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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誠實信用原則論文

論文2.56W

本文是由上傳的:論誠實信用原則

一、誠實信用原則基本概念

論誠實信用原則論文

誠實信用雖然是隨着市場經濟活動的發生以及發展所形成的一項道德性準則,但在被立法者規定爲民法通則以及合同法的一項基本法律條文之後,它就已經不再是單純的道德規則,而是成了一項以道德爲內容的法律規範。在一般的市場交易活動中,當事人或多或少地因爲社會風俗以及傳統習慣的影響,基本上都會依有利於雙方的方式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從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的發揮餘地僅限於一定的範圍。這一方面是因爲法律由於其強制性的特徵,其作用的發揮往往是在當事人之間發生糾紛之後作爲調解糾紛以及解決爭議的手段纔出現的,是糾紛的最後解決方式,另一方面依中華民族的古老傳統,大多數當事人基於維護自己的名譽等方面的考慮都有排斥訴訟的心理,因而一般情況下不會輕易的訴諸法院解決糾紛。所以,在一般的市場經濟活動中,合同法關於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僅起到一定的告示作用,並無較大範圍的發揮空間。但又因爲其作爲法律條文規定於民法通則以及合同法中,其又具有法律規範性特徵,法律規範性的誠實信用原則是區別於一般社會道德規範的根本特徵。法律由於其制定及規定的內容的強制性一般都是作爲最後的保障手段出現的,只有在市場主體之間的糾紛在雙方或者多方參與下依自己的力量不能達成協議解決時纔出場發揮其作用。綜上所述,誠實信用原則是法律化的社會道德規範。

二、合同法的誠實信用原則的主要功能

誠實信用原則要求合同當事人行使民事權利,以及在與他人訂立、履行合同的過程中以及合同終止後,均應當誠實守信,不損害國家、社會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即要求當事人在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時,應兼顧對方當事人利益和社會一般利益,使自己的行爲符合於“誠實商人”和“誠實勞動者”的標準,只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此外,“附隨義務“概念的產生極大地彌補了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義務不齊備的不足,從誠實信用原則中產生的附隨義務有助於在商業交易中強化商業道德和商業信用,同時透過誠實信用原則的使用而強化了國家對私法關係的干預。只有在法律上確認交易當事人在交易活動的每一個環節中,都應該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才能使商業交易當事人既能遵循商業道德,又能嚴格遵守和履行合同,從而形成交易關係的正常秩序。我國《合同法》將誠實信用原則作爲一項基本原則加以確認,並要求當事人在合同的訂立、履行和履行終止以後,依據誠信原則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正是適應這種發展趨勢的要求。

交易費用理論是經濟學的現代合約論中最爲重要、最爲核心的部分。具體地分析,交易費用可包括交易準備階段的費用,如獲得和處理市場資訊的費用,尋找潛在的買者和賣者、瞭解他們的行爲和所處的環境的費用;交易過程中的費用,即"市場上發生的每一筆交易的談判和簽約的費用",其中包括了討價還價、訂立合約、監督合約簽訂者、強制執行合約等費用;還有針對未來的不確定性和風險預測困難等因素而引起的費用。在合同行爲的全過程中強調誠信原則的規制與約束,可有效地減少與防止非正常交易費用。

三、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法中的地位與作用

我國合同法要求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僅要承擔合同明確約定的給付義務,而且還應承擔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各種附隨義務,以使交易過程能夠圓滿、妥當地進行。附隨義務並非在訂立合同一開始就能確定下來,而是隨着合同關係的發展,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以及交易習慣而逐漸產生的義務,因爲無論是立法者的法律規定,還是合同當事人的約定,都無法窮盡人事的變幻,也無法詳盡地、事無鉅細地規定當事人義務的全部內容,但是爲了使交易能夠圓滿地完成,即使合同沒有約定,但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對其應當負擔的義務,不得藉口合同沒有約定而拒絕履行。

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履行中雖然透過附隨義務的方式有所體現,但是在合同履行中對於行爲人是否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或是違反附隨義務都沒有明確的規定。衆所周知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經常會出現一些複雜的糾紛狀況,而對於這一過程中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缺乏明確的規範,就會使義務人和法官對相應的法律適用無所是從。所以,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應當透過法律或司法解釋的方式對違背誠實信用遠的的認定標做出具體細化的規定,使法律對合同履行中的誠實信用原則有一個統一的度量標準,這一點無論在理論還是實務角度分析都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合同終止,也叫合同消滅,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發生某種特定原因使合同履行不可能繼續,或者繼續履行合同已經沒有任何意義,或者不需要全部履行以及合同履行完畢,而導致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的終止。合同終止是合同當事人一方意思表示,或雙方協商一致,使合同關係消滅的行爲。合同關係終止後,雙方當事人不再承擔合同義務。但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對方當事人還必須承擔某些必要的後合同義務。

我國《合同法》在合同終止後規定了這當事人的保密、協助、通知等義務,這些規範是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終止後的體現。但是在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中對通知、保密、協助義務具體到何種程度尚且沒有相關規定。例如保密義務需要合同相對人保密多久,是一年還是一個月或是根據不同合同性質進行確定亦或是當事人之間約定。這就使我國合同法雖然規定了合同終止後的誠實信用原則,但沒有規定相對人究竟該誠實信用到何種程度,這無疑屬於我國立法上的空白。因此我國合同法應當對合同終止後當事人誠實信用原則做出進一步具體的規定。例如,合同終止後的保密義務以兩年爲限,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這就使一方面當事人的利益得到了保護,另一方面不會使另一方當事人承擔過重的責任。

四、結語

誠實信用原則不僅在現代民法中十分活躍,在私法的各個領域發揮着重要作用,而且對我國整個合同法以及市場經濟環境中從事交易活動的各方主體都具有重要的影響。之所以會出現這種局面,前文已提到:“今日私法學已由意思趨向於信賴,已有內心趨向於外形,已有主觀趨向於客觀,已有表意人本爲趨向於相對人或第三人本位,已有權力濫用自由之思想趨向權利濫用禁止之思想,已有個人本位趨向於社會本外或團體本位。“在這種趨勢影響下誠實信用原則日益受到重視無可厚非,在將來我國經濟的發展、走向世界以及民族的偉大復興的過程中必將發揮舉足輕重的作用。

標籤:論文 誠實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