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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區物業管理實施細則

細則2.02W

  “實施細則”

  對照《江蘇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結合常州市區實際情況進行細化補充,

  共有18項條款,

  主要內容如下:

1價格管理範圍進行調整

普通住宅的前期物業公共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的物業公共服務費、滿足部分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需要或者接受委託開展的特約服務等其他物業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車輛停放費和租金實行政府指導價,按照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物業管理、民防等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的收費管理規定執行。

住宅物業的電梯執行維護費、二次供水執行維護管理費、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費等實行政府指導價,按照市區相關的收費管理規定執行。

2物業公共服務費定價方式

普通住宅的前期物業公共服務費,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綜合考慮物業公共服務平均成本、最低工資標準、社會保險最低繳費基數以及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變動情況,按照市區普通住宅物業公共服務分項目收費辦法的規定,制定相應的基準價與浮動幅度,並向社會公佈。

市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每三年內對普通住宅物業公共服務分項目的等級標準、以及相應的.基準價與浮動幅度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適時調整。

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綜合考慮物各種因素,按照市區普通住宅物業公共服務分項目收費辦法的規定,制定相應的基準價與浮動幅度,並向社會公佈。每三年內對普通住宅物業公共服務分項目的等級標準、以及相應的基準價與浮動幅度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適時調整。

業主大會成立後,普通住宅的物業公共服務費標準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

3空置房物業費優惠規定

因業主原因未辦理入住手續、業主辦理入住手續後未入住或未使用(連續超過6個月及以上)的物業,業主大會成立前,業主應事先向物業服務企業書面告知,並經物業服務企業確認後,期間的物業公共服務費按約定標準的70%交納,優惠期限最長爲36個月;業主大會成立後,優惠措施由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約定。

 4業主共有收益使用規定

業主大會成立前,業主共有收益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使用,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汽車停放費單獨列賬,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納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其餘部分可以用於補貼物業服務費。

業主大會成立後,收益按照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使用。

5物業收費收支公開透明

物業服務收費應按照具體規定實行明碼標價。新建住宅物業銷售時,建設單位應將物業服務收費的有關情況,在銷售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每年至少一次分別公示物業公共服務費、車輛停放費、經營設施收益等收支情況,以及電梯執行維護費等代收代交費用分攤情況

6業主交納物業費的說明

業主、物業使用人未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物業管理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可以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提交常州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物業所有權發生轉移時,業主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及時結清物業服務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