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爲加強合同管理,規範管理程序,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了合同管理實施細則,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合同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加強合同管理,規範管理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合同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第二條 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切實執行本《實施細則》,做到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凡違反規定操作而造成公司損失的,必須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包括的合同有設計、銷售、採購、維修等方面的合同,但不包括勞動合同。
第四條 除即時清結者外,合同均應採用書面形式,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圖表、傳真件等均爲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五條 公司由法務課根據總經理的授權,全面負責合同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有關部門的合同訂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 合同評審
第六條 《資訊評審表》(詳見附加一)是公司簽訂合同的前提條件,是公司處理訂單的唯一依據,反映的是《購銷合同》中雙方的主要權利義務。
第七條 《資訊評審表》的修改及變更,擔當人必須書面進行確認,嚴禁打電話或口頭隨意變更,如遇特殊情況應當在第二日以書面形式確認,管理課負責督促。
第八條 訂立合同前,必須瞭解、掌握對方的經營資格、資信等情況,取得對方的營業執照副本並加蓋與營業執照副本公司名稱一致的公章,無經營資格或資信的單位不得與之訂立合同。
對方爲個體戶或自然人的,應當取得由本人簽字的身份證複印件。
第九條 訂立合同前,必須認真填寫《資訊評審表》,註明客戶名稱、姓名、合同總額、具體的付款日期及金額、標的物型號及數量。
第十條 訂立合同前,銷售合同的擔當人應當提供客戶確認的平面圖或管路佈局圖。
第十一條 營業執照副本或身份證複印件及平面圖或管路佈局圖作爲《資訊評審表》的附件,與《資訊評審表》一併提交公司進行合同評審。
第十二條 《資訊評審表》的審批流程爲:管理課對成本進行覈算,法務課對合同形式要件進行審覈,銷售總監、營業本部長及總經理進行批准。
第十三條 《資訊評審表》營業本部長簽字後由合同管理員建立客戶基本資訊。
第三章合同的訂立
第十三條 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須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書面授權委託方能對外訂立書面合同。
第十四條 對外訂立合同的授權委託分固定期限委託和業務委託兩種授權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別指定的銷售人員採用固定期限委託的授權方式,其他一般人員均採用業務委託的授權方式。
第十五條 授權委託事宜由公司總務部管理,需授權人員在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填寫授權委託書,經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授權生效。
第十六條 對外訂立的合同,嚴禁在空白文字上蓋章並且原則上先由對方簽字蓋章後我方纔予以簽字蓋章,嚴禁我方簽字後以傳真、信函的形式交對方簽字蓋章;如有例外需要,須營業本部長特批。
第十七條 單份合同文字達二頁以上的須加蓋騎縫章。
第十八條 合同蓋章生效後,應交由合同管理員按公司確定的規範對合同進行編號並登記。
第十九條 合同文字原則上我方應至少二份,合同文字及複印件由財務課、法務課、具體業務部門等各部門分存,其中原件由財務課門和法務課留存建檔。
第二十條 非書面合同代用單也視作書面合同,統一予以編號。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一條 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效力,應當實際、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二條 法務課應根據合同編號建立合同臺帳,每一合同設一臺帳,分別按業務進展情況一事一記。
第二十三條 有關部門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約困難或違約等情況應及時向公司法務課通報情況,法務課填寫《風險預警表》上報公司相關領導。
第二十四條 付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管理課應當督促業務擔當人讓付款單位出具代付款證明。
第二十五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對方要求先開具發票後付款的,必須先由擔當人填寫《借據單》,經管理課及財務課對客戶名稱及票面金額確認後,由管理本部本部長簽字同意後,再轉財務課出具發票。
合同對方在沒有付清全款的情況下,要求我公司出具全額發票的,必須由擔當人填寫《借據單》及《收到全額發票回執》。
第二十六條 《收到全額發票回執》由業務擔當人向法務課索要,法務課負責人員與財務進行覈對後進行填寫並登記,交由具體擔當人員,擔當人最遲應於五個工作日內將客戶簽字蓋章的回執交法務課存檔。
第二十七條 業務擔當人應在發貨前將雙方簽字生效的合同寄回公司管理課,否則中止發貨。
對於客戶原因無法在發貨前寄回公司的應當在發貨日前兩日填寫《發貨通知書》由銷售總監簽字,方可執行。
第二十八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客戶到期應付款出現超過三個月的情況,具體業務擔當人員應當要求客戶進行尾款確認,並加蓋客戶公章或財務專用章。
第二十九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有關人員應妥善管理合同資料,對合同的有關技術資料、圖表等重要原始資料應建立出借、領用制度,以保證合同的完整性。
第五章 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三十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關於到貨地址、工程量的增減、安裝期限的變更、付款方式及金額的變更等改變原合同內容的雙方洽商必須與客戶簽訂《變更協議》並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該變更協議作爲合同的附件是合同檔案管理的必要組成部分,與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依照合同的`訂立流程經管理課、法務課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營業本部長審覈透過方可。
第三十二條 合同變更後,合同編號不予改變。
第六章 合同糾紛的處理
第三十三條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紛的,由業務擔當人負責處理。擔當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底。
第三十四條 對於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雙方公章和合同專用章。
第三十五條 《讓利協議》及其他處理尾款的協議書應當按照合同審批權限處理。(業務擔當——區域銷售總監——銷售總監——營業本部長)。
第三十六條 需要法律幫助的合同糾紛,可提請法務課協助解決。
第三十七條 提請法務課處理合同糾紛的程序如下:
1、擔當人填寫《訴訟申請表》。
2、法務課接到《訴訟申請表》後,按照程序轉交領導審批。
3、法務課擔當人員覈實單位名稱及付款明細,製作訴訟相關檔案,蓋章審批。
第三十八條 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由各區域擔當人員負責文書的跟蹤或履行。
對有關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後,法務課指派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跟蹤或履行。
第三十九條 對預期不履行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的客戶,由業務擔當人按照第三十五條處理;
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法務課按照法律規定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四十條 與對方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等有關資料,應當交法務課統一彙總、歸檔。
第七章 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一條 法務課負責公司業務及採購合同的管理與彙總工作,管理課指定合同專用章管理規定,並指定專門負責人。
第四十二條 各單位負責人及其委託人具體負責各自授權範圍的合同簽訂、履行、監督工作。
第四十三條 法務課在合同管理方面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管理公司的各類合同;
2、負責檢查各類合同的合法性、嚴密性和可行性,實行法律監督;對公司審批或簽訂的合同負責審覈,對公司各部門簽訂的合同負責監督,提供法律幫助;
3、負責對委託人和有關人員進行法律培訓、考試、提高其法律素質;
4、總結交流經驗教訓,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5、配合辦理合同的報批、見證、鑑證和公證等事項;
6、配合辦理合同糾紛;
7、參與有關合同的談判、簽約、履行等工作;
8、指定專門的部門和人員負責合同的基礎管理工作。對於合同管理人員應定期培訓,不定期檢查其工作情況。
9、建立合同檔案,嚴格按照《合同管理實施細則》管理合同檔案。
10、建立合同管理臺帳。應根據各部門合同的不同種類,建立合同的分類臺帳和總檯帳(臺帳內容詳見附件二、合同管理臺帳)。臺帳應逐日填寫,做到準確、及時、完整。
第四十四條 公司各部門協助法務課合同管理的義務是:
1、負責保管好本人鎖籤合同的一切資料,按照本實施細則及時交法務課存檔;
2、向法務課提交合同正本及附件、變更協議、讓利協議、還款計劃、尾款確認書、借據單、收到全額發票回執等對合同履行或變更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
3、發貨部門一個月轉交一次到貨單;
4、外埠人員應當將上款中提到的法律文書正本於合同簽訂後五個工作日內提交法務課,本市業務人員應當在合同簽訂後二個工作日提交;
第四十五條 凡因未按規定處理合同事宜、未及時彙報情況和遺失合同有關資料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追究其經濟責任。
第四十六條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適用於 有限公司各部門。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公司總經理。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生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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