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牀輸血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確保臨牀急救用血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衛生部《臨牀輸血技術規範》、《醫療機構用血管理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章 輸血申請
第二條 申請輸血應由經治醫師逐項填寫《臨牀輸血申請單》,由主治醫師覈准簽字,連同受血者血樣於預定輸血日前交血庫備血。少量出血(出血量少於400毫升)者可以不輸血,爲維持血容量可輸晶體液或膠體液代替品。
第三條 決定輸血治療前,經治醫師應向患者或其家屬說明輸同種異體血的不良反應和經血傳播疾病的可能性,徵得患者或其家屬的同意,並在《輸血治療同意書》上簽字,《輸血治療同意書》存入病歷。無家屬簽字的無自主意識的患者緊急輸血,應報醫院職能部門或主管領導同意、備案,併入病歷。申請血量超過1600毫升者,填寫大量輸血申請表,報醫教科批准。緊急情況下,可以先輸血,審批手續後補。
第四條 申請輸血患者,應進行輸血前的檢查。首次輸血,應做血型鑑定、抗體篩查和輸血前檢查4項指標;曾輸過血的患者,在輸血申請單上註明ABO血型和Rh血型,如上次輸血超過3天,應進行抗體篩檢;如本次新入院,應進行抗體篩檢和輸血前檢查(血傳性疾病8項指標:乙肝五項、丙肝抗體、梅毒抗體、艾滋病抗體)。門診病人3個月進行1次輸血前檢查。
第五條 對於Rh陰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應採用自身輸血、同型輸血或配合型輸血。
第六條 輸血申請要嚴格掌握輸血適應症。
第三章 受血者血樣採集和送檢
第七條 確定輸血後,醫護人員持輸血申請單、貼好與申請單號相同的試管,當面覈對患者姓名、住院號、性別、年齡、病案號、病房(門急診)、牀號、血型和診斷,採集血樣。採集血液時不準直接從輸液管或正在輸液的一側肢體採集血液,以免血液稀釋,降低抗體滴度引起配血錯誤。採集血液後注意拔下針頭後再將血液注入試管,以防溶血。採集後注意混勻抗凝劑,以防血液凝集。輸血申請單聯號粘貼試管時,要注意將血液上沿露出,以便血庫人員觀察血樣情況。
第八條 血液採集後,由門、急診病區醫護人員或指定專門負責人員將受血者血樣和輸血申請單送交血庫。非急診病人輸血前要先做血型鑑定,避免發生抽錯血樣,輸血時重抽血樣進行交叉配血。雙方進行逐項覈對,合格後血庫儲存備用。
第九條 受血者配血實驗的血標本必須是在輸血前2天之內(包括血樣採集當天)採集的',超過3天的必須重新採集。
第四章 交叉配血
第十條 受血者配血實驗的血標本必須是在輸血前2天之內(包括血樣採集當天)採集的,超過3天的必須重新採集,輸注血小板患者每次輸注都要採集血樣。
第十一條 血庫要逐項覈對輸血申請單、受血者和供血者血樣,複查受血者和供血者ABO血型(正、反定型),並常規檢查患者Rh(D)血型(急診搶救患者緊急輸血時Rh(D)檢查可除外),正確無誤後方可進行交叉配血。配血操作按標準操作程序進行。
第十二條 手術備血、有輸血史、妊辰史、短期內需要接受多次輸血者,收到患者血標本後,及時作抗體篩查。
第五章 取血(血液的發放管理)
第十三條 配血合格後,由醫護人員或科室指定專門負責人員到血庫取血,病人家屬不得取血。
第十四條 取血與發血的雙方必須查對患者姓名、性別、病案號、病房(門急症)、牀號、血型、供血者姓名、血型、血液量、採血日期、有效期及配血實驗結果,以及儲存血的外觀等,準確無誤後,雙方共同簽字方可發出。
第十五條 凡血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發血: 1.標籤破損、字跡不清; 2.血袋有破損、漏血; 3.血液中有明顯凝塊;、 4.血漿呈乳糜狀或暗灰色;
5.血漿有明顯氣泡、絮狀物或粗大顆粒;
6.未搖動時血漿層與紅細胞的介面不清或交介面上出現溶血; 7.紅細胞層呈紫紅色; 8.過期或其他須查證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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