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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

辦法2.02W

爲加強污染源的監督和管理,切實做好污染源自動監控工作,出臺了《遼寧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下面是詳細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加強污染源監督管理,提高環境管理的科學化和資訊化水平,根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遼寧省境內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安裝、使用、維護、維修和執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由自動監控設備和監控中心組成。

自動監控設備是污染防治設施的組成部分。包括在污染源現場安裝的用於監控、監測污染物排放的儀器、污染治理設施執行記錄儀和數據採集傳輸儀等。

監控中心是指環境保護部門透過通信傳輸線路與自動監控設備連接,用於對污染源實施自動監控的計算機軟件和設備等。

第四條 自動監控系統透過數據有效性審覈的,其數據可作爲排污申報覈定、排污許可證發放、排污費徵收、環境統計、總量控制、環境執法等環境監督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五條 環境保護部門負責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規劃和執行的監督管理;負責組織開展自動監控數據有效性審覈;負責污染源自動監控中心建設和執行維護經費的預算編制;負責自動監控系統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一)省級環境保護部門

1.負責制定全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規劃,組建全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網絡,並按要求與國家聯網;

2.負責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承建及運營維護單位的管理,審查從事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建設、運營維護單位的資格條件;

3.負責審查國控、省控重點污染源和省審建設項目自動監控設備的建設及安裝方案;

4.負責對自動監控管理及執行維護人員的培訓工作,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的執行維護情況進行考覈,對考覈合格的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含30萬千瓦)的火電廠自動監測設備核發設備監督考覈合格標誌;

5.負責省級污染源自動監控中心的管理與執行維護,並向全省各級污染源自動監控中心提供技術指導;負責對各市環境保護部門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與考覈;

6.負責總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含30萬千瓦)火電企業及城鎮污水處理廠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驗收與管理工作。

(二)市級環境保護部門

1.根據國家和遼寧省相關要求,負責本地區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規劃、實施方案和驗收工作,制定相應管理制度,建立有關材料檔案;

2.負責審查排污單位和市審建設項目自動監控設備的建設及安裝方案;

3.負責對排污單位和運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和考覈;

4.負責對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開展數據有效性審覈工作,對考覈合格的自動監測設備核發設備監督考覈合格標誌,並將審覈結果上報省環保廳;

5.負責市級污染源監控中心的管理與執行維護工作;

6.負責組織對自動監控設備進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報省環保廳備案。根據評估結果,對自動監控設備的更新或者報廢提出要求。

第二章 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按照環境保護部門的要求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

(一)被列爲國控重點污染源的;

(二)被列爲省控重點污染源的;

(三)被列爲市控重點污染源的;

(四)新建、改建、擴建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提出建設要求的;

(五)城鎮污水集中處理廠;

(六)對水源保護區有影響或者位於人口稠密區等環境敏感區域的污染源;

(七)其它影響公共利益,按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及遼寧省的規定,需要重點監管的污染源。

第七條 納入自動監控建設規劃的污染源,排污單位必須對排污口進行規範化整治,按照環境保護部門規定的時限、標準和相關技術要求,安裝自動監控設備。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按照環境保護的要求,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並作爲環境保護設施的組成部分,在環評報告中提出,由建設單位負責按有關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自動監控系統建成後,方可投入試生產。經環境保護竣工驗收後,主體工程方能投入使用。

第九條 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排污單位必須選擇符合環境保護部門要求的自動監控設備;

(二)數據採集和傳輸應符合國家和省相關標準、規範要求;

(三)自動監控設備應安裝在符合環境保護規範要求的排污口;

(四)自動監控設備與監控中心能夠穩定聯網。

第十條 自動監控設備的建設、執行和維護經費由排污單位自籌,環境保護部門可以給予補助;監控中心的建設、執行和維護經費以及數據傳輸費由環境保護部門編報預算申請經費。

第十一條 運營單位對保證自動監控設備數據有效性有突出貢獻的,可以向環保部門申請運營維護資金補助。

第三章 自動監控系統的執行、維護和管理

第十二條 自動監控設備的運營單位應當取得環境保護部核發的“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運營單位和人員必須執行國家和遼寧省的相關規定,保證自動監控數據準確性、連續性。從事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操作和管理的人員,應當經省及省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組織的培訓,並取得相應資質。

第十三條 運營單位應按照國家及地方有關法律和規範要求,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定期巡檢、校準和維護,做好相關記錄,定期向環境保護部門報告儀器設備執行維護情況;並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建立自動監控設備的技術檔案。

第十四條 環境保護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自動監控設備及運營單位的運營情況進行檢查。定期組織環境監測、環境監察和環境資訊機構等部門開展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覈工作,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並形成有效性審覈評價報告;環境監測機構定期對自動監控設備開展比對監測,每季度不少於一次,每次需形成比對監測報告。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停運、拆除、更換、閒置自動監控設備,確需停運、拆除或部件更換而需重新執行的,排污單位或運營單位應當事先報經具有管理權限的環境保護部門批准同意。

第十六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執行出現異常時,排污單位和運營單位應在24小時內報告具有管理權限的環境保護部門;同時,運營單位和排污單位應當及時進行處理,在故障發生48小時內修復;無法在規定時限內修復設備的,應當立即向環境保護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和突發性原因致使自動監控設備停止執行或導致不能正常執行時,排污單位和運營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報告具有管理權限的環境保護部門,並書面報告停運原因和設備情況。

第十八條 自動監控設備因排污單位導致的停運、閒置或更換安裝點位後重新啓動,須按照有關技術規定由監測機構重新進行校驗,所發生的費用由排污單位支付。

第十九條 自動監控設備停止執行或不能正常執行時,排污單位應當採取手工監測方式進行補救。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排污單位或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一)故意不正常執行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或者未經環境保護部門批准,擅自更換、停運、拆除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

(二)新建、改建、擴建未按要求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安裝後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就投入使用的;

(三)排污單位拒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自動監控設施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四)試生產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自動監控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執行的;

(五)現有排污單位未按照規定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的。

第二十一條 運營單位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環保部門可以通知排污單位扣除部分運營費,直至終止協議,由此造成的後果由運營單位承擔;情節嚴重的,由環保部門在主要媒體上公佈,並向頒發運營資質的環境保護部反映情況:

(一)運營服務內容與技術標準不滿足《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執行與考覈技術規範(試行)》(HJ/T 355-2007)、《水污染源在線監測數據有效性判別技術規範(試行)》(HJ/T 356-2007)、《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範(試行)》(HJ/T 373-2007)或《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範(試行)》(HJ/T 75-2007)的;

(二)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執行率達不到90%,維護及時率達不到90%,COD自動監控設備有效數據捕集率每季度達不到80%,固定污染源煙氣自動監控設備有效數據捕集率每季度達不到75%的;

(三)未按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操作規程進行執行維護工作,造成儀器設備出現重大損壞的;

(四)弄虛作假,故意改變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執行狀態的;

(五)未在規定時限內及時報告儀器設備故障,或不能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故障設備的維修,累計達3次/年以上的;

(六)不接受環境管理部門的檢查、校覈,負責運營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年度檢查、校覈不合格率達到10%以上,或者數據傳輸率達不到98%以上的。

第二十二條 排污單位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建設資金不落實、建設不到位的,環境保護部門將不予頒發排污許可證,不予審批有污染的新、改、擴建項目,不予上市環保審覈,一年內不得申請使用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並將其不良環境行爲納入銀行徵信系統。

第二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未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或者安裝後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環境保護部門不予驗收。

第二十四條 享受脫硫電價燃煤電廠的煙氣自動監測系統執行管理的違法行爲,參照國家發改委和原環保總局聯合下發的《燃煤發電機組脫硫電價及脫硫設施執行管理辦法(試行)》(發改價格[2007]1176號)給予處罰。

第二十五條 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在執行監督檢查的過程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爲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