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文谷

位置:首頁 > 規章制度 > 細則

汕頭《建設領域工人工資支付分賬管理實施細則》

細則1.77W

爲促進汕頭市建設領域勞動關係和諧穩定,汕頭出臺了《建設領域工人工資支付分賬管理實施細則》,下面是詳細內容。

  建設領域工人工資支付分賬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爲促進汕頭市建設領域勞動關係和諧穩定,規範全市建設領域的工人工資支付行爲,保障建築業工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關於印發〈廣東省建設領域工人工資支付分賬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粵人社規〔2015〕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檔案,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建設項目,包括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房屋建築、裝修裝飾、交通、水務、公用事業、園林、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等項目。

我市建設領域的工人工資支付行爲和工程款支付分賬管理應當遵守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建設項目審批單位,是指負責對建設項目發放施工許可證或批准開工報告等審批手續的單位。

本實施細則所稱建設單位,是指建設項目的業主單位或代建項目建設管理單位。

本實施細則所稱建築業施工企業,是指依法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相關資質證書,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項目施工的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

本實施細則所稱分賬管理,是指建築施工企業將建設項目的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資與其他款項實行分開銀行帳戶管理,在當地中國建設銀行設立“工人工資支付專用戶”用於支付工人工資。“工人工資支付專戶”可以爲臨時戶、專用戶等人民銀行規定的單位結算帳戶,其開立與使用應符合人民銀行相關規定。工人工資支付專用帳戶內的資金除發放工人工資外,不得用於其它用途,不得開通網上銀行等電子支付渠道,不得提取現金。

 第四條 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城管執法、交通運輸、公路、水務、公用事業、園林、代建、人民銀行等部門以及具有行業行政管理職能的單位應根據各自職能,依法對建設項目工程款撥付和工人工資支付行爲進行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建築業工人工資支付保障制度。

建築業施工企業工會可以依法與建築業施工企業簽訂工人工資支付專項集體合同,監督企業的工資支付行爲,維護工人獲取勞動報酬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審批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的行政主管部門,牽頭負責監督該建設項目實施工人工資支付分賬管理。並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在受理建設項目施工許可等申請手續時,應依法覈實建設資金落實等條件並督促要求建設單位、建築業施工企業設立“工人工資支付專用帳戶”。

(二)對建設單位未按約定撥付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資到建築業施工企業設立的“工人工資支付專用戶”的,應會同本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等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六條 建設單位或出資單位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應當在合同或協議中,對設立“工人工資支付專用戶”以及撥付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資到該專用戶的具體比例(最少不低於工程進度款的15%,且確保能足額支付工人工資)和時間、建立勞動用工管理臺賬等事項作出明確約定。

(二)應當在支付工程款時,根據工程建設監理等單位覈定的工程量,按照約定的.比例撥付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資到建築業施工企業設立的“工人工資支付專用戶”。

(三)應當對建築業施工企業支付工人工資情況進行監督,並及時協調解決工人工資發放中存在的問題。

 第七條 建築業施工企業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應當在建設項目動工前,在建設項目所在地建設銀行設立“工人工資支付專用戶”。

(二)應當在用工之日起15日內爲每一位工人辦理個人銀行帳戶。

(三)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建設項目施工現場臺賬管理,真實、準確記錄工人名冊、勞務合同、勞動合同、工程進度、工時臺賬、勞務承包款和工人工資支付等資訊,並儲存兩年以上備查。

(四)應當按照“按時結算,及時支付”的原則,透過銀行“工人工資支付專用戶”,將工人工資直接支付到工人的個人銀行帳戶,並向建設單位提供工人工資支付明細表。

(五)應當跟進建設單位撥款情況,對建設單位不按照約定撥付工人工資到“工人工資支付專用戶”的,應及時向建設項目審批單位反映。

(六)應當於工程完工前15日內,在施工現場顯眼處公示工人工資支付情況,公示期不少於10日。

工程竣工驗收後,建築業施工企業出具工人工資已結清的情況說明(經建設單位確認)和工人工資支付明細表等資料,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工人工資支付專用戶”帳戶覈銷申請(後附:“工人工資支付專用戶”帳戶覈銷申請表)。如公示期內未接到該項目存在拖欠工資行爲的舉報投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接到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出具證明,建築業施工企業憑證明到開戶銀行辦理帳戶覈銷業務。

 第八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依法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建築業施工企業未建立、儲存用工管理臺賬,或者僞造相關臺賬的,按照《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四條、第五十條規定,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建築業施工企業未按照合同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支付工人勞動報酬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工人加付賠償金。

(三)建設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撥付或者結清工程款,致使建築業施工企業拖欠工人工資的,按照《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建設單位先行墊付工人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爲限。

(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以對連續拖欠工人工資2個月以上或者累計拖欠達3個月以上的建築業施工企業實施重點監察;情節嚴重的,通報給行業主管部門,並向社會公佈;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建築業施工企業拖欠工人工資的違法行爲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後,應將行政處罰決定通報聯合徵信系統管理部門,錄入汕頭市聯合徵信系統。

第九條 開戶銀行應協助建築業施工企業做好“工人工資支付專用戶”的開立、使用、銷戶,以及工人個人工資帳戶開辦工作,加強對專用帳戶資金監管,確保“工人工資支付專用戶”帳戶資金專門用於支付工人工資。

 第十條 工會組織對建設單位或建築業施工企業遵守本辦法情況進行監督,發現違法行爲的,有權要求改正,並及時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或相關部門通報。工人依法投訴、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提起訴訟的,工會組織應當依法予以支援和幫助。

第十一條 對未領取施工許可證或批准開工報告等審批手續而擅自施工的建設項目出現拖欠工人工資行爲,城管執法部門應會同建設項目審批單位或管理單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等有關單位共同處理。

第十二條 建築業施工企業因違反國家、省工資支付規定拖欠工人工資計入信用檔案並錄入汕頭市聯合徵信系統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法對其工程招投標和國有土地出讓等進行限制。

第十三條 各縣、區對轄區內居(村)民個人自建房的工人工資或勞務費用的管理,可參照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制訂相應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汕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5年12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22日止。有效期屆滿,經評估認爲需要繼續施行的。根據評估情況重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