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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S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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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S管理規定1

1.集團公司GPS監控中心負責對集團範圍所有營運車輛的24小時全天候監控,對發現的違章違紀行爲予以通報,分公司接到違章通知單後通知車隊,車隊在3個工作日內對當時人按規定進行處罰,將處理意見報安機科,安機科在月底將當月違章處理情況反饋監控中心、安全處。

2.二級監控人員由安機科、車隊安全管理人員組成,負責夜間(21:30時至隔天6:00時)車輛的動態監控,由經理室領導帶班,督促、提醒、制止違章行爲,夜班車2:00時至5:00時的停駛予以監督,並做好“運輸分公司夜間GPS監控記錄”臺賬(附表)。對監控中心的違章告知和監控中查出的違章情況通知相關車隊,督促車隊對違章行爲3天內處理完畢,於月底將本月違章處理情況反饋監控中心、安全處。

3.三級監控由車隊管理人員組成,負責對本部門車輛日常行駛監控,監控從

6:00至21;30時,對車輛行駛速度、線路、規範操作等進行監督於提醒,做好“車隊GPS監控記錄”臺賬(附表)。對監控中心、二級監控和三級監控中查出的違章行爲按規定,在三天之內處理完畢,並將處理結果報分公司安機科。車隊對違章行爲除對當事人員按規定處罰、教育外還要求當事人寫出書面認識,對處理情況寫出書面處理意見(附處罰扣風險金憑據),將月違章情況記錄入“駕駛員違法違章處理登記表”(附表)。

4.建立違章資訊報告制度,對嚴重違章行爲(如超速50%以上、超載、高速公路上下客、不按營運線路行駛等),除按規定進行處理外,應及時報告集團分公司安保處;對一般違章行爲,車隊應及時通報承包人和駕駛員,並進行相應的處理,將處理情況報分公司安機科。分公司二、三級監控每月對本單位、部門監控情況進行彙總分析,車隊將監控月報表於次月8日前,報集團分公司安保處。

五、GPS系統日常維護規定

1.駕駛員每天出車前必須對GPS系統設備進行例行檢查,檢視是否有損壞,是否有線頭脫落,是否有覆蓋攝像頭等情況,要確保GPS系統處在正常的監控狀態,對維護、檢查中發現的設備故障除正常保修外要將保修、修復情況按規定填寫“運輸分公司車輛監控設備維護臺賬” 二級監控人員有安機科、車隊安全管理人員組成,負責夜間(21:30時至隔天6:00時)車輛的動態監控,由經理室領導帶班,督促、提醒、制止違章行爲,夜班車2:00時至5:00時的停駛予以監督,並做好“運輸分公司夜間GPS監控記錄”臺賬(附表)。對監控中心的違章告知和監控中查出的違章情況通知相關車隊,督促車隊對違章行爲3天內處理完畢,於月底將本月違章處理情況反饋監控中心、安全處。

三級監控由車隊管理人員組成,負責對本部門車輛日常行駛監控,監控從6:00至21;30時,對車輛行駛速度、線路、規範操作等進行監督於提醒,做好“車隊GPS監控記錄”臺賬(附表)。對監控中心、二級監控和三級監控中查出的違章行爲按規定,在三天之內處理完畢,並將處理結果報分公司安機科。車隊對違章行爲除對當事人員按規定處罰、教育外還要求當事人寫出書面認識,對處理情況寫出書面處理意見(附處罰扣風險金憑據),將月違章情況記錄入“駕駛員違法違章處理登記表”(附表)。

2.嚴格按照GPS系統管理規定正確使用,按照GPS系統的使用方法進行操作,不得私自拆卸或調試GPS系統。所有安裝GPS系統的車輛必須無條件接受和配合集團分公司及本單位管理人員對採集數據或其它功能的.所有工作。

3.各車隊要對已經安裝GPS系統的車輛,做好資訊跟蹤,軟、硬件技術資

料的跟蹤工作,每週對車載設備進行一次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解決。

六、速度規定

營運車輛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道路限速規定速度。沒有限速標誌、標線的道路,城市道路最高時速規定爲50公里/小時,一般公路爲70公里/小時。

高速公路限速規定低於95公里/小時時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限速規定,限速規定高於95公里/小時時最高時速規不得超過95公里/小時。夜間(22:00時以後)高速公路最高行駛速度爲白天限速的80%。

七、對責任人處罰

對車輛行駛中的違章違紀行爲,經覈實按照分公司“駕乘人員管理彙編”予以相應處理。

GPS管理規定2

爲了規範車輛GPS監控的使用、維護及日常管理,充分發揮在安全管理、運紀管理、文明服務中的作用,加強對車輛行駛過程的實時動態監控,有效防範、制止駕乘人員違法違紀行爲、規範駕駛員操作,提供有效的影像資料或數據,作爲事故處理以及開展教育的依據,保障行車安全工作而制定本制度:

一、車輛GPS監控管理平臺的建立

以集團分公司GPS監控中心爲基礎,建立分公司二級監控和車隊三級監控。

二、車輛GPS系統管理崗位的職能

透過GPS管理平臺的建立,實現對營運車輛的實時監控與管理,實時收集車輛的營運數據、動態位置資訊、實時報警資訊、車內圖像資訊,以及車輛在行駛過程中的事故疑點分析,儲存車輛的歷史營運資訊以隨時提供分析(數據資訊儲存三年),透過無線通訊鏈路,隨時對車輛發送調度提示、警告等資訊。加強二、三級平臺內的資訊互通和協調,認真做好對車輛一般普查和重點抽查的記錄,及時向相關職能部門報告監控情況,充分發揮GPS管理系統的功效。

三、GPS車輛終端設備的安裝

1.所有投入生產的營運車輛,必須安裝GPS監控系統。

2.安裝GPS的車輛若提前報廢更新,可根據GPS的使用情況評估作價或安裝到新購車輛上。

標籤:管理 g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