、照顧性稅收優惠,外資企業不能享受。各國稅法一般是以區分居民和非居民來確定不同的納稅義務,而不是以資金來源的不同實行不同的稅制,採取不同稅收待遇。

2.兩套稅制違反稅負公平原則,不利於企業公平競爭。

外商投資和外國企業法規定,外資企業享有2年免稅、3年減半徵稅、再投資退稅等大量的稅收優惠政策。而內資企業不能享受同等的稅收優惠政策。目前內資企業的實際稅負大約爲25%,遠高於外資企業實際稅負大約爲15%的水平。這對內資企業是一種極不公平的待遇,特別是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外資將會大量進入我國,使我國內資企業將面臨極爲不平等的競爭環境,在國內外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處於極爲不利的地位,不僅不利於各種類型企業的公平競爭,而且嚴重影響內資企業和民族工業的生存和發展。

3.兩套稅制違反稅收效率原則,不利於降低費用和提高效益。

一方面,效率原則要求稅務機關講究行政管理效率,儘可能節約稅收徵管費用,包括節約稅務機關的徵管費用和納稅人申報交納的費用。由於實行兩套所得稅制,有國稅、地稅兩個稅務機關、兩套稅務人馬分別徵收同一種稅,不僅極大地增加了徵收成本,而且加大了兩個稅務機關之間、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的摩擦和矛盾,降低了徵收效率。

另一方面,效率原則要求稅收的額外負擔最小。所謂額外負擔,是指由徵稅造成的、超過稅收成本以外的經濟損失。由於實行兩套所得稅制,不僅導致稅收優惠過多過濫,稅收收入白白流失,而且因對內外企業的稅收待遇不同,背離了稅收中性原則,扭曲了市場經濟行爲,影響了市場經濟的執行效率和資源配置的效益。

4.稅制不規範既加大了稅收徵管難度,又影響企業深化改革。

隨着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資金的流入,流出日趨頻繁,資本流動超越國界。中國企業到境外投資再回國內投資和上市籌集境內外資金的現象日益增多,由於兩套稅制極不規範,不僅愈來愈難以區分“內資”、“外資”企業,而且增多了企業避稅的途徑和稅收流失的漏洞,加大了稅收徵管的難度,不利於強化稅收徵管,堵塞收入流失。同時,由於內資企業、外資企業稅收待遇不同,稅負相差很大,導致企業更多的根據稅收待遇選擇經營組織形式,不利於企業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深化改革。

5.稅收待遇不同導致所得稅執法不嚴,稅收流失嚴重。

由於內資企業、外資企業享有不同的稅收待遇,使企業之間互相攀比,要求給予更多的稅收優惠。加上所得稅爲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受利益驅動和地方保護主義影響,爲了吸引外來投資,亂開口子時有發生,許多地方擴大稅前列支範圍,放寬稅收優惠政策,隨意減免稅現象屢禁不止,這是造成稅收優惠過多過濫、稅收流失嚴重的一個重要原因。

爲了解決上述問題,我國企業所得稅制改革的方向應當是,透過統一所得稅法,公平所得稅負,規範所得稅制,建立和完善既符合國際慣例、又適合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企業所得稅制。我們改革企業所得稅制總的要求是,遵循WTO規則和國際通行規則,結合中國國情,認真借鑑世界各國的有益經驗,以保證我國稅制的規範性、科學性。具體地說,所得稅制改革應當遵循以下主要原則:

1.按照公平稅負原則,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

公平稅負包括兩層含義:一是橫向公平,即要求具有相同能力的納稅人必須繳納相同的稅,而不再區分納稅人的資金來源、組織形式、經濟類型等有何不同;二是縱向公平,即對具有不同的納稅能力的納稅人必須繳納不同的稅,具有較高納稅能力的納稅人必須繳納較高的稅。所得稅制缺乏橫向公平,主要產生於兩套不同的稅制和將稅收制度用於某些非籌集收入的目的,如以優惠的稅率吸引外商來華投資;所得稅制缺乏縱向公平,主要產生於稅收優惠過多過濫,導致所得稅的實際稅率與名義稅率的差距過大。按照公平原則,必須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包括合併內外資企業所得稅,調整和統一稅前列支項目,調整和統一所得稅率,調整和統一稅收優惠政策,以取消內外資企業不同的稅收待遇,縮小所得稅實際稅率與名義稅率之間的過大差距。

2.按照適度徵稅原則,適當降低稅率、拓寬稅基。

適度徵稅原則是指政府徵稅,包括稅制的建立和稅收政策的運用,都要兼顧國家財力的需要和稅收負擔的可能,做到取之有度。遵循適度原則,要求稅收負擔適中,稅收收入既能滿足國家財政支出的正常需要,又能與國民經濟發展同步協調,並在此基礎上,使社會稅收負擔儘量從輕。

目前我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法定稅率爲33%,但對特殊地區和企業,分別實行27%、18%、15%的優惠稅率。由於存在較多的稅收優惠,實際稅負與名義稅率的差距較大,內資企業實際稅負爲25%左右,外資企業實際稅負爲15%左右。按照適度徵稅原則,根據世界各國稅制改革的發展趨勢,考慮到我國周邊國家所得稅率的情況,從我國的實際需要和可能出發,所得稅從33%降到25%左右爲宜。同時適當減少稅前扣除項目,嚴格限制費用扣除,將資本利得納入徵稅範圍,拓寬所得稅稅基。限制費用扣除的原則:一是與取得收入沒有直接聯繫的;二是收入與費用發生期不配比的;三是交易的目的是避稅的;四是稅收政策已有規定的。透過上述措施,不僅可以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發生大幅度變化,而且有利於提高我國企業的國際競爭能力。

3.按照避免重複課稅原則,實行歸集抵免制,協調好兩個所得稅。

按現行稅法規定,對個人從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徵收20%的個人所得稅,儘管企業對該項股息、紅利已經交納了企業所得稅,但這是對同一所得額徵收兩種所得稅的重複課稅。爲了解決這個問題,必須協調好兩個所得稅:一是實行歸集抵免制,即將企業分配利潤時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款歸屬到其股東的股息中,給予股東稅收抵免,以消除對股息的雙重課稅問題。對公司股東分得的股息全部抵免後不再交企業所得稅,對個人股東分得的股息在徵個人所得稅時給予部分抵免,比如,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爲25%,個人所得稅爲35%,對分得的股息只需補交10%的個人所得稅。二是對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取得的利潤歸集到每個合夥個人名下徵收個人所得稅,對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再徵收企業所得稅。三是縮小企業所得稅稅率和個人所得稅最高邊際稅率之間的差距,搞好兩個所得稅的協調銜接。

4.按照節約費用原則,改革徵管模式,提高徵管效率。

1994年以來,我國企業所得稅是按照企業的預算級次、投資主體、所有制性質的不同而劃分爲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並分別由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徵收管理。從2002年起,企業所得稅改爲中央與地方按比例分享,在保證各地基數的基礎上,逐步提高中央在超收部分中的比例。但目前仍有國稅局、地稅局兩套稅務機構對同一稅源進行徵管,這不僅造成稅收徵管費用的極大浪費,而且加大了兩個稅務系統的矛盾,降低了徵管效率,必須儘快改變這種模式。應當按照節約原則,在統一稅基、統一要求的基礎上,由國稅局或地稅局一個稅務局系統負責徵收管理,由另一個稅務局系統負責稅收稽查,以儘可能降低繳納費用,提高徵管效率。同時,積極創造條件,努力實現稅收徵管電子化,儘快做到網上申報、網上計稅、網上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