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業務管理辦法的影響
導語:最近發佈的《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業務管理辦法》所帶來的具體影響有哪些?本次新規的焦點內容是什麼?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詳細內容。
3月1日,中國基金業協會公佈《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業務管理辦法(試行)》(下文簡稱《管理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實施。同時還發布了《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機構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
《管理辦法》要求服務機構應在協會登記併成爲協會會員,同時公佈“私募基金服務業務登記系統”將於2017年5月2日開放系統填報功能。同時通知,《管理辦法》實施之前,從事私募基金份額登記、估值覈算、資訊技術系統服務,且未在協會完成服務機構登記的,應自系統開放登記之日起六個月內,按照有關要求完成登記,期間不得新增私募基金有關服務業務。
《管理辦法》實施後,或將對私募管理人或服務機構產生重大影響。
本次新規的焦點內容:
一、五類服務業務規範化
爲私募基金提供基金募集、投資顧問、份額登記、估值覈算、資訊技術系統等服務業務,適用《服務辦法》。其中:基金募集已經單獨制定《募集辦法》;投資顧問也將制定《投顧辦法》細化規範;《服務辦法》對份額登記、估值覈算、資訊技術系統的服務提出了詳細的規範化要求。
這些規範圍繞投資者利益保護、基金財產獨立、風險防範等原則展開,對私募基金行業的服務操作提出了規範化要求。
需要說明的是:律師、會計師爲私募機構提供的法律、審計等服務不屬於《服務辦法》調整的範圍。
二、對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投資顧問、份額登記、估值覈算、資訊技術系統等方面的規範化要求與外包服務機構等同
《服務辦法》第二條明確服務機構開展私募基金服務業務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就其參與私募基金服務業務的環節適用本辦法。這意味着:
1.五類業務外包給服務機構提供服務時,應遵守《服務辦法》的具體要求;
2.五類業務未外包,由管理人自行完成時,也需要遵守《服務辦法》的具體要求。例如,在份額登記、估值覈算、資訊技術系統三者獨立性方面的要求,管理人自行開展相關業務時,也應遵守。
三、明確禁止私募基金服務機構將服務業務轉包或變相轉包
四、提供“投資顧問”服務的主體將被大幅限制
“新八條底線”對爲證券類私募基金提供投顧服務的主體提出了具體要求,但對非證券類的投顧服務主體沒有提出明確要求。
《服務辦法》適用於證券類私募基金,也適用於非證券類私募基金。《服務辦法》將投資顧問業務納入調整範圍,並要求所有的服務機構都應當在中基協登記併成爲會員。按此推論的結果是:爲股權基金等非證券類私募基金提供投資顧問服務的機構,也應滿足“在中基協登記併成爲會員”的要求。
如以上推論成立,則實務中以投資顧問形式爲股權基金提供服務並分享部分利潤的方式將很難繼續生存。
最後,如何定義“投資顧問”是個難題,筆者期待中基協未來的《投顧辦法》能有個明確的.定義,尤其是對股權基金的投資顧問的定義。
五、委託服務機構提供專業服務時,管理人有四類審慎性義務
1.必須制定風險管理框架和制度
2.應確定與其經營水平相適宜的委託服務範圍
3.應對服務機構開展盡職調查
4.應當對服務機構的運營能力和服務水平進行持續關注和定期評估。
筆者認爲:以上四項義務中,除第二項外,其餘三項均應留痕存檔,方可證明管理人已經合理履行了義務。
六、服務機構應在協會登記、成爲會員並在6個月內開展基金服務業務
七、服務機構的從業人員均應具有基金從業資格
即:負責私募基金服務業務的部門負責人、獨立第三方服務機構的法定代表人等應當具備基金從業資格。所有從業人員應當自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業務之日起6個月內具備基金從業資格,並參加後續執業培訓。
八、服務機構均應具備符合中基協要求的防火牆等內控制度。
九、除基金合同約定外,服務機構的服務費用應當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支付
十、託管人不得被委託擔任同一私募基金的服務機構,除該託管人能夠將其託管職能和基金服務職能進行分離,恰當的識別、管理、監控潛在的利益衝突,並披露給投資者。
十一、基金估值的頻率獲得明確:基金估值覈算機構應當至少保證在開放式基金申贖,封閉式基金擴募、增減資等私募基金份額(權益)發生變化時進行估值。
十二、單隻基金開立獨立證券帳戶,單個證券帳戶不得下設子帳戶、分帳戶、虛擬帳戶。
十三、服務機構同樣出具法律意見書,主要看的內容包括:(1)登記材料的真實、準確、完整;(2)實繳資本夠不夠;(3)健全的治理結構;(4)人員、場所、軟硬件設施是否齊備;(5)內控制度、風險管理制度、防火牆等;(6)業務技術系統、災難備案系統、業務聯網測試;(7)協議、備忘錄;(8)專門人員配置;(9)高管誠信合規;(10)近3年違法違規
記錄。
其中,3類不同服務機構要檢查的內容有所不同。
1、份額登記機構
(1)募集結算資金專用帳戶的監督機制;
(2)募集結算資金安全的控制情況;
(3)基金帳戶開立是否符合要求;
(4)是否針對非交易過戶導致的份額變更建立相關的內控制度;是否開展份額轉讓或質押業務及業務開展情況。
2、估值覈算機構
(1)估值依據和方法是否符合標準;
(2)是否與基金託管人建立有效的對賬機制;
(3)是否建立估值差錯的發現、處理和損失彌補機制;
(4)是否開展附屬業務並建立相應的風險防範機制。
3、資訊技術系統服務機構
(1)是否從事與所提供核心應用系統相對應的私募服務業務;是否直接爲服務對象提供相關業務操作;
(2)提供投資交易管理系統、銷售系統的申請機構是否符合要求;
(3)數據接口是否符合證監會及協會的相關規定;
(4)執行程序、原始碼的安全保障措施,系統架構及防火牆制度建立及執行情況;
(5)系統容量安排及應急管理制度的建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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