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文谷

位置:首頁 > 規章制度 > 細則

西北區域併網發電廠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細則2.49W

爲了促進電網和發電企業協調發展,制定了西北區域併網發電廠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下面是細則的詳細內容。

西北區域併網發電廠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西北區域併網發電廠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保障西北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執行,規範西北區域併網發電廠輔助服務管理,維護電力企業合法權益,促進電網和發電企業協調發展,根據《併網發電廠輔助服務管理暫行辦法》(電監市場〔2006〕43號)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西北電力系統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輔助服務是指爲維護電力系統的安全穩定執行,保證電能質量,除正常電能生產、輸送、使用外,由併網發電廠提供的服務,包括:調頻、調峯、自動發電控制(AGC)、無功調節、自動電壓控制(AVC)、備用、黑啓動等。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於西北區域省級及以上電力調度機構直調的發電廠(含併網自備發電廠)和由地調直調的風電、光伏、裝機容量50MW及以上的水電站。地調電網內的其它發電廠併網執行管理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自備電廠有上網電量的以上網電量部分承擔輔助服務費用。新建火電、水電機組透過整套啓動試執行後納入本細則管理。風電場、光伏電站從併網執行之日起的第一年爲輔助服務管理試執行期,試執行期滿後正式納入本細則管理。網留電廠暫不參加補償與分攤。

第四條 西北區域能源監管機構依法對輔助服務調用、考覈和補償情況實施監管。電力調度機構在能源監管機構的授權下按照調度管轄範圍具體實施輔助服務管理統計分析等工作。

第二章 定義和分類

第五條 輔助服務分爲基本輔助服務和有償輔助服務。

第六條 基本輔助服務是指爲了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執行,保證電能質量,發電機組必須提供的輔助服務,包括基本調峯、基本無功調節。

(一)基本調峯:發電機組在規定的出力調整範圍內,爲了跟蹤負荷的峯谷變化而有計劃的、按照一定調節速率進行的發電機組出力調整所提供的服務。

燃煤火電機組基本調峯範圍100%-50%額定出力,燃氣機組和水電機組基本調峯範圍100%-0額定出力。風電、光伏、生物質發電等可再生能源機組在電網安全和供熱受到影響時,應透過購買輔助服務等方式適當參與調峯。

(二)基本無功調節:發電機組在發電工況時,在遲相功率因數0.85至1範圍內向電力系統發出無功功率或在進相功率因數0.97至1範圍內從電力系統吸收無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務。

第七條 有償輔助服務是指併網發電廠在基本輔助服務之外所提供的輔助服務,包括一次調頻、有償調峯、自動發電控制(AGC)、自動電壓控制(AVC)、旋轉備用、調停備用、有償無功調節和黑啓動等。

(一)一次調頻:當電力系統頻率偏離目標頻率時,發電機組透過調速系統的自動反應,調整有功出力減少頻率偏差所提供的服務。

由於目前西北電網機組一次調頻性能差異較大,承擔該項服務義務不均,爲改善全網頻率質量,促進發電廠加強一次調頻管理,將一次調頻確定爲有償服務。

(二)自動發電控制(AGC)是指發電機組在規定的出力調整範圍內,跟蹤調度自動控制指令,按照一定調節速率實時調整發電出力,以滿足電力系統頻率和聯絡線功率控制要求的服務。

(三)自動電壓控制(AVC)是指在自動裝置的作用下,發電廠的無功出力、變電站和用戶的'無功補償設備以及變壓器的分接頭根據電力調度指令進行自動閉環調整,使全網達到最優的無功和電壓控制的過程。

本辦法規定的自動電壓控制(AVC)服務僅指發電機在規定的無功調整範圍內,自動跟蹤電力調度指令,實時調整無功出力,滿足電力系統電壓和無功控制要求所提供的服務。

(四)有償無功調節:發電機組在遲相功率因數小於0.85的情況下向電力系統發出無功功率,或在進相功率因數小於0.97的情況下從電力系統吸收無功功率,以及發電機組在調相工況執行時向電力系統發出無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務。

(五)有償調峯分爲深度調峯和啓停調峯:深度調峯是指燃煤火電機組有功出力在其額定容量50%以下的調峯執行方式。啓停調峯指併網發電機組由於電網調峯需要而停機(電廠申請低谷消缺除外),並在72小時內再度開啓的調峯方式。

(六)旋轉備用:是指爲了保證可靠供電,電力調度機構指定的併網機組透過預留髮電容量所提供的服務,且必須能夠實時調用。

(七)調停備用:燃煤發電機組按電力調度指令要求超過72小時的調停備用。

(八)黑啓動:電力系統大面積停電後,在無外界電源支援情況下,由具備自啓動、自維持或快速切負荷(FCB)能力的發電機組(廠)所提供的恢復系統供電的服務。

(九)穩控裝置切機服務:因系統原因在發電廠設定的穩控裝置正確動作切機後應予以補償。

第八條 第一調頻廠和跨省調峯補償在西北電網輔助服務跨省補償辦法中規定。

第九條 對於機組因供熱、防凍等要求造成被迫開機的情況,將一律不參與調峯和備用補償。

第三章 提供與調用

第十條 併網發電廠有義務提供輔助服務,且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廠內設備的執行維護,確保具備提供符合規定技術標準要求的輔助服務的能力。

(二)提供基礎技術參數以確定各類輔助服務的能力,提供有資質單位出具的輔助服務能力測試報告

(三)配合完成參數校覈,並認真履行輔助服務考覈和補償結果。

(四)根據電力調度指令提供輔助服務。

併網發電廠應按要求委託具備國家認證資質的機構測試發電機組性能參數和輔助服務能力,測試結果報能源監管機構和電力調度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 爲保證電力系統平衡和安全,輔助服務的調用遵循“按需調用”的原則,由電力調度機構根據發電機組特性和電網情況,合理安排發電機組承擔輔助服務,保證調度的公開、公平、公正。

第十二條 電力調度機構調用併網發電廠提供輔助服務時,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電網情況、安全導則、調度規程,根據“按需調用”的原則組織、安排輔助服務。

(二) 根據相關技術標準和管理辦法對併網發電廠輔助服務執行情況進行記錄和計量,統計考覈和補償的情況。

(三)定期公佈輔助服務調用、考覈及補償統計等情況。

(四)及時答覆併網發電企業的問詢。

(五)定期將輔助服務的計量、考覈、補償統計情況報送能源監管機構。

第四章 考覈與補償

第十三條 對基本輔助服務不進行補償,對提供的有償輔助服務進行適當補償。當併網發電廠因其自身原因不能提供基本輔助服務時需接受考覈;當併網發電廠因其自身原因不能被調用或者達不到預定調用標準時需接受考覈,具體考覈辦法見《西北區域發電廠併網執行管理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對有償輔助服務的補償,實行打分制,按照分值計算相應補償費用。

第十五條 一次調頻服務補償:

各電廠一次調頻服務補償按照動作積分電量月度平均合格率進行補償。

一次調頻積分電量:電網頻率超出 50±0.033Hz(水電機組按50±0.05Hz計算)時起到恢復至50±0.033Hz(水電機組按50±0.05Hz計算)時止,實際發電出力與起始實際發電出力之差的積分電量,高頻少發或低頻多發電量爲正值,反之,高頻多發或低頻少發電量爲負值。機組當月一次調頻積分電量爲當月每一次電網頻率超出50±0.033Hz(水電機組按50±0.05Hz計算)時一次調頻電量的代數和。

一次調頻月度平均合格率:發電機組一次調頻月度總實際積分電量與理論月度積分電量之比的百分數。

(1)火電、燃氣機組一次調頻平均合格率不小於60%。

(2)水電機組一次調頻平均合格率不小於50%。

月度一次調頻平均合格率在滿足上述條件情況下進行補償,按照每高出1%補償5分。

第十六條 有償調峯服務補償

(一)深度調峯根據機組實際發電出力確定。由於發電機組自身原因造成出力低於基本調峯下限的不予補償。深度調峯計量以發電機組爲單位。

(三)常規燃煤發電機組按調度指令要求在72小時內完成啓停調峯,每次按啓停機組容量每萬千瓦補償20分;燃氣機組按調度指令要求完成啓停調峯,每次按啓停機組容量每萬千瓦補償0.1分;水電機組按調度指令要求啓停機,每次按啓停機組容量每萬千萬補償0.02分。

第十七條 旋轉備用服務補償

(一)對火電以及承擔西北電網系統備用的水電機組提供旋轉備用進行補償。

(二)火電機組旋轉備用供應量定義爲:因電力系統需要,當發電機組實際出力低於最大可調出力、高於50%額定出力時,最大可調出力減去機組實際出力的差值在該時間段內的積分電量,按照以下標準補償:

1.機組實際出力大於70%額定出力,低於最大可調出力的,燃煤火電機組按0.1分/萬千瓦時補償。

2.機組實際出力大於50%額定出力,低於70%額定出力的,燃煤火電機組按0.5分/萬千瓦時補償。

(三)燃氣、水電機組實際出力低於70%額定出力時,額定出力的70%減去機組實際出力的差值在該時間段內的積分,按0.001分/萬千瓦時補償。

併網發電機組執行當日由於電廠原因無法按調度需要達到申報的最高可調出力時,當日旋轉備用容量不予補償。

第十八條 自動發電控制(AGC)服務補償

自動發電控制(AGC)服務補償僅限於提供調頻、調聯絡線服務時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