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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實施細則

細則1.79W

爲加強城市道路管理,控制和規範城市道路挖掘行爲,制定了常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實施細則並將於2017年1月1日實施,下面是細則的詳細內容。

常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爲加強城市道路管理,控制和規範城市道路挖掘行爲,充分發揮城市道路功能,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常州市控制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規定》(常政規〔2014〕9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市城鄉建設局管養範圍內的城市道路。

第三條市城鄉建設局負責城市道路管養和挖掘的監督管理。常州市市政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市管處)受市城鄉建設局的委託,負責城市道路管養和挖掘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市城鄉建設局根據城市發展的需求,統一制訂下一年度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劃,並按有關規定將此計劃公佈。市管處每年在市城鄉建設局網站和市管處網站公佈(更新)市級管養的城市道路名錄,並在每年年初制訂重點道路維修計劃。

第五條新建城市道路時,道路建設單位和自來水、排水、燃氣、照明、供電、資訊等專業管線單位(以下統稱各專業管線單位)應按照地下管線建設需求,依據工程建設規劃,制訂詳細的實施方案。實施方案應充分考慮對相交道路、地塊的支管預留的容量和密度,且儘可能將該預留支管的接口設定在道路紅線外側。

第六條除特殊情況外,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後5年內,大修城市道路竣工後3年內不得挖掘。

第七條各專業管線單位應根據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劃、重點道路維修計劃,結合本單位地下管線年度建設計劃的需求,向市城鄉建設局申報當年度道路挖掘計劃,並儘可能使道路挖掘與道路建設、維修同步實施。確需挖掘建設、維修計劃以外的道路的,應經市城鄉建設局批准。

同一道路或同一區域範圍內,相關專業管線單位應同步實施相應管線改造,避免重複開挖。

第八條項目建設單位因地下管線建設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結合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劃和重點道路維修計劃,每年年初向市城鄉建設局申報道路挖掘計劃,儘可能使挖掘與道路建設、維修同步實施。確需挖掘年度建設、維修計劃以外的城市道路的,同一項目應一次性申報接管挖掘方案,(並同步實施至城市道路紅線以外)。

 第九條需要對城市道路進行挖掘的,挖掘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依法辦理城市道路挖掘許可,並應向常州市政務服務中心市城鄉建設局視窗(以下簡稱建設局視窗)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規劃部門的相關審批材料;

(二)申請人與挖掘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協議;

(三)施工圖紙、施工方案、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四)挖掘位置、範圍的平面圖(示意圖);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涉及管(杆)線、園林綠化等設施遷移的,申請人應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條建設局視窗審覈申請材料後,對於符合條件的,應在7個工作日內依法向申請人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並頒發行政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行政許可,並說明理由。

辦理道路挖掘手續時,建設局視窗工作人員應將相關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市管處應定期透過報紙、網站等媒體及時向社會公佈已批准的城市道路挖掘許可。

 第十二條因地下管線發生爆裂、泄露等故障或者突發事故,需要緊急挖掘城市道路進行搶修或者探查事故原因的,搶修單位可以先行挖掘搶修,並應不間斷施工直至修復完畢。

搶修單位應立即通知市管處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

搶修單位應在事故發生24小時內按照規定補辦相關行政許可手續,遇節假日可以順延至下一工作日。

第十三條各專業管線單位應當在道路開挖前向道路挖掘施工單位提供詳細的地下管位現狀圖。

道路挖掘施工單位應根據地下管位現狀圖,採取安全、可靠的方法進行施工,不得損壞既有設施。

第十四條市管處應在挖掘開工前組織申請人、挖掘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進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交底。

第十五條道路挖掘、維修應遵守以下安全文明施工規定,並接受城鄉建設、公安、城管等部門的監管:

(一)施工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現場施工人員必須穿戴具有反光功能的安全標誌服和防護帽,安全標誌服應保持乾淨整潔。

(二)施工現場應設定明顯的安全標誌和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原則上採用封閉式定型的彩鋼板圍擋,高度在2米以上,整個封閉區域設定1~2個出入口,並做好工地出入口的保潔工作;不具備設定封閉圍擋條件的,應由申請人向市管處提供落實具體安全措施的書面承諾。施工現場應採用設有反遊標識的施工護欄臨時圍護,並做好工地周邊區域的保潔工作,夜間作業應設定黃色頻閃警示燈,護欄應做到完整、牢固、整潔。

(三)施工現場應嚴格控制易導致揚塵的建築材料、裸土堆放;確需堆放的,必須進行覆蓋。進行易產生揚塵的'土方施工、路面破碎、路面切縫和場地清掃等作業時,應採取灑水、噴霧等措施。

(四)控制噪音污染,儘量避免夜間施工。開挖後的道路如需墊設鋼板臨時通行,鋼板厚度必須在30mm以上,且鋼板接觸面下應鋪墊橡皮條以減少噪音。

(五)各類建築材料要放置整齊,建築垃圾應集中堆放,不得搭設材料看護棚;確需搭設的,應採用住人集裝箱並保持整潔,現場應做到工完、場清、路淨。

 第十六條市管處應加強道路挖掘、維修工作的安全文明施工巡查。對不符合要求的,巡查人員應及時拍照留檔並責令其限期整改。對違反《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規定的行爲,由市城建監察支隊依法進行查處。

對危害公衆安全或在規定期限內未整改到位的,市管處可指定負責該區域道路管養的施工單位協助整改。

 第十七條道路挖掘完成後,申請人應按相關規定及時向市管處報送《修復報告單》。市管處收到《修復報告單》後,應及時組織驗收交接。驗收合格的,市管處應按照規定對城市道路及時進行修復。開挖面積在30m2(含)以下或長度在20m(含)以下的道路一般應在5日內修復;超過上述範圍的道路和水泥路面等路面,修復時限按設計、施工規範執行。

第十八條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由相關執法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本細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