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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行政公開原則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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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開原則的內涵概括爲行政機關的議事活動及其過程公開和行政機關制定或決定的檔案、資料、資訊情報公開。以下是小編整理好的論行政公開原則論文,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論行政公開原則論文

摘要:行政參與原則作爲行政程序法上的一項重要原則,主要包括聽證權、通知權、陳述權、抗辯權、申請權等權利。雖然目前我國的行政參與原則實施還存在相關問題,但是隨着立法、執法、司法等進一步完善,行政參與原則會更好地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關鍵詞:行政參與;行政程序;聽證;民主行政

行政權在國家和社會的運作管理方面起到極大的作用。但是,爲防止行政權力濫用,必須對其做出相應限制,作爲行政程序法中重要原則之一的行政參與原則,在此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也保障了人權,正如行政法學家宋功德指出:"行政過程中行政相對方參與的程度,或者說與行政主體進行正面較量的機會,其意義並不限於實體意義,它體現了行政主體對於行政相對方人格的尊重以及行政過程中對於程序的推崇。"①

一、行政參與原則的內涵

(一)行政參與的概念

行政參與,是指行政主體在作出行政行爲過程中,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應當儘可能爲行政相對人提供參與行政行爲的各種條件和機會,從而確保行政相對人實現行政程序權益,同時也可以使行政行爲更加符合社會公共利益。②

學者們常常認爲行政程序法的`參與原則是指有效參與,即受行政權力運作結果影響的人有權參與行政權力的運作,並對行政決定的形成發揮有效作用;③此外,行政參與以行政相對人的自主參與爲前提,並且行政參與不是無限制的,因爲行政決定的影響面比較廣泛,如不加限制必定會造成行政決定的混亂,因此必須加以限制。

(二)行政參與原則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2條第2款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援,經常保持與人民的密切聯繫,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爲人民服務。"第2條第3款規定:"人民依據法律規定,透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除此之外,我國《立法法》、《價格法》等法律也都作了相關規定,爲行政參與原則提供了憲法和法律依據。

二、行政參與原則的內容

(一)聽證權

行政聽證制度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決定之前,由行政機關告知決定理由和聽證權利,行政相對人陳述意見、提供證據以及行政機關聽取意見、接納證據並作出相應決定等程序所構成的一種法律制度。④聽證制度體現行政公平和平等,行政相對人充分行使了參與的權利,直接或間接地影響着行政決定過程。聽證制度不僅使行政相對人發表自身意見,約束行政權力濫用,而且緩和了與行政機關的利益衝突。

(二)通知權

通知權要求行政機關將行政程序的執行方式、時間等一系列與行政相關人切身利益相關的環節等及時讓行政相對人知曉。通知權是行政相對人蔘與原則實現的前提,使行政相對人更有效率地進行行政參與。

(三)陳述權

陳述權是指行政相對人對於其經歷的整個行政案件的事實過程有陳述的權利。作爲行政案件的親身經歷人,行政相對人的陳述權有利於整個案件事實的查明和正確處理,更有利於行政相對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同時,行政相對人的陳述作爲證據的來源,有利於處理行政案件的效率性。另外,陳述權的行使必須在行政程序過程中。

(四)抗辯權

當行政相對人面臨行政機關對其實施的不利行政行爲時,便可根據事件的真實情況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訴和反駁,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抗辯權以通知權爲前提,陳述權爲補充。抗辯權使行政過程更加民主、公正,正如英國大法官丹寧勳爵曾說:"這些在人類活動中的一個重要領域具有壟斷地位並可剝奪他人生計的機構,必須遵守正義的基本規則。它們不得不經審訊,不給他人以辯護機會就懲罰他人。任何與此原則相背的合同或做法都是無效的。"⑤

(五)申請權

行政相對人請求行政主體實施行政程序的權利,即申請權。行政程序中的申請權主要包含以下權利:聽證申請權、迴避申請權、卷宗閱覽申請權、複議申請權。⑥申請權是行政相對人在行政程序中作爲主體資格的重要體現,根據申請權,行政相對人可以更好的約束行政權力的恣意行事。

三、我國行政參與原則實施的現狀及相應建議

(一)我國行政參與原則實施的現狀

關於行政參與原則,我國法律只以原則的形式規定,缺乏具體可行的操作措施;此外,行政參與原則的實施存在機制不完善、行政參與原則實現過程缺乏效率、耗費資源;聽證、抗辯等制度缺乏相關的參與保障機制,造成行政決定專斷不合理的後果;一些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蔘與意識薄弱等,這些都對參與原則的實行造成阻礙。

(二)促進行政參與原則實現的相應建議

從立法方面對於行政參與原則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嚴格明確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和義務,對此我國應當儘快出臺《行政程序法》,使行政參與的各項內容及時準確地確立,爲其提供具體的法律指引;行政參與的各項具體制度執行的機制,除了充分合理地利用現有資源,節約程序執行成本外,法律應當根據各地不同情況許可其根據地方情況制定相關程序執行法規,增強可操作性,另外從執法角度來看,行政機關也應當從其各方面義務的履行中,切實尊重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對於違反行政參與的行爲作出嚴厲懲罰,更應當動用司法保障這樣才能約束行政權力;對於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的行政參與意識,除了透過各方面的宣傳手段,也可以透過經濟刺激、法律援助等手段來提高。

行政參與原則使行政決定更加合理、有效、公正的實施,也使公衆對其可接受性進一步提高,對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具有積極意義。

註釋:

①宋功德。尋找均衡--行政過程中的博弈分析[J].中外法學,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2)。

②姜明安。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376。

③王萬華。行政程序法研究[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186。

④姜明安.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385。

⑤威廉韋德。行政法[M].徐炳譯,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137。

⑥姜明安。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378。

參考文獻:

[1]姜明安.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2]王萬華.行政程序法研究[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

[3]章劍生.行政程序法學原理[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

[4]應鬆年.行政程序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5]楊海坤、黃學賢.中國行政程序法典化--從比較法的角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標籤:行政 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