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文谷

位置:首頁 > 實用範文 > 論文

構建社會和民商法價值取向的關係論文

論文2.52W

近年來我國的經濟社會得到了快速的發展,但由於長時間的處於社會主義發展初級階段中,市場仍然存在着很多的問題。在這樣的社會環境中的政府不得不出面進行干預,當前市場的協調成爲了解決問題的關鍵所在,而這一突破口在法律方面則主要體現在經濟與民商法的協調上。下面將對民商法價值取向與構建和諧社會進行詳細的討論。

構建社會和民商法價值取向的關係論文

一、民商法及其價值取向

(一)民商法

民商法事實上是民法和商法的統稱。民法與商法之間都屬於商品經濟關係,兩者之間的關係十分密切。民商法在調整對象上比較重視自治性,作爲司法中的一種,要求市場中的經濟活動根據自己的個人意願來進行決定其內容和行爲,排除任何形式的強制性管理。主要的表現形式如下:首先,在市場中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思想來排除法律的適用。另一方面法律責任的追究一定要當事人主動進行訴求才能實現,是現代社會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法律反應,與資產階級的%管的少就是好政府的思想之間相同。但近年來隨着我國的市場逐漸發生變化,民商法當中的平等性和自願原則也受到了一定的衝擊。民商法中民法和商法都是用來進行規定市場主體中活動的形式。同時其實質表現主要在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財產的雙重權益。其價值取向與社會主義經濟市場之前是緊密相連的,同時也以法律的爲言行和公正性來維護這種經濟體制。民商法當中看重社會的公平性對一些交易當中的非合理性進行了否定。但對於非特定交易,當前階段民商法中也並沒有給出明確的體系建設方案

(二)價值取向

法律存在的根本目的就是要維護這個社會中的公平性和正義性,民商法的存在也是如此。通常來說在民商法當中對不同的市場主體中的強弱關係是不予考慮的,給市場中的不同主體以相同的保護,對每個人都賦予相同的權利和義務,這是民商法當中最重要的價值體現。民商法有着任意性規範的特點,強調市場當中的機制內部化,也就是說在現代市場條件下,市場主體的主觀能動性將得到切實的發揮,並引導市場逐漸的向規範化方向發展,提升市場的競爭力,並提升經濟效益。民商法的基礎性調整作用對於社會主義市場的發展來說,不僅有效的發揮了基礎的經濟調整作用,同時在商品的經濟關係當中也起到了協調的作用。民商法體現出的對社會財富的調節功能,主要在於對社會的整體利益進行保障。在現代化的社會中很多的市場秩序單靠自我調控已經很難起到作用,而民商法的存在恰好爲其提供了基礎上的保障,促進了我國的經濟市場得到更加穩定的發展。

二、民商法價值取向與和諧社會的構建

和諧的概念是一個比較模糊的性質,即高於協調和穩定同時也需要將二者合二爲一。當前社會中和諧社會的構建是我國的發展中所探討的重要課題。構建起一個和諧的社會是當前人們所期盼的最高生活質量。在和諧社會當中包含着: 民主性法制性、公平正義以及人與人之間和人與自然環境之間的和諧相處等內容。法制建設是當中的基礎部分,只有加強的了法制上的建設和管理才能進一步的保證社會其他方面正常執行,社會的秩序纔不會混亂,人民的生活也才能正常的進行。同時在和諧社會當中也要求在政治和經濟等方面的和諧性以及人與人、人與自然之間的和諧發展。和諧社會的構建與法制社會的構建之間存在着一定的相同性,二者之間需要相互協調、共同進步。因此一定要堅持依法治國的根本觀念,只有在法律維護的基礎上來展開其他的社會活動才能真正的起到促進國家發展的目標,這在當前也是我國的和諧社會中構建的重要內容。

和諧社會中所包含的內涵是十分豐富的,既要求在物質文明等方面做到協調發展,同時也要求在精神方面和自然方面的協調發展。雖然和諧社會只是一個概念,但其當中所包含的內容真實含義確實不容忽視的。堅持依法治國的理念是實現和諧社會構建的基礎所在。依法治國的理念並不只是一種在觀念上的體現,更加需要將其納入到實踐當中去,成爲人們生活中的一部分。首先在建立法制國家中應當先建立起正確的思想觀念,只有在正確的思想觀念引導下才能進一步的進行發展和推行。其次,依法治國是保障我國長治久安的'重要措施,體現出的是中更高層次的政治文明,與當下我國的社會主義制度和社會主義市場建設之間相輔相成。在依法治國的方針實施中一定要將國家的政治生活、經濟生活和社會穩定等方面的內容納入到其中,用法律的方式來保障國家社會能處於一種穩定狀態,並得到更加持久的發展。

二、當前刑罰執行監督工作問題的解決對策

(一)完善刑罰執行監督工作的相關立法

法律是促使一項工作高效準確進行的有力工具,因此,完善刑罰執行監督工作的相關立法可以有效解決在刑罰執行監督工作中出現的諸多問題。首先,制定統一的刑罰執行法是必不可少。我國當前針對刑罰執行工作的有關法律法規過於疏散,而且太過籠統,難以達到法律本身應具有的科學化和規範化。透過制定統一的刑罰執行法,可以使刑罰的執行規範化、高效化,增加法律的公正度。此外,統一刑罰執行機構極爲重要,分散而各自爲政的刑罰執行機構使得本身準確明晰的刑罰執行變得複雜,多元化的職責分配導致各部門之間工作的協調性大大降低,造成刑罰執行的混亂現象。另外,建議人民法院擁有執行變更的唯一權利,這種權利的唯一確定性使得人民法院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免除了因監獄機關、公安機關等機關單位施行監外執行所造成的違法現象。

(二)完善刑罰執行監督體制

刑罰執行的監督體制是保障刑罰執行正確性的關鍵因素,因此,晚上刑罰執行監督體制無可厚非。在完善刑罰執行監督體制方面,設定專門的刑罰執行監督部門是重中之重。只有確立專門且專業的刑罰執行監督部門,才能確保刑罰執行的統一性、規範性,與此同時,提高了刑罰執行工作的效率。除此以外,建立專業制度以規定派駐檢察與上級巡迴檢查同步也極爲重要。只有不斷完善刑罰執行的監督體制,才能保障刑罰執行人員的高素質、高水準,從而提升刑罰執行的水平,穩定社會發展。

三、總結

我國在刑罰執行監督工作方面已較爲成熟,然而,仍有諸多問題亟待解決,只有不斷加強刑罰執行監督的工作力度,解決工作難題,才能建設公正和平的小康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