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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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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最新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

第一條 爲規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活動,保護客戶合法權益,促進商業銀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設立的商業銀行,適用本辦法有關規定

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批准設立的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適用本辦法有關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商業銀行服務,是指商業銀行向客戶提供的各類服務。本辦法所稱客戶,是指商業銀行的服務對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服務價格,是指商業銀行提供服務時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行爲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監管規定,遵循公開、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科學有效的服務價格管理體系,加強內部控制,充分披露服務價格資訊,保障客戶獲得服務價格資訊和自主選擇服務的權利。

第六條 根據服務的性質、特點和市場競爭狀況,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

第七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對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制定和調整

第八條 對客戶普遍使用、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係重大的銀行基礎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

第九條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商業銀行服務成本、服務價格對個人或企事業單位的影響程度、市場競爭狀況,制定和調整商業銀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項目及標準。

第十條 制定和調整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按照以下程序執行:

(一)組織商業銀行等相關機構進行成本調查;

(二)徵求相關客戶、商業銀行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三)做出制定或調整相關服務價格的決定,向社會公佈。

第三章 市場調節價的制定和調整

第十一條 除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服務價格以外,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十二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應當由商業銀行總行制定和調整。分支機構不得自行制定和調整服務價格。

商業銀行分支機構因地區性明顯差異需要實行差別化服務價格的,應當由總行統一制定服務價格,並由總行按照本辦法規定統一進行公示。

外國銀行分行根據其總行(或地區總部)的授權制定和調整服務價格,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公示。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制定和調整市場調節價,按照以下程序

執行:

(一)制定相關服務價格的定價策略和定價原則;

(二)綜合測算相關服務項目的成本和收入情況;

(三)進行價格決策;

(四)形成統一的業務說明和宣傳材料;

(五)在各類相關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

(六)設有商業銀行網站的,應當在網站主頁醒目位置公示。

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制定和調整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價格,應當合理測算各項服務支出,充分考慮市場因素進行綜合決策。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總行向有關部門報送的本機構服務價格工作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服務價格管理的組織架構和服務價格管理總體情況;

(二)服務收費項目設定、調整情況和相應的收入變化情況;

(三)免費服務項目設定情況、調整情況、相應的收入變化情況,在服務價格方面承擔社會責任的情況;

(四)服務項目的收入結構和評估情況;

(五)服務價格的資訊披露情況,包括資訊公示的方式和渠道;

(六)與服務價格相關的投訴數量、分類和處理情況;

(七)對客戶反饋意見的解釋說明情況和意見採納情況;

(八)附表:本行服務的分類、具體項目、價格水平等情況;

(九)與服務價格相關的其他情況。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按照市場化原則接受相關單位的委託,辦理代收水、電、燃氣、通訊、有線電視、交通違章罰款等費用以及代付工資、社會保險金、住房公積金等代收代付業務,應當按照“誰委託、誰付費”的原則收取委託業務相關手續費,不得向委託方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收取費用。

第十七條 客戶因商業銀行調整服務價格或變更服務合同,要求終止或變更銀行服務的,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客戶要求、相關服務合同或其他已簽署的法律檔案採取合理有效的措施,依法及時終止或變更相關銀行服務和對應的服務合同。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向客戶收取的服務費用,應當對應明確的服務內容。

第四章 服務價格資訊披露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規定進行服務價格資訊披露。

商業銀行應當在其營業場所醒目位置,設有網站的應當在其網站主頁醒目位置,及時、準確公示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價格、適用對象、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的檔案文號、生效日期、諮詢(投訴)的聯繫方式等。公示的各類服務價格項目應當統一編號。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採取以下措施保護客戶相關權益:

(一)在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提供相關服務價格目錄或說明手冊等,供客戶免費查閱,有條件的商業銀行可採用電子顯示屏、多媒體終端、電腦查詢等方式披露服務價格資訊;

(二)設有商業銀行網站的,應當在網站主頁醒目位置公示服務價格目錄或說明手冊等,供客戶免費查閱;

(三)使用電子銀行等自助渠道提供服務的,應當在收取服務費用之前,提示客戶相關服務價格,並保證客戶對相關服務的選擇權;

(四)明確界定各分支機構同城業務覆蓋的區域範圍,透過營業場所公示、宣傳手冊、網站公示等方式告知客戶,並提供24小時查詢渠道。同城業務覆蓋的區域範圍應當不小於地級市行政區劃,同一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應當列入同城範疇。